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注册研发质量管理规范指南规范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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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药物生产过程应参考并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相关要求;
(八)研究结果和总结报告经审核认可,必要时建立审查、确认、批准机制;
(九)进行科研诚信教育,建立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监管制度;
(一十)建立完善的文件体系和档案管理制度;
(一十一)应建立完善的委托研究管理制度,确保委托研究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九条药品研发机构应当以完整的文件形式建立药品研发质量管理系统,并监控其原始记录的有效性和研发进展的持续性,以确保药品研发科学、规范、真实完整的进行。
第一十条药品研发机构应当通过分析药品研发整个生命周期的风险因素,以质量源于设计(QbD)理念为基础构建药品研发风险管理机制,从研发到注册等多个环节进行系统的研究设计和风险评估,从而对药品研发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
第一十一条药品研发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确保:
(一)药品的研发过程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法规的要求;
(二)应用科学的评估方法确定该体系每个过程的有效性和效率;
(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审计,评估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以保持该体系的持续改进;
(四)药品研发全程的记录必须及时、真实、完整。
(五)药品研发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败应得到调查和分析并记录,必要时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一十二条药品研发机构应具有与药品研发相适应的研发部门、专业实验室和人员,并有相应组织架构图和管理制度。
第一十三条药品研发机构应有保障药品研发顺利开展的支持性工作部门或人员,如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部门或人员。
第一十四条药品研发机构应设置专门的研发质量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药品研发注册过程的质量管理,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与研发质量有关的文件。
研发质量部门人员不应由其他部门人员兼任。
如药品研发机构规模有限,至少也应指定有资质的人员从事质量管理工作。
第一十五条从事研发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要求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本科及以上学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验。
第一十六条研发人员应有足够的资质,应掌握与其研究相关的技能,能够履行自己的职责,必要时进行相关培训。
第一十七条参与研究执行的所有人员有责任遵守研究相关的标准操作程序的规定。
第一十八条所有研究人员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完整的原始数据,并对数据的质量负责。
第一十九条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为注册专员,或者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药品注册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药品研发机构应对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进行继续培训,让研究人员及时学习、了解、掌握新的法规制度要求和技术要求。
第二十一条其他支持性工作的人员也应具有与之工作相关的资质,必要时进行相关培训。
第四章研究场所、设备仪器
第二十二条药品研发机构应具备设计合理、配置适当的研究场所,并具有符合试验要求和安全要求的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通风、防爆和照明等条件。
第二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实验室;
使用有生物危害性的动物、微生物、放射性、剧毒和易制毒等材料应设立专门实验室,并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根据所从事的研究的需要,建立相应的实验设施。
各种实验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运转正常;
各类设施布局应合理,环境条件及其调控应符合不同试验要求和设施要求。
第二十五条研究场所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确保产生的废气、废液、粉尘、噪音、固废物等的处理符合环境和健康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具有试剂、样品、供试品、标准品和对照品的处置设施。
样品的存放的设施设备应满足样品的存放要求。
第二十七条具备设置符合要求的区域用于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的存放。
第二十八条具备保管实验方案、各类标本、原始记录、试验数据、总结报告及相关文件的档案设施。
档案设施应满足档案的存放条件,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把虫害、火灾、爆炸等风险减至最低。
电子档案存储的组件也应采取安全措施,确保电子档案访问安全和存储安全。
第二十九条具有与研究试验相配备的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放置地点合理,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进行检查、清洁保养、测试和校正,确保仪器设备的性能稳定可靠。
设备安装、维护应有对应的性能验证(IQ/OQ/PQ)及确认报告。
第三十条所有仪器设备都应有明显的标识来表明其状态。
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当搬出生产和质量控制区,未搬出前,应当有醒目的状态标识。
