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的申请材料清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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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的申请材料清单Word下载.docx

由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的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提交,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如申请文件未编文号或未标明签发人姓名的,须由申请人的法人代表在印章处亲笔签名。

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包括:

1、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区域位置、规划面积、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地理坐标和四界范围(公园由多个独立区域组成的,需分别描述各区域的面积、地理坐标和四界范围);

2、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景观资源特色和重要森林风景资源概况;

3、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近年来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概况;

4、是否知悉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5、是否知悉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能否严格遵守规定;

6、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电话和通讯地址。

申请材料需进行补正或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公园名称、范围、面积、申请人名称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向国家林业局另行提交补充申请。

申请人的法人资质证明

用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居民身份证,或所在地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文件。

3

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

纸质/电子

纸质A4规格、简装、双面印制,同时提供电子版。

具体要求见《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及要求》。

4

权属证明材料

原件/复印件

包括:

1、申请人持有的林权证或土地证复印件。

如申请人依法所有或使用的林(土)地因故未能发证,应提供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属上级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原件。

2、申请人与其他权利人签订的书面协议,以及相应的权属证明复印件。

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范围内包含他人所有、使用的林(土)地、景观(物)、历史遗迹、现代工程的,申请人应当与有关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

(1)林(土)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以及景观(物)、历史遗迹、现代工程的名称、位置、范围或面积;

(2)权利人是否同意纳入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以及是否自愿遵守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规定;

(3)权利人是否同意服从申请人统一的经营管理(或规划管理);

(4)申请人向权利人提供的经济补偿方式;

(5)协议期限(建议期限为30—50年,应不超过权利人的权属期限);

(6)林(土)地、景观(物)、历史遗迹、现代工程属集体所有的,须由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3、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属的上级部门)出具的权利确认证明原件。

确认申请人依法拥有对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范围内各类森林风景资源统一的规划管理(或经营管理)权利。

5

森林风景资源照片资料

1、纸质。

编印成画册,规格不超过25cm×

30cm。

封面注明森林公园名称,首页附森林公园简介。

照片数量不少于30张,分别标注名称或文字说明,画面清晰、美观。

照片内容应包括:

公园内不同植被类型的代表性景观、重要的野生植物或古树名木、主要的野生动物、重要的地文和水文景观、公园四季的自然景观、重要的人文景观、旅游活动现状、基础设施现状以及可借景观等。

2、电子版。

文件为JPG格式,单张照片不小于1M,原始文件不小于500万像素。

6

森林风景资源视频资料

VCD或DVD格式,高清摄像,时长不超过8分钟。

光盘内容以如实展示森林公园范围内的特色森林风景资源及四季风光为主,并提供森林公园区域位置、规划面积、地理坐标、森林植被类型、动植物种类及数量、重点的风景资源特色等基本信息。

配解说并标字幕,解说词应科学、严谨、准确,重要的景观景物及动植物应标注名称。

7

经营管理机构的说明材料

1、经营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和职责说明。

内容包括负责人以及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的姓名、学历、职务职称、职责。

须配备至少2名专职管理人员及3名中级以上林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可兼任管理)。

2、森林公园政策文件汇编。

内容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属的上级部门)出台支持该森林公园建设发展的政策文件,以及该森林公园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8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交,并加盖公章。

书面意见的内容应包括:

1、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区域位置、规划面积、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景观资源特色和重要森林风景资源概况;

2、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近年来的保护、建设、管理概况;

3、是否对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进行了书面及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4、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是否符合审批条件,以及是否同意设立该国家级森林公园。

申请材料需进行补正或公园名称、范围、面积、申请人名称发生变动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向国家林业局另行提交补充意见。

二、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审批的申请材料及要求

由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的被许可人向国家林业局提交,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实施前设立的,由批复文件列明的建设单位提交)。

1、拟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时间、文号、规划面积,以及设立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概况;

2、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理由;

3、是否知悉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4、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电话和通讯地址。

申请材料需进行补正的,申请人应向国家林业局另行提交补充申请。

申请人与设立的被许可人名称不一致的,还应提供有关的变更证明。

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主要景区林地变更为非林地的法律性文件复印件。

2、申请人或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经营管理者发生变更或者改变经营方向的证明材料原件。

3、申请人或相关主管部门出具,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义务或提供森林旅游服务的证明材料原件。

2、是否对拟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进行了书面及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3、拟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是否符合审批条件,撤销后是否会造成同类森林风景资源的不可替代性损失,以及是否同意撤销该国家级森林公园。

申请材料需进行补正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向国家林业局另行提交补充意见。

三、国家级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的申请材料及要求

1、拟改变经营范围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时间、文号、规划面积,以及设立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概况;

2、改变经营范围的理由,以及拟新增(或调减)区域的位置、面积、森林风景资源现状或土地开发利用现状;

