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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中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公司境内各级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中采购,是指由采购职能部门按规定的程序,以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方式有偿获取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以下简称“商品”)的行为。

第四条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效益原则。

第五条集中采购范围包括:

(一)大宗物品类:

动力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医疗设备、电子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安全保卫设备、通讯设备、电器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及用品、电子设备运转用品、宣传用品、劳防用品、印刷品(含会计凭证)、出纳机具、司服等。

(二)工程类:

营业办公用房的建造和装修(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评估、审价及项目管理等)。

(三)服务类:

网络工程及软件开发、物业管理、设备维修、设备和软件系统维护、业务外包、审计、税务、律师、咨询、资产评估、资产托管、培训、保险、广告、媒体策划、会务服务、医疗体检及理赔查勘代理服务等各类服务项目。

集中采购范围内的商品,凡单次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含)的必须实施集中采购,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集中采购实行采购监督管理与采购操作实施相分离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集中采购的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集中采购的组织体系包括综合管理部门、实施部门、条线归口管理部门、商品使用部门和合规监督部门。

第八条预算财务部,是集中采购综合管理部门。

其职责为:

(一)拟定集中采购规章制度;

(二)拟定集中采购商品目录;

(三)监控集中采购制度执行情况;

(四)发布集中采购制度、集中采购目录等采购管理信息。

第九条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集中采购操作实施部门。

其职责为:

(一)根据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及采购档案管理;

(二)建立、管理评审专家库,按规定确定参加评审成员;

(三)组织签订商务合同和采购项目考评,协助商品验收;

(四)负责供应商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

(五)发布集中采购项目信息。

第十条条线归口管理部门,是采购商品需求统筹管理和提交采购申请的部门。

其职责为:

(一)审核商品使用部门的采购需求.对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质量标准、技术参数、时间要求等按规定权限和流程审核把关;

(二)向采购中心提交其归口管理商品的集中采购申请,协助评标工作;

(三)组织商品使用部门进行商品验收,并提出付款申请;

(四)协助采购中心进行采购项目考评.

第十一条商品使用部门,是直接使用商品的部门。

其职责为:

(一)向条线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采购需求。

需求应包括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数量、质量标准、时间要求等具体内容;

(二)负责商品验收以及参与采购项目考评。

第十二条法律合规、审计和监察部门,是集中采购的合规监督部门。

法律合规部,负责集中采购的法律咨询,对招标文件、合同等法律文书进行法律审查。

审计、监察部门,承担集中采购的检查、监督职责。

第三章集中采购类型

第十三条集中采购分为总公司集中采购、总公司选型采购、分公司集中采购三种类型.

(一)总公司集中采购:

由总公司统一确定商品型号,统一组织采购,统一签订采购合同。

(二)总公司选型采购:

由总公司通过集中采购确定供应商范围、商品型号、最高限价等,分公司在总公司拟定的框架内组织商务谈判,确定采购商品品牌、型号和实际采购价格,并支付款项。

(三)分公司集中采购:

由分公司确定商品型号、组织采购并支付款项.

第十四条总公司选型采购商品选型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期满后必须重新论证选型,重新组织采购.

选型有效期内,选型采购商品市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的,且低于总公司选型采购价格的,总公司采购中心应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总公司每年发布集中采购目录,明确总公司集中采购、总公司选型采购及省分公司集中采购商品范围。

集中采购目录发布后,原则上在当年不予变更,如因特殊原因必须变更目录内容,须经总公司预算财务部组织,报经总经理室审批同意后,予以调整。

省分公司可以根据总公司集中采购目录,制定、发布全辖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六条符合本暂行办法集中采购范围的商品暂全部采用总公司集中采购类型进行集中采购.

第四章集中采购的形式与方式

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按采购结果时效性分为单次采购和年度性采购.

(一)单次采购:

是指采购条件、结果仅对当次采购有效。

(二)年度性采购:

是指当次采购条件、结果在年度内后续采购中有效、无需重新实施采购审批、招标流程。

对采购频繁、采购数量大的商品,可实施年度性采购。

需实施年度性采购的商品,应由商品使用部门提出需求,经条线归口管理部门、采购中心、预算财务部审核,并经总经理室批准后实施。

年度性采购必须以招标方式实施.

