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公共服务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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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开通12312举报投诉服务热线,形成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体系,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为执法提供支撑。
(五)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形成执法合力。
密切与公安、工商、质检、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关系,建立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商务法律法规,引导树立诚信守法经营理念,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10.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的依据是什么?
2009年9月,商务部印发了《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确定了46项考核指标,包括组织领导、队伍建设、场地装备、工作制度、宣传培训、信息报送、工作成效、监督检查、工作拓展等九个方面,为考核评估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11.目前,商务部主要负责执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多少件?
由商务部负责主管执行的法律共7件,行政法规30件。
内贸领域法律和行政法规11件,部门规章37件,外贸领域法律和行政法规10件,部门规章92件,外资领域法律和行政法规14件,部门规章24件,反垄断领域2件。
其中涉及具体执行法律措施的有3件法律(内贸1件,外贸1件,外资1件),19件行政法规(内贸5件,外贸8件,外资5件,反垄断1件)。
12.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建设目标是什么?
推动地级以上城市设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支持有条件的县市设立举报投诉联系点,形成以省级、地级以上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为主体,以中央技术支撑系统为依托,覆盖全国的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体系,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重要支撑。
13.省级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主要有哪些工作职责?
(一)做好举报、投诉和咨询服务指导处理工作。
(二)指导地级以上城市12312中心处理跨地区的举报投诉。
(三)统计、分析、上报全省(区)举报投诉信息和商务执法数据,并将有关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到“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提供商务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四)维护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市场秩序网)地方子站运行。
(五)组织开展宣传培训。
(六)商务部门职责范围内适合12312中心承担的其他工作。
14.市级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有哪些工作职责?
(一)接收社会公众对商务领域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举报投诉。
(二)为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商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审批和办事程序等方面的咨询、指导服务。
(三)采集、上报危害商务行政管理秩序的突发事件、国内外贸易中的异常情况以及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重要信息。
(四)统计、上报举报投诉信息和商务执法数据。
15.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收哪些范围的举报投诉?
主要接收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特许经营、零售商促销、零供交易、报废汽车回收、家电下乡、技术进出口、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等内外贸、外经领域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等行为)等方面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举报投诉,以及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接收的其他举报投诉。
16.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收举报投诉的地域范围如何确定?
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收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投诉,对于区域以外的举报投诉,可告知举报投诉人向当地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举报投诉。
对于已接收的本区域外举报投诉,可以转交当地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
对于被举报投诉的行为涉及多个区域的,可向省级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举报投诉。
17.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处理举报投诉件的程序有哪些?
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通过电话接收举报投诉后进行登记,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并对举报投诉进行筛选甄别,根据举报投诉的类型、性质和地点,转交相应的商务执法机构或移交其他地区的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并随举报投诉材料发出举报投诉送达/转交函。
对于不符合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收条件和受理范围的举报投诉,及时反馈举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18.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与商务主管部门的关系?
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是商务主管部门与社会公众、企业交流沟通的桥梁,是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
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为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汇集信息,商务主管部门对12312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进行指导。
19.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系统有哪些功能?
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系统包括语音呼叫工作平台、业务处理系统、语音呼叫监管系统、文件传输系统四个子系统,是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的重要技术支撑。
系统安装后,可以搭建文件的安全、快速传输渠道,实现举报投诉业务的网上流转,对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进行远程指导,形成上下一体、横向连接的信息化工作网络,提高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的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
20.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收举报投诉的方式有哪些?
(一)电话方式,可以拨打相应地区的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热线。
(二)网络方式,可以登录(
(三)短信投诉,通过手机发送投诉短信至12312进行举报投诉。
21.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应建立哪些机制?
(一)举报投诉信息分流机制。
确保12312中心接收举报投诉、采集相关信息后,按管辖区域和职能分工及时转交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处(科)室或商务执法机构处理。
(二)协作办理机制。
加强商务部门相关处(科)室、商务执法机构及12312中心间的协作配合,帮助12312中心解答有关咨询,及时办理举报投诉案件,反馈执法数据。
(三)区域间及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作机制。
保障跨区域、跨部门举报投诉案件得到依法及时办理。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篇
1.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2.商务主管部门的哪些机构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由其内设机构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具体实施。
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本部门行政处罚工作统一交由一个内设机构,或者依法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具体承担。
内设机构应当在所属商务主管部门法定权限内,并以所属商务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商务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内设机构和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在什么情况下,执法人员可进入有关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一)因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抽查、案件调查等,确有必要实施现场检查;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现场检查;
(三)有明确具体的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
(四)检查内容属于商务行政执法范畴。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应当经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执法机构负责人事先批准。
情况紧急来不及报批的,应当在事后 及时补办手续。
4.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一)听取被检查人根据检查内容介绍有关情况;
(二)查验被检查人有关许可证、资格证或备案登记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检查人有关记录、票据及其他材料;
(四)询问有关人员;
(五)为案件调查而实施现场检查的,依照本规定第四章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必须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商务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执法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人保守商业秘密。
5.在哪些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依法查封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财物?
