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文件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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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编制《山东省渤海环境保护规划》,配合国家做好《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编制工作。
围绕生态省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重点区域环境保护规划调研和重点流域、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调查研究。
编制《山东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方案》。
4、组织实施国家《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和《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省经贸委(省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1、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制定并组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年度工作方案,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执行情况。
完成淘汰落后水泥产能850万吨、焦炭产能16万吨。
2、落实超标准耗能加价办法和节能评估制度。
配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部门研究提出差别电价收费使用办法,实施差别电价制度。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
3、组织实施十大节能工程。
会同省科技厅组织实施三个“节能100项”。
会同省财政厅实施国家节能技改财政奖励项目和省级节能节水专项资金项目。
筛选一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引导金融机构投资节能改造。
4、加快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
全面落实《山东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重点实施循环经济“123”工程,大力支持循环经济十个重点行业发展,积极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指标体系。
5、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力争出台《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
抓好已审核企业验收,全省验收企业100家以上。
6、会同省统计局公布各市和千户企业能耗指标。
会同统计、质监等部门加强对重点企业的节能管理,组织节能培训,开展能源审计,完善能源计量、统计等管理工作。
7、加强节能管理体系建设,依法开展节能监察。
设立节能、清洁生产投诉举报电话。
8、提出《山东省节能条例》的修订意见,开展《山东省节能评估管理办法》立法调研。
会同省质监局组织实施节能标准,新制订一批节能标准。
9、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举办山东省第三届节能节水新技术新产品展洽会。
召开有关部门座谈研讨会,宣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0、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选2007年度省节能奖。
考核各市政府和重点企业2007年度节能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落实节能问责制度。
11、加快对共生、伴生矿及工业“三废”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促进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及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12、加快环保先进、适用技术产业化步伐,壮大环保装备制造业,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省教育厅:
1、把节约能源和可持续发展作为地方课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在高校、职业学校的教材中增加节能减排内容。
把节能减排教育纳入学生政治思想教育重要内容。
2、开展节约型学校创建活动,出台节约型学校考核标准。
发挥高校能源管理委员会、高校基建学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开展节能减排方面的经验交流、技术推广和督促检查工作。
省科技厅:
1、在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通过抓龙头,抓示范,抓突破,建立技术共享机制,推动节能减排科技工作。
2、组织实施“山东省十大可持续发展科技示范工程”,进行技术集成与攻关。
加快绿色城镇建设科技示范和污染物减排科技示范。
打造黄河三角洲生态产业群。
3、配合省经贸委,组织实施三个“节能100项”。
开展全民节能减排科技行动,推广500项实用节能减排技术。
省监察厅:
1、督促有关部门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考核各市政府和重点企业年度节能减排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2、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国家能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督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监管长效机制。
省财政厅:
1、会同省经贸委研究制定支持节能技术转化的财政政策,对企业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省级及以上水平的重大节能技改项目,给予奖励。
2、会同省经贸委研究制定支持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建设的财政政策,加大太阳能利用、燃料乙醇和生物质柴油等的财政扶持力度。
3、会同省经贸委研究制定支持工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财政政策,重点支持水泥等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4、会同省环保局研究支持污染减排的财政政策,进一步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二氧化硫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
5、会同省环保局按照《山东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要求,对污染减排任务完成较好和环境质量改善幅度较大的市予以奖励。
6、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支持节能减排监测、执法和标准体系建设的财政支持政策。
省人事厅:
1、继续把引进、吸收和推广节能技术作为引智工作的重点,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相关领域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支持力度。
实施全省节能减排示范引导性高级研修班计划项目。
2、利用中国山东第五届海内外高端人才交流暨技术项目洽谈会的时机,引进一批涉及节能技术、新能源利用等项目和高层次急需人才。
