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轨道交通培训存在主要问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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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京建质[2009]289号(2009年6月1日实施)
第四条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7、防水材料;
8、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9、沥青、沥青混合料;
10、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11、建筑外门窗;
12、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具体详见节能验收规范)
13、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14、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如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结构焊缝等。
显然,回填土试验不属于100%见证项目。
为加强对回填土施工质量的控制,根据轨道公司企标30%见证规定,除土工击实试验和30%见证试验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外,其余70%回填土试验可由现场试验室完成,为此要求施工单位设现场试验室,配备试验人员和相关土工试验设备,承担试样制取、养护、送检以及对部分试验项目进行试验(如土的压实系数、钢筋焊接、钢筋机械连接的工艺试验、受冻临界、拆模、张拉等同条件试件强度试验等。
为确保标养试件的质量控制,施工现场应设标养室或标养箱。
(三)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的考核认证。
具体哪些项目通过了计量认证,必须详细审查其计量认证证书附表,而并非代表能检测所有项目。
老计量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2006年4月1日《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施行以后,新证书有效期为3年。
获得计量认证证书的检测机构应在其对社会出具的检测报告上使用计量认证标志,即CMA标志。
显然,计量认证是市住建委检测资质的基础条件,必须先通过计量认证,才有可能取得市住建委检测资质。
因此,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检测单位的专项检测、见证检测范围,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测。
如桩承载力、锚杆锁定力必须取得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证书。
市住建委专项检测、见证检测以外的检测项目,应审核检测单位是否取得该检测项目的计量认证,但检测依据不能是外地地标。
最近检查发现问题:
1、委托不具备地基基础工程专项检测资质的北京恒永诚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桩承载力、锚杆锁定力检测,市住建委已对检测所进行立案处罚。
2、依据江苏省《桩承载力自平衡测试技术规程》。
地标进行基桩承载力检测,市住建委已对检测单位进行批评。
3、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对施工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行为”可进行立案查处,考虑到施工单位对检测单位检测范围、检测依据的认识不足,此次未进行处理,但下不为例。
二、基桩承载力检测
1、依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2003、《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和《轨道交通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QGD-009-2005要求,地铁工程基桩必须进行单桩承载力静载试验,不得用试桩代替工程桩检测。
当设计单位有明确检测数量要求时,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的规定。
当设计单位无明确数量要求时,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的规定。
2、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的检验和验收,除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如何进行检验和验收、检验数量多少,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不得自己未按要求进行检验和验收,过后以设计或专家名义论证后取消或降低检验数量。
如再发生类试情况将严肃查处。
3、自平法检测基桩承载力
(1)目前除交通部行业标准(《基桩静载试验自平衡法》JT/T738-2009已于2009年5月1日实施)外,建设行业还没有相应的国标、行标,有些地区已有地标,如江苏省《桩承载力自平衡测试技术规程》。
由于自平衡法检测是采取将荷载箱置于桩身平衡点,通过加载试验得到极限承载力,因此存在以下影响桩身质量的问题:
1)荷载箱将桩钢筋截断。
2)荷载箱对桩身混凝土质量有影响。
因此采取此方法,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由设计单位明确荷载箱位置和桩身钢筋如何与荷载箱连接,检测完成后如何对荷载箱周围进行注浆处理等。
施工单位委托的检测单位必须取得地基基础工程专项检测资质、并取得依据交通部标准进行自平衡法检测单桩承载力的CMA认证;
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自平衡法检测基桩承载力及配套施工工艺目前尚不成熟,各单位不得随意采用自平衡法进行基桩承载力检测。
如采用该方法,必须按新技术、新工艺要求申报后实施。
建议相关部门通过一定的试验数据,编制企标。
三、关于橡胶支座型式检验和进场复试问题
橡胶支座是连接桥梁上部结构与下部结构的重要部件,其质量和性能将直接影响到整座桥梁的使用性和耐久性,针对五条新城线存在的橡胶支座型式检验报告检验项目不全,未按要求对不同规格型号的橡胶支座进行型式检验,未按轨道公司企标要求进行橡胶支座进场复试等问题,目前五条新城线以专家论证给了个说法,但以后的地铁建设绝不能再出现此类问题。
为加强橡胶支座的管理,我们正在抓紧时间起草《北京市轨道交通橡胶支座管理规定》,在规定下发前,如涉及橡胶支座的施工,必须与监督机构沟通,如再稀里糊涂不按现有要求提供相应质量技术文件,将严肃查处。
四、混凝土强度评定
混凝土强度是影响钢筋混凝土结构可靠性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保证结构的可靠性,必须按《混凝土强度检验标准》GB/T50107-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规定进行混凝土强度评定。
(一)混凝土强度评定三个评判条件。
一是混凝土标养试件强度评定结果;
二是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评定结果;
三是监理单位平行检验混凝土强度评定结果。