(一)发现违禁物品;
(二)需要立即制止违法行为;
(三)防止证据损毁;
(四)防止当事人转移涉嫌违法财物;
(五)防止发生损害或扩大损害后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由谁批准?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对重大案件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7.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如何保管和处理?
对查封的财物,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当事人或者委托第三人保管,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转移。
对扣押的财物,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拍卖或者以市价变卖,依法处理拍卖或变卖所得。
8.符合哪些条件的案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危害后果,可能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根据;
(三)属于商务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立案应当填写《商务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现场检查获取材料、举报投诉材料或案件移送材料等),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承办人,负责案件调查、初步审理等工作。
9.在哪些情况下,案件承办人员和其他参与办案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他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回避未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10.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应如何处理?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商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连同案卷材料交由本部门案件核审机构核审;
(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撤销案件的;
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小,不予行政处罚的;
或者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撰写《商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出处理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直接报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11.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案件,符合哪些处罚条件的,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2.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案件,给予哪些行政处罚时,应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暂扣、撤销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的;
(三)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
1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商务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几日内书面提交听证申请?
3日内。
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4.商务主管部门听证员应由谁担任?
商务主管部门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在本部门非本案承办人员中,指定5人以下(含五人)单数为听证员,并指定1名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执行。
15.在哪些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依据本规定第五章第一节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罚款数额超过20元,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程序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6.当场收缴罚款时,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何种收据?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17.执法人员有哪些行为,可由其所属商务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玩忽职守,不依法制止违法行为的;
(三)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泄露执法中所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五)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证据的;
(六)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七)违法处置罚没财物或者据为己有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程序的行为。
18.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商务主管部门或执法人员,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可进行哪些处理?
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依法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
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国内贸易篇
酒类流通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何时颁布和实施?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在2005年11月7日颁布,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由总则、备案登记、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构成。
目的是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主要建立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溯源制度。
通过备案登记制度对酒类流通经营主体予以规范,通过酒类流通溯源制度对酒类商品从出厂到最终消费的全流通过程予以规范。
3.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酒类流通监督管理有哪些职责?
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4.《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所称的酒类是指什么?
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
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5.建立备案登记的主要意义是什么?
该制度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备案登记告知经营者,使其认识到所经营的酒类是特殊商品,并在备案登记时做出合法经营的承诺,同时使商务主管部门及公众明确酒类流通经营的主体并予以监督和规范。
6.酒类经营者应如何办理备案登记?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7.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有哪些程序?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
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
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登记材料。
8.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包括哪些?
(一)按《办法》第七条第
(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9.酒类经营者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登记事项变更的期限?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10.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登记事项变更的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11.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或者变更手续,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12.酒类流通溯源制度有什么意义?
这一制度的关键在于记录信息的真实及信息间的衔接,酒类经营者有义务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并保证其经手的流通信息的衔接有效合理。
通过检查各项所记录信息及其衔接是否真实、有效、合理,可以帮助主管部门识别信息的真伪,明确责任主体,追溯至问题的所在,增加抓获售假、制假者的机会。
13.酒类流通溯源制度有哪些具体规定?
《办法》第14条设定了酒类流通溯源制度,要求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
《随附单》随附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14.未按照规定建立溯源制度,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
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15.对销售散装酒的具体规定?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16.流动销售或储运不符合相关要求,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或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18.违反批发、零售和储运商品有关规定的,各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19.如果酒类经营者不配合监督检查,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如违反,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0.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应受到哪些处罚?
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特许经营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经2011年11月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2.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3.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是哪个部门?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4.商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哪些职责?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5.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二)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三)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6.特许人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期限?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日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7.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8.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商业特许经营投诉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特许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