3、进一步整合现有资源,规范各级节能监管监察机构设置,建立健全节能、环保监管监察体制,加强节能管理体系建设。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2007年度省节能奖评审、2007年度省直机关节能降耗考核等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1、继续深入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和最低限价制度,遏制工业用地低成本扩张。
强化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管理,指导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年度工业用地出让计划。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拟定出让方案。
2、严肃查处违规供地,及时发现与查处违法用地。
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适当增加高新技术产业的供地比例。
3、规范矿业权审批,提高办矿准入门槛,适度控制矿产勘查开发总量。
对铁矿、煤矿、石膏、建筑石材等重点矿种,实行适度控制矿权审批总量和开采总量的政策。
4、做好《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制定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组织好世界地球日、土地日等宣传活动。
省建设厅:
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立法调研。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山东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监管意见》、《山东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意见》、《山东省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政策措施。
2、推行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全面“禁实”,大力发展节能立废的新型墙体材料。
3、完善节能建筑认定评审制度,确保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全面启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
积极推广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组织做好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
全面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搞好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试点。
及时查处严重违反墙改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纪工程。
4、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开展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评价考核,引导各城市加大对公交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在城市主干道开辟公交专用道,及时淘汰、更新或改造不符合国家节能要求的车辆。
把节能工作指标纳入公交企业的考核体系。
推进公交行业信息化,建立和完善公交智能调度体系。
5、督促各地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建设节电示范工程。
开展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程活动。
实施节电改造示范工程,积极推广半导体照明等节电产品,对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系统进行全面改造。
6、在污水处理厂设立远程监控装置,与环保部门做到信息共享。
会同省监察厅对省政府通报的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督查。
对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实行月调度和通报制度。
修订完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抓好沿海城市和旅游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
省交通厅:
1、研究制定公路机械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压路机能耗限额标准。
开展营业性车辆燃料消耗课题研究。
2、提高营运车辆实载率,合理调整营运车辆结构,引导节能、高效、环保车辆发展。
3、开展老旧船舶更新改造和淘汰工作,淘汰老旧船舶10艘(包括沿海和内河)。
推进新建造钢质船型标准化,新建船舶6艘。
组织实施营运车辆、船舶限额标准。
4、在港口企业开展老旧门机改造,推广使用场地照明高杆灯。
推广使用GPS卫星跟踪定位、行车记录仪等先进智能运输管理系统。
5、做好疏浚土、旧沥青和水泥路面混凝土再生循环利用,推广工业废料在交通建设中的应用,做好废油、氟利昂回收利用,建造垃圾回收、污(油)水处理转运站。
省信息产业厅:
1、研究制定《加快推进电子信息产业节能工作的指导意见》。
2、指导电子信息产业淘汰陈旧设备工艺,改造电子工业窑炉,提高热效率。
3、继续实施“三个一批”工程,加大对节能环保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应用的资金扶持力度。
支持浪潮集团华光光电子等企业的发展,加快全省半导体照明产业发展。
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强对全省千家重点耗能企业信息技术改造。
4、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利用各级政府网站,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宣传力度。
省水利厅:
1、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食品、煤炭、医药、机械等行业的用水定额。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有关节水标准。
加强用水计量,推广水资源实时监控体系及遥测遥控设施建设。
3、抓好21个县(市、区)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
省农业厅:
1、建设“农村清洁能源工程”。
新建农村户用沼气池45万户,新建大中型沼气工程40处,新推广太阳能热水器80万平方米。
扩大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区域,使济青高速公路沿线和济南机场周围的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左右,全省达到68%以上。
2、实施“万灯杀虫工程”。
建立40万亩果树、蔬菜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推广频振式杀虫灯等物理防治害虫技术,化学农药用量减少20%,产品品质达到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
推广应用杀虫灯3万盏,配合性诱剂、诱虫板,控制面积150万亩,控制区化学农药用量减少30%以上,节约农药1200吨。
3、继续搞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推广面积扩大到4000万亩,减少不合理施肥量15万吨,节本增效20亿元。
省海洋与渔业厅:
1、淘汰高能耗高排放的老旧柴油机、更换节能环保型船用柴油机370台,节约燃油5000吨。
推广使用渔船尾气制冷装置52台套,节约燃油500吨。
推广燃油添加剂,节约燃油。
2、组织召开渔船渔机节能现场会。
举办节能技术培训班。
组织编写渔船节能技术基础知识读本,印发给基层渔民群众学习。
3、在全省推广循环水、液态氧养殖技术面积75万平方米,节水4亿立方米,节电1亿千瓦时。
