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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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四)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检查。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组织对辖区内安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检验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参数设置、数据保存、日常维护等情况。

对设备未检定或超出检定有效期的,设备老化导致检测数据不准确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处罚。

对检测设备达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或更新设备,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对利用系统软件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

(五)开展对安检机构的网络监管。

有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共同制定安检机构网络监督规定,在安检机构相关工位统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受检机动车及其检验全过程进行视频监控,实现对安检机构机动车检测工作的数据和视频实时网络监控;

督促安检机构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对检测设备、数据进行控制、监督和管理。

(六)开展检测能力评估。

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辖区内安检机构检测线数量、检测设备、检验人员、检测场地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建立安检机构的基础数据库,核定安检机构每日检测车辆数量上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级公安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对安检机构超出核定工作量检验机动车的,暂停检验工作,责令整改。

二、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管

(一)切实做好机动车查验工作。

一是制定完善查验员管理办法。

省级公安机关要制定完善机动车查验员资格管理办法,细化相关规章制度,明确查验员的准入资质、承担业务范围、工作职责、配备查验工具、考核监督办法和相关法律责任。

二是集中开展业务培训。

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开展查验员的岗位技能培训、轮岗轮训、查验技能大练兵以及“典型案例分析”、“以案说法”等警示教育活动,提升查验员队伍的理论水平和实战能力。

省级公安机关要对查验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考试合格的持证上岗,考试不合格的调离岗位。

三是强化对查验工作的监督。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现场检查、档案抽查、数据监测、集中暗访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查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对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等重点车型的外观查验项目和方法提出明确要求,对查验员不查验就签字、漏检漏查、降低查验标准等问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四是落实对安检机构的监督职责。

各地公安机关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安检机构检验行为的监督,对于不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依法查处,同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暂停其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二)加强对机动车检验工作数据的监督。

各地公安机关要利用机动车业务监控平台,加强对机动车业务工作数据的监测分析,及时核查异常检验、委托检验等数据,对存在问题的进行倒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严格路面检查。

各地公安机关要在路面值勤执法中,加大对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驾驶具有安全隐患机动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一律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四)严厉打击安检机构参与非法中介的行为。

安检机构要通过简化工作流程、设置引导标志、增加导办人员等方式为群众检车提供便利,挤压非法中介的生存空间;

要通过设置展板、粘贴标语、发放告知材料,加大宣传告知力度,避免群众上当受骗;

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和教育,禁止与非法中介相勾结牟取经济利益。

安检机构要对场内及周边的非法中介和人员进行清理,对存在扰乱办公秩序、骗取群众钱财等非法中介人员,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进行查处。

对安检机构参与非法中介活动,违规开展检验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一)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通报信息,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安检机构监管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二)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制度。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安检机构主体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采取明查暗访、档案抽查、数据监测等手段,对当地安检机构开展联合检查。

对存在不检验就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为检验不合格车辆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以及为盗抢车、拼组装车辆、报废车辆、违法改装车辆检验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撤(吊)销其检验资格。

(三)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以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奖励等为主要形式的社会监督机制,在安检机构、车管所、互联网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群众监督。

对群众举报情况查证属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四)科学制定发展规划。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对本地机动车检测行业进行调研,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和机动车安检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安检机构发展规划,科学合理设置安检机构,引导安检机构良性发展,防止恶性竞争。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新建安检机构的申请时,应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行动

针对当前安检机构存在检验行为不规范、出具虚假检验结果、部分检测设备不完善、检验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研究决定,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附后),督促安检机构加强检验工作管理、规范检验行为,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水平。

附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方案

近年来,通过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有力地促进了安检机构整体水平的提高,为上道路行驶机动车的安全性能提供了重要保障。

但是,目前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中仍然存在检验行为不规范、出具虚假检验结果、部分检测设备不完善、检验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规范、整治和打击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安检机构的主体责任意识,落实责任制;

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加强检验工作管理;

保证所有检测设备都在计量检定(校准)周期之内;

规范检验行为,提高检验技术水平;

切实做好机动车查验工作监管;

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使违法违规检测行为得到有效遏止。

二、整治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对安检机构的资质、检验行为、检验人员、检验设备等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切实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考核,积极清除非法中介机构和人员,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三、具体措施

(一)集中对辖区内的安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公安厅(局),组织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档案抽查、数据监测等手段,集中对本行政辖区内安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检验资质是否真实有效,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文件资料是否完整,检测设备维护情况,检测环境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对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撤)销资格许可证书。

(二)依法查处安检机构违法违规检验行为。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公安厅(局),结合本省安检机构的实际情况,集中力量查处安检机构违法违规检验行为,针对无证检验、不检验出报告、更改检验结果、漏检检验项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检验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责令停止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撤销检验资格,涉嫌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违法安检机构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

(三)严厉打击安检机构参与非法中介的行为。

安检机构要对场内及周边的非法中介和人员进行清理,对存在扰乱办公秩序、骗取群众钱财等非法中介人员,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进行查处。

(四)开展培训和考核。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开展对安检机构人员的考核,重点是加强安检机构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增强责任感,了解国家政策、规章制度、标准以及工作要求,全面提高安检机构的技术水平。

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查验员的岗位技能培训、轮岗轮训、查验技能大练兵等活动以及“典型案例分析”、“以案说法”等警示教育活动,提升查验员队伍的理论水平和实战能力。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查验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考试合格的持证上岗,考试不合格的调离岗位。

(五)核查投诉举报。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安检机构、车管所、互联网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群众监督。

对群众举报情况查证属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局)要按照统一部署,联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双组长负责制,同时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局)要进一步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密切协作和联系沟通机制,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监管合力。

(三)落实责任,强化督查。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局)要适时组织对市(地)级和县级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问题,严格落实整改。

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严重问题,要做到随发现、随处理、随报告。

对此次集中整治工作中暂停检验工作的安检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合理分流检测工作,满足群众需要。

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9月1日前完成专项整治工作。

整治期间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局)于每月1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有关统计数据(见附表)分报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并于2010年9月10日前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书面总结及最终统计数据(见附表)分报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

附表:

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报表

附表1:

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报表.doc

附表2: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盖章)二○一○年月日

省份

安检机构监督检查情况

执法查处情况

打击非法中介情况(起)

培训考核

安检机构工作人员的情况(人次)

辖区内安检机构数(家)

检查安检机构数(家)

存在问题安检机构数(家)

督促整改落实的机构数(家)

撤销证书

(张)

查处无证机构数(家)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查处案件(起)

北京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交警总队(盖章)二○一○年月日

安检机构基本情况

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培训情况

路面检查情况

打击非法中介情况(查处非法人员人次)

完善工作制度情况(文字表述)

安检机构数量

安检机构工作人员数量(人)

监督检查安检机构数(家)

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数(家)

暂停检验工作安检机构数(家)

整改安检机构数(家)

出动

警力(人次)

培训查验民警数

培训非警务查验员数(人次)

查获报废车辆数

(辆)

查获逾期未检车辆数(辆)

出动警力

社会化安检机构数(家)

公安部门安检机构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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