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缺陷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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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缺陷及对策

浅析中国建筑质量保修制度的缺陷与对策

 

摘要

为了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维护业主权益,我国逐步推行了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但此制度依旧存在理论缺陷,与实施有困难等问题。

造成了质量责任承担人不明确,且因保修期长,承包人承担风险大,业主维权难保障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要完善质量保修制度本身,还应针对承建各方采取有效的措施,以与需要国家的相应和支持才能得到有效的改善。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专家理论成果的借鉴和实际调查的方法,与国外水平较高的国家现状做比较,得出了我国在质量保修制度上所存在的缺陷与原因,通过分析对比,得出了我国一些可行的办法,来改善与解决我国现存在的问题。

本论文所得出的结论可以在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上有用,还可以应用到工程建设的各方面,如工程的建设质量监控、工程的建设施工工程控制、工程的后期验收等。

建筑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解决建筑业上的弊端,将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关键词:

保修制度保修期质量责任质量缺陷风险

 

 

 

ANANALYSISONCHINESECONSTRUCTIONQUALITYGUARANTEESYSTEM

 

ABSTRACT

Inordertostrengthenthemanagementoftheconstructionunit,improvethequalityofengineeringconstruction,maintenanceofowner'sequity,andgraduallyintroducedtheengineeringqualityguaranteesysteminourcountry,butthissystemstillexisttheoreticaldefects,andhavedifficultyinimplementation.Causedthequalityresponsibilitypersonnotclear,andbecauseofthewarrantyperiodislong,thecontractorshallbeartheriskisbig,difficulttomaketheowner'srightsprotection,inordertosolvetheseproblemsisnotonlytoimprovethesystemofwarrantyofqualityitself,butshouldalsoinviewoftheconstructionpartiestotakeeffectivemeasures,aswellastheneedtostatethecorrespondingandsupportcanbeeffectivelyimproved.

Thisarticlethroughtothedomesticandforeignexpertsreferenceandtheactualsurveyoftheoreticalresults,themethod,andthroughthestatuswithhigherlevelsofforeigncountriesdocontrast,toimproveandsolvetheproblemofexistinginChina.

Theconclusioninthispapernotonlycanbeusefulintheengineeringqualityguaranteesystem,alsocanbeappliedtotheengineeringconstructionofvariousaspects,suchasconstructionoftheengineeringconstructionqualitycontrol,constructioncontrol,engineeringinspectionandacceptanceoflate.Constructionindustryisapillarindustryofourcountry,solvingthedisadvantagesonconstruction,willplayapromoteroleonourcountry'seconomydevelopment.

Keywords:

SystemofthewarrantyWarrantyperiodQualityresponsibilityQualitydefectsrisk

 

第1章绪论

1.1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选题背景

1997年11月1日我国以法律的形式颁布《中华人民XX国建筑法》,确定以法律形式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此后,又有多种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完善。

最新颁布的是20XX6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依据《中华人民XX国建筑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修X围规定:

建筑工程的保修X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与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但是此法律法规依旧存在理论与实时困难等问题,并且引起了如保修责任人不明确,保修服务差,承包人承担风险大,工程质量鉴定能力不足等一系列后续问题[1]。

1.1.2研究意义

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工程保修制度的不足之处下手,明确问题,对点分析,通过我国与国外先进水平进行对比的方式,提出自己的看法与意见。

将对解决我国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缺陷问题,解决工程承包方的利益以与业主的利益问题,还有对国家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1.2国内外工程保修制度研究现状

1.2.1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于工程制度的研究更早,期中对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发展贡献突出,Fisher等一干国外学者提出了基准评测的概念,是至今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Garnett和Pickrell等学者提出质量基准评测的“七步骤〞[2];澳大利亚学者Lovegrove在论文中详细阐述了房屋质量缺陷的危害与详细的预防方案;而针对于现阶段面临的工程所涉与单位纠纷原因——工程风险,英国诸学者对风险研究最为领先,期中英国学者SirLatham在报告Constructingtheteam中提出面对工程的风险问题,建议采用强制性质量保险制度来解决风险问题;AnthonyLavers在Protectionofrealestatedevelopersandusersagainsteconomiclossarisingfromdefectsinconstruction对比了各国的质量保险模式,指出了质量保险制度的必要性;随着英国诸位学者对风险规避问题的研究,最终组织出土木工程协会〔ICE〕发布的新工程合同将风险与保险列入了核心条款,在此合同条款下,各参建方都有了很强的风险与风险转移的意识。

