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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工程范围涉及北十里长沟、金川河、玄武湖、内秦淮河及赛虹桥、河西北部和城东地区六大流域和地区。

工程内容包括污水主次干管及泵站工程、片区雨污分流工程、河道综合整治及引水补源工程三大分项工程。

上述工程需办理的相关手续等主要程序分述如下:

(1)六大流域雨污分流及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程序

图1雨污分流及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主要程序示意图

(2)污水主次干管及泵站工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城建集团

市住建委批复同意项目实施通知书

市城建集团转发项目实施通知书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报市城建集团

市城建集团转发市住建委批复的初设和概算

竣工验收

决算报市城建集团

市城建集团向市住建委转报决算

市城建集团向市住建委转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市城建集团向市住建委转报初设和概算

市住建委批复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

市住建委、财政局批复决算

市城建集团转发决算批复

图2污水主次干管及泵站工程建设主要程序示意图

(3)片区居民小区和企事业单位雨污分流工程

决算报市住建委

图3片区居民小区和企事业单位雨污分流工程建设主要程序示意图

(4)街巷污水管道工程

街巷污水管道工程建设主要程序见图2

(5)河道整治及引水补源工程

河道整治及引水补源工程建设主要程序见图2。

1.3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南京市主城226.85km2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的实施范围。

主城以外其他地区的雨污分流工程可参照执行。

1.4工程目标

建设和完善主城范围内的污水主次干管、住宅小区及企事业单位内的污水支管,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并结合其他工程措施,使主城范围内主要水体断面水质指标近期达到功能性水体水质要求,远期逐步恢复至地表水Ⅳ类以上水质。

雨污分流工程所涉及的主次干道、街巷、片区内,经清疏检查验算不达标的雨水管,应按城市排涝标准同步设计同步改造。

第二章术语、符号

2.1术语

2.1.1排水系统

用于雨、污水收集、输送及处理的设施总称。

2.1.2排水体制

区域内收集和输送城镇污水和雨水的方式,分为合流制和分流制。

2.1.3雨污合流

用同一管渠系统收集和输送城镇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2.1.4雨污分流

用不同管、渠系统分别收集和输送城镇各种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2.1.5雨污错接

指将雨水接入污水系统,或将污水接入雨水系统或自然水体的现象。

2.1.6综合生活用水

居民日常生活及公共建筑和设施用水的总称。

2.1.7入渗地下水

通过管渠和附属构筑物破损处进入的地下水。

2.1.8污水

城镇中排放的各种污水和废水的统称,它由综合生活污水、阳台洗衣废水、工业废水和入渗地下水等组成。

2.1.9污水排放系数

污水排放量与用水量的比值。

2.1.10污水主次干管

《南京市主城污水主次干管规划》(南京市市政公用局)中明确界定为污水主次干管的所有污水管道。

2.1.11污水提升泵站

分流制排水系统中,用于抽送污水的泵站。

2.1.12化粪池

用于对生活污水分格沉淀,并对污泥进行厌氧消化的小型处理构筑物。

2.1.13污水出户管

从建筑物内至室外检查井的埋地排水横管段。

2.1.14初期雨水

指降雨初期一定时限内的雨水。

降雨初期,溶解了空气中的大量酸性气体、汽车尾气、工厂废气等污染性气体,降落地面后,又由于冲刷沥青油毡屋面、沥青混凝土道路、建筑工地等,使得初期雨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病原体、重金属、油脂、悬浮固体等污染物质。

2.1.15片区

相对独立的排水系统。

以道路、河流等现状分界线为边界,划分成若干区域,以便于分块逐项地调查,开展雨污分流改造工程。

2.1.16居住小区

 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1.17排水户

向水体或排水管道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2.1.18节点井和监测井

节点井是居住小区、企事业单位污水接入城市污水主次干管的连接井。

监测井是为了便于管道内污水水质监测而设置的检查井。

2.1.19CCTV

管道摄像检测系统。

2.2符号

Q——污水流量(m3/d);

n——人数(人);

q——综合生活用水定额(L/人·

d);

ψ——污水排放系数;

α——地下水渗入量。

第三章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和文件

3.0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3.0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3.0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9)

3.04《小型排水构筑物》(国家建筑标准设计04S519)

3.05《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07-2004)

3.06《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3.07《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3.08《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

3.09《给水排水工程钢筋砼水池结构设计规程》(CECS138-2002)

3.10《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局修)

3.11《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

3.12《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3.13《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3.14《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43-2010)

3.15《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16《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2004年)

3.17《江苏省建筑施工现场装配式轻钢结构活动板房技术规程》(DGJ32/J54)

