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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园和其他早已指定的物种保护区。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界定,文化遗产是指具有突出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如中国的故宫;

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环境风景结合方面具有突出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有突出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及考古等,如中国的长城、秦始皇陵。

文化遗产保护区包括:

历史建筑、历史名城、重要考古遗址和有永久纪念价值的巨型雕塑及绘画作品。

2、明确了报批程序及标准。

《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可自行确定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其遗产清单,由世界遗产大会审核和批准。

凡是被列入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地点,都由其所在国家依法严格予以保护。

按照世界遗产的评定标准,必须具备以下六个条件才有望获得批准:

所申报的对象必须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个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

能为一种现存的或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可作为一种类型建筑物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阶段;

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的变化之下容易损毁的地点;

与某些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化艺术作品有着直接和实质的。

3、明确了管理机构。

《公约》规定的管理机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领导下的世界遗产委员会。

世界遗产委员会于1976年成立,同时建立《世界遗产名录》。

4、明确了管理责任。

《公约》规定,缔约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责任在本国。

该国应当为此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国资源,必要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财政、艺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

5、规定了国际合作原则。

《公约》明确规定,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所在国,在不使国家立法规定的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予以保护。

(二)世界遗产管理机构的成果。

自1975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正式生效以来,已有176个缔约国。

截至20XX年,共有125个国家的754处文化和自然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582处,自然遗产149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23处。

(三)我国文物保护及申报世界遗产的阶段性成果。

我国从1982年、1986年和1994年先后公布了三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

第一批24座,第二批38座,第三批37座,加上20XX年8月10日批准的山海关,共计100座。

从1961年、1982年、1988年、1996年、20XX年分五批公布了1268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目前我国已知的地上地下不可移动的文物近40万处,除1268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外,还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6万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7000处。

我国现有博物馆20XX余座,其中文物部门管理的1331座。

全国馆藏文物11974228件,其中一级文物63235件。

我国于1985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自1987年故宫、长城等第一批世界遗产入选以来,到目前为止已有29处世界遗产项目,位于意大利和西班牙之后,居全世界第三。

29处世界遗产分布于19个省、市、自治区,如今基本都已成为国内外知名的旅游目的地。

目前我国拥有世界遗产30处,分别为:

1、文化遗产:

颐和园;

长城;

天坛;

平遥古城;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

周口店“北京人”遗址;

丽江古城;

苏州古典园林;

秦始皇陵;

重庆大足石刻;

武当山古建筑群;

拉萨布达拉宫;

洛阳龙门石窟;

明清故宫;

曲阜孔庙孔林孔府;

莫高窟;

青城山和都江堰;

安徽古村落:

西递、宏村;

山西云冈石窟;

庐山风景名胜区;

明清皇家陵寝:

明显陵、清东陵、清西陵、北京十三陵、南京明孝陵、辽宁明清皇家陵寝的盛京三陵和明清皇宫的沈阳故宫;

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

2、自然遗产: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

黄龙风景名胜区;

武陵源风景名胜区;

三江并流。

3、文化和自然遗产:

泰山;

黄山;

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

武夷山。

二、我国世界遗产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错位。

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资源十分丰富,具备申报世界遗产基础条件的地方也相对较多。

近几年来,我国出现了空前的世界遗产申报热潮,全国有近百个项目宣布要申报世界遗产。

世界遗产是保护性、公益性事业,而不是产业性、行业性的旅游资源。

我国一些地方推动世界遗产申报热的主要动力是世界遗产的品牌效应及其作为特殊资源所显现的垄断经营价值。

有的地方为了申报世界遗产进行环境治理,将一些重要的反映遗产延续性的建筑以妨碍景观建筑为名予以拆除。

有的地方规划部门设计套用一般旅游景点方案,严重破坏了遗产原有历史环境和风貌。

有的世界遗产所在地的政府为了追求短期经济回报与政绩,直接参与世界遗产的开发甚至推动过度开发,使世界遗产遭受破坏。

有景区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后,单纯追求经济效益,旅游综合收入达10多亿元。

有的景区被列为世界遗产后着力招揽更多的游客上山,核心区内的宾馆、酒店、招待所、疗养院占据显著位置。

(二)管理体制相对落后。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多元化、多层次的管理体制。

从国家来说,自然遗产的管理划归建设部负责,文化遗产的管理则归国家文物局负责。

而旅游、林业、环保甚至水利等很多部门在这些遗产地又都有其管理范围。

代表中国政府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对应的中国世界遗产委员会却又设在对世界遗产没有任何管理权的教育部。

