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铜加工厂全厂窑炉烟尘达标排放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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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废气

3.1.1石油焦煅烧

(1)回转窑(已停产)

石油焦煅烧采用回转窑,煅后焦冷却采用回转冷却筒。

回转窑排出的高温烟气经沉降室去除较大粒径的粉尘后进入余热锅炉回收热量副产蒸汽发电,回收热量后废气经双碱法脱硫除尘后排放,主要污染物为烟尘、NOX和SO2;

(2)罐式煅烧炉(已停产)

二期工程顺流式罐式煅烧炉,采用无外加燃料煅烧工艺煅烧石油焦。

为充分利用余热,采用热油炉回收热量,回收的热量用于加热混捏锅。

废气回收余热后通过烟囱排放,主要污染物为烟尘、NOX和SO2。

3.1.2成型

成型生产过程中,配料、筛分等工艺过程中产生一定量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呈有组织排放。

3.1.3焙烧

阳极焙烧以天然气为燃料,工程中焙烧炉烟气均采用全蒸发冷却降温、电捕焦油器净化,净化后的废气分别由各自排气筒排放,其主要污染物为烟尘、NOX、SO2。

3.2废水

3.2.1生产废水

本工程生产过程中主要用水环节为回转窑、煅烧炉设备间接冷却水、成型生坯直接冷却水、和焙烧炉烟气雾化冷却水。

(1)回转窑、煅烧炉间接冷却水

回转窑、煅烧炉设备冷却水为间接冷却水,因其水质洁净,工程采用净循环水系统,冷却水经降温后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散失。

(2)成型生坯直接冷却水

成型生坯冷却在冷却水池(或槽)中进行,冷却水中含有悬浮物、挥发酚和石油类等有害物质,工程采用只补水不排水,即可满足成型生坯降温冷却的需要。

(3)焙烧炉烟气雾化冷却水

焙烧炉烟气雾化冷却水为直接冷却水,这部分水完全蒸发随烟气直接散失到空气中,无废水外排。

3.2.2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主要是洗浴用水、厕所冲洗水等,一、二期工程均建设有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外排,三期工程利用二铝厂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外排,主要污染物为COD、NH3-N。

3.3噪声

碳素生产系统中高噪声设备主要有破碎机、振动筛、成型机、空压机等。

其噪声源强一般在90~100dB(A)左右,针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工程中均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可使设备噪声降至80dB(A)以下。

尽可能地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4固体废物

本工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以下几类:

(1)各类袋式除尘器收尘,主要是原料破碎过程中收集的粉尘,工程采取返回相应生产工序。

(2)焙烧炉工序电捕焦油器捕集到的沥青焦油外售给化工厂综合利用。

(3)成型和焙烧工序产生的次品,经破碎后返回配料工序。

(4)回转窑、煅烧炉、焙烧炉在大修过程中产生的废耐火砖,外销给耐火材料厂综合利用。

通过上述产污环节分析,将工程各产污环节、主要污染物及目前采取的防治措施汇总列于表3-1。

表3-1

工程各产污环节、主要污染物及治理措施

类别

产污环节

主要污染物

治理措施

废气

煅烧回转窑烟气

烟尘、NOX、SO2

回收余热发电,双碱法脱硫除尘

成型中碎、筛分

粉尘

布袋除尘器

焙烧炉

烟尘、SO2、NOX

预除尘+电捕焦油器

废水

回转窑、煅烧炉冷却

——

循环使用,定期补充

成型生坯冷却水

SS、石油类

焙烧烟气冷却

全蒸发冷却

袋式除尘器

收尘

返回相应工序配料

焙烧炉电捕

沥青焦油

外销化工厂

废耐火砖

外销耐火材料厂综合利用

回转窑

煅烧炉

破碎机

噪声

减振、室内

振动筛

空压机

减振、消声、室内

振动成型机

四、评价标准

4.1监测执行标准

4.1.1废气排放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表5标准要求;

4.1.2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1.3固体废弃物中一般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贮存要求;

4.1.4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类标准要求;