三项评定的依据均为《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个人认为除盾构管片生产外,现场浇注混凝土仍应按5.1.3统计方法和5.2非统计方法进行评定。
三项评定结果都合格,混凝土强度才合格,任何一项不合格,或检验结果无效,都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进行有损或无损检测后重新进行评定,作为混凝土强度处理的依据。
1、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的混凝土标养试件应分别进行评定,每个分部可分为若干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由强度等级相同、试验龄期相同、生产工艺条件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
2、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应分别按要求留置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并分别对不同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进行评定。
也就是说这两个分部同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留置数量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3、平行检验混凝土强度评定主要是对主体结构梁、板、墙、柱等重要受力构件进行评定,每个强度等级至少抽取同类构件数量的2%,且不得少于5件。
平行检验可由监理单位实施,但回弹检测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使用的回弹仪必须合格,并按要求进行检定或校准(周期为半年且不大于6000次),每次使用前应对回弹仪进行率定,按要求做碳化,检测完成后应按要求进行计算。
如果监理人员和设备不符合要求,可委托有主体结构专项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完成。
回弹检测依据规范《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泵送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DBJ/T01-78-2003进行检测。
市住建委将加大对该项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如检查回弹仪质量状况、检查平行检验人员回弹工作情况等。
(二)同条件养护试件等效养护龄期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部位适当的位置,并采取相同的养护条件。
等效养护龄期是指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度.日时所对应的龄期。
日平均温度应取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在环境(不完全指大气温度,如暗挖,应取洞内相应结构部位温度)的最高、最低温度的平均值。
0度及以下不计入龄期,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少于14天,也不宜大于60天。
低于14天一般不存在,如冬季环境日平均值低于0度,最长龄期为60天。
五、混凝土耐久性和混凝土驻站监理要求
依据《轨道交通工程结构混凝土裂缝控制与耐久性技术规程》
6.1.1为了确保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对主要原材料(水泥、高性能减水剂)、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和混凝土搅拌站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对混凝土搅拌站实行驻站监理制度。
6.2.1施工前混凝土搅拌站(包括预制构件企业)和监理单位应对所使用的混凝土原材料质量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
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
混凝土搅拌站(包括预制构件企业)应按照混凝土工作性要求、混凝土强度等级、抗渗等级和耐久性要求分别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混凝土配合比首次开盘时监理单位应进行旁站。
6.2.2施工过程中混凝土搅拌站(包括预制构件企业)应对原材料进行进场检验。
进场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应符合表6.2.2的要求。
监理单位应对水泥、粉煤灰、矿渣粉和高性能减水剂进行见证试验。
4.5.2混凝土浇筑前应对支架、模板、钢筋、保护层和预埋件等分别进行检查验收。
为保证车站、隧道二衬、桥梁等结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符合要求,应采用高强高耐久性专用砂浆垫块作为支架。
6.2.4施工过程中应对结构混凝土进行耐久性能检验。
除有特殊耐久性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外,施工单位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应满足表6.2.4的规定。
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单位应取样数量的30%。
表6.2.4混凝土耐久性能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
检验项目
检验频次
氯离子扩散系数或电通量
同施工标段、同施工工艺、同配合比混凝土至少检验一次。
抗冻性(有设计要求时)
试验结果应满足表3.0.8的规定:
表3.0.8混凝土氯离子扩散系数和电通量指标
强度等级
氯离子扩散系数
DRCM(×
10-12m2/s)
电通量
C6h(C)
C30~C35
<
10.0
2000
≥C40
5.0
1000
注:
1.两种试验方法可以任选一种。
2.表中评价指标均以56d龄期混凝土试件试验结果为准。
企标要求的试验结果与《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有差异,应由设计单位明确指标要求或从严控制。
具体检测试件尺寸和数量应提前与检测单位沟通。
目前建设单位资格准入制度已实行,但由于合同主体原因,尽管驻站监管工作高速公路监理公司在具体实施,但应该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驻站监理。
近几年北京市高速公路监理有限公司在驻站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保障了地铁混凝土质量。
希望各施工单位支持驻站监管工作。
为加大对地铁混凝土质量的管理力度,市住建委正在起草驻站监理管理规定。
在建及新开线路结构混凝土(包括盾构管片),必须按以上要求对结构混凝土耐久性能进行检验,检验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193-2009)2010年7月1日实施。
之前未按要求检验的,应抓紧时间统计同施工工艺、同配合比混凝土批次,并采取取芯等方式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六、关于构件数量的计算
梁、板、墙、柱通常以周围约束构件为界划分为一个构件,有轴线的通常按轴线划分构件,无轴线时可按浇注段确定构件数量,如暗挖区间,可将一个浇注段的仰拱或拱墙分别定义为一个构件,如明、暗挖车站的侧墙,每浇注段定义为一个构件。
