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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期货管理条例2007年4月15日

一、期货交易所

1.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市场

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

2.期货交易所:

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3.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企业法人、经济组织

4.不得担任期货负责人:

解除职务未逾5年,律师等撤销资格未逾5年

5.期货交易所职责:

提供设施,设计安排合约上市,组织监督交易结算,履约担保,会员监督,制定实施交易规则,发布市场信息,监督仓库、保证金银行、查处违规

6.交易所不得从事:

信托,股票,非自用不动产投资

7.交易所制度:

保证金,当日无负债,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风险准备金,

(分级结算)结算担保金

8.期货市场异常:

提高担保金,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最大持仓,暂停交易

9.需要国期督批准:

制定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终止、取消或恢复交易品种

2、期货公司

1.期货公司申请条件:

注本3000w,高管任职资格,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章程,股东,3年无重大违法,合格场所和设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2.国期督6个月内作出批不批决定

3.国期督可以提高注本,注本应是实缴资本,货币出资大于85%

4.期司不得:

为关联人融资,对外担保,从事期货自营业务或及期货业务无关的业务,法律合规、期督另有规定除外

5.经国期督批准:

合并,变更业务,变更注本股权(20天批),新增持有5%股权变动

(其他2个月,批不批)

6.注销公司:

执照被注销,3个月没开业,无当停业3月,主动申请

7.注销前返还客户保证金和其它资产

3、交易基本规则

1、结算统一由交易所进行,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

2、分级结算:

交易所----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客户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融资和担保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4、国有企业期货的,套期保值原则

5、不得从事期货单位和个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期货工作人员(国期督、期交所、期保安存监和期协),证券、期货禁入者,不能提供开户资料的

6、期交所应及时公布即时行情,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未经期货交易所许可,不得发布即时行情)

7、期司收取的保证金只能用于依客户要求支付,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和税款

8、客户保证金不足时,未按要求自行追加或平仓的,有期司强行平仓,损失由客户承担。

9、交割仓库不得:

出假仓单,限制出入库,泄露交易秘密,违规参及交易

10、会员违约的,期司先以客户保证金承担,不足的期司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垫,并取得追偿权。

11、任何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12、期货交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4、期协

1、期协自律性组织,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2、期协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国期督报备

3、期协职责:

制定自律性规则并给予纪律处分,从业资格认定管理撤销,受理投诉和纠纷调解,向国期督反应会员要求,组织培训和交流研究

5、监督管理

1、国期督职责:

制定规章,对期货交易监督,对各参及者的期货业务监督,制定从业办法,监督期货交易信息公开,指导期协,违规行为查处,开展交流合作。

2、国期督监督措施:

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查阅复制资料,查询保证金和银行账户,

调查操纵价格、内幕交易,重大违法时,限可制当事人期货交易,不超15个工作日,复杂的可延长至30个交易日

3、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筹集具体方法由国期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4、期督制定期司持续性经营规则:

净本及净产比例,净本及境内/境外期货经纪比例,流动资产及流动负债等比例,对期司各方面提出要求。

5、不符合持续经营:

对期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或责令限期整改并验收。

(不受纪律处分)一次谈话限期改正,不改正很严重的,

6、采取措施:

限制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支付报酬福利,限制转让财产,责令更换董监高,限制自有资金和风险准备金使用,责令转让股权和限制股东权利

整改验收通过的,3天内解除措施

整改仍未通过验收的,严重的,撤销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分支机构

7、期司违法经营,重大风险、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利益的:

-停业整顿,托管或接管监管-等措施。

通过国期督批准的,可对董监高采取:

限制出境,禁止转移财产或财产上设定权利等措施-。

8、期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等重大事件的,应5日内向国期督提交书面报告。

6、法律责任(了解即可)

1、期交所、非期司结算会员下列行为的,改正、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

违规接纳会员,违规收取手续费,违规分配收益,违规公布即时行情或预测价格,违规未向国期督报告,担保金制度和风险准备金违规,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违规,限制交割总量,任用无资格期从人员。

2、期交所下列行为的,改正、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所得或不满10W的,处10W以上50W以下罚款,严重的,停业整顿。

擅自办理业务,允许会员保证金不足交易,直接或间接参及交易或从事及职责无关的,违规收或挪用保证金,伪造交易资料的,

第2章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2007.8.1

1.证监会、财政部可指定机构代为管理保障基金

2.期货交易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投资者决策自主,风险自担

3.保障基金筹集原则:

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

4.保障基金管理运用原则:

公开合理有效,安全稳健

5.保障基金使用原则:

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救助

6.保障基金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管理统筹,实行比例补偿

7.启动资金:

截止到2006.12.31风险准备金15%

8.后续资金:

