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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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违纪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六)其它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第十条每学期内受到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
受到两次违纪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给予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年。
毕业年级学生—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半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有突出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第十二条受到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学生,必须参加俱乐部安排的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俱乐部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俱乐部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五条学生承担因违纪而造成的后果。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六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俱乐部秩序等行为,视其性质、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有反对或者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经教育承认错误,并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俱乐部、社会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张贴非法宣传标语、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组织张贴非法宣传标语、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带头或教唆罢课、罢餐、罢考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组织、传播邪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参与、组织、传播封建迷信活动的或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的,或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或成立非法组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有其他扰乱俱乐部、社会秩序,破坏俱乐部、社会安全稳定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机关处罚的,视其所受处罚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其情节、认错态度和伤害程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
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的,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根据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砸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的)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先动手打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5、持械打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动用刀、匕首、钝器等伤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1-2级处分。
(四)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但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引入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五)提供伪证者
在打架等违纪事件调查过程中,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假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兼有参与打架斗殴的加重处分。
(六)提供器械者
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结伙打架斗殴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打架斗殴事件已经终止,事后报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者
1、一次偷盗价值在1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一次偷盗价值超过100元不满5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3、一次偷盗价值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一次偷盗价值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二次以上偷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或有意为偷窃者提供作案工具,并成为作案条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结伙偷窃作案为首的,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8、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邮件(单)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4、5款相应各项给予处分;
9、拾捡他人财物后擅自使用或消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偷窃公章、证件、档案、保密文件等物品的,视其所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1、骗取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4、5、6、7款相应各项给予处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4、5、6、7款相应各项加重处分;
3、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三)抢夺公私财物者
1、哄抢或强抢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4、5、6、7款相应各项加重处分;
2、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
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一次或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
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有意购买、窝藏、销售赃物的,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非法经商、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介绍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组织或强迫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组织变相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再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赌博或变相赌博现场围观的,给予警告处分;
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工具的,为赌博放风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妨害俱乐部、社会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其它不文明行为的,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登陆色情网站、观看或收听淫秽制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制作、传播、出租、出售淫秽制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侵犯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有滋扰、猥亵异性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俱乐部期间初次发现饮酒的,给予警告处分;
再次发现饮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酒后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酒后有其他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九)破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在校内公共场所或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的,给予记过处分以上处分;
(十一)以各种方式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吸烟,在教学场所打闹、喧哗或有其他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与外国人交往中,有损国格、校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吸毒、贩毒、容留他人吸毒等一切涉毒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在媒体、网络或俱乐部、社会,损害俱乐部形象和声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伪造、涂改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补办)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七)有其他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无故或未经允许缺席教育教学活动的视为旷课,离校视为擅自离校,一学期内有旷课、擅自离校行为的,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18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累计3天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3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累计一周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旷课累计6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的,作退学处理;
拒不执行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影响俱乐部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上课期间,违反操作规程和教育教学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由此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扰乱教育教学、考试、生活、公共等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影响、阻碍教师及俱乐部工作人员(包括执行工作任务的学生干部和学生,下同)工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对教师及俱乐部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威胁,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对教师及俱乐部工作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殴打或打击报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不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按《沈体体育俱乐部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违反俱乐部安全、消防、用电管理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私自改动或破坏院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电器设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由此引起灾害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未经俱乐部允许,私自燃放烟花爆竹或在院内存放易燃、易爆品及其它危险物品(如管制刀具、仿真枪或有杀伤性器具等)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
造成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俱乐部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利用国际互联网或校园网查阅、复制、制作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非法获取单位或个人网络用户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盗用单位或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规定中类似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
第四章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俱乐部办公室讨论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俱乐部党政班子会议批准、备案;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办公室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经俱乐部党政班子会议批准,报沈阳市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应听取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表达。
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口头陈述和申辩要做好笔录,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违纪学生在处分前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俱乐部同意后按本办法关于听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二)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辅导员填写《沈体体育俱乐部违纪学生纪律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将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证据等相关材料上报俱乐部。
(三)学生违纪处分,由俱乐部出具处分决定书。
(四)处分决定书由指定的送交人(一般为辅导员)送交违纪学生本人,另需两人(一般分为学生干部)到场作证,受处分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书送交回证上签字。
(五)如受处分学生拒绝在回证上签字或无理取闹,送交人在送交回证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送交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受处分学生寝室,即视为已送交。
(六)处分决定书直接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而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已到俱乐部的,送交人可将处分决定书送交给学生家长或其年长直系亲属,并在送交回证上签字。
(七)受处分学生家庭不在本埠、而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未到俱乐部的,可以用邮寄方式送交,送交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八)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用上述方式无法送交的,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交。
第五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俱乐部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受理申诉部门俱乐部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三十四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俱乐部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俱乐部办公室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三十六条专门的申诉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一般由俱乐部领导、办公室主任、俱乐部干事、辅导员等组成,也可吸收相关人员参加。
第三十七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时,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调查;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本办法关于听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
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以俱乐部名义发布,为俱乐部的最终决定;
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俱乐部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本人签收;
申诉人的家长、亲属或代理人签收;
按申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四十条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十一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申诉委员会根据违纪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在实施听证前应征得违纪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四十三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四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四十五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四十六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四十七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四十八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九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主持写出听证报告。
第五十条对俱乐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俱乐部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沈阳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一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俱乐部或沈阳市教育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对学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是学生在俱乐部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应真实完整地归入俱乐部档案。
其中,学生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登记表、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等级数字。
第五十四条俱乐部借读、培训班等学生违纪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沈体体育俱乐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俱乐部有关学生违纪处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其它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沈体体育俱乐部违纪学生纪律处分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级
班级
给予处分
身份证号
处分文号
违法、违规、违纪事实
本人签字:
年月日
适用处分理由依据
沈体体育俱乐部
办公室意见
沈体体育俱乐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