3、改变经营范围对森林公园的风景资源质量、保护、建设和管理的影响(包括正负面影响);

4、改变经营范围后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区域位置、规划面积、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地理坐标和四界范围(公园由多个独立区域组成的,需分别描述各区域的面积、地理坐标和四界范围);

5、是否知悉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申请材料需进行补正或拟改变经营范围的方案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向国家林业局另行提交补充申请。

具体见要求

1、改变经营范围需新增区域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新增区域的森林风景资源调查报告(原件,2份,纸质A4规格、简装、双面印制,同时提供电子版)

要求参照《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及要求》编写,内容仅限第一章和第四章。

(2)新增区域的权属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纸质)

要求同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审批的权属证明材料。

(3)新增区域的森林风景资源照片资料(原件,1份,纸质,同时提供电子版)

要求同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审批的森林风景资源照片资料。

(4)新增区域的森林风景资源视频资料(原件,1份,电子版)

要求同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审批的森林风景资源视频资料。

(5)图纸资料(原件,2份,纸质,同时提供电子版)

①森林公园与拟新增区域的位置关系图。

A3或A4规格,电子版为矢量图格式。

需在本县(市、区)交通地图上制作,对拟改变经营范围的森林公园、拟新增区域的位置关系进行标注。

②森林公园新增区域后的森林资源现状图。

需在本县(区)森林资源现状图上制作,对新增区域后森林公园的位置和范围进行圈注。

公园由多个独立区域组成的,需分别圈注。

③森林公园新增区域后的森林风景资源现状图

需在地形图上制作,对新增区域后森林公园内各类主要的森林风景资源的名称、位置进行标注。

森林公园由多个独立区域组成的,需分别制图。

2、改变经营范围需调减区域的,应提交以下文字材料:

(1)调减区域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纸质)

用以说明调减区域必要性的批复文件、规划文本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调减区域的影响评估报告(原件,2份,纸质)

内容包括调减区域造成的动植物资源和景观景物的损失情况,以及对森林公园的生物多样性、区域完整性和风景资源质量的影响评价,同时附5张以上调减区域的现状照片。

(3)图纸资料(原件,2份,纸质,同时提供电子版)

①森林公园与拟调减区域的位置关系图

需在本县(市、区)交通地图上制作,对拟改变经营范围的森林公园、拟调减区域的位置关系进行标注。

②拟调减区域的森林风景资源现状图

需在地形图上制作,对拟调减区域内各类主要的森林风景资源的名称、位置进行标注。

拟调减区域由多个独立区域组成的,需分别制图。

③森林公园调减区域后的森林资源现状图。

需在本县(区)森林资源现状图上制作,对调减区域后森林公园的位置和范围进行圈注。

④森林公园调减区域后的森林风景资源现状图

需在地形图上制作,对调减区域后森林公园内各类主要的森林风景资源的名称、位置进行标注。

3、改变经营范围需同时新增和调减区域的,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应按上述要求综合提供。

2、改变经营范围的理由、改变经营范围对森林公园的影响,以及改变经营范围后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区域位置、规划面积、林地面积和森林覆盖率;

3、是否对拟改变经营范围国家级森林公园进行了书面及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4、拟改变经营范围国家级森林公园是否符合审批条件,以及是否同意该国家级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

申请材料需进行补正或改变经营范围方案发生变动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向国家林业局另行提交补充意见。

四、国家级森林公园变更隶属关系的申请材料及要求

2

1、拟变更隶属关系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时间、文号、规划面积,以及设立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概况;

2、变更隶属关系的理由,以及拟变更后的隶属关系情况;

3、变更隶属关系对森林公园行业管理以及森林公园建设、保护、管理的影响;

5、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电话和通讯地址。

1、用以说明变更隶属关系必要性的文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拟变更隶属关系后的上级部门名称、职责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原隶属的上级部门对变更隶属关系的书面意见原件。

2、变更隶属关系的理由,以及变更后的隶属关系情况;

3、是否对拟变更隶属关系国家级森林公园进行了书面或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4、拟变更隶属关系国家级森林公园是否符合审批条件,变更隶属关系是否影响行业管理和森林公园建设发展,以及是否同意该国家级森林公园变更隶属关系。

五、国家级森林公园变更名称(或面积)审批的申请材料及要求

申请材料内容要求

1、拟变更名称(或面积)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时间、文号、规划面积,以及设立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概况;

2、变更公园名称(或面积)的理由,以及变更后的公园名称或公园面积(不涉及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和被许可人的变动);

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变更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变更公园名称。

用以说明变更名称理由的相关材料。

2、变更公园面积。

用以说明变更面积理由的相关材料、权属证明或权威机构勘察资料等。

2、变更公园名称(或面积)的理由,以及变更后的公园名称或公园面积;

3、是否对拟变更名称(或面积)国家级森林公园进行了书面或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4、是否同意该国家级森林公园变更名称(或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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