交所收取手续费3%+期司收取千分之5~10

9.具体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市场的发展善、市场风险水平确定。

对管理不当,财务状况恶化的期司,由证监会根据期司风险状况确定。

期交、期司缴纳的保障基金在营业成本中列支

10.缴纳时间:

期交所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前一年度的)交,并代缴期司的

11.暂停缴纳:

保基总额足以覆盖市场风险,期交、期司遭受重大突发风险或不可抵抗力

12.保障金管理机构独立核算,定期报告给证监会、财政部

13.证监会负责业务监管,财政部负责财务监管

14.高风险的期司每月向保障基金提供监管报表

15.补偿方式:

10W以下部分全额;10W以上,个人90%机构80%,保障基金不够的,后续补偿

16.使用前,证监会和保障机构监督核实期司的投资者保证金权益及损失,先以期司自有资金和变现资产,不足或紧急的,方能使用保基。

17.保障机构拥有受偿权,可依法及期司清算。

第3章期交所管理办法2007.4.15

1.期交所:

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2.公司制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会员制-----注册资本划分均等份额,会员出资认缴

3.证监会对其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4.章程载明:

目的和职责、名称和场所、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组织机构规则、管理人员、基本业务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变更终止条件,章程修改

5.会员制章程还需:

加上,会员资格管理,会员权利义务,纪律处分

6.交易规则:

交易、结算、交割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交易异常处理,保证金管理使用制度,交易信息发布方法,违规违约行为处理,交易纠纷处理

7.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合并及分立,证监会批

8.交所合并后债权,债务继承

9.联网交易的,决定之日起10日报告证监会

10.解散:

营业期满,会员股东大会决定解散,证监会决定关闭。

(前2条须向证监会报告)

11.会员大会职权:

审定章程、交易规则、修改草案。

选举理事。

审议工作报告,审议预算方案决算报告,风险准备金使用。

决定注册资本,合并分立。

12.理事会职权:

召集会员大会,拟定章程、交规、草案。

审议总经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合并分立,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决定专门委员会,会员接纳,变更名称营业所。

审批细则和办法,风准金使用,总经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对外投资计划*审议结算担保金。

监督总经实施决议,高管。

组织财会报告审计,决定会计事务所聘用。

理事长职权:

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工作,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并向理事会报告。

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13.总经理职权:

组织实施决议,拟定细则

拟定实施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对外投资。

拟定合并分立,变更名称、营业场所方案。

决定机构设置方案,聘任人员,决定结算担保金使用。

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

14.监事会职权:

(不得少于三人),检查财务,监督执行,提出提案

15.董事会秘书职责:

会议筹集,文件保管,股东资料整理

16.董事会,理事会任期三年,总经理三年两届,法人,当然理事

17.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情形之一:

理事不足2/3,1/3会员联名提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

18.临时理事会议:

1/3理事提议,证监会提议

19.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一次,理事长主持。

理事会每半年一次。

10天前通知

20.理事会议2/3出席有效,决议须一半通过

21.理事会可设立专门委员会

22.会员大会2/3以上出席才有效,理事签名,10天内把大会文件-------证监会

23.理事会,会员理事选举,非会员理事证监会委派

24.总经理,正副理事长,董事长,监事长,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任免由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

25.交所任免中层,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证监会报告

26.期货交易所应该设独立董事

27.副总经理若干,副理事长1-2人,副董事长1-2人

28.批准取消会员向证监会报告

29.中金所---分级结算其他全员结算

30.期交所对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受托的客户

31.结算会员组成:

特别、全面、交易会员

32.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

33.分级结算期交所可根据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业务范围,但3天内报告证监会

34.保证金管理制度:

收保证金的标准和形式,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低于最低处置方法‘

35.有价证券冲抵保证金包括:

标准仓单、流通国债、其他有价证券。

不得高于账户资金4倍,证券价值的80%

标准仓单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国债前一交易日上证券和深证券较低的收盘价

36.亏损、费用、贷款、税金,不得冲抵,应以货币资金支付。

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应将有价证券提交到期交所

37.分级结算期交所,建立结算担保金,包括基础结算和变动结算担保金

38.期交所调整基础计算担保金的,调整前报告证监会

39.风险准备金--按手续费收入的20%提取。

证监会根据期所规模,发展计划以及潜在风险,决定风准规模

40.期交所实行限仓制度、套期保值审批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41.期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42.分级结算期所,风险管理方向是,期所-----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客户

43.期所采取会员客户的临时措施:

限制入金、出金、开仓,限期平仓,强平,提高保证金标准(后三项实施后还需报告证监会)

44.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期交所可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化解风险

45.期交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期货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46.下列情形进入异常情况并暂停交易,不得超过3日,证监会批准除外:

不可抗力,结算交割危机,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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