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知识必读第六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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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知识必读第六章
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
161、什么是船舶租用合同?
远洋运输营运方式可以分为定期船运输和不定期船运输。
定期船运输又称为班轮运输,是指船舶在固定的航线上,按既定的船期表和港口顺序,经常地从事港口间运输的营运方式。
不定期船运输又称租船运输,是指承租人向船舶所有人租赁船舶或舱位进行的海上货物运输方式。
可分为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三种营运方式。
不论采用哪种运输方式,都需相应地签订运输合同。
比如,班轮运输合同主要通过提单来体现;航次租船应有航次租船合同等。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提单和航次租船合同,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则属于船舶租用合同。
如我国《海商法》第128条规定:
“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
”所以,租船运输方式与船舶租用合同两者之间有一定得联系,但也有很大的区别。
不应产生概念上的混淆。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航次租船虽然属于租船方式的一种,但航次租船合同却不属于船舶租用合同,而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范畴。
162、租船交易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在租船市场上,租船大多通过经纪人进行。
一般地说,从承租人提出租船要求,到最后与出租人签订合同,大致要经过如下几个步骤:
即询价、报价、还价、报实盘、接受订租、签订订租确认书、编制、审核、签订租船合同。
询价(Enquiry),又称“询盘”,是承租人根据货物的情况表示需要租船,并说明自己对船舶要求的业务。
通常以电传、电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提出。
内容包括:
货物的种类、数量、名称、装卸港、装货日期、计划运价等。
报价(Offer),又称“开盘”,是租船经纪人或船舶所有人在接到询价后,根据自己的条件向承租人提出自己所能够提供船舶的情况和条件的业务。
报价的内容,除对询价的答复外,通常还包括:
船名、载重量或载货容积、装卸港口、受载期、装卸条件和费用条款、租金或运费、滞期或速遣费率、佣金、拟选定的租船合同范本等。
报价有硬性报价和条件报价两种。
前者是指报价条件不可改变的报价。
在有效期内,承租人必须对船舶所有人的报价作出答复,超过有效期,这一报价即告失效。
同样硬性报价对船舶所有人也有约束力,即在承租人未做出答复之前,不允许再向其他承租人报价。
后者是指可以改变报价条件的报价。
即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反复磋商,修改报价条件。
还价(CountOffer),又称“还盘”,在条件报价的情况下,承租人对船舶所有人的报价条件中不能接受的部分提出修改或增减的意见,或提出自己条件的业务。
还价意味着对船舶所有人报价的拒绝和新的询价的开始。
因此,船舶所有人在收到承租人的还价后,作出新的报价,或提出新的条件,称为再还价。
这一步骤,在实践中可能重复多次。
报实盘(FirmOffer),当交易经过多次还价,再还价之后,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对租船合同条款的意见趋向一致时,船舶所有人即可以报实盘。
实盘是船舶所有人对所提条件达成交易的肯定表示,要求承租人决定是否接受。
接受订租,是承租人接到船舶所有人所报实盘后,在有效期限内,对是盘中所列各项条件明确地表示承诺,租船合同即告成立。
签订订租确认书,船舶所有人接到承租人对实盘的承诺后,即根据双方约定的主要条件,编制订租确认书(FixtureNote)。
其中,详细列出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共同承诺的主要条款,经双方签字后,每人保留一份备查。
编制、审核、签订租船合同。
正式的租船合同实际是合同已经成立后才开始编制的。
船舶所有人在编制租船确认书,经各有关方签字后,即按照已达成协议的内容编制正式的合同,通过租船经纪人送交承租人。
承租人如果对此没有什么异议,即可签署;否则应及时向船舶所有人提出异议,并制定补充条款或修改更正合同。
以上是租船和签订租船合同的一般程序。
在实践中根据需要,并非完全如此,可能会缺少某几项程序。
但询价和对报实盘的承诺以及编制订租确认书等是必不可少的步骤。
163、什么是条件条款,中间义务条款和保证条款?
英国普通法,从性质上将合同条款分为条件条款,中间义务条款和保证条款。
条件条款(ConditionClause)是租船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它记载租船合同订立时已存在的事实,如船名、船舶当时的位置、船级、船籍等等。
这种记载必须真实。
一方当事人违反条件条款,如承租人和出租人使船舶进行不合理绕航(UnreasonableDeviation),则不论违反的程度多么轻微,另一方当事人均可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保证条款(WarrantyClause)是一方当事人事先的“许诺和保证”。
这种保证也必须真实。
例如船舶所有人对船速的保证。
一方当事人违反保证条款,则不论其程度多么严重,另一方当事人都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中间义务条款(InnominateObligationClause,IntermediateObligationClause)是介于条件条款和保证条款之间的条款。
一方当事人违反中间义务条款,另一方当事人能否解除合同,视违约程度是否严重触及合同根基而定。
如果违约已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继续履行,或合同的履行或继续履行与当事人预期的目的根本不同,这时,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解除合同,否则只能提出损害赔偿。
我国没有这样的条款划分,只是规定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过失方应相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或不能规则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原因造成,则可解除合同,当事方各自承担责任。
164、何谓“误述”?
会产生什么后果?
