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主要内容遵循的原则是什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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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主要内容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中的原则:

  一、基本原则概述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刑事诉讼基原则也称“刑事诉讼之主义”。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刑事诉讼和其他性质的诉讼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等,我们称为一般原则。

另一类是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等,即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一些具体的制度或原则,由于只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某一阶段或仅适用于某一专门机关或诉讼参与人,解决具体的诉讼问题,因此不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

两审终审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等。

  (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可以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科学化。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还指导着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与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紧密相连的,是指导人们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任务的保证。

  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刑诉法第3条规定: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特别关注: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

  2、法律特别规定只针对侦查权,即除了公安机关以外,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侦查权;

  3、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等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程序法)、刑法(实体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诉法第5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在此前提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2、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其独立使检察权体现于检察系统的独立。

  3、法院上下级之间则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其独立使审判权在法院系统独立前提下,主要体现于审级独立。

  4、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

  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1、分工负责要求各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既不能互相替代,也不能互相推诿。

  2、互相配合要求公检法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与协作,共同完成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

违法“联合办案”或“提前介入”是违反该原则的。

  3、互相制约要求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各把关口,互相约束,防止发生错误和及时纠正错误,正确执行法律。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

分工负责是前提,配合与制约是正确执行法律的保障。

  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程序中,要结合具体程序加以掌握。

  2、本原则与“互相制约”的区别是,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单向的,而互相制约则是双向或者多向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结合辩护与代理一编掌握该原则。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该原则的基本含义为:

  

(1)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进行。

  2、该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1)废除了人民检察院原来曾长期拥有的以免予起诉为名义的定罪权,使定罪权由人民法院专门行使;

  

(2)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则称为“被告人”;

  (3)明确由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有义务提出证据,对被告人有罪承担证明责任。

  (4)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检察机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但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无罪推定。

  八、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的诉讼权利和人身悔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2、该原则的含义:

  

(1)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予以保护,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

  

(2)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

  (3)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保障,并不意味着诉讼参与人可以放弃其应承担的诉讼义务。

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也有权力要求诉讼参与人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否则,刑事诉讼就无法顺利进行。

  九、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刑诉法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对以上六种情形,公安司法机关应在不同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

  

(1)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

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2)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

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

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公安司法机关一经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即告结束。

在自诉案件中,法院应根据情形分别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或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终止审理的裁定,或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2、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2月16日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该《规则》第263条规定:

“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十、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了这一原则:

  

(1)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2)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国际法中有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内容。

  十一、刑事司法协助

  刑诉法第17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

  

(1)代为送达文书。

  

(2)代为调查取证。

  (3)移交证据。

  (4)通报诉讼结果。

  (5)扣押、移交赃款、赃物。

  (6)引渡。

  (7)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协助事宜。

  通过以上的资料,相信大家对刑事诉讼法主要内容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的问题,已经有了一个充分的了解。

可以看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制定的时候,需要遵循以上11个原则。

针对执法机关,办案部门,犯罪嫌疑人等都有着详细的规定。

所以说我国各项法律的出台,都是经过反复论证和研究的,是符合我国的国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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