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价协会对资产评价执业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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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评估程序执业准则第十六条规定,“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专业能力范畴的核查验证事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委托或者要求委托人委托其他专业机构出具意见·
·
”,委托其他专业机构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委托。
第十六条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专业能力范畴的核查验证事项,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委托或者要求委托人委托其他专业机构出具意见。
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核查验证的事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分析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如果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三)增加对评估假设要求
第二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科学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四)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提出要求
评估专业人员对测算结果分析后,强调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修订后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将原“形成评估结论”,改为“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形成的测算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采用各种方法评估形成的测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确定合理评估结论。
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评定、估算形成合理评估结论后,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三、《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部分条款的修订说明
(一)将初步资产评估报告纳入资产评估档案
根据现行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是资产评估的具体步骤,因此,初步评估报告也应当纳入资产评估档案。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档案,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形成的,反映资产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纳入资产评估档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初步资产评估报告和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二)将与委托方沟通记录纳入操作类工作底稿
与委托方的沟通记录,也应当纳入工作底稿中。
第十条操作类工作底稿的内容因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方法等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三)评定估算过程记录,通常包括:
重要参数的选取和形成过程记录,价值分析、计算、判断过程记录,评估结论形成过程记录,与委托方沟通记录,其他相关资料。
四、《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
(一)将被评估单位和可比企业的公开财务资料作为资料收集的选项
实务中有些情况下收集可比企业审计报告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评估专业人员也可以尽可能获取被评估单位和可比企业的公开财务资料。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尽可能获取被评估单位和可比企业的审计报告或者公开财务资料,无论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都应当根据所采用评估方法对财务报表的使用要求对其进行分析和判断,但对相关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评估基准日的财务状况和当期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表专业意见并非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
(二)完善从特定投资者的角度预测现金流量时,适用投资价值的前提
由于协同效应也可能在非实际控制的情况下实现,实际控制不应成为投资价值的前提。
因此,删除“在实际控制或者评估目的是为了获得实际控制权情形下”。
第二十二条现金流量折现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被评估单位所处行业、经营模式、资本结构、发展趋势等,恰当选择现金流折现模型。
预测现金流量,既可以从市场参与者角度进行,也可以选择特定投资者的角度。
从特定投资者的角度预测现金流量时,适用的价值类型通常为投资价值。
(三)对收益预测的规定进行完善
对评估专业人员形成收益预测进行了完善,并对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企业未来收益和不提供企业未来收益两种情形做出规范。
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结合被评估单位的人力资源、技术水平、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趋势,考虑宏观经济因素、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形成未来收益预测。
对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企业未来收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进行必要地分析、判断和调整。
当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未提供收益预测,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收集和利用形成未来收益预测的相关资料,并履行核查验证程序,在具备预测条件的情况下编制收益预测表。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未来收益预测中经营管理、业务架构、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资本结构等主要参数与评估假设、价值类型的一致性。
当预测趋势与历史业绩和现实经营状况存在重大差异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并对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进行分析。
(四)完善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有关表述
现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应当是公开市场上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
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评估结论应当考虑控制权和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控制权以及交易数量可能影响交易案例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交易价格。
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应当考虑评估对象与交易案例在控制权和流动性方面的差异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如果加了切实可行的前提,会导致评估行业不同机构在处理同一问题时的重大差异。
因此删除了现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的表述。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应当是公开市场上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
评估结论应当考虑控制权和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控制权以及交易数量可能影响交易案例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交易价格。
应当考虑评估对象与交易案例在控制权和流动性方面的差异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附件2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报告编制和出具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履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后,由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出具的专业报告。
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以“资产评估报告”名义出具书面专业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遵循
第四条资产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不得有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提供必要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资产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人要求合理确定。
第七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资产评估基本程序,经采取
措施弥补程序缺失,且未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
出具完整型的资产评估报告;
在资产评估行业同等条件下,因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资产评估基本程序,且难以采取措施弥补程序缺失,由此形成的评估结论不影响评估报告合理使用的,可以出具程序受限型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八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九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
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资产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资产评估报告为准。
资产评估报告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的汇率。
第十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章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
标题及文号、目录、声明、摘要、正文、附件。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报告的声明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
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也不能用评估对象实际实现的价格验证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七)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报告摘要通常提供资产评估业务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九)评估假设;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十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包括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唯一。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报告中应当载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并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并明确其定义。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应当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可以是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时点。
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资产评估采用的法律依据、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及取价依据等。
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
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资产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中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披露所使用的资产评估假设。
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表述评估结论,并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评估结论通常是确定的数值。
经与委托人沟通,评估结论可以是区间值或者其他形式的专业意见。
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包括:
(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三)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四)重大期后事项。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重点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对特别事项予以关注。
第二十六条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应当载明:
(一)使用范围;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也不能用评估对象实际实现的价格验证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资产评估报告日通常为评估结论形成的日期,可以不同于资产评估报告的签署日。
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报告附件通常包括:
(一)评估对象所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二)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承诺函;
(三)资产评估机构及签名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备案文件或者资格证明文件;
(四)资产评估汇总表或者明细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准则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
1.资产评估报告封面参考样式
2.资产评估报告封面参考样式说明
3.资产评估报告声明参考样式
附件3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履行资产评估程序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程序,是指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
第三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履行适当的资产评估程序。
第五条资产评估基本程序包括:
明确业务基本事项;
订立业务委托合同;
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进行评估现场调查;
收集整理评估资料;
评定估算形成结论;
编制出具评估报告;
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重要性原则确定所履行各基本程序的繁简程度。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随意减少资产评估基本程序。
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记录评估程序履行情况,形成工作底稿。
第三章实施要求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下列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五)评估基准日;
(六)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七)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
(八)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九)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满足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否则不得受理。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依法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编制资产评估计划,并合理确定资产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
资产评估计划包括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及时间进度、人员安排等。
第十二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现场调查手段通常包括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等。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采用逐项或者抽样的方式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
包括:
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等资料;
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以及市场等渠道获取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必要资料。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其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进行确认,确认方式包括签字、盖章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
核查验证的方式通常包括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
如果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和编制资产评估报告的依据。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测算结果。
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前,在不影响对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可以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对沟通后获取的新信息进行独立分析,并决定是否对评估报告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完成上述资产评估程序后,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形成资产评估档案。
第二十七条本准则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4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档案的形成及管理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章工作底稿的编制
第四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编制工作底稿。
第五条工作底稿应当反映资产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
第六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重点突出、记录清晰。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
第七条工作底稿可以是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他介质形式的文档,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谨慎选择工作底稿的形式。
第八条工作底稿通常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为受理、计划、控制和管理资产评估业务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在履行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和评定估算程序时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管理类工作底稿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的记录;
(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三)资产评估计划;
(四)资产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重大问题处理记录;
(五)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