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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管箱业务管理,促进我行业务发展,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相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管箱业务是我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的条件,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金银珠宝饰物、贵重艺术品及文献、货币、票据及有价证券、契约与重要文件及其他贵重物品的服务项目。

第三条我行保管箱存放的物品,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我行为租用人存放的一切资料绝对保密。

第二章保管箱的租用

第四条租用保管箱的个人和单位代理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凭营业执照副本、单位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办理租用手续。

第五条租用人租用保管箱须签定《保管箱租约》,并根据所租用保管箱的箱型和租用年限交纳租金和保证金,保证金是客户履约的保证。

第六条保管箱租期、租金可按年、月计算。

根据客户与我行签订《保管箱租约》时选择确定的租金计算方式,收取客户租金。

租金在签约时交纳,期满续租时,交纳下一期的租金。

租金、保证金等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均按交付时的实际价格收取。

第七条我行不受理客户请他人代理租用保管箱业务。

租用人不得将保管箱转让、分租或者转租与他人。

如发现,我行有权冻结其保管箱,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租用人承担。

第八条在收到客户签定的《保管箱租约》及有关业务凭证、收妥租金、保证金,留存租用人指纹、密码和有效身份证件(单位租用还须留存营业执照副本、单位委托书、法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后,根据保管箱的开箱模式,将保管箱的客匙交租用人保管、使用。

第三章保管箱的开箱

第九条保管箱的客匙(机械箱匙)由租用人或其被授权人保管,主匙(电子主匙)由我行保管。

主客匙共同使用,方可打开保管箱。

第十条在营业时间内,租用人或其被授权人可随时使用其租用的保管箱,在经我行核对其身份无误后,持我行发给的开箱书进行保管箱金库开箱。

保管箱开箱员验证开箱书无误后收回开箱书,并陪同客户共同开启保管箱,开箱后迅速离开。

每张开箱书只限开启一次。

第^一条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我行有权拒绝租用人或其被授权人开启保管箱:

(一)租用人有效身份证明无法核对和开箱需核对的资料有疑

占;

J‘

(二)租用人与其被授权人在现场发生争执、纠纷;

(三)租金或其他费用未交纳;

(四)有损我行、租用人及第三者利益。

第四章保管箱的续租、退租

第十二条租用人租用期满后可办理续租手续继续租用保管箱。

续租时只用交纳下一租期的租金。

第十三条退租时,在租用人清理完所存放物品,我行对该箱体进行审验并收回两把原装未损箱匙后,将保证金(不计利息)如数返还租用人。

租用人未交清有关费用的,我行有权在保证金内扣除,不足部分,我行依法享有继续追讨的权利。

第十四条我行对于租用人在租约期内取消租约的,按其实际租用期数整期(按年、月两种租期方式)收取租金。

由于特殊原因保管箱不能正常使用的,我行应预先通知租用人终止租约,租金按实际租用时间计算。

第十五条对于逾期未办理有关手续的,我行有权从逾期日开始冻结该租用人的保管箱。

逾期续租或退租按下列不同情形予以办理:

(一)续租

续租时若已逾期,则本期租金从上期租约到期日开始计算与收取。

续租期内原租约继续有效。

续租手续办理完毕后,我行立即解冻其保管箱。

(二)退租

我行将从租约到期日开始按实际逾期天数收取逾期滞纳金,逾期

滞纳金收费标准为每天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五计算。

其他手续同本办法第十三条

第五章保管箱业务的授权

第十六条保管箱租用人委托被授权人代理其保管箱业务时,应事先同被授权人前来我行办理有关授权手续。

租用人只能授权一人享有开箱权、退租权、挂失权中一种或几种权限。

租用人取消授权按本办法第二^一条办理。

第十七条办理续租手续时如未取消授权,续租期内原授权继续有效。

第六章箱匙的挂失

第十八条我行交付租用人的保管箱客匙等如有遗失,租用人或其被授权人应立即到我行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九条租用人遗失保管箱客匙一把,须进行租用箱的换锁处理;租用人遗失保管箱客匙两把,须进行租用箱的凿箱处理。

凿箱时,客户须在现场见证。

第二十条挂失期间,租用人或其被授权人不能进入保管箱库开箱取存物品。

解挂领取新箱匙后,租用人或其被授权人可以继续进入保管箱库存取物品。

因挂失发生的全部费用(换锁、凿箱)由租用人承担。

第七章保管箱业务信息的变更及查询

第二^一条租用人或被授权人可以对本人留存的指纹、密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资料进行变更。

我行根据其填写的变更书进行办理,将其变更前的个人信息资料予以注销,启用其新的个人信息资料。

因变更而发生的费用由租用人或被授权人承担。

租用人取消授权通过变更办理。

第二十二条保管箱租用人(或被授权人)查询其所租用保管箱的相关资料、业务记录时,需本人到柜台填写《保管箱箱号查询申请书》并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相关资料进行办理。

第八章特殊业务见证或公证处理

第二十三条保管箱租用人及被授权人在国内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前来开箱,需申办保管箱重新授权。

(一)租用人需填写《保管箱授权委托书》,若原已有被授权人,还需填写《保管箱变更申请书》;

(二)开箱人持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加盖印章)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柜台办理重新授权手续。

《公证书》主要内容:

1确认《保管箱授权委托书》及《保管箱变更申请书》为租用人亲笔所写;