若设备脱离了实验室的直接控制,实验室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检查并能显示满意效果。
第三十一条研发所用的关键设备、仪器、量具、计表应经过校准,并保证其在校准有效期内使用。
如委托法定机构校准的,应有校准证书;
如为自行校准的,所用校准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要求进行校准,确保校准记录的可追溯性。
第三十二条主要的研发设备和检验设备都应当有明确的操作规程,并在确认的参数范围内使用。
第三十三条对关键仪器设备的验证、使用、检查、测试、校正及故障修理,应详细记录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进行动物试验的场所、仪器设备应符合GLP相关要求;
进行临床试验的场所、仪器设备应满足GCP规定的要求;
生产临床样品的场所、仪器设备应符合GMP要求。
第五章物料管理
第三十五条药品研发机构中的物料包括:
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材料,试剂、对照品、供试品等实验化学品,试制样品,原药材,药材提取物,生物制品等相关物品。
药品研发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物料管理体系。
第三十六条研发过程中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药品研发所使用的原料、辅料应有可追溯来源并符合相关标准;
(二)实验用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贮存保管条件应符合相关要求,应贴有标签,至少应标明品名、批号、生产厂家/产地(中药材)、有效期和贮存条件。
第三十七条研发过程的试剂、对照品、供试品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验用的试剂、对照品、供试品应有专人保管,有可追溯的来源,有完善的标签,包括批号、有效期、含量或浓度、纯度及其它理化性质应有记录或其它标示内容;
(二)试剂、对照品、供试品的贮存保管条件应符合要求,贮存的容器应贴有标签,标明品名、缩写名、代号、批号、有效期和贮存条件;
(三)试剂、对照品、供试品在分发过程中应避免污染或变质,分发的试剂、对照品、供试品应及时贴上准确的标签;
(四)实验室的配制溶液均应贴有标签,标明品名、浓度、贮存条件、配制日期及有效期等,必要时还应定期测定其混合物的浓度和稳定性。
试验中不得使用变质或过期的试剂和溶液;
(五)实验用水应符合实验要求,应具有相应的标准来源;
(六)关键试剂、供试品、对照品应有使用台账;
(七)易制毒、易制爆、剧毒类试剂、供试品、对照品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八条生产用菌毒种,以及生产用细胞库的管理等相关管理应符合中国药典的要求,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细胞库一般分为三级管理,包括细胞种子、主细胞库(MCB)及工作细胞库(WCB)。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细胞种子及MCB二级管理,但须得到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主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应该分别存放,每一个库应在生产设施内至少2个不同的地点区域存放。
应监测并维护细胞库冻存容器,以保证细胞库贮存在一个高度稳定的环境中。
(三)非生产用细胞应与生产用细胞严格分开存放。
(四)每种细胞库均应分别建立台账,详细记录放置位置、容器编号、分装及冻存数量,取用记录等。
细胞库中的每支细胞均应有细胞系/株名、代次、批号、编号、冻存日期,贮存容器的编号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研发过程的试制样品是指用于处方工艺研究、工艺验证、稳定性试验、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现场检查等相关的药品研发过程所制备的样品,试制样品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试制样品的存放应符合预定的贮藏条件;
(二)试制样品应有标签,包括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用于注册申报、临床样品和生产现场检查等关键批次的试制样品应有使用、寄送、回收、销毁等记录台账;
(三)试制样品及其制备过程所需的物料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决定;
(四)作为注册申报、临床试验、生产现场检查的试制样品需保留到药品有效期后至少1年,或者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在研发过程中,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物料更换时可进行评估,登记和备案,并保留变更记录,确保物料的追溯性。
第四十一条不合格的试剂、对照品、供试品、原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每个包装容器上均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志,必要时应在隔离区内妥善保存,销毁时应当留有销毁记录。
第四十二条由药政部门抽样送检的样品或者封查的样品按相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拆除封条或随意处置。
第四十三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验收、贮存、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
第六章文件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本指南的文件为在药品研发过程中依据或产生的有目的、有组织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五条药品研发机构应当建立文件管理的操作规程,系统地设计、制定、审核、批准和发放文件。
文件的内容应当与药品注册等相关要求一致,并有助于追溯药品研发的历史情况。
第四十六条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应当按照操作规程管理,并有相应的文件分发、撤销、复制、销毁记录。
第四十七条研发文件需统一分类、编号,文件与编号一一对应,一旦文件终止使用,此文件编号即告作废,不得使用。
第四十八条各部门根据药品注册法规的要求及研发工作需要,安排人员起草文件。
文件起草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讨论修改完善,或在使用过程中、受法规变更影响以及对其进行周期回顾时发现该文件不适应/不支持当前体系时,可对其进行修订。
第四十九条文件修改后可进行审核,审核文件的完整性和文件内容的合规性。