3.18《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3.19《南京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宁政发〔2004〕268号)

3.20《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的通知》(宁公法字[2009]78号)

3.21《南京市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技术规定》

3.22《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警示围护标准图集》

3.2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专项整治标准》

3.24《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导则》

3.25《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南京市规划局)

3.26《南京市城市排水规划》(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3.27《南京市主城污水主次干管规划》(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第四章前期调查

4.1调查对象

道路、街巷排水系统,沿街建筑,居住小区和企事业单位。

4.2前期准备

4.2.1划分排水片区,确定片区雨污分流改造责任人。

4.2.2组建机构确定人员,明确责任人。

4.3调查内容

4.3.1居住小区、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

4.3.2排水片区划分。

4.3.3现状地下管线测量。

4.3.4片区排水系统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4.3.5片区内主要水体现状水质检测。

4.4调查成果

4.4.1居住小区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

4.4.2企事业单位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

4.4.3排水片区划分示意图。

4.4.4片区排水系统主要问题登记表见附件3。

4.5测量成果

测量成果应采用统一、规范的表达方式。

4.6水质监测成果

由国家认可的水质监测单位出具片区内水体现状水质检测报告书。

第五章工程设计

5.1设计程序

雨污分流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分项工程立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四个阶段。

编制深度及格式参见《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年)中相关规定及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

5.2设计原则

5.2.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及其他相关方面的规范及标准。

5.2.2依据相关规划,合理确定污水收集系统规模,做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5.2.3详尽调查现有地下各种管线,确保施工、运行和维护的安全。

5.2.4选择工艺先进、施工方便、开挖量小的施工工艺和方法,减少施工对城市环境造成的影响。

推行标准化设计和施工。

5.2.5污水主次干管设计应在相关规划指导下,统筹考虑上游道路周边地块污水的接入及与下游污水系统标高衔接的要求,强化污水管网的系统性。

5.2.6管材应综合比选,确保安全、适用、经济,便于运行管理,同时有利于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工期。

5.2.7尽可能利用现有的排水设施,降低工程造价。

5.2.8泵站选址和设计力求节省土地、减少土方量,节省投资及常年运行费用,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5.2.9建(构)筑物设计力求美观大方,简捷明快,与周边的建筑风格及环境相协调。

5.2.10结合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实现系统控制及管理。

5.3工程设计图

5.3.1总体布局图

宜采用1:

10000或1:

5000制图。

5.3.2道路及街巷设计平面图

1000、1:

500或1:

250制图,应附有地形图及综合地下管线图。

5.3.3片区设计平面图

250制图,应附有地形图及地下管线图。

5.4污水量计算

5.4.1居住小区污水量测算

(1)根据现状用水量测算

由自来水公司提供设计范围内的现状用水量数据,污水量按用水量的90%考虑,地下水渗入量按上述污水量的10%考虑,由此计算出污水总量。

(2)根据用水定额测算

用水定额法测算片区污水量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

Q——污水总量(m3/d);

n——人数(人);

q——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平均日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取280L/人·

d;

ψ——污水排放系数,取0.9;

α——地下水渗入量,取10%。

以用水定额进行初步计算后,以现状用水作为校核,并最终确定合理的污水量。

5.4.2污水主次干管污水量测算

结合最新《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各行政区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采用城市单位建设用地用水量指标进行测算。

城市单位建设用地用水量指标(最高日)

用地代号

用地名称

用水量指标(万m3/km2.d)

公共建筑

C

行政办公用地

0.85~0.50

0.50

商贸金融用地

旅馆、服务业用地

0.85~0.80

0.80

公共设施

体育、文化娱乐用地

1.20~0.50

教育用地、医疗用地

1.20~0.80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其他

W

仓储用地

0.20

T

对外交通用地

0.30

D

特殊用地

给水日变化系数采用1.1。

污水排放系数取0.8~0.9。

地下水渗入量取10%。

5.5现状设施利用

5.5.1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实施后,原则上现状截流管及截流泵站不再承担截流合流污水的功能,原合流截流泵站宜作为初期雨水的截流泵站。

5.5.2对现状截流管道进行清疏改造,以解决雨污分流改造时的过渡和远期初期雨水截流问题。

对于部分高程、管径满足要求的截流管道也可改造为污水管,同时应由CCTV检测,在确认满足功能要求的基础上,加以利用。

5.6污水主次干管工程设计

5.6.1充分考虑与远期服务范围的污水管道衔接,统筹街巷、片区污水管的设计,有利于工程的分期实施。

5.6.2与道路建设或改造同步进行,避免再次开挖。

对交通影响较大、地下现状管线较多、不具备开挖条件的主干道污水管采用顶管等施工方式,尽可能减小对周边环境和交通等的影响。

污水管道埋设原则上禁止采用“拉管”工艺;