不论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还是光船租赁合同,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都要就一些与洽谈租船合同有关的事实,或对方询问的事实作出陈述,以便使对方了解或掌握此种事实。
如陈述与事实不符,即为错误陈述,简称误述(Misrepresentation)。
各国对误述的法律后果规定不尽相同。
根据美国普通法,误述分为:
1、欺诈性误述(FraudulentMisrepresentation)。
此时承租人可解除合同,也可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2、疏忽性误述(NegligentMisrepresentation)。
承租人是否能解除合同,视误述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害,并依据公平原则来确定,但不论是否解除合同,均可请求损害赔偿。
3、无过错性误述(InnocentMisrepresentation),承租人是否解除合同,与上述疏忽性误述一样,依公平原则确定。
作出误述的一方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美国,根据普通法的规定,如果误述对承租人作出租用船舶的决定有很大关系,或者误述破坏并严重妨碍了承租人租用船舶时,则既可解除合同,又可提出损害赔偿;否则,不能解除合同。
在我国将合同当事人的误述作违约处理。
最终能否解除合同,视误述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而定。
165、什么是海上货物运输港站经营人?
海上货物运输港站经营人,是指在其控制或有权使用的场地上,对海上运输的货物,提供或安排堆存、仓储、搬运、装卸、积载、平舱、隔垫和绑扎等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的人,但不包括货物运输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
主要是指港口货物装卸公司。
海上货物运输港站经营人海上货物运输中,除船、货以外的重要利害关系方。
其业务是海上货物运输不可缺少的环节。
为了明确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害,责任究竟归属于何方,是船方、货方,还是海上货物运输港站经营人,许多国家的《海商法》对此均有明确规定。
我国《海商法》,对此尚未作出规定。
有关港站经营人的问题,散见于交通部的一些规章之中。
1989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2届大会上,通过的《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草案)》,是有关港站经营人赔偿问题的第一个国际公约。
但现在尚未生效。
166、什么是船舶定期租船合同?
有哪些特点?
定期租船合同(TimeCharterParty——TimeC/P)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1、出租人负责配备船长、船员,并负责船舶航行及内部管理实务,负担相关费用。
如船长、船员工资、伙食、维修保养费用、折旧费、保险费等。
2、承租人负责船舶营运和调度,并负担营运费用。
如燃料费、港口使费、装卸费等。
3、租金,按租用船舶的时间长短及租金率计算。
4、通常都规定交、还船及停租等事项。
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有人认为是财产租赁合同;有人认为是海上运输合同;有人认为是财产租赁合同兼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目前,尚无定论。
我国《海商法》将其归属于船舶租用合同一章,从而不涉及其性质问题,留待以后解决。
167、定期租船合同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合同格式有哪几种?
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用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目前,国际上常用的定期租船合同标准格式有以下几种:
1、“统一定期租船合同”(UniformTimeCharter),简称“波尔的姆”(BALTIME)。
这是1909年波罗的海航运公会制定的,并由英国航运公会承认的标准合同格式。
自1909年制订以来,已经过数次修改。
最近一次修订时1974年7月。
此格式在很大程度上偏袒出租人的利益。
2、“定期租船合同”(TimeCharterParty),简称“土产格式”(ProduceForm)或(NYPE)。
这是美国纽约土产交易所(NewYorkProduceExchange)制定的,并由美国政府批准使用的标准合同格式。
它制定于1913年,现在普遍使用的是1946年10月3日修订后的格式。
1981年6月,美国船舶经纪人和代理协
《海商法》第142条规定:
“承租人向出租人交还船舶时,该船舶应当具有与出租人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但是船舶本身的自然磨损除外。
船舶未能保持与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补偿。
”
不论是交船,还是还船,合同都规定交、还船的具体港口或泊位,并且对交付时船舶的状态作出规定。
如:
交船时,出租人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还船时应以交船时同样良好状态交付,但船舶本身的自然磨损除外。
另外,合同对交、还船时船舶的淡水、燃油剩余量也作出规定。
实践中,交、还船时,双方当事人都对船舶的具体状况予以检验。
通常,交船时的检验费由承租人承担,还船时的检验费由出租人承担。
通过交、还船的检验报告,既可清晰了解到船舶动态。
170、为什么定期租船合同对交、还船时淡水、燃油剩余量作出规定?
交、还船时,船舱内必然剩有燃油和淡水。
如果燃油和淡水的剩余量过多,特别是燃油的剩余量过多,一方面可能因交、还船港口燃油价格过高,而使接受船舶的一方增加支出,因为多数合同规定,接受船舶的一方,要以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购买船上剩余的燃油、淡水;另一方面也会影响船舶的积载能力。
但是如果过少,也会因一时难以补充,而给接受船舶的一方带来不便,甚至影响船舶的继续航行。
因此,租船合同都对淡水、燃油剩余量,特别是对燃油的剩余量的价格作出规定。
至于燃油的剩余量,“波尔的姆”对交船时未作规定,而对还船的剩余量规定了最高和最低量。
“土产格式”则分别为交、还船规定了最高和最低量。
171、定期租船合同对租期是怎样规定的?
租期(PeriodofHire)是指承租人租用船舶的期限。
由于租金(Hire)按租期长短计算,所以如何计算租期是很重要的。
一般是以“月”为基础作出规定。
所谓“月”,应理解为日历月(CalendarMonth),是按日历的实际天数作为一个月。
有的租船合同是以平均每30天为一个月。
例如“土产格式”规定按日历月支付租金,而“波尔的姆”格式则按每30天为一个日历月支付租金。
后者相对前者而言,在支付上对出租人更为有利,因为如果租期为一年,前者只须支付12次,而后者除要支付12次外,还要对余下的5—6天再行支付一次租金。
关于租期,还有一个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