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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施工图审查要点Word文档格式.docx

5、基础类型的确定及其构造是否安全、可靠、可行。

6、桩基的沉桩方法及终止成桩的条件是否安全和符合环保要求。

7、基桩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最小桩距规定,桩及桩基承台的构造是否合理、安全。

8、一个独立结构单元是否为同一基础型式,持力层是否在性质不同的地基土。

9、是否存在局部地下室;

地下室抗震等级的确定、地下室底板为板筏时的内力计算与配筋构造、后浇带的设置与构造是否符合规定。

三、多层及高层钢筋砼结构:

1、结构高度、高宽比是否符合适用条件。

2、框架、抗震墙的抗震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3、框架是否连续而不中断,是否存在不成榀“框架”;

框架——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周边是否设“端柱”。

4、房屋的转角处是否设柱(或墙)。

5、部分框架抗震墙结构的转换层、框支层和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顶板,其构造是否符合安全和抗震要求。

6、框架柱、框架梁、抗震墙的截面,配筋(含钢率、纵向钢筋间距、配箍率、箍筋间距及肢距)

柱的轴压比和节点构造是否符合规定。

7、短柱、超短柱的处理措施是否符合抗震要求。

8、选用的填充墙体材料是否合理,与主体结构的拉接是否可靠、安全。

9、填充墙内是否按要求设置构造柱和水平系梁。

四、砌体结构:

1、总高度和层数、房屋层高、房屋高宽比、抗震横墙间距、墙段。

2、构造柱的设置部位及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规定的最低要求。

3、圈梁的设置及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4、楼盖的设置及与墙的连接是否安全、可靠并形成整体性。

5、横墙较少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以及构造柱的设置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考虑。

6、墙体布置及洞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一个建筑单元应不少于50%的横墙对齐拉通或错位尺寸不宜大于300;

外纵墙门窗洞口宽度与开间尺寸之比,不宜大于55%,不应大于60%;

端开间不宜设落地窗(门),在房屋的中部不宜连续设两个以上的落地窗(门);

当房屋的外墙纵向刚度较弱时,应至少有一道内纵墙全长对齐贯满,在该内纵墙上不宜有较大洞口和较小墙肢。

端开间应设一道内纵墙,且不宜中断;

不应设转角窗(门)。

7、同一结构单元,楼板标高是否一致(如有错层时,错层高度不应大于450,且应在错层高度范围内设钢筋混凝土梁)。

8、构造柱不应作为主要受力构件而特意加大截面与配筋。

五、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

1、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及层高是否在规范限值内。

2、底部抗震墙的布置及抗震横墙最大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3、框剪层与其相邻的砌体层侧移刚度的比值是否在规定限值以内。

4、底部框架、底部砼抗震墙抗震等级的确定是否正确。

5、上部砖抗震墙下是否有框架梁、柱支托(不应采用底部大开间框架—抗震墙、上部小开间砌体结构)。

6、框架拖墙梁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7、同一结构单元是否为同一结构型式(不应采用所谓“框混”结构,即:

局部框架局部砖砌体,局部框架局部底框,部分底框部分砖砌体,纵向或外纵向为底框、而横向为砖砌体等)。

8、框架——抗震墙与砌体部分的构造是否符合框架——抗震墙结构与砌体结构的有关规定。

六、单层工业厂房:

1、单层砖(钢筋砼)柱厂房的适用条件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2、厂房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抗震要求。

3、屋盖支撑、柱间支撑的布置与构造是否安全、合理。

4、屋架(梁)、柱及柱脚的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5、主要结构构件(天窗架、屋架、排架柱、支撑)的选型与构造是否符合抗震要求。

6、纵、横向的内力分析及截面承载力验算是否正确。

七、结构计算:

1、结构计算内容是否完整,并经设计单位校审。

2、采用计算软件是否通过鉴定,并指明软件的名称、版本和编制单位。

3、初始信息和使用参数是否正确,对输出信息,超筋信息处理是否合理

4、主要计算结果(周期、位移、剪重比、轴压比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对薄弱层是否进行验算,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

6、地基承载力的确定和基础计算是否准确;

需做变形控制的地基基础是否进行地基沉降计算;

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是否进行承载力和变形验算。

7、基桩的极限承载力标准值的设计是否合理正确。

承台、承台梁的计算是否和理、安全。

8、砌体房屋中承重的小墙段和集中力作用处的局部承压是否满足强度及稳定要求;

对悬挑构件是否进行抗倾覆核算。

9、砌体结构应考虑风荷载作用时,是否将风荷载组合进行砌体强度验算。

10.体结构除进行整体结构内力分析外,是否对薄弱部位、控制截面用手算方法复核其承载力。

11.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内力分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2.对大跨度梁、长悬臂梁、其挠度、裂缝宽度是否符合规范。