采用顶管工艺施工的污水主次干管,管径原则上不小于1000mm;

若遇特殊情况,应充分论证,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5.6.3污水主次干管在满足理论计算污水量排放及管道不淤流速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管径。

5.6.4道路沿线根据具体情况须为片区预留污水支管,以方便其污水接入。

做好道路沿线建筑物污水源和污水性质的调查和污水收集设计工作,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预处理措施,污水收集由道路污水管道建设单位同步实施,确保实现雨污分流。

5.7片区内雨污分流改造设计

5.7.1按片区排水体制分类

(1)分流制系统,片区外城市道路和街巷下已有雨、污分流两条管道,内部为分流制,应对错接、混接的管道进行改造,使片区内的雨水、污水管分别与城市道路下的雨水、污水管道衔接。

(2)合流制系统,片区外城市道路和街巷下已有雨、污分流两条管道,内部为合流制,可将原有合流管改造为雨水管或污水管,新增建一套污水管或雨水管,以形成雨水、污水两套独立的管网系统,并分别与城市道路和街巷下的雨水、污水管道衔接。

片区外城市道路和街巷下仅有雨、污合流一条管道,应优先实施城市道路和街巷雨、污分流工程。

(3)必须对片区内原有合流管道进行流量核算和CCTV检测,在确认满足功能要求的基础上,方可对于原有合流管道加以利用。

5.7.2原则上暂时保留现有的化粪池等预处理装置,在雨污分流工程实施过程中同步进行化粪池清掏。

对餐饮业废水,因含油污及残剩食物,须进行必要的隔油池等预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道。

5.7.3居住小区内沿楼房前后紧靠楼房处新埋设污水管,用于接纳阳台洗衣机排水。

5.7.4为确保居住小区内污水瞬时集中排放的需要,在满足理论计算污水量排放及管道不淤流速的基础上,小区内部道路下污水管道适当增加管径。

新埋设的污水管道设计坡度不应小于规范中要求的最小设计坡度。

5.7.5每个片区内污水管网与城市道路下污水主次干管连接处及雨水管道入河排放口前专门设置监测井,明确标识,便于水质监测。

5.8管材、检查井及连接

5.8.1采用开挖工艺施工的污水管,根据不同地质、地下管线、交通、施工条件等因素,可选择经严格防腐适用污水的球墨铸铁管和优质HDPE等柔性管材。

采用顶管工艺施工的污水管,除穿越障碍物节点以外,管材采用钢筋混凝土管。

5.8.2HDPE等柔性管材应包括以下检测指标:

环刚度、环柔性、烘箱试验和冲击性能等;

涉及缠绕管还应检测缝的拉伸强度;

对弹性密封橡胶圈进场检测时应检测邵氏硬度、伸长率和拉伸强度等指标。

5.8.3对于管道及检查井,在设计中需要明确管道和检查井井室基础做法要求;

明确检查井盖质量和功能要求;

明确防止检查井周边沉陷措施,如设置承载板等。

城市道路车行道上的排水管道检查井,须采用承载能力D400及以上等级检查井盖。

5.8.4检查井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与施工,雨污水井盖应有明显区分标识。

5.8.5设计应明确污水管与检查井连接要求,检查井基础与管道基础之间应设置过渡区段,过渡区段长度不应小于1倍管径,且不宜小于1.0m;

直径较大的HDPE等柔性管材,管顶部宜考虑卸压或减压构件。

5.9沟槽回填及路面修复设计

为了保证管道的维修、检修便捷,并保护原有管道质量,原则上应根据《南京市城市道路道路主体整治提升标准》附录四中城市道路管线沟槽回填技术要求进行沟槽回填设计,在管道不具备碾压条件或不满足设计规范中的管道最小覆土要求时,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回填。

5.9.1为确保污水管道沟槽回填质量,减少施工扬尘和对交通的影响,污水管道回填要求:

(1)道路结构层部位采用40cm厚水泥稳定碎石和16cm厚沥青路面的方式;

(2)其它部位采用级配碎石和灌水泥浆、低压注水泥浆相结合的方式。

(3)柔性管材管腔采用低标号砼或者米砂掺水泥等材料回填密实。

(4)在达到设计强度前,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5.9.2城市道路拟出新整治路段、片区开放式道路路面视情况可结合沟槽处理整体罩面4cm沥青砼;