第十八条集中采购按采购实施者分为委托采购和本公司自行采购两种形式.

(一)委托采购:

是指委托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采购形式。

由委托公司提供采购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规格要求、技术参数等,并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二)本公司自行采购:

是指由本公司集中采购中心自行实施采购活动的采购形式。

第十九条本公司自行采购分有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其中招标又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通过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通过投标邀请书邀请二家以上(含二家)达到规定资质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邀请二家以上(含二家)达到规定资质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采购,是指对二家以上(含二家)达到规定资质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及服务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及服务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单次采购大宗物品20万元(含)以上、工程类项目30万元(含)以上、网络工程和软件开发类项目20万元(含)以上,服务类项目20万元以上的商品采购,采用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

单次采购大宗物品200万元(含)以上、网络工程及软件开发200万元(含)以上,服务类项目100万元(含)以上的商品采购,必须采用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

对电脑、办公设备和家具等型号标准便于统一及市场竞争充分的商品,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含)以上必须公开招标.

所有总公司选型采购,均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二十一条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工程,必须委托采购,并根据当地基建工程招标规定实施招标.分公司对于CI标识、灯箱、消防及机房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与主题工程分离分项招标。

第二十二条各类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200万元(含)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对于应采用招标方式而拟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采购中心申请,经总经理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投标人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商品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三)招标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四条对于应采用招标或竞争性谈判而拟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必须是采购金额较小、货物规格和标准统一、市场竞争充分、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商品,由采购中心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对于应采用非单一来源方式而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采购中心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拟采购商品的质量、种类具有市场唯一性,没有其他供应商的;

(二)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紧急采购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重要商密的;

(五)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在上年(次)招标有效期内的;

(六)其他必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采购中心应尽可能直接向源头供应商采购,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

对办公用品、小型电器等单价较低、无特殊技术要求的一般商品,在全省或全国连锁的大型超市内购置,视同按总公司的要求进行集中采购。

第五章集中采购程序

第二十七条总公司集中采购商品,由总公司条线归口管理部门确定投资预算、规格要求及技术参数。

(一)分公司根据年度预算和业务发展需要向总公司条线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采购需求报告。

(二)根据分公司采购需求,总公司条线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立项报告,说明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提供项目预算、技术参数、时间要求及采购清单等,按规定流程审批。

如由总公司安排预算,但未纳入年度预算内的项目,必须先经总公司预算财务部审核。

(三)总公司采购中心根据批准的立项报告和条线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集中采购申请实施集中采购,采购商品不得超过立项报告的预算范围和规格。

(四)按照合同管理规定对合同实施审查后,由采购中心组织签订采购合同。

(五)总公司集中采购商品的付款清算方式分为总公司统一付款和分公司自行付款。

总公司统一付款,是指供应商履约后将发票、分公司确认的收货清单,提交总公司条线归口管理部门.经总公司条线归口管理部门对发票、收货清单、合同及相关附件审核确认后,填制付款申请单,一并报送总公司预算财务部.总公司预算财务部负责审核、付款,并向分公司寄送发票、收货清单,与分公司进行资金清算。

分公司自行付款,是指供应商履约后将发票、相关部门确认的收货清单,提交分公司条线归口管理部门。

分公司条线归口管理部门对发票、收货清单、合同及相关附件审核确认后,填制集中采购商品验收单、付款申请单,一并报送分公司预算财务部,由分公司预算财务部负责审核、付款。

第六章招标与评标

第二十八条公开招标采购,应当通过指定的报刊、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采购信息。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邀请招标采购,应当向二家(含二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等事项。

第三十条采购中心或委托代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项目介绍和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开标时间和地点、评标标准和方法等)以及签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并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三十一条对已发出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由采购中心或委托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中国境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独立民事责任能力,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记录,资金财务状况良好.

第三十三条采购中心或委托代理机构统一收取投标书,核对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是否密封,核对无误后,与投标人办理签收手续,并妥善保管。

未按招标公告及相关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迟报的投标文件均视为无效投标。

第三十四条开标由采购中心或委托代理机构人员主持并组织实施.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主持人当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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