由于世界遗产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管理工作效率较低,有时甚至发生政策方面的冲突。

从理论上说世界遗产应该归属国家所有,但因其产权没有排他性,各级政府便成了遗产的实际管理者和操纵者。

一些政府部门甚至都可以将国家公共资源作为自己或小团体谋取利益的工具。

在这情况下,我国遗产资源管理就容易出现过度开发等混乱局面。

(三)资金不足。

我国各级政府财政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据有关资料显示,国家每年给基本包括了全部中国世界遗产在内的119处国家风景名胜区的拨款只有1000万元,平均每处只能分到万元,仅够盖一个规格不高的厕所。

而韩国现有的20处国立公园每年得到的政府拨款则相当于人民币3亿元。

大量资金投入到开发而不是保护上,必定会损害世界遗产的长远利益。

这种情况也造成了一些世界遗产负债累累。

重庆大足石刻申报世界遗产共投入资金5000多万元,其中重庆市政府补助1583万元,大足县财政和大足博物馆自筹1997万元,向农业银行贷款1800万元,每年的利息大概为170万元,后来因为发展需要再次贷款。

目前未还贷款、利息和欠款的总额近3000万元。

(四)蚕食性毁坏。

近年来,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山东曲阜孔府、孔庙等连续发生文物损坏事件。

20XX年11月,孔庙内一块元代石碑“御赐尚醖释奠之记碑”,被曲阜孔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保卫科职工违规在孔庙内驾驶汽车撞毁,损失已无法弥补;

20XX年月12月,曲阜孔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布置卫生大扫除,又发生了以水直接冲洗或擦拭古建筑和碑刻事件,造成油漆彩画的直接损失与古建筑、碑刻的隐患。

又如长城从丹东虎山到嘉峪关全长7000多公里,由于沿线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再加上人为因素的破坏,破损现象非常严重。

特别是在西部干旱荒漠区,多数地段都已被流沙埋于地下。

目前长城只有三分之一修复和保护完好,另有三分之一残破不全,还有三分之一早就不复存在。

长城脚下的许多村庄几乎家家都有用长城砖盖的猪圈、鸡舍。

许多农民为了省事,干脆就在长城上挖洞做厕所,弄得长城千疮百孔。

(五)流失。

依附于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一些珍贵文物,不断地因被盗或管理不善于散失掉了。

重庆大足石刻自从1999年成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后,其石刻重要组成部分的宝顶山、北山、南山等被国家列为一级文物保护单位,其文物风险等级也相应被列为一级。

由于众多石刻造像分布在室外,给文物管理带来一定困难,大足石刻艺术博物馆的30多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和8条猎狗日夜巡逻保护,力量仍显薄弱。

20XX年2月11日,大足石刻石门山摩崖造像位于6号龛的杨柳手观音和7号龛的独脚五通大帝失盗。

石门山摩崖造像为佛教、道教合一造像区,1996年,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此次被盗的杨柳手观音和独脚五通大帝都是石刻中的精品。

杨柳手观音身高182、肩宽45、胸厚21厘米,表现出悲天悯人的情怀。

独脚五通大帝身高192、肩宽44、胸厚25厘米,是江南作祟人间,喜淫妇女之鬼。

此案发生后,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大足石刻核心景区的宝顶石刻电子监控安装工程全面启动。

整个宝顶石刻区将安装28台摄影机、40台报警器,并将在佛湾周围山坡上安装600余米感应电缆防盗设备,采取声频和视频相结合的办法,对石刻实行24小时监控保护,确保万无一失。

亡羊补牢,未为晚矣!