2租用人及被授权人不能前去开箱的原因,情况属实等。

第二十四条租用人及被授权人皆在国外不能前来开箱,需申办保管箱重新授权。

(一)租用人需填写《保管箱授权委托书》,若原已有被授权人,还需填写《保管箱变更申请书》。

(二)开箱人持所在国家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证明(加盖印章)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柜台办理重新授权手续。

(三)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

确认《保管箱授权

委托书》及《保管箱变更申请书》为租用人亲笔所写

第二十五条租用人逾期180天未办理续租或退租手续的,我行可在国家公证机关见证下凿开该箱,对箱内物品予以登记并视其价值予以妥善保管,等待租用人认领。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租用人承担。

移存180天后,租用人仍未认领,我行有权将箱内所存物品自行处理,以抵偿其所欠租金及相关费用。

不足部分,我行有追偿权。

第二十六条租约有效期内租用人死亡的,我行在未收到证明死亡的法律文书前,仍按《保管箱租约》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在收到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后,准许其财产继承者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员监督下登记开箱,取出物品,办理退租手续。

(一)租用人死亡火化证明、所在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证明、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等可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二)财产继承人的身份须由公证机关公证。

(三)财产继承人办理开箱时,须有两名(含)以上公证机关工作人员、本行员工两名、所有继承人同时在场。

公证机关人员需出示单位介绍信、本人工作证、有效身份证件;财产继承人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财产继承人承担。

(五)接柜员须将以上证件、资料原件或复印件统一永久性保存。

第二十七条租约有效期内我行得知租用人死亡而又无租用人的合法代理人(被授权人)或权力继承者认领其所存放物品的,将对

租用人所存放的物品办理保全公证,期限为二十年,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其合法代理人承担。

第九章司法协助

第二十八条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的需要,查询与案件有关的保管箱租用人情况时,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正式公函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并提供以下有关法律文书和保管箱租用人相关资料:

(一)办案机关的立案决定书等;

(二)租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租用人其它资料。

第二十九条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的需要,要求我行冻结与案件有关的保管箱租用人所租用的保管箱时,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正式公函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并提供立案决定书、判决书、逮捕证(刑事拘留证)、通缉令等有关法律文书。

第三十条司法机关依法冻结保管箱期间,在租用人(或被授权人)前来我行办理保管箱业务时,有权告之其保管箱被冻结及理由,并出示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如租用人(或被授权人)要求开箱,可由租用人(或被授权人)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在办案机关工作人员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一条冻结保管箱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司法机关因办案需

要,可予延长冻结期,延长时间按办案机关正式公函的要求确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超过冻结期自动解除。

第三十二条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的需要,要求搜查与案件有关的租用人保管箱或扣押其保管物品时,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正式公函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并同该保管箱租用人到保管箱柜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核对租用人指纹、密码、身份证件;

(二)办理租用人授权办案人员开箱手续;

(三)办案人员同租用人进入金库开启保管箱;

(四)如对保管品进行扣押,保管箱租用人应当即办理退租手续。

第三十三条司法机关要求搜查与案件有关的保管箱,租用人尚未到场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出具县级(含)以上司法机关要求凿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的正式公函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

(二)出具办案机关的立案决定书、逮捕证(刑事拘留证)、通

缉令、搜查证等法律文书;

(三)在两名(含)以上见证人(非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和本行员工)的监督下,我行工作人员凿开该保管箱,办案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或扣押保管物品;

(四)保管箱业务人员留存有搜查人、见证人签字的《扣押物品清单》;

(五)扣押事宜完毕,由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当即办理退租手续。

因退租发生的费用从该保管箱剩余租金和保证金中扣除,凿箱发生的费用由办案机关交纳。

第三十四条如案件当事人不是租用人而是被授权人时,司法机关搜查保管箱或扣押保管品事宜的手续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同时由

司法机关负责通知租用人。

由于未通知租用人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司法机关承担。

第十章保管箱业务凭证管理

第三十五条保管箱业务凭证主要分为业务单证与内部管理登记簿两大类。

各类业务凭证应由专人负责分类保管。

第三十六条保管箱业务单证包括客户办理保管箱业务过程中应填写的各种业务凭证及银行应交由客户的各种业务凭证。

根据凭证

的不同种类应分类整理与保存。

第三十七条对于目前正使用保管箱的客户的资料,将其保管箱租约、保管箱申请书、保管箱授权书、保管箱续租申请书、保管箱变更申请书、保管箱业务挂失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公函等客户填写的、留有客户信息的资料装入同一保管箱档案袋中,在档案袋上注明客户租用的箱号及需说明的重要信息后,按箱号顺序摆放,保存于档案柜中。

第三十八条对于已退租的客户的资料,将其退租申请表单独装订成册永久保存,并将其业务档案袋按上述方法与正在使用保管箱的客户资料分开保管。

第三十九条对于保管箱业务收费凭证,应按照会计档案的管理

要求,定期(视业务量可分按月、按年等)装订成册

第四十条保管箱业务的主要内部管理登记簿的种类如下:

(一)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

(二)查库登记簿:

(三)开箱登记簿

(四)出入库登记簿

(五)授权登记簿

(六)凿箱换锁登记簿

以上登记簿按月或按年装订成册,并归档管理。

第十一章保管箱机构管理

第四十一条个人金融业务部是保管箱业务的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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