省外经贸厅:
1、限制加工贸易企业从事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附加值低的生产加工,禁止环保和能耗水平不达标或出现环境责任事故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2、禁止使用列入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开展加工贸易。
不予批准开展列入淘汰类落后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或外资项目。
不再批准使用限制类工艺技术、装备的新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3、推动山东与德国西门子公司节能环保设备技术合作。
引进德国、西班牙、荷兰、丹麦等国家风力发电设备技术,发展新能源产业。
省文化厅:
1、引导广大专业艺术创作人员创作反映节能减排和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新成绩的优秀文艺作品,展示全省节能减排工作新成果。
2、各级文化部门继续利用各种形式举办以节约型社会建设为主题的演出活动。
3、利用图书馆、文化馆(站)、文化广场活动、电影放映、网络技术等宣传平台,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
省卫生厅:
1、以节电、节油、节水、控制办公和医用耗材为重点,制定并实施机关节能计划。
2、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的检查。
3、改进医疗机构管理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医院。
省国税局:
1、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把节能减排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税收执法检查和征管基础检查的一项重点内容。
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查处和打击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偷税骗税行为。
2、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税收政策,建立健全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
3、开展培训,做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省地税局:
1、进一步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税收征管力度,加大社会综合治税力度。
2、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重新梳理有关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修订完善税收扶持政策。
省环保局:
1、编制实施《2008年山东省主要污染物减排年度计划》,把减排任务和责任分解到各市、县和重点污染源。
现役燃煤电厂发电机组脱硫项目投运1360.3万千瓦(其中包括保障奥运会空气质量提前建成的586万千瓦)。
2、加强对减排项目建设的调度督促,对列入年度污染减排计划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脱硫等重点减排项目实行每季度一通报,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和重点减排项目建设的企业和地区,实施“企业限批”和“区域限批”。
3、加强和规范减排项目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污染减排台账。
构建全省重点排污单位和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网络。
4、认真实施《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全省主要河流水质监测办法》、《全省17个设区城市建成区空气质量监管办法》,开展重点污染源和环境质量旬查,全面实施定期通报制度,巩固治污减排成果。
5、认真实施《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把好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关。
6、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山东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要求,给予全面完成污染减排任务及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地方实行“以奖代补”。
7、逐步开展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
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8、落实《环境统计季报制度》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季度报告制度》,为减排提供及时的信息支持。
省广电局:
1、在省电台、省电视台节能减排专栏节目中,反映全省各地和各行各业在节能减排方面取得的新经验和新做法,宣传典型。
2、利用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等活动,开展节能环保宣传,提高全社会节能环保意识。
3、组织省电台、省电视台按照要求曝光违反节能减排法律法规的事件和人物。
省体育局:
1、完善机关节能规章制度和节能实施措施,探索建立创建节约型机关的长效机制。
2、建设节约型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对各处室、单位建设节约型机关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3、对十一届全运会训练和比赛场(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行系统化节能设计综合评审和节能全过程监管,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
省统计局:
1、会同省经贸委等部门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为国家核定污染减排数据及时提供年度GDP、人口增长速度、全社会燃煤量等指标数据。
2、会同省经贸委等部门半年公布一次万元GDP耗能、万元GDP耗电、万元GDP取水、万元工业增加值耗能、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工业重复用水率等指标数据,进一步完善建设节约型社会统计公报制度。
3、会同省经贸委、省节能办联合发布2008年各季度全省千户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统计数据,加大对企业数据的审核力度,及时监测和反映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节能降耗成果。
4、督促企业加强能源统计基础工作。
重点巡查能源统计工作相对薄弱的企业,加大对这些企业上报数据的监测力度。
5、加强统计能力建设,实施能源统计持证上岗制度,加大对各级统计部门和重点企业能源统计人员的培训力度。
省林业局:
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山东省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2、继续深入推广木塑复合材料等林业节能技术和项目,加快工业化生产进程。
3、加强与科研机构的合作,加大木塑复合材料、生物质柴油等林业节能技术和新项目研究课题的开发力度。
省质监局:
1、建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指导企业建立和实施节能减排企业标准体系。
2、加强工业企业能源计量工作,组织开展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活动,并结合检查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3、推动节能、节水、节电、节材等多种自愿性产品认证。
