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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测量工作管理细则

铁路工程

测量工作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的测量工作,提高工程测量管理水平,明确各方职责,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铁路工程测量控制网是工程的一部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参建各方要认真依据国家和铁道部保密规定对工程测量控制网设施及资料进行管理。

第三条铁路工程施工测量技术依据

1.《高速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601-2009);

2.《精密工程测量规范》(GB/T15314-94);

3.《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2006);

4.《全球定位系统(GPS)铁路测量规程》(TB10054-97);

5.《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程》(GB/T18314-2001);

6.《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测量控制网管理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9]20号);

第二章测量工作职责分工

第四条建设单位职责

1.甲乙复线铁路公司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工程管理部负责测量工作日常管理。

负责组织对工程测量控制网设计方案审查和批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全线和控制测量工点的控制基桩进行交接和复测,对测设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平差,统一组织复测和验交,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基桩维护、资料保管和交接工作,协调建设过程中各参建单位的测量工作。

2.必要时筹备组可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本项目进行测量验收、抽检、复核和误差/粗差争议的核查,对重要工点和重要工程进行监测和观测,主持竣工测量和竣工交接工作。

第五条设计单位职责

1.按铁道部要求进行本线测量方案设计,提出测量精度标准和要求;

2.答复测量咨询意见;

3.按铁道部或筹备组审查意见修改设计;

4.按要求布设全线和控制测量工点控制基桩(CPI、CPⅡ和水准点);

5.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移交测量设计文件,现场点交控制基桩,内容如下;

⑴CPI、CPⅡ、水准点成果表及点之记。

⑵桩橛包括CPI、CPⅡ、水准点等。

⑶测量技术报告。

6.参加建设过程中工程测量误差/粗差的处置,并提出处置方案;

7.参加竣工测量和竣工交接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职责

1.按合同约定参加测量设计交底,点收设计移交测量基桩(CPI、CPⅡ和水准点),并对测量成果进行全面复测,做好施工期间的测量基桩(CPI、CPⅡ和水准点)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2.按本项目相关测量标准、规范进行施工控制测量和施工放样测量工作;

3.配合和接受测量监理工作,按监理要求提交相关测量资料;

4.配合筹备组委托的第三方测量机构在建设过程中对本线进行测量验收、抽检、复核,误差/粗差争议的核查,对重要工点和重点工程进行的监测和观测;

5.参加建设过程中工程测量误差/粗差的处置,并提出处置意见,按批准的处置方案进行相应的工程处置;

6.铺架施工单位负责按《高速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601-2009)要求测设CPⅢ,并负责施工期间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7.负责竣工测量和参加竣工交接工作。

并提供线路平、纵断面图;构筑物的竣工图;各种测量资料、桩橛,桩橛包括:

CPI点、CPII点、水准点、轨道基桩(CPⅢ)、沉降观测桩等。

第七条监理单位职责

1.依据监理合同和监理规范对测量工作进行监理,对复测成果报告进行审查;

2.配合筹备组委托的第三方测量机构在建设过程中对本线进行测量验收、抽检、复核及误差/粗差争议的核查;

3.主持建设过程中工程测量误差/粗差的处置,并提出处置意见。

测量粗差处置意见报筹备组批准后,按批准的处置方案对相应工程处置进行监理。

4.审核施工单位的竣工资料。

第三章测量工作基本要求

第八条全线的工程测量设计或方案由设计单位按铁道部规定提出,符合本线设计标准,满足建设需要,并为运营维护提供依据。

测量设计或方案有条件时应听取和吸纳咨询、施工、监理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 勘测设计测量工作由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按铁道部现行标准、规范和本线设计标准及要求由设计单位实施。

勘测设计控制测量网的布设应兼顾建设需要。

第十条 土建工程施工测量、构筑物变形测量、安装工程测量和竣工测量由工程施工单位按铁道部现行标准、规范在本线勘测设计控制测量网的基础上组织实施,监理单位监理。

第十一条 测量设计或方案及交接桩测量资料必须齐全,并附标桩示意图,标明各种标桩平面位置和标高,必要时附文字说明。

依照资料进行现场核对,检查清点标桩。

第十二条设计交接桩工作办理完毕后,必须履行手续,填写交接桩记录表,一式四份,筹备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交接桩记录表存入工程档案。

