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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监督人员是指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学历,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中从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2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四)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书;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并对考核合格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每3年进行1次复核和岗位考核。

各市每年对本辖区内的监督人员进行至少1次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情况;

(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条件符合情况;

(三)工程监督档案建立情况;

(四)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履行情况;

(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监督人员条件符合情况;

(四)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条件;

(二)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因严重失职,导致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影响恶劣的。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监督人员条件;

(二)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因监督失职,所监督的工程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标准或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六)其它失职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对考核合格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颁发统一格式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资格证书和监督人员考核证书。

对考核不合格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责令限期培训后,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应当调离监督工作岗位。

属严重监督失职或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监督内容及程序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材料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采用复印、录像、拍照、录音等方式,如实记录安全监督抽查情况;

(七)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第十九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概况(见附件1);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见附件1);

(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见附件2、3);

(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相关资料;

(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见附件4);

(六)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及地下设施情况表(见附件5)、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施工项目应急预案。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资料的完整有效情况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见附件6),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见附件7)。

第二十一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书》(见附件8),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一般工程项目在基础施工、主体施工、装饰装修施工阶段,每个阶段的日常监督抽查不少于1次,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1年发生过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二十二条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会议,提出施工安全监督要求,留存影像资料(见附件9)。

参加会议的人员由监督机构相关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他责任主体(分包单位的安全负责人)的相关人员组成。

施工安全监督交底的主要内容为:

(一)监督机构的职责权力、监督检查的主要要求、监督管理工作程序等;

(二)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履行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所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及特点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

交底会议后,各方责任主体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见附件4)。

第二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

监督人员应当在抽查前了解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第二十四条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施工安全监督现场抽查程序和内容:

(一)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

(二)查阅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

(三)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确定抽查部位、重点环节等范围和内容;

(四)抽查施工现场及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五)反馈监督抽查情况和意见。

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五条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

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限期整改通知书》(见附件10),责令限期整改;

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停工整改通知书》(附件11),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见附件12),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对报告的完整有效情况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

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恢复施工通知书》(见附件13)。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的,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结束后形成监督记录(见附件14)并整理归档。

监督记录包括抽查时间、范围、部位、内容、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见附件15),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见附件16)。

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见附件17),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见附件18),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见附件19),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见附件20),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第三十一条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3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记入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制作统一的监督文书,并对监督文书进行统一编号,加盖监督机构公章。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或整改不达标、整改期间未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五)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六)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河北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制

说明

1.建设单位应通过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按要求填报本表、上传相关材料并打印。

2.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时,所提交的资料须装订成册。

3.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建质〔2008〕91号文件要求的类别和数量填写。

4.建设单位应如实逐项填写本表,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名称应填写全称并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此表一式5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1份,安监机构2份。

6.安监机构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建设单位发放《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备案资料并说明理由。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结构形式

建筑面积

地下面积

层数

地下层数

基坑深度

建筑高度

造价

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编号

计划施工工期

项目预控安全生产目标

省级()市级()合格()

建设单位

(章)

年月日

资质等级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开发单位资质证书编号

建设单位安全保证体系

职务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专业

安全培训情况

项目

负责人

现场

施工单位

安全生产

许可证编号

项目经理

企业技术

企业联系电话

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人员名单

职称

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编号

技术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监理单位

联系人

资格证书号

项目总监

监理

工程师

分包单位

年月日

法人

代表

资质

证书号

性别

年龄

技术

专职

安全员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安监机构意见:

(公章)

注:

此表一式5份。

附件2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结构类型∕层数∕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

分部分项工程

内容

预计实施

起止时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槽)

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

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大模、飞模等工程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

搭设跨度10m及以上;

施工总载荷10KN/㎡及以上;

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

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摸板支撑工程。

□承重支撑系统: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安装拆卸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搭设高度在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附着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悬挑脚手架工程

□吊篮脚手架工程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采用爆破拆除工程

七、其他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钢结构、网架、索模结构安装工程

□人工挖孔桩工程

□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预应力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措施(可另附页):

项目经理(签字):

施工单位(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监理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

填写说明

本项目所含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在以上栏目所列的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前的“□”内打上“√”,没有的应在“□”内打“×

附件3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结构类型∕层数∕建筑高度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

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载荷15KN/㎡及以上,集中线载荷20KN/m及以上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安装拆卸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安装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他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模结构安装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附件4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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