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报关企业的相关知识和规定文档格式.docx
《有关报关企业的相关知识和规定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有关报关企业的相关知识和规定文档格式.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四)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服务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行代理人职责,配合海关监管工作,不得违法滥用报关权;
2.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
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详细记录进出时间、收发货单位、报关单号、货值、代理费等内容,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接受海关稽查;
3.报关企业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受托报关企业名称、地址、委托事项、双方责任、期限、委托人的名称、地址等内容,由双方签章确认;
4.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名义,供他人办理报关业务;
5.对于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及走私违规情事的,报关企业应当接受或者协助海关进行调查;
(五)报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发生遗失的,报关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明作废。
海关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发注册登记证书。
补办期间,报关单位可以办理报关业务。
(六)报关单位所属的报关员离职,应当自报关员离职之日起七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报关员证件交注册地海关注销。
报关员未向报关单位交还报关员证件的,报关单位应当在报刊声明作废,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七)除其他特殊规定外,报关单位禁止在海关以双重身份登记,即一个报关单位不得同时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两个注册登记编码,也不得同时拥有两个以上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编码。
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再次向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四、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办理
(一)报关企业设立的条件
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5.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6.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7.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8.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9.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人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的材料包括: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5)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
(6)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7)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8)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9)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材料,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内容应当具体载明下列事项,由委托人签章并注明委托日期:
:
(1)委托人及代理人的简要情况。
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
(2)代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递交申请材料、收受法律文书等委托事项及权限;
(3)委托代理起止日期;
(4)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规章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2.海关受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不具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并作出受理决定。
3.海关审核
所在地海关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依规定对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进行审核。
报关企业(名称中含有“国际货运代理”字样的除外)的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报关”字样。
4.许可决定的作出
直属海关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依法作出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海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许可。
(三)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
报关企业需要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以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递交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1.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报关企业自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满二年;
(2)报关企业自申请之日起最近两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
(3)报关企业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经超过150万元人民币,其申请新的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仍需要增资50万元人民币。
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设立该分支机构时已经依法增加过注册资本的除外。
2.报关企业跨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2)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
(3)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4)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5)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3.报关企业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4)拟聘的报关从业人员《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6)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7)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地直属海关出具的该报关企业符合设立跨关区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8)申请设立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材料。
4.海关审核
海关比照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作出是否准予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决定。
5.办理程序
(1)报关企业应先至注册地直属海关,由该直属海关对其是否符合注册登记满2年、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未因走私受过处罚、已为该分支机构申请注册登记许可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等条件进行审核,签注审核意见,并制作关封交报关企业。
(2)报关企业持关封以及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至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的场所,由所在地海关将关封内容及初审意见报直属海关。
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并办结工商登记手续的,报关企业应当在90日内至服务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海关对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分支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登记名称为其分支机构的全称,给予当地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编码,在分支机构工作的报关员也注册登记到该分支机构名下。
(四)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均为二年,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报关企业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报关企业未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或者海关未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自丧失注册登记许可之日起,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自动终止。
(五)变更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信息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变更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注册登记许可基本信息,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企业变更决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
注册地海关按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进行初审,并且上报直属海关决定,直属海关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企业准予变更,并且作出准予变更决定。
海关准予变更的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应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六)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
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四十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1、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报关业务分析、报关差错情况及原因;
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5、海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取得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向分支机构注册地海关申请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还应当提交: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所属报关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海关比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延续二年有效期的决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的报关企业,有效期届满后,海关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业务。
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依法为其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海关对不再具备注册登记许可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报关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不予延长其注册登记许可。
(七)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直属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
1.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以上规定撤销注册登记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八)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依法注销注册登记许可:
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报关企业或其跨关区分支机构依法终止的;
3.注册登记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五、报关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的办理
(一)报关企业海关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申请人或其跨关区的分支机构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逾期海关不予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或其跨关区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提交文件材料包括:
1.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6.《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7.报关企业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8.其他与报关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报关企业登记证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申请人按照海关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将原件交海关验核。
(二)《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有效期延续和换证
《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报关企业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同时办理换领《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手续。
已取得准予许可延续的报关企业,应持直属海关准予许可延续文件、《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等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注册地海关根据企业提交材料,在《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上添加有效期延续时间,并加盖注册登记印章,但不换发新的证书。
逾期未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的,《报关企业登记证书》自动失效,海关不再接受报关企业办理报关业务。
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须持有的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4.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7.《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8.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等。
(二)海关审核
注册地海关依法审核申请注册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登记证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申请人按照海关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将正(副)本原件交海关验核。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登记证书》的有效期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登记证书》有效期为自办理海关注册登记之日起的三年,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并递交相关文件材料。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登记证书》延续换证应递交的材料文件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5)《报关员情况登记表》(无报关员的免提交);
(6)《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登记证书》变更及注销登记
(1)变更《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登记证书》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等情形应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报告,办理注销手续。
逾期未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登记证书》自动失效,海关不再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业务。
七、报关单位报关业务的地域范围
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从事报关服务,但是应当在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在开展报关服务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向直属海关备案。
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跨关区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从事报关服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
八、临时注册登记报关单位管理规定
(一)临时注册报关单位范围
下列单位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企业(单位)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可以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1.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2.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3.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
4.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
5.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6.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二)临时注册报关单位管理
临时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前,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或者授权证明及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向拟进出境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海关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对临时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海关出具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七日。
对各部委、科研单位和军事机构等有特殊需要的单位,可办理长期临时注册登记,海关对其比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管理。
已在海关办理了长期临时注册登记的,仍使用原有的长期临时注册登记编码。
九、报关专用章管理规定
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递交的纸质单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报关专用章。
报关专用章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要求刻制,尺寸为50×
36mm,报关专用章启用前应当向海关备案。
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标明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每一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报关专用章限定1枚。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专用章可以在全国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通用,有多枚报关专用章的,应当按照顺序编号。
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注册登记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区和国际边境经济合作中心配套区等。
区内企业是指海关注册登记编码第5位为“4”、“5”、“6”、“7”的企业。
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业务的物流企业,可以比照执行。
(二)区内同一企业只拥有一个海关注册登记编码(十位数)。
已经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两个编码的区内企业,只能从中选择一个作为自己唯一的编码,另一个由海关注销。
海关按照以下措施进行管理:
1、选择保留“报关企业”编码的,海关保留其《报关企业登记证书》,其可以在区内和区外继续开展代理报关业务,但不得开展自理报关业务;
如需跨直属关区开展异地代理报关业务,应当办理跨关区报关注册登记许可手续。
2、选择保留“进出口收发货人”编码的,由海关重新核发新的十位数编码,其中第1-6位号码保持不变,第7位统一编号为英文大写字母“K”,颁发新的《报关企业登记证书》,并按照“报关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对经海关审核完成变更后的区内企业,海关视为拥有代理报关和自理报关双重功能的报关单位,并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在区内可以同时开展代理和自理报关业务;
在区外可以开展代理报关业务,但不得开展自理报关业务;
(三)区内无论是首次注册登记的企业,还是已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申请注册或者变更成为具有代理报关和自理报关双重功能报关单位的,海关按照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登记手续。
对此类具有双重功能的报关单位,海关核发带“K”字母的海关编码和《报关企业登记证书》,并进行相应管理。
申请变更注册的企业原海关编码和登记证书由海关注销。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或区外(境内)之间的货物往来,在上述区域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对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在区外从事国际贸易业务且货物不实际进出特殊区域的,企业可以在非特殊区域海关办理报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