(六)非科学性修复。

据专家调查,辽宁丹东虎山长城是明长城最东端的部分,1990年通过考古发掘找到了遗址,1992年经批准进行了复建。

虎山长城的复建工程,虽然对长城基址进行了周密的考古发掘,但并没有按考古所获得的长城式样、结构、材料进行复建设计。

虎山长城用砖是极少,但是复建的虎山长城却大量的使用城砖。

更重要是虎山长城基本上是在原址上进行的复建,几乎所有的考古遗址均遭破坏。

三、我国保护世界遗产的立法实践   

(一)颁行国家法律法规。

1、文物及历史遗产保护专业法规。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强调法制建设,我国的文物法律法规得到了较大发展。

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要求下,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XX年10月28日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了修订。

在这部法律基础之上,由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的文物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了细化和专题规定。

2、刑事保护相关法律。

我国在《刑法》中列出独立章节初步规范了对文物犯罪的刑罚。

依据《刑法》有关条款,对于一切妨害文物管理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的行为;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

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等,都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被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

《刑法》的实施,为文物及世界遗产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有力地震慑了犯罪活动。

3、治安管理相关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5条规定: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1项至第3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

……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行政保护相关法律。

(1)保护森林遗产。

《森林法》中规定: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五、特种用途林:

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

”“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2)保护自然遗产。

《矿产资源法》第17条中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开采矿产资源。

第19条规定: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保护遗产环境。

《环境保护法》第17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

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4)规划保护。

《城市规划法》第4条规定: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户然景观。

”第25条规定: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应当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

”   

5、民事保护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继承法》中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包括公民的文物。

(二)颁行地方性法规。

由于我国地大物博,地区差别较大,因此文物及世界遗产保护工作在各个地区的内容和方式也会有所不同,保护管理的要求也不同,从而出现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20XX年3月1日,由甘肃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这标志着作为全国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国第一批世界文化遗产单位的敦煌莫高窟的保护工作,进一步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这部由41项条文组成的《条例》,充分体现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明确了保护对象和范围,扩大了重点保护区,确定了一般保护区;

规定了对损害文物行为的处罚措施和对文物保护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

赋予敦煌研究院实施文物保护的责任和受政府委托的一些执法职能。

《条例》明确规定:

“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的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及其环境造成损害”,因工作而“需拍摄敦煌莫高窟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还将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成果等知识产权、国内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纳入《条例》。

四川省也出台了《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20XX年8月1日,一个专项保护长城的法律——《长城法》经过北京市政府的讨论、认证,正式执行。

《长城法》的出台将对改善长城周边环境,还长城的本来面目,起到推动作用。

四、保护世界遗产的执法实践   

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保护那些潜在的、正在申报的、已经申报批准的世界遗产,做了大量艰苦的保护工作。

这里仅对已批准的世界遗产执法保护情况作概括。

(一)有序整理。

周口店北京人遗址是世界文化遗产。

该遗址自1927年开始大规模、系统的发掘,出土了大量珍贵的古人类、古动物化石及大量的石器和用火遗迹。

由于历史的原因,核心区外的诸多化石地点记录不全,状况不明,有的地点因开山、采石等原因已经消失。

20XX年3月18日,周口店北京人遗址博物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启动了一次史无前例的大调查,对近年来周口店北京人遗址陆续发现的新的古人类活动遗迹进行了整理,填补了27个化石地点没有一套系统完整资料的空白。

(二)节制旅游活动。

一些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主管部门充分认识到保护世界遗产的重要性,依法加强保护工作。

《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明确规定:

“科学确定莫高  窟旅游环境容量,对开放洞窟采取分区轮休制度或者限制游客数量”。

20XX年,拥有九寨沟、黄龙、峨眉山-乐山大佛及青城山-都江堰四处世界遗产的四川省推出了“预约旅游”模式,通过限制景区游人容量,来减少旅游对景区的破坏。

四川省还关闭了景区的小水电和小煤窑,在景区推广清洁燃料,开展生态旅游,并加强周边的生态建设。

每逢旅游淡季,实施景区景点封闭轮休制度,从而使当地景观质量不断提高。

(三)预防治安灾害事故。

20XX年8月底,湖北省文物宗教部门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定组成联合检测小组,对武当山古建筑群进行检查,发现武当山保护区有一些违反世界文化遗产公约的现象。

检测小组向当地政府通报遇真宫的八条整改意见:

严格控制临时设施;

拆掉山门外左侧猪圈;

制止山门外右侧的违章建房;

清除山门内堆放的锯末、水泥;

处理宫内西侧院的垃圾;

东西配房严禁住人;

要有文管人员住守管理;