4.1.5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要求;

4.1.6地下水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4.1.7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4.1.8废水排放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标准;

4.2执行标准限值

4.2.1废气排放

该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限值见表4-1。

表4-1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限值

污染

类型

标准名称及级(类)别

污染因子

单位

标准值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表5

颗粒物

mg/m3

30

SO2

400

4.2.2厂界噪声

该项目厂界噪声执行标准限值见表4-2。

表4-2厂界噪声执行标准限值单位:

dB(A)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Ⅱ类

昼间

60

夜间

50

4.2.3环境质量

该项目环境质量执行标准限值见表4-3。

表4-3环境质量标准限值

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级(类)别

因子

标准值

单位

数值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二类

TSP

日平均

ug/Nm3

300

年平均

200

PM10

150

PM2.5

75

小时平均

500

B〔a〕P

ug/Nm3

0.0025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Ⅲ类

pH

无量纲

6~9

COD

mg/L

20

NH3-N

1.0

石油类

0.05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6.5~8.5

总硬度

450

硫酸盐

250

高锰酸钾指数

3.0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类

等效声级

五、监测内容

5.1监测点位及项目

(1)废气污染物

废气治理设施监测内容

序号

废气治理设施名称

监测点位

监测项目

监测频次

1

焙烧电捕焦油器(三套)

烟囱出口

废气流量;

Nox、烟(粉)尘、SO2、的浓度

3次/周期

2

煅烧炉烟气(停产)

废气人工检测标准:

废气流量: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皮托管平行测速法GB/T16157-1996;

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重量法GB/T16157-1996;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测定定点位电解法》HJ/T57-2017;

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测定定点位点解法》HJ/T693-2014。

(2)厂界噪声

厂界噪声监测内容

监测因子

沿厂界东、西、南、北各布设1个监测点位,

共4个监测点位

每天昼、夜间各1次

(3)废水检测

监测指标

排放限值

执行标准

监测方式

监测方法

废水监测点1

氨氮(NH3-N)

上限:

8mg/L

排污许可证

手工

1次/月

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666-2013

悬浮物

30mg/L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11901-1989

pH值

9mg/L下限:

6mg/L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6920-1986

化学需氧量

60mg/L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11914-1989

(4)无组织排放检测

厂界

-

1次/半年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5432-1995

氟化物

其他可行环境空气监测方法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测定定点位电解法HJ57-2017

苯并芘

环境空气苯并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15439-1995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测定定点位点解法HJ/T693-2014

5.2监测点位示意图

1、焙烧废气监测点示意图:

烟囱排放口

2、厂界噪声监测点位示意图:

监测点位为符号

5.3每年度监测频次

点位

监测次数

焙烧烟气净化系统

自动在线实时监测

每季度手工检测一次

3

每季度一次

4

总排口

每月一次

5

环境空气

厂界四周

每半年一次

5.4焙烧废气实行自动在线实时监测;

焙烧废气手工检测,每季度一次,噪声、废水、环境空气采取手工监测,委托第三方按监测频次要求进行监测。

六、监测报告

6.1排污量报告

应用自行监测数据,按照环保部有关规定计算污染物放量,每月主要污染物排放报告表于次月7日前向市环保局报告。

6.2超标报告

自行监测发现超标时,及时采取减轻污染的措施,并向市环保局报告。

6.3年度报告

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

全年生产天数、监测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项目全年监测次数,达标次数;

全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固体废物类型、数量、处置方式、处置数量及去向;

每年一月底前编制完成上年度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并报送市环保局。

七、自行监测结果公布

7.1对外公布方式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系统发布平台。

7.2公布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

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污染源年度监测报告。

7.3公布时限

7.3.1自动监测结果

自动监测数据实时公布监测结果(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为每小时均值)。

7.3.2手工监测结果

手工监测结果应于每次监测报告完成的次日公布。

7.3.3年度报告

每年1月底前公布上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图1:

洛阳龙泉天松碳素有限公司地理位置图

附图2:

洛阳龙泉天松碳素有限公司厂区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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