八、校对要点:

1.桩位布置图:

抗拔桩40d,其余桩偏位;

说明;

沉降观测点;

地梁上GZ;

2.承台布置图:

地梁相交处设吊筋;

电梯底标高;

底层隔墙下应设地梁;

地梁上设GZ(a..楼梯间;

b.排窗下GZ;

c.建筑装是小柱)地梁宽度是否有特殊要求;

集水坑;

坡道;

柱涂阴影;

3.柱定位平面:

底层柱定位需考虑出屋面的关系,异形柱,柱箍筋慎用弯钩拉结。

4.承台地梁:

承台地梁的顶标高,底层排窗下加GZ时注意门洞位置是没有的。

5.结构平面:

楼层特殊标高(卫生间,配电间,小屋面,电梯机房);

排窗下窗台GZ及压顶;

板厚及配筋变化(挑出部分;

卫生间;

配电间;

绿化屋面;

较重的荷载;

电梯机房;

消防前室);

是否有高窗;

特殊节点做法是否标注;

雨蓬及相关构造及泄水孔;

女儿墙GZ及挑梁端部的GZ;

出屋面楼梯间的雨蓬;

管道井及尺寸;

详图索引关系;

空调板位置及与柱关系;

结构找坡;

上人屋面面层较厚;

板面高低差上筋断开;

下筋也断开;

高层转角处加GZ;

屋面梁高小于700照样加腰筋;

荷载排风机房(3.5),空调机房(5.0);

对称板筋必相等;

雨蓬的标高;

室内外高差时,梁边线为实线;

板筋:

长度,板厚不一致时,钢筋是否已断。

6.梁配筋平面图:

梁布置是否与板布置相同;

吊筋是否遗漏;

吊筋的大小;

电梯机房的吊钩及承重梁;

抗扭梁及配筋;

主次梁搁置关系;

梁遇楼梯间处标高是否一致;

梁平面图中注意板筋与梁筋的图层的区别,修改梁筋时注意通长筋。

7.楼梯图:

楼梯的梯梁与墙的位置;

楼梯间窗的位置与梁的关系;

底层梯梁标高;

电梯若为砖砌,注意需在门顶标高位置附加一道圈梁。

8.墙体做法:

电梯间及配电架,女儿墙实砌;

墙体荷载是否输入准确;

9.PK楼面荷载输入时应注意板面荷载为(板厚加0.05)。

10.注意:

300宽梁上翻后,墙体会突出50。

11.注意:

楼梯梁半平台位置与楼面梁不能拉通。

九、施工图设计违反“强制性条文”综述:

(一)“关于电力负荷应进行分级”问题:

1、设计文件应阐述建筑物建筑面积、高度、用途并确定其性质、防火类别及其中的电力负荷等级;

不应只笼统说明整个建筑物按某级负荷设计,而应对各电力负荷进行分级说明。

2、负荷分级错误,常见的有:

(1)对于高度24m以下,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的公共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规定其消防用电设备按二级负荷供电,设计人员没有查找相关规范也没有与建筑、给排水专业沟通,自认为是低层建筑,就盲目定为三级负荷;

(2)同一规范规定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L/S的工厂、仓库其消防用电负荷应为二级,却错误定为三级负荷;

(3)一、二级旅馆中厨房动力、冷库等属一级负荷,却按三级负荷设计;

(4)对高层一、二类建筑以50米高度的习惯来划定类别,而不注意其用途、性质,如对于高度为32米8层的医院,或每层面积超过1000m2、高度28米的综合楼属一类高层,其消防用电负荷应为一级却划定为二级等等。

(二)关于一级负荷供电电源问题:

1、“条文”规定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这一点设计人员一般都比较清楚,问题主要出在许多工程变配电所没有同步设计或“另行委托”,有的地区干脆规定所有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由供电部门设计,连高层建筑内部变电所,也只留出位置,这是一种不正常的做法,会潜在许多违反“条文”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设计者应对供电电源等级提出明确技术要求,若只做末端设计,致使被委托方盲目按常规系统设计,而不能满足负荷等级要求。

比较到位的做法可以给出供配电系统的主结线模式辅以运行方式说明,或以列表形式将各回路按负荷等级、供电要求分类。

2、对于一类高层建筑,当选用柴油发电机作为一级负荷的第二电源时,设计应明确要求柴油发电机设有自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才能满足“高规”对消防设计按一级电源供电的要求。

3、当一类高层建筑两个电源引自附近开闭所两条馈线时,应明确该开闭所上一级两路电源,来自两个不同发电厂或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

(三)关于“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误并列措施”问题:

1、设计文件应有防误并列措施的有关说明及图纸设计内容。

2、设计不应仅简单文字说明“应采取防误并列措施”,对一级负荷应特别注意表达柴油发电机的自启动条件,各主开关间的电气、机械联锁条件,以及主开关必须配置的附件,用钥匙开关做机械联锁的应给出相互之间的联锁关系等。

