陕西省建工险实施细则最新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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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
保险费(费率)
备注
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下
1500元
人民币100万元—1000(含)万元
1.2‰
核定保费不得低于1500元
人民币1000万元—5000(含)万元
1‰
核定保费不得低于12000元
人民币5000万元—1(含)亿元
0.8‰
核定保费不得低于50000元
人民币1亿元以上
0.6‰
核定保费不得低于80000元
第五条各市(区)保险办理部每月将所辖区域参加保险的业务的数据(截止25日)进行汇总上报。
第六条每月5日,陕西省建工险保险办理总部汇总上月保险业务数据与保险公司核对建工险已生效的系统数据。
第三章理赔流程与管理
第七条事故报告流程:
施工企业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按此细则规定的程序提交理赔申请表(见附表三)和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表(见附表四)。
第八条在保险合同责任有效期内,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人员,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或伤残的,均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第九条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有效医疗费用金额(医保政策规定的自费项目除外)的85%进行赔付,每一被保险人最高赔付金额10000元人民币为限。
2)、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均予赔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金额达到10000元人民币时,该被保险人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但残疾和死亡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2、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的残疾,如在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依据被保险人的残疾鉴定报告,按中国人民银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对应比例(见附表4),赔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赔付金额=伤残对应比例*保险金额
3、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事故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赔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10000元人民币。
第十条施工企业发生死亡及重、特大意外伤害事故应24小时内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及时通知建工险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并在48小时内前往事发地点。
保险公司全省统一报案电话95500。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在办理投保手续的机构填写理赔申请书,按要求提供相关保险理赔所需资料。
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理赔应提供的资料:
1、保险单复印件;
2、理赔申请表;
3、出险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复印件;
4、所有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出院小结、长、临时医嘱);
5、医疗费票据原件及费用清单;
6、医院的诊断证明;
7、领取保险金的委托书;
申请意外残疾保险理赔应提供的资料:
1、具备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的所有材料;
2、由指定的法定鉴定部门出具的残疾鉴定书。
申请意外身故保险理赔应提供的资料:
2、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3、应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销户证明;
4、应提供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与身故人的关系证明。
第十二条当地建工险保险办理分部应对理赔申请单位出具的资料进行初审后,认为其手续完备并进行汇总登记后,归集到市(区)级建工险办理分部。
市(区)级陕西省建工险办理分部办理将资料交于保险公司下属中支公司并同时将理赔申请书上传至陕西省建工险办理总部。
第十三条对投保单位的理赔申请,在相关资料齐全,经保险公司核实后,属保险责任事故的,十个工作日内赔付保险金。
对理赔责任有争议的案件须在6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确定理赔结论。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原因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但肇事者逃逸或无偿付能力的除外。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在全省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理赔操作中统一执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陕建监总发(2000)025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终止。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陕西省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领导协调小组及承保公司负责解释。
附表一、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附表二、投保单
附表三、理赔申请表
附表四、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表
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最高给付比例
第
一
级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100%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呼吸困难Ⅳ级以上
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叶切除,呼吸困难Ⅳ级以上
心脏损伤,心功能四级
75%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十九二十
二一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肝右三叶切除,有明显肝功能障碍
小肠切除2/3
一侧肾切除
50%
附表一、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二二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三十
三一
三二
三三
三四
三五三六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侧肺全切除,两叶肺叶切除,一叶肺叶切除
心脏损伤,心功能三级
心脏损伤,心功能二级
肝二叶切除,肝功能障碍
肝一叶切除
胆囊切除
胰、十二脂肠切除,合并胃肠功能絮乱
脾切除
胃2/3以上大部分切除
小肠切除2/3以下
30%
三七
三八
三九四十
四一
四二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帘显著缺损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20%
四三
四四
四五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四六
四七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10%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
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附表二、(附下页)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本投保单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投保单所列项目,投保人(或单位)必须据实填写,如有隐瞒或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保单签发,本公司可依法解除本保险合同,不负任何给付责任。
投保单位名称
投保单位地址
施工项目名称
施工项目地址
结构类型
联系人
电话
邮编
合同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生效日期
年月日零时起
建筑面积
费率标准
保险费合计
大写:
佰拾万仟佰拾元角人民币¥
:
付款形式
□现金□支票□转账
缴费方式
趸缴
投保险种
每人保险金额
主险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壹拾壹万元整人民币
附加险
附加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医疗保险(B)条款
壹万元整人民币
特别约定:
1、保单位将保险费缴纳到保险公司指定的银行户账后,保险责任于次日零时生效。
2、意外伤害残疾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执行。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赔付标准按被保险人有效医疗费用金额的85%进行赔付,每一被保险人累计最高赔付金额以10000元人民币为限。
4、合同工期期满,工程未竣工,保险期限自动顺延3个月;
合同工期期满超过3个月工程未竣工者,投保单位须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单位签章: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盖章投保日期:
年月日
1、投保单位名称必须与投保单位公章相符。
2、投保项目为多项时,费率按工程造价合计数对应的比例收取。
3、如遇工程项目未开工或停工时,应办理保险责任暂停、复校手续。
以下部分由保险公司填写
保险办理机构
系统代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初审(签章):
日期:
年月日
录单(签章):
复核(签章):
出单(签章):
附表三、
理赔申请表
投保单位
保险单号
地址
名称
投保工程
出险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就诊医院
报案人
事故说明及救治经过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盖章投保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表四、
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表
地区:
发生事故单位
发生事故时间
工程名称
伤
亡
情
况
姓名
性
别
年
龄
伤亡程度
死亡
重伤
轻伤
事故简要经过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签章投保单位盖章
1、本表由投保单位填写,监督单位审查,签章后,24小时电传分理处和总代理处。
2、就诊医院必须是区、县级以上医院。
3、此表从2005年11月26日起执行,原来的表不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