七、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检验前,施工单位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1-82-2004),制定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计划,确定检测数量、检测构件和检测部位。
1、非悬挑梁类、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梁、板类构件应检测跨中受力钢筋,暗挖拱墙应检测顶拱跨中下部钢筋。
2、悬挑梁类、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10个构件,应检测悬挑梁类、板根部上部受力钢筋。
目前存在问题:
1、施工单位不制定检测计划,不确定检测数量、检测构件,全部由检测单位实施,检测过程中,检测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一同弄虚作假,只记录合格的,如发现不合格重建换构件,失去了随机抽检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目的。
2、检测报告不能有效反映具体检测部位,不具有复测性。
3、悬挑梁类、板类未按要求检测根部钢筋保护层厚度,而是检测非悬挑端,失去检测意义。
4、检测完成后未进行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
八、不合格试验报告处置要求
1、送检的试样没有代表性和真实性,弄虚作假。
2、留置备用试件,一旦得知检测结果不合格,送备用试件,与检测单位联合弄虚作假。
3、对不合格检测报告未按要求进行处置。
如混凝土强度报告不合格,仅抽检一个构件,未按《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检测。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检测类别分为A、B、C三类,A类为一般施工质量检测,B类为结构质量或性能的检测,C类为结构质量或性能的严格检测或复验。
混凝土试件不合格或监理平行检验不合格,应委托施工单位按A类进行检测。
建筑结构抽样检测的最小样本容量
检测批
的容量
检测类别和样本最小容量
A
B
C
2—8
2
3
9-15
5
16—25
8
26—50
13
为加强施工现场检测试验技术的管理,《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自2010年7月1实施。
针对弄虚作假等问题设置了6条强制性条文:
3.0.4施工单位及取样和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钢筋接头模式试件等)
3.0.6见证人员必须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且必须保证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
(包括送样过程的见证等)
3.0.8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4.1进场材料的检测取样,必须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严禁在现场外制作。
(包括不得由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直接向检测单位提供试样等)
5.4.2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样,除确定工艺参数可制作模拟试样外,必须从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制取。
5.7.4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报告严禁抽测、替换或修改。
下来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抓紧时间组织学习,并严格落实。
九、节点混凝土浇注
1、梁、柱节点混凝土强度等级在不超过2个等级时,节点混凝土可随梁一同浇注,否则应分别进行浇注。
要求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审图,如设计图纸未明确,在图纸会审时一定要提出该问题,并由设计单位明确节点混凝土浇注要求。
2、由于地下车站底板、侧墙、顶板混凝土均有抗渗要求,而中板混凝土通常没有抗渗要求,如分别浇注,对中板混凝土质量控制不利,建议将中板混凝土改为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中板与侧墙T型节点区域的混凝土与中板同时浇注。
十、钢筋质量要求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文号】京建法〔2007〕722号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核验,并将复印件存档(有条件的可保存原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供货单位因特殊原因确不能提交质量证明文件原件的,应出具书面说明材料。
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
(一)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材质单);
(三)产品生产许可证书和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
(四)有资质检验单位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针对目前钢材市场普遍存在的质量证明文件滞后及管理混乱现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并从2011年1月1日实施:
1、宜留存钢材材质单原件。
当不能留存原件时,应对原件进行核验,并对原件进行扫描,留存扫描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如无法核验原件,应对钢材全项指标进行进场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2、针对市场上存在的瘦身钢筋问题,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施工单位应严格控制冷拉率,监理单位应严格过程检查。
冷拉调直钢筋除力学指标外,应进行重量偏差复试。
3、严格把控冷轧带肋钢筋质量
目前地铁工程暗挖初支钢筋网片、明挖基坑支护钢筋网普遍采用7mm冷轧带肋焊接钢筋网,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1)由热轧圆钢钢筋网改为冷轧带肋焊接钢筋网,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
(2)施工单位首先应对进场的热轧圆盘条进行复试,必须符合GB1499.1-2008标准要求,合格后方可委托有冷轧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冷轧加工。
加工后的冷轧带肋钢筋应符合GB13788-2008标准要求,加工单位应按GB13788-2008标准中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施工单位应对拉伸性能、弯曲性能、重量偏差进行复试,合格后方可进行焊接钢筋网加工。