3、根据“条文”解释要求柴油发电机自启动信号应取自正常电源主开关的辅助接点,而不应仅取自高压侧进线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的失压信号。

(四)配电装置布置问题:

1、“条文”规定“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6m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违规多发生在变压器与低压柜组合布置(或其间虽有间距,但不足一个出口的宽度)的情况下,还有误认为该“条文”仅指低压配电装置,忽视了该“条文”同样适用10KV配电装置,在大工程高压柜较多面积紧张的情况下,常发生违规。

2、对于长条型的配电室,两台及以上大容量变压器与配电柜一字型组合布置,加上应急母线柜,其长度往往超过15m,屏后通道除两个出口外,尚应增设第三个出口。

(五)“关于强、弱电用房布置位置”问题:

设计人员一般会注意变配电房不要布置在厕所、浴室、盥洗室的直接下层,但还应注意到其他强弱电用房,如柴油发电机房,预留给供电部门的环网柜间、开闭所、通讯机房、电脑机房、消控中心、强、弱电配电小间均属有防潮要求的用房,同样不能布置在厨房、浴室、盥水室的直接下层。

另外近年来流行的单元式高层住宅,给建筑、电气两个专业带来一个难题,也就是“条文”GB50045-95(1997年版)第6.2.5条规定“楼梯间及防烟楼梯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电气强、弱电竖井间由于需要开设检修门,而不允许布置在这些部位,这就造成建筑专业“违规”,这个难题还有待电气专业配合建筑专业想出一个万全之策。

(六)“关于TN-C系统中,PEN线严禁接入开关设备”问题:

该“条文”违规多发生在TN-C-S系统的电源进户处理上,由于有的设计者对TN-C-S系统的概念不清,在进户开关选用4极的情况下,PEN线重复接地点取在开关后,至使PEN线接入开关设备,造成违反“条文”。

对于这个问题,经常还附带一个不符合相关专业规范的问题,即在住宅进楼电源开关采用4极漏电开关时,多线画法表达为将PEN线当成零线,接入开关N极并穿过漏电开关后,再重复接地,其结果不符合GB50054-95第4.4.17条规定“PE或PEN线严禁穿过漏电动作保护器中电流互感器的磁回路”,造成漏电开关误动作,正确的接法应将进线PEN线先接入PE接地端子(该端子与地网或MEB连接)完成重复接地后,PE与N线分开,N线再接入四级开关的N极。

用单线表示法,也应用文字明确表达在开关前重复接地。

(七)关于“装设漏电开关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

单相插座回路装设的漏电断路器,应采用双极(2P或P+N),住宅进楼总开关装设的防电气火灾漏电断路器,应采用4级(4P或3P+N),由于民用建筑中多为单相负荷,其三相负荷不可能完全平衡,N线属带电导线。

在不能确保N线为地电位情况下,断路器就必须将其与相线同时断开,以策安全。

配电系统图上应注明极数。

(八)关于高层民用建筑防火封堵问题:

设计说明应要求强、弱电竖井在设备安装完毕应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有的设计没有说明,或虽有说明,却说明不完整。

(九)“关于总等电位联结”问题:

设计文件不能只简单写“应做总等电位联结”,而应结合工程实际提出做法要求,接地平面也应表达到位。

按照国标图集97SD567“等电位联结安装”第7页做法,固然很好,但对于大工程,从总等电位端子箱(MEB)预埋镀锌扁钢到各联结对象,实际施工很难准确一次到位(因相关的设备位置不一定很确定)。

本人认为可在大工程的变电所或建筑物的电源进线箱处设“MEB”。

为可靠起见,“MEB”必须有两点与接地网连接。

可利用与“MEB”连通的地梁中主钢筋一般>

Φ16,互相可靠焊通引至各接地预埋块或钢筋抽头,其效果可视同国标,图集做法,这样可省工省料,且钢筋暗敷于砼基础梁内不易锈蚀,保证可靠。

MEB预留的端子可供邻近联结点引接或作备用。

这里还必须提醒的是,许多高层建筑暖通及给排水竖井也应预留总等电位联结点,同时兼供防雷接地用。

(十)关于防雷问题:

1、很多工程没有说明建筑物的防雷类别。

2、对可能介于第2类、第3类的防雷建筑物之间的工程,如大面积的多层公共建筑或商住楼等,应认真计算其“年预计雷击次数”依据计算结果和规范要求确定工程防雷类别,不应凭感觉随意地按三类防雷建筑设计,对单层建筑有的甚至不经计算就不做防雷设计,都可能造成“违规”。