审核人通常是本文件起草或使用部门的上级主管或其指定人员。
若文件变更的主要内容触及现行法规、指南、药典、向药政当局递交的相关资料等,应由相关部门对该文件变更影响方面及程度进行评估,确认变更的合法性与完整性。
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稿。
第五十条审核后文件需经主要使用部门相关负责人签署批准执行。
文件批准后可组织对文件进行培训并进行考查。
所有人员上岗范围内的所列文件,凡是有修订的,都应进行培训,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培训的,要在使用前完成培训。
第五十一条组织架构的变更,或通过对文件体系的更新,在变更过程中相关文件的整合、升版,会导致部分文件的废止。
当发生这种情况时,该文件起草/修订部门或其他指定部门对其申请废止。
第五十二条与研发有关的实验操作记录都应当保存,以保证药品研发、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活动可以追溯。
第五十三条当使用计算机化系统用于电子化采集、处理、报告或储存原始数据时,应设置计算机系统的用户访问权限,通过访问权限级别来保证员工只能访问与他们的工作角色相适应的功能区。
计算机化系统中应建立数据审计跟踪系统,用于记录数据的输入和修改以及系统的使用和变更。
用户应该没有权限修改或关闭审计追踪功能。
第五十四条用电子方法保存的记录,应适宜的方法进行备份,以确保记录的安全,且数据资料在保存期内便于查阅或打印。
第五十五条记录应当保持清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
记录填写的任何更改都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
记录如需重新誊写,则原有记录不得销毁,应当作为重新誊写记录的附件保存。
第五十六条原始记录是指在药品研究过程中,应用实验、观察、调查或资料分析等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记录或统计形成的各种数据、文字、图表、声像等原始资料。
原始记录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始记录应真实、及时、准确、完整,且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除,防止漏记和随意涂改,不得伪造、编造数据;
(二)原始实验记录必须使用研究机构统一专用的带有页码编号的实验记录本、科技档案专用纸或者能自动打印记录、图谱和曲线图等的仪器设备。
实验记录本或记录纸应保持完整,并标明产品或样品的名称、批号和记录设备的信息,操作人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
不得缺页或挖补;
如有缺、漏页,应详细说明原因;
(三)原始记录的应用不能擦掉或消退的笔书写,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采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有效数字的取舍应符合实验要求,常用的缩写应符合规范;
(四)原始记录中的实验图片、照片应粘贴在实验记录的相应位置上,底片装在统一制作的底片袋内,编号后另行保存。
用热敏纸打印的实验记录,须保留其复印件。
原始记录应妥善保存,避免水浸、墨污、卷边,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不丢失。
第五十七条药品研发机构应建立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由专门部门/人员负责对档案文件的管理。
药品研发注册文件的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制定档案管理标准操作规程,包括档案文件的保密措施、借阅与复制、丢失等情况的规定;
(二)实验方案、标本、原始资料、文字记录和总结报告的原件、与实验有关的各种书面文件和电子信息文件等按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及时整理及分阶段进行编号归档。
(三)药品研究资料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管理,一般保存在药品上市后至少5年。
(四)质量容易变化的标本,如组织器官、电镜标本、血液涂片等的保存期,应以能够进行质量评价为时限。
(五)药政部门已退回的封存申报资料,应保存在药品上市后至少5年。
第七章研究工作的实施
第五十八条药物研发过程应建立在科学基础上,遵循QbD理念和药物研发的国内外相关技术指导原则。
第五十九条每项研究均应有专题名称或代号,并在有关文件资料(如研究方案、研究报告等)及实验记录中统一使用该名称或代号。
第六十条药品立项的评估应充分,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综合考虑立题合理性、市场供求情况、国内申报和批准情况、国内外市场、专利期等,严控产品立项。
第六十一条药品研发开始前,应制定项目的研究方案,研究方案可包括研究项目的名称或代码、项目人员及分工、开发目标、开发方案、计划进度、费用预算等。
并建立严格的研发流程,确保整个流程计划性、可操性、科学性。
第六十二条研发过程中应由试验研究负责人根据研究方案制定实验方案,批准确认后开始执行。
接受委托的研究,实验方案应经委托单位认可。
第六十三条试验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含如下信息:
(一)研究专题的名称或代号;
(二)研究目的;
(三)专题负责人和参加实验的工作人员姓名;
(四)试验拟使用的试剂等材料和实验用设备;
(五)试验方法和过程;
(六)试验结果分析方法和数据统计处理方法;
(七)试验计划进度安排。
第六十四条研发负责人应全面负责研究课题的运行管理。
参加实验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实验方案和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第六十五条研发负责人管理和控制好研发节点,以确保药品按照既定计划及质量目标有序进行。
并整理实验进展等提交研究阶段性总结。
第六十六条研究过程中,如因实验结果与预期不符,需调整实验方案时,及时汇报。
并做好相应变更记录,包括变更内容、原因及日期,并与原始试验方案一起保存。
第六十七条药品研发过程的药学研究应基于QbD理念,在研究过程逐步完善药品的药学研究内容,其规范可参考药学质量管理相关指南。
第六十八条药品在研发工作结束的时候应有详细的实验总结报告,并经研发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六十九条实验总结报告内容主要有:
(一)实验专题名称或代号;
(二)实验人员;
(三)实验设计及方案;
(四)实验时间;
(五)实验材料:
(六)实验环境;
(七)实验方法;
(八)实验过程;
(九)实验结果:
包括定性考察指标和定量考察指标的实验数据和实验变化;
(一十)结果分析;
(一十一)研发人员、负责人签署
第七十条研发归档文件主要有:
原始实验记录,实验设备使用记录,实验问题记录,实验变更记录,研发相关文献及法律法规,支持申报资料等。