加大能效标识产品、节能节水产品、能源计量产品等的监督抽查力度。
大力推动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4、加强节能检测实验室的证后监督,规范节能检测市场。
开展监督抽查、监督评审、能力验证等工作,提高节能检测实验室检测技术水平。
省安监局:
1、严把新建项目安全许可审批关。
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
2、加强机关节能降耗工作。
强化节约用电、节约用水措施,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从严控制会议和公务接待活动,严格财务报销制度,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省机关事务局:
1、会同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对省直单位2007年度节能降耗情况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实施奖励。
2、启动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首批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3、制定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管理“三大体系”:
能耗分项计量管理、统计数据信息管理、定额标准管理。
定期公布各部门、单位能耗情况。
4、开展能源短缺体验活动。
开展创建“节能环保办公区”活动。
省外办:
1、推动与国际友好城市在节能减排、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实质性交流合作。
与世界上更多科技发达、技术先进国家的城市结为友好省州关系。
2、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加强国际双边合作和多边合作,继续深入开展与日本、丹麦等国家的CDM项目合作。
3、组织承办好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主题的第四次六国友城领导人峰会。
组织好东北亚地方政府环保产业洽谈会。
跟踪、实施好青岛中日合作“生态示范城市”项目。
省法制办:
1、推进依法加强建筑节能管理的立法进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研究制定《山东省建筑节能条例》。
2、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研究制定《山东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3、推进清洁生产全面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研究制定《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4、规范和调整辐射污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研究制定《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5、加大依法促进水污染防治的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研究制定《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6、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研究制定《山东省机动车尾气控制管理办法》。
7、促进住宅建设领域节能降耗,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研究制定《住宅品质促进办法》。
8、加强和规范农村供水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研究制定《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9、推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研,研究制定《山东省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省物价局:
1、健全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落实各项油价补贴政策。
适当提高天然气气价水平,建立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继续推动城市供热由按面积计费逐步过渡到按热量计费。
继续加快推行引黄灌区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制度。
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制定水资源费超定额取水累进加价制度。
2、开展超耗能加价试点工作,建立超耗能企业定期公布制度,加强执行超标准耗能加价情况的调度监管,适时调整或扩大超标准耗能加价制度的实施范围。
完善脱硫电价政策。
扩大差别电价的实施范围。
区别小火电脱硫机组和非脱硫机组,分步将其上网电价分别降低到脱硫燃煤标杆上网电价和非脱硫燃煤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3、运用价格杠杆,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改革收费方式。
研究建立环境资源有偿取得制度,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建立交易平台。
适当提高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年底全省所有城市开征垃圾处理费,征收率到80%以上。
实施鼓励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的收费政策。
完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
4、会同有关部门对已建成并稳定运行的燃煤电厂脱硫机组落实电价优惠政策。
对利用余热、余压、垃圾进行生产的企业和直接抽取煤矿瓦斯、利用煤矸石发电、供热的企业,实行优惠价格政策。
综合制定垃圾焚烧企业发电、供热价格和垃圾焚烧费标准。
合理确定中水价格,实施支持性价格政策。
从价格政策上鼓励海水淡化。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1、与节能、环保部门建立信息传递与交流协作机制。
2、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金融机构支持节能减排与高新技术项目建设,控制对“两高”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信贷投放。
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
3、引导和支持节能环保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引导更多的企业直接从金融市场中获取所需资金。
省银监局:
1、督促全省银行业集中信贷资金落实“七个支持”:
一是支持做大做强服务业;
二是支持有偿还能力的电信、交通、供水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三是支持节能减排显著地区的企业和项目;
四是支持电力行业的上大压小;
五是支持成长型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六是支持得到国家和地方财税等政策性支持的企业和项目;
七是支持节能减排效果显著并得到国家主管部门表彰、推荐、鼓励的企业和项目。
2、督促全省银行业实行“七个禁止”:
一是禁止对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授信;
二是禁止对应获得而未获得环评审批的新建项目预先拨付资金;
三是禁止对完工后应获得而未获得竣工环评审批的项目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