加工后的焊接钢筋网,施工单位应按GBT1499.3-2002或JGJ18-2003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冷轧带肋钢筋加工单位应提供焊接钢筋网合格证、冷轧带肋钢筋出厂检验报告、焊接钢筋网检验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4、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该条要求是《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设计强条。
也就是说,如果施工现场采用普通钢筋,必须对以上指标进行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5、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必须按2010版《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10进行施工,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构件内的接头,应满足规范或设计要求的抗疲劳性能要求。
2010版与03版有一定区别,施工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学习,重新交底。
6、工程施工前,施工、监理单位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应认真组织学习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要求。
3.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效力十一、试验、检测信息平台
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参建各方要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加强对不合格检测项目的管理,不得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监理单位在办理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时,应及时向委托的检测机构索取北京检测监管平台用户名及密码。
2、监理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定期登录北京检测监管平台,跟踪掌握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情况。
规划编制单位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3、监理单位应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项目处理台账,发现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项目后,监理单位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制定处理方案,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
4、监理单位应及时将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项目情况及处理情况上报建设单位。
5、建设单位应掌握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项目处理情况,并对工程质量不合格项目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十二、安全质量评估
(1)非煤矿矿山的建设项目(注:
对煤矿建设项目有单独特别规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评估制度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地铁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管力度,从明年开始,市住建委将委托咨询机构、检测单位,发挥专家团队技术优势,开展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态进行评估,计划每季度对所有在施线在施标段开展两次全面检查(一次在工作日、一次在夜间),对所有在施标段状态和参建各方履职行为进行评估,向市政府提交安全质量评估报告。
对违法违规单位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将约谈排名在后几位的单位领导,并列为下季度重点监管单位,对两次被列为重点监管单位的,将与后续招投标联动。
4)按执行性质分。
环境标准按执行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
为确保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在分部工程验收完成后,评估机构将对工程实体质量按照《混凝土强度检验标准》进行检验。
如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对施工单位存在的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行为处合同价款的2%-4%进行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7条,对监理单位存在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处50—100万元罚款。
如造成质量事故,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评估环境影响的价值(最重要的一步):
采用环境经济学的环境经济损益分析方法,对量化后的环境功能损害后果进行货币化估价,即对建设项目的环境费用或环境效益进行估价。
十三、111号文要求
7.作出评价结论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质[2010]111号)要求的“单位工程和重要分部、分项工程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组织单位技术质量部门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签字认可,合格后方可报送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的规定,针对地铁工程明确以下要求:
(3)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1、重要分部工程指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防水分部、混凝土子分部。
2、重要的分项工程指达到一定规模的首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首段深基坑验收、首段模板工程验收、首段脚手架工程验收及首次起重吊装工程验收。
3、已按要求成立北京地铁指挥部实体机构并认真履行企业管理责任的单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质量、技术部门负责人可由企业对北京指挥部技术负责人及技术、安全质量部门负责人进行委托,由北京指挥部相关人员完成以上重要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检查验收。
未成立北京地铁指挥部或北京地铁指挥部不能认真履行企业管理责任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111号文件要求。
十四、关于总分包管理
总包单位依法将专业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