要做好防火工作。

遗憾的是有关方面对这些措施没有落实。

20XX年1月19日发生一场大火,几乎将武当山古建筑群中的遇真宫彻底烧毁。

调查表明,租用遇真宫的陈逵文化武术影视学校工作人员用电不当,导致电灯烤燃其他物品而引发了火灾事故。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经依照刑法及文物保护法规审理后认为,学生杨峡林违规搭设照明线路及电灯,埋下隐患。

陈逵文化武术影视学校教练周晋波疏忽大意,继续使用违规线路及灯泡,导致火灾发生。

二被告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造成遇真宫失火。

对陈逵文化武术影视学校教练周晋波和学生杨峡林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和4年6个月。

丹江口市文体局原副局长兼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文物局局长罗志教等6人也因不认真履行职责,涉嫌玩忽职守犯罪。

(四)整治。

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文物的巨大商业价值刺激了不法分子的犯罪欲望,他们大肆侵害活动。

为此,我国公安机关持续开展了严厉打击盗掘、盗窃、走私文物、破坏自然环境等违法犯罪的行动。

20XX年,公安机关及其他执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开展的打击破坏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行为的整治行动就取得了突出成效。

151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中有80%以上完成了标志、标牌的设置;

个风景名胜区制定了管理条例或保护条例;

查处了1686起违法违规建设案件,有效地遏制了风景名胜区的违规开发建设活动。

1995年夏天,大足石刻北山景区北塔内一尊佛像头被盗。

案发20多天后,公安机关在成都龙泉驿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捉获,后经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王某被判处死刑。

20XX年9月8日,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西陵重要组成部分的火焰牌楼上的4尊高米、重吨的石雕蹲龙和一个高米、重3吨的火焰宝珠纹石刻被盗走。

5件文物均为世界教科文组织在册的保护文物。

易县公安机关积极展开侦破行动。

9月12日,公安机关在天津市一个粮库内将被盗文物起获,10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

五、保护世界遗产的国际合作   

(一)加入国际公约。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参加的四个文物保护国际公约:

分别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

为了加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国际间协作,我国政府于1989年9月25日加入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该公约主要宗旨就是保护缔约国的文化财产免受偷盗、秘密发掘和非法出口的危险。

该公约强调各缔约国均有义务建立保护文化遗产的国家机构,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履行协助制订旨在切实保护文化遗产特别是防止重要文化财产的非法进出口和非法转让的法律或规章草案,组织对考古发掘的监督、制订并不断更新一份其出口将造成文化遗产的严重枯竭的重要的公共及其私有文化财产的清单,对任何种类的文化财产的失踪进行适当宣传等。

这里的“文化财产”一词系指每个国家,根据宗教的或世俗的理由明确指定为具有重要考古、史前史、历史、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的财产,如考古发掘或考古发现的成果,100年以前的古物、动物群落、植物群落、矿物和解剖物以及具有古生物学意义的稀有收集品和标本,有艺术价值的财产等。

1997年3月7日,我国政府决定加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该公约适用于缔约国返还被盗文物、归还因违反缔约国为保护其文化遗产之目的制定的文物出口法律而移出该国领上的文物等国际性请求。

该公约中的文物系指因宗教或者世俗的原因,具有考古、史前史、历史、文学、艺术或者科学方面重要性,并属干该公约所列分类之一的物品。

根据该公约规定,被盗文物的拥有者应当归还该被盗物;

缔约国可以请求另一缔约国法院或者其他主管机关命令归还从请求国领土非法出口的文物。

20XX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了“全球防止非法贩运文化财产报告”,该报告公布的数字是,全球47个国家的218个博物馆中中国文物就有163万件。

在国际组织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索回流失海外的珍贵文物数万件,涉案文物的追缴也得到了国际组织的协助。

(二)发展国际合作关系。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世界遗产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世界各国、有关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立了广泛、深入的合作关系。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倡导下,我国政府应柬埔寨政府的邀请,承担了世界文化遗产吴哥窟周萨神殿的保护修复工作,受到柬埔寨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专家的好评。

我国和国际社会在世界遗产保护领域合作的经常化、制度化,是推动和促进中国世界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世界遗产的保护工作与联合国组织的标准、与人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

要通过加强与国际组织及相关单位的合作,使我国的世界遗产工作走向一个新的阶段。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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