德国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是从试验后得出的准确保修期后开始,到交付使用时为止。

往往针对同一项目设立不同的几个责任期,在不同的阶段不同的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并用两种方式对承包商进行了约束,其一为履约保函,其二是保证金〔工程款的5%-10%〕,但是承包商可以支付履约保函从而得到全部工程款,且支付保函是没有任何条件的。

承包商提供的所有服务均在保修期内,即使在保修期过后出现的质量缺陷,承包商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缺陷责任的由工程师或DAB专家调节仲裁[3]。

不同的国家保修期上存在明显不同:

其中澳大利亚、英国为6个月;荷兰为3-12个月;瑞典、法国、比利时为一年;葡萄牙、加拿大为5年。

以为法律和签订合同的不同,赔偿责任的期限也大不相同。

荷兰规定为20年责任期,法国为10年责任期。

并且在不同的部位结构上责任期也有明确的规定,拿法国为例,管道、承重构件、基础一般为10年,而其他的不少于2年[4]。

1.2.2国内研究现状

关于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发展,许多人士对其做出贡献。

对于工程保修制度的概念,朱宏亮、曹新宇指出工程质量的内涵包括适用性、经济性、安全性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法律问题》载于建筑,20XX第4期〕;高絮芳、季宏民在《建设工程质量非正常状态等级划分异议》中提出了工程状态的正常状态和非状态,并且对非正常状态提出了等级划分[15];在20XX,朱宏亮、曹新宇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法律问题》中指出对工程质量采取标准化,并且指出质量缺陷的判别标准,即指出不符合国家与行业标准的质量问题,则为质量缺陷;巩丽霞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立法的探讨》中,更加全面的指出了有关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法规中的问题,并提出了可行的立法建议。

我国的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在不断的完善当中。

1.3研究的方法与思路

本文主要采用借鉴专家文献与实践总结的方法,通过论述我国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缺陷与不足,以与这些缺陷所引起的各种工程纠纷问题,通过分析这些现状,采用与国外现状进行对比的方法,分析出我国存在这些缺陷的原因,以与解决这些问题所采取的方案。

第一章主要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的意义以与阐述了国内外各国家的现状。

第二章主要描述了我国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概念、内容,以与关于缺陷责任期、保证金、保修程序的意思。

第三章详细分析了我国质量保修制度的现状,以与我国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缺陷与缺陷带来的诸多问题。

第四章主要是针对第三章所提出的各缺陷阐述出针对各质量缺陷的解决方案。

第五章主要是对本篇论文进行了简单的总结概括。

第2章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相关论述

2.1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概念

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在竣工验收后规定的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需要工程承包方负责工程的缺陷的处理,由缺陷出现的责任单位负责经济赔偿。

这项制度规避了工程质量责任的分配纠纷,进而确保了工程的质量,解决了工程产品的使用者和拥有者利益安全问题。

此制度由国家制定颁发的《建筑法》第62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专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XX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发布〕等相关法律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X围、期限、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2]。

2.2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内容

2.2.1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X围

由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XX1月〕详细的规定了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X围,X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法定保修X围是由主体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为主,屋面防水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工程、供热和供暖系统工程以与装修工程等工程组成。

〔2〕法定保修X围不包括由于最终工程产品使用者或拥有者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以与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质量缺陷[5]。

除了这些强制性的法定的保修X围,发包方和承包方也可以签订双方自愿的方面。

2.2.2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保修期

〔1〕保修期概念

保修期是对承包人所规定的最低修复缺陷的期间,该规定指明工程合同中签订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规定中的最低期间,并且在承办方解决缺陷问题的时间不得低于规定的保修期。

样最低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中只要期限不低于最低期限就成立,可以双方自行约定期间,且可延长期限。

〔2〕保修期规定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

如下表2.1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1]:

表2.1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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