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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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14

债权性投资损失

16

9

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2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

22

11

企业债务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联系单

23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汇总表

24

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企业申请时限:

企业可在年度内申请审批资产损失,申请审批的截止日期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过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申请。

企业提交的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企业应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现金损失的原因、发生时间、金额等);

2.《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

3.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4.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批文件;

5.现金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6.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7.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8.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9.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分局上报市局的材料:

1.分局书面请示;

2.企业提交的1-9项相关材料。

审批权限:

分局审批:

单项损失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

市局审批:

单项损失200万元以上;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现金损失。

审批期限:

属于分局审批的,30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分局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

属于市局审批的,60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审批流程:

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分局局长室

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分局局长室——市局

各环节工作要求:

一、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现金损失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3.审核确认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所属年度;

4.属于分局审批权限的,应根据分局的审批意见向企业发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

5.属于市局审批权限的,以发文形式向市局请示。

根据市局的批复向企业发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

二、市局工作要求:

1.根据分局上报材料,在分局初审基础上审核确定企业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2.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回复方式: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

 

1.企业书面申请(企业应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银行存款损失的原因、发生时间、金额等);

2.《银行存款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

3.银行存款的原始凭证;

4.银行存款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5.企业内部的核批文件;

6.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7.吸收存款的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

8.属于吸收存款的机构破产、清算的,应提供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书;

9.属于吸收存款的机构被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应提供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文件等外部证明;

10.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2.企业提交的1-10项相关材料。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银行存款损失。

2.审核银行存款损失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3.审核确认银行存款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所属年度;

1.根据分局上报材料,在分局初审基础上审核确定企业银行存款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1.企业书面申请(企业应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坏账形成的原因及催讨过程,债务人破产、死亡、撤销或失踪的主要原因,受灾或意外事故损失情况等);

2.《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

3.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明细账和相关发票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若债务人与债权人曾持续发生购销业务的,可提供最后几期销售业务的销售发票复印件);

4.坏账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

7.属于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应提供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8.属于法院判决败诉,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应提供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9.属于被工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应提供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10.属于被政府部门撤销、责令关闭,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应提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11.属于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应提供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12.属于债务人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提供债务人所在地消防、公安、保险、气象等部门出具的受灾日报告、受灾情况证明、保险公司理赔证明;

13.属于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应提供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14.属企业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而发生的担保损失,除提供上述7至13项相对应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与被担保单位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

15.属于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中,单笔数额较少[单笔5000元以下(含5000元)],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应提供企业专项说明;

16.属于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具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应提供下列证据:

(1)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

(2)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证明;

(3)企业近三年与债务人无经济往来的承诺。

17.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2.企业提交的1-17项相关材料。

单笔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

单笔200万元以上;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坏账损失。

2.审核坏账损失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3.审核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所属年度;

根据市局的批复向企业发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

6.属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而发生的坏账损失的,还要向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发送《企业债务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联系单》。

1.根据分局上报材料,在分局初审基础上审核确定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2.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1.企业书面申请(纳税人应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存货损失原因、赔偿追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过程等内容和情况);

2.《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

3.存货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机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5.属于盘亏的存货损失,应提供下列证据:

(1)存货盘点表;

(2)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6.属于报废、毁损和变质的存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较小的存货,即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含10%)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含10%);

或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对“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含10%)”的单项或批量存货损失,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提出申请,并同时报送自行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或亏损)。

(2)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除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较小以外的存货);

(3)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残值情况说明;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7.属于被盗的存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

8.属于企业由于未能按时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损失,应提供拍卖或变卖证明;

单项或批量损失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

单项或批量损失200万元以上;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存货损失。

属于市局审批的,60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存货损失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3.审核确认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所属年度;

1.根据分局上报材料,在分局初审基础上审核确定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1.企业申请报告(企业应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申报理由、使用部门、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赔偿追讨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

2.《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

3.固定资产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5.属于盘亏、丢失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提供下列证据: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丢失情况说明(若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大于50万元的,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批文件。

6.属于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固定资产,提供企业逐项说明及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提供企业专项说明及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或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3)属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

7.属于被盗的固定资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单项或批量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

单项或批量200万元以上;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损失。

2.审核固定资产损失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3.审核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和年度;

1.根据分局上报材料,在分局初审基础上审核确定企业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数额;

1.企业书面申请(企业应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等在建工程损失原因);

2.《在建工程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

3.在建工程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企业内部核批文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属于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若单项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提供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及企业内部核批文件);

(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7.属于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2)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批文件。

8.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2.企业提交的1-8项相关材料。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在建工程损失。

1、审理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在建工程损失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3、审核确认在建工程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和年度;

4、属于分局审批权限的,应根据分局的审批意见向企业发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

5、属于市局审批权限的,以发文形式向市局请示。

1、根据分局上报材料,在分局初审基础上审核确定企业在建工程损失税前扣除的数额;

2、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1.企业书面申请(纳税人应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原因、赔偿追讨等内容和情况);

2.《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

3.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上级公司批复或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5.属于盘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2)盘亏的情况说明(若单项或批量盘亏金额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6.属于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对单项或批量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2)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对单项或批量金额50万元以上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3)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对可不抗力原因造成的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4)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

(5)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7.属于被盗伐、被盗、丢失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单项或批量金额损失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

单项或批量金额损失2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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