第七十一条药品注册工作应按相关的法规政策执行,其注册申报资料应由注册专员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先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技术要求和规范要求后,再提交注册申报。
第八章质量控制
第七十二条本指南中的质量控制是指通过监视、检查药品研发整个过程所有要素和活动,控制或者减少研发所有阶段的风险,确保研发质量可控。
第七十三条药品研发机构可建立药品研发质量控制机制,并配有完整的文件管理体系,建立规范的文件管理操作规程,将药品注册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立项、研发和申报中,以确保药品研发规范、有效、系统、有序的进行。
第七十四条药品研发机构应当确保研发人员、场地、设施和设备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应当对新的或改造的厂房、设施、设备、仪器等进行设计、安装、运行、性能等方面确认。
第七十五条建立职能岗位,对项目立项、研发、监管、进度控制、质量控制、申报等重要内容进行岗位职责归属,各职能岗位应履行各自职责,以确保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
第七十六条药品研发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在质量保证系统下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职能部门人员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七十七条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
第七十八条质量风险管理贯穿于药品研发整个过程,应对药品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第七十九条应当对引入到GMP车间的研发药品进行安全性风险评估,以评估GMP车间的适用性、交叉污染、人员防护等。
第八十条药品研发机构应当确定药品研究过程中需要进行的确认或验证工作,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确认和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认。
确认与验证应当贯穿于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
第八十一条确认或验证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分析获得的数据和结果,撰写确认或验证报告。
药品研发机构应当在报告中对确认与验证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确认或验证报告应当经过书面审核、批准。
第八十二条当验证结果不符合预先设定的可接受标准时,应当进行记录并分析原因。
药品研发机构如对原先设定的可接受标准进行调整,需进行科学评估,得出最终的验证结论。
第八十三条药品研发机构应当建立偏差处理的操作规程,规定偏差的报告、记录、调查、处理以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并有相应的记录。
任何偏差都应当评估其对药品研究质量的潜在影响。
药品研发机构可以根据偏差的性质、范围、对药品研究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偏差分类(如重大、次要偏差),对重大偏差的评估还应当考虑对研究目标的影响。
第八十四条职能岗位人员应该定期对研发相关活动和文件进行系统性检查,以评价试验数据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
检查应由不直接涉及该研发试验的人员执行。
第八十五条研发中所有试验结果都应加以核实,在数据处理的每一阶段必须进行质量控制,以保证数据完整、准确、真实、可靠。
第八十六条药品研发过程有委托给第三方进行的,药品研发机构应当对第三方提供的所有研发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适用性和符合性等进行确认,包括以下事项:
(一)在委托研究开展前,还应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协议,确定双方在与质量相关的活动中的职责及沟通程序。
(二)研究负责人应对受托方提供的试验方案和计划进行审核,委托试验方案经过研究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在试验进行中,研究负责人应按照项目进展,对受托方进行阶段性试验数据审核和试验记录审核。
(四)试验结束后,研究负责人应对实验报告进行审核。
第九章质量审计
第八十七条药品研发机构应引入质量审计,质量审计是属于独立的结构化审查,用来确定研发活动是否遵循了组织和项目的政策、过程与程序,监控药品注册研发过程的实施情况,评估药品注册研发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提出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八十八条定期组织对药品注册研发过程进行审计追踪,质量审计形式包括有定期审计和随机抽查,对机构与人员、场所与设施、设备、物料与产品、文件管理、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委托研究与委托检验、数据完整性等项目进行全面质量审计或专项质量审计。
第八十九条质量审计应当有记录。
质量审计完成后应当有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审计过程中观察到的所有情况、评价结论以及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建议,审计报告应当报告药品研发机构高层管理人员。
第九十条药品研发机构应建立必要供应商审计制度,确保物料供应能够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技术要求,降低因供应商的因素导致的产品质量变更。
药品研发机构高层领导及其他职能部门的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独立作出质量评估。
第九十一条应对委托研究的机构进行质量审计,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质量审计,核实研发机构资质证明文件,核实是否具备研究条件。
应当对其人员机构、厂房设施和设备、物料管理、研究管理、研究场所、设备、仪器、文件管理等进行检查,以全面评估其质量保证系统。
现场质量审计应当有报告。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规范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九十三条本指南仅供药品研发机构在药品研发注册过程中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