片区非开放式道路结构层部位采用20cm水泥稳定碎石和10cm沥青路面方式,也可结合沟槽处理路面整体罩面4cm沥青砼,其他部位采用级配碎石。

5.10片区雨污分流与主次干管的衔接

5.10.1应统筹考虑片区雨污分流与污水主次干管的衔接次序,明确设计、施工界线。

5.10.2道路及街巷下污水主次干管的支管应结合具体情况延伸出路幅外,并预留节点井(检查井)。

5.10.3片区雨污分流与污水主次干管为不同建设和设计单位时,各相关建设和设计单位应增强协作意识,综合考虑片区雨污水的接入位置。

5.10.4污水主次干管和片区雨污分流先行建设的,须预留节点井(检查井),各参建单位应做好节点井(检查井)位置、标高的现场交底工作,并留有文字记录。

5.11雨水管改造

雨污分流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雨水管道应同步进行核算、检测、清疏,影响排水功能或不能满足排水要求的雨水管道应同步改造和验收。

5.12建筑阳台排水改造

5.12.1阳台洗衣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系统。

5.12.2结合调查情况,改造建筑阳台排水系统,将建筑阳台洗衣污水接入污水管网系统。

5.12.3改造后的阳台污水出户管,应有水封措施,防止异味倒灌。

第六章工程施工管理与技术要求

6.1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应将工地围挡、工地运输、工地交通、工地搭临、建材堆放、工地对外影响等文明施工要求列入招标条件,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具体要求见附件5《南京市雨污分流工程施工现场文明管理办法》。

6.2见证考核

监理单位应对上述文明施工要求执行情况进行见证考核、动态检查,对未严格执行的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或停工令;

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市政监督站。

6.3监督管理

市政监督站加强监督检查,工程开工条件审查、硬件设施考核、工程标准化现场考核时要将现场执行情况列为重点检查内容,并与安全措施费用测定紧密挂钩;

未严格执行的一律不得申报优质工程、文明工地,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采取通报批评、约谈、亮红黄牌等方式,追究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相应责任。

6.4管理措施

6.4.1交通组织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编制交通组织方案,经交管部门批准后,由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6.4.2施工组织

施工单位应结合交通组织、周边环境、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审批后组织实施。

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明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包括平面布置、围挡管理、出入口管理、环境保护、措施费使用等内容。

6.4.3开工条件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宁公法字[2009]78号文《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的通知》组织审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

审查未合格的不得开工。

6.4.4信息发布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媒体公布开竣工日期、交通组织方案、文明施工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6.4.5社会评价

建设单位定期组织社会评价,通过交管部门、周边社区代表、新闻媒体等渠道了解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并将此作为评判文明施工状况、措施费用支付的依据之一。

6.4.6措施费用

(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约定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

(2)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标准的,应按比例核减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3)建设单位应执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制度,将文明施工测定手续作为结算依据。

6.5扬尘控制

6.5.1工地围挡

施工工地四周设置不低于1.8m高度的硬质围挡;

围挡下方设置0.2m高度的防溢座;

施工工地进出口应设置硬化道路。

6.5.2污水收集

施工场地内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出口处设置清洗槽和过滤网,施工及清洗车辆污水进入沉淀池,未经沉淀处理绝对不允许进入城市排水系统;

6.5.3带水作业

使用切割机切割道路路面、石材、砼等材料时,必须用水喷淋,防止扬尘产生。

6.5.4土方回填

雨污水管道开挖工程完工后在五日内完成土方回填,有特殊施工技术要求的在七日内完成土方回填,并恢复地面原状。

6.5.4其他措施

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物料应有遮盖;

施工现场淤泥应及时清运;

对开放的沟槽部位,应采用土工布覆盖或沥青砼临时封层;

无法封闭作业的施工场地,必须派人清扫路面,洒水降尘;

自卸车辆运输混合物料时,表面必须有覆盖物,防止沿途抛洒和扬尘。

6.6技术要求

6.6.1管线保护要求

雨污分流工程施工前应挖探沟,如遇不明管线,立即停工,查明管线性质和权属,采取必要的避让或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施工。

6.6.2顶管工艺要求

根据污水管道埋深、地质水文条件等相关影响因素,为加快顶管施工进度,确保顶管施工作业的安全,杜绝水土流失可能形成地下空洞的安全隐患,原则应采用泥水平衡或土压平衡等方法,并落实相应的环保、文明施工措施。

6.6.3污水接管要求

新建污水管接入已运行的污水主次干管检查井时,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方案,经监理审核、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实施时监理单位应旁站。

6.6.4材料检验要求

加强HDPE等柔性管材排水管道变形检验,沟槽回填至设计高程后,应在12h-24h内测量管道竖向直径变形量,并计算管道变形率。

当HDPE等柔性管材排水管道内径小于800mm时,管道的变形量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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