第十三条所有的控制测量和施工放样测量必须进行换手测量。

对工程项目的关键测量科目必须实行彻底换手测量,一般测量科目应实行同级换手测量。

彻底换手测量,须更换全部测量人员、仪器及计算资料;同级换手测量,须更换测量和计算人员。

第十四条测量工作必须做好原始记录,坚持复核签认制度,不得随意涂改和损坏,工程测量资料和测量成果资料妥善归档保管,装订成册。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配置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设备和仪器,设备和仪器能满足相应的精度要求。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须检查施工单位测量人员资格,测量仪器和设备的检定情况,审核施工单位的测量方案。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熟悉设计图纸,参加设计交底,对设计交接的原始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筹备组,协同设计单位研究解决。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写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施工测量的内外业资料进行检查,对其内外业成果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采取抽查或旁站的方法进行检查,必要时独立平行复测。

第二十条必须特别注意相邻标段搭接处测量结果及资料的符合性,筹备组组织相邻标段进行贯通测量和跨标段联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测量中采取行之有效的多级复核制度,完成交桩复测、控制测量、施工放样测量、竣工测量以及导线测量和水准点保护工作。

第四章交接桩和复测(含贯通测量)

第二十二条交接桩工作原则上由筹备组工程管理部(段落指挥部)主持,监理单位参加,在现场由勘测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直接进行交接桩工作。

第二十三条交接桩时,各主要标桩确保完整、稳固。

交桩后,施工单位立即组织测量人员进行复测,并及时埋设护桩,发现问题及时提交交桩单位研究解决。

第二十四条为确保测量工作顺利进行和方便施工,各级测量人员必须对标桩和护桩妥善保护。

所有测量标桩不得毁弃。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交桩的范围包括:

CPI点、CPII点、水准点。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交的测量成果资料包括:

CPI坐标成果表;CPII坐标成果表;水准点高程成果表及点之记。

第二十七条交桩时,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规范要求检查交桩数量、精度。

若重要桩位丢失不能满足施工测量要求,或影响施工需要移桩时,设计单位负责补桩(或移桩)补测并提供补测成果资料。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对设计单位移交的测量成果进行复测,复测结果在相关标准允许的范围时,由施工单位自行调整;超出允许范围时,及时向筹备组工程管理部(段落指挥部)和监理单位报告,联系设计单位进行复核调整并签认,否则不得作为施工依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在进行复测时,对全线的控制桩间的方向、交角、长度及水准点和中桩进行复测,并且必须与相邻标段闭合,平面控制桩覆盖相邻标段2个以上控制桩,高程与相邻标段闭合。

第三十条复测过程中由监理单位组织相邻施工单位对分界点进行确认,并在《复查报告》中记录。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复测工作完成后,及时编制完整的《复测报告》,报监理工程师复查,监理工程师根据复查结果编写《复查报告》,报筹备组确认并存档。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负责对复测后的测量控制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在施工前设置护桩,护桩宜固桩,并经常复核,检查其可靠性。

第三十三条根据施工需要移设或增设水准点时,其测量方法及精度要求符合《高速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601-2009)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线路横断面复测时,横断面的间距根据地形情况和控制土石方数量的需要而定,填挖零点断面必须测绘。

第三十五条施工取土坑、弃土场、施工便道和附属工程所占用的农田,进行实地调查测绘,并标记农田的类型及所属的乡或村分界线。

第三十六条施工所需拆迁的建筑物,进行实地测绘,并列表填写建筑物类别、数量及所属单位等。

建筑物的面积可用皮尺丈量。

第五章误差/粗差的报告与处置

第三十七条误差的报告制度和处置程序及办法:

1.施工单位在测量过程中定期将控制测量的误差报告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报告筹备组。

2.当误差在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时,由监理审核,按规定处置。

处置方法报筹备组核备。

第三十八条粗差的报告制度和处置程序及办法:

1.出现粗差时及时报监理单位并同时抄报筹备组工程管理部,由监理单位主持调查原因,其他相关单位必须予以积极配合。

2.发现粗差时使用其测量成果的工程必须立即停工,未查明原因不得继续复工。

3.当粗差调查有争议时,由筹备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对本线进行核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之处按照铁道部和南昌路局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甲乙复线铁路公司筹备组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甲乙复线铁路公司筹备组反馈,以便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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