3、“条文”要求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雷电波侵入措施,具体要求应根据规范中各类的防雷措施执行,有的工程采用低压架空进线,设计没有要求在入户处“装设避雷器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

采用铠装电缆(含静电、控制及其它系统电缆)进出线的,没有要求“进出线端将电缆金属外皮、钢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都属违反“条文”。

此外,尚应注意防高位雷电波侵入,对固定在屋面露天处的电气设备,如冷却塔电机、航空障碍灯、屋面上投光灯、正压风机、排气机等,其配电线路均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具体见GB50057-94第3.5.4条规定。

4、二类防雷建筑物防侧击雷措施设计中,有相当部分设计人员仍沿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的规定“在30米以上每三层做均压环……等”,而没有正确执行“条文”3.3.10条的规定。

特别是其中第四款即“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5、作为接闪器的屋面避雷网格,新旧规范规定不同,新规范即GB50057-94,如二类防雷建筑物规定为≤10×

10m或8×

12m,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15×

15m,设计时,应予注意。

(十一)关于电梯电源专用性问题:

1、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避免其它用电设备的干扰,“条文”强调了“电梯电源应专用,并应由建筑物配电间直接送至机房”,也就是该供电线路不应再带其它负荷。

有些工程的电梯电源配电箱配出正压风机、稳压泵、电梯机房照明、插座、电梯井道照明、航空障碍灯、排气风机等供电回路,既违反了“条文”第2.0.1条,也违反了“条文”第2.0.3条“机房照明电源与电梯电源分开”的规定。

同时不符合“高规”GB50045-95第9.1.3条中规定的“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的规定,也不符合GBJ50182-93中第2.0.9条关于“井道照明宜由机房照明回路获得”的规定。

按照“条文解释”“机房照明本应属于建筑物照明”所以设计可考虑在机房设照明箱,配电给机房照明、插座、井道照明等。

其电源高层建筑可从应急照明箱提供,多层建筑宜从楼电源箱配出回路。

2、有的设计将电梯电源箱置于机房深处,违反了“条文”2.0.5.3条关于“主开关的位置应能从机房入口处方便,迅速接近”。

3、设计应了解电梯最大负荷电流(设备厂家样本提供),正确选用主开关,特别应注意当采用刀熔开关时,其熔体电流应能躲过电梯频繁起动的尖峰电流。

采用空气开关应选择电动机型保护特性的开关。

有的设计选用照明保护特性的开关或熔断器的熔体按空气断路器长延时电流值选择都属违反“条文”2.0.5.1条的规定。

(十二)关于照度标准问题:

审查中发现违规的问题多出在办公建筑和阅览室等场所的照明,由于办公室、会议室的照明常一次设计到位,其照度标准又纳入“条文“,规定最低为100LX,但很多设计人员随意性太大,随便布置几盏荧光灯了事,远达不到100LX最低标准。

还有学校的图书馆中的阅览室照度也未达到“条文”规定的最低标准150LX。

顺便提及学校照明虽没有纳入“条文”,但对于学校的教室、电脑教室等场所照度标准都应达到相应规范的最低标准,应引起足够重视。

(十三)关于消防设计:

关于消防设计除“高规”、“低规”中规定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应设置的部位,以及需要设置疏散应急照明部位纳入“条文”外,其它内容比较少,所以违反“条文”的问题也相对少些,但违反相关专业规范的问题仍比较多,就不在此文中赘述。

现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是,2001年4月5日颁布,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年版第6.2.7条、6.3.3条、11.0.1条-11.0.5条均列为与电气专业相关的强制性条文。

这些“条文”的规定与同一规范87年版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相比较,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更严格更具体的规定。

由于这些“条文”是出现在水专业规范中,致使相当部分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未曾注意到,或理解执行不到位,成为近期违反“条文”的常见突出问题。

其主要表现为:

(1)没有实现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或兼作喷雾泵时,喷雾系统雨淋阀组压力开关),其动作信号直接用实线引至泵动力箱或消控中心联动柜连锁自动启动喷淋(雾)泵;

(2)没有实现消控中心对消防水池水位及屋面消防水箱消防水位的监视(注意是指高水位,即应保证消防的用水量);

(3)应实现消控中心对喷淋泵主、备用电源的监视;

(4)当作为喷雾泵时,没有实现在消控中心、水泵房,两地对其雨淋阀组的电磁阀的控制以及状态反馈;

(5)消防报警系统没有监视湿式报警阀进出口信号阀的状态。

这些内容设计涉及强电的水泵控制原理接线图,消防报警、联动系统图,消防平面布置图,应密切配合水专业做出设计,但很多设计单位在接到审查报告后,只发一个简单的文字修改通知书,是不能满足设计深度要求的。

上述问题提醒我们必须密切关注新发布的“强制性条文”的信息,同时不要忽视相关专业“条文”中与电气专业有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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