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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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列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对不批准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受理机构
区教育局
五、决定机构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当地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三)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八、禁止性要求
(一)国家机构、国家财政性经费不能举办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二)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三)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四)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
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材料出具单位
备注
民办学校筹设批准书
纸质
表格
经过筹设审批的民办学校需要提供
非必要
主管教育
行政部门
筹设情况报告
举办者
学校章程
书面
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
必要
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民办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验资报告
民办学校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
学校校舍房屋安全证明
新建建筑,提供建筑质量合格证明扫描件,功能变更的还应提供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含抗震等级情况;
已有建筑(指建成二年以上的建筑物),提供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含抗震等级情况。
可靠性鉴定报告应由当地住建部门认可、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检测机构
学校校舍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
民办学校设施设备清单
党组织建设材料
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民办学校食品经营许可证
有食堂的民办学校需要提供
捐赠协议
捐赠资产举办民办学校的需要提供
联合办学协议
有两个以上举办者合作办学的民办学校需要提供。
协议应当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其中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申办报告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需要提供
设立学校论证报告
资质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需要提供。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法人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信用状况证明,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
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信用状况证明、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资信证明或存款证明、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意向书
名称预登记材料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在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法人登记的民办学校需要
民政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
正式设立申请表
授权委托书
非学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申请办理本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需要提供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办公地址: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0452)2331439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开始→申请人申请→形式审查→准予受理→送达受理通知书→现场踏勘→实质审查→许可决定→送达批文→材料归档→结束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决定。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批准书及办学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
(0452)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
上午8:
00—11:
30,下午13:
30—17:
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附录1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流程图
附录2民办学校正式设立申请表示范文本(本表的修改参照筹设申请表)
民办学校正式设立申请表
学校名称: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培训学校
举办者:
***
申办日期: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教育局制
1.举办者事项
举办者名称
*******
举办者简况
(个人可不填)
营业执照(注册号
机构代码号
法人
注册资本
地址(包括邮编、电话、传真号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举办者个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或个人简历
简历(高中以上学习、工作经历)
2.申请学校事项
申请学校名称
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
校长
办学地址
办学层次
办学规模
招生区域
教师数量
管理人员数量
投资金额(万元)
学校资产(万元)
校园占地面积
*****平方米
产权关系
校舍建筑面积
****平方米
3.举办者承诺
申请材料清单: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六)民办学校申请表报告一份;
(非必要,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需要);
(七)举办者身份证明(非必要,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需要);
(八)办学资金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一份(非必要,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需要);
(九)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非必要,直接申请校产捐赠的需要);
(十)联合办学协议(非必要,直接申请联合办学的需要)。
本人作为学校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申明上述各项内容及申请材料中所有内容均为据实填写。
在今后的办学活动中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接受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个人
(盖章)(签名)
年月日
4.审核、审批事项
处室审核
意见
负责人:
盖章:
教育局审批意见
盖章:
附录3常见错误示例
一、提交明确需要原件的材料时使用复印件;
二、协议不加盖骑缝章。
附录4常见问题解答
一、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多在多少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二、民办学校的名称核定有什么要求?
民办学校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学校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等相符合。
民办学校的行业表述由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加学校类别组成。
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学校授权,且使用该学校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
民办学校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办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在名称中使用上述字样的,应当是行业的限定语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