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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㈡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地方政府、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委托的研究开发和检测任务,创造条件争取各种认证资格,积极为企业提供研发、检测和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

  

㈢培养、聚集相关专业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省企业、行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㈣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青海省科技厅是工程中心建设和管理的主要机构。

省科技厅将会同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其区域共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相关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归口管理工程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㈠省科技厅

1、负责制定全省工程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编制工程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

3、负责编制年度汇总决算;

4、负责制定工程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

5、负责组织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6、负责向科技部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㈡省发改委

1、参与全省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组织论证、审批、验收及监督等工作;

2、负责全省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工作,向国家发改委推荐国地联合工程研究中心。

㈢省经委

1、参与全省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组织论证、审批、验收

及监督等工作;

2、负责全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向国家发改委推荐国

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㈣省财政厅

1、参与全省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组织论证、审批、验收及监督等工作;

2、监督、检查工程中心科技经费的管理、使用等情况。

㈤依托单位

1、负责拟建工程中心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2、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和配套经费的落实;

3、指导工程中心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章 立项与实施

第七条 凡符合组建省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在青海省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且研究开发机构主体设在青海省境内。

㈡依托单位有较强的经济能力,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过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或自主研发项目,获得过国家、省科技奖励;

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基础和成果转化经验,在组建过程中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能够保证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持续投入和提供后勤保障支持。

其中依托企业组建的,须为省内同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依托农业龙头企业组建的,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其中近三年企业销售收入年增长率10%以上,每年研发投入一般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4%,或不低于500万元。

(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有明确和相对稳定的研究开发方向,主要以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为主,着重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符合国家、我省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

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研究开发实力,在省内同行业或同领域中技术领先,在国内有一定影响。

(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具有若干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实践和项目管理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年龄不超过65岁,工程中心主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拥有一批较高水平的工艺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分析检测的技术人员;

有一定数量的熟练技术工人;

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试验设施、分析测试手段及工艺设备等。

其中,依托企业组建的,应由5名以上高级职称人员组成科研开发团队,拥有20人以上较高水平的工艺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分析检测的技术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的,科研人员须在20人以上,有2项以上国内领先水平、工程化前景良好的技术成果。

(五)有较为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依托单位组织体系完善,有发展规划和明确目标,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创新绩效显著,有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等管理制度。

申请单位领导层重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公共服务意识和科学化管理的能力,能为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高效”的运行机制,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

依托单位具有一定的资金匹配能力并作出相应承诺;

能够提供开放性服务。

(六)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场地、车间和基础设施,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农业领域工程中心实验室面积300平方米以上,试验基地100亩以上;

有部分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科研仪器设备总值300(农业领域100)万元以上。

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

(七)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承担并出色完成国家和省重大、重点科技任务。

近五年,承担1项以上国家科技计划项目、2-3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获得1项以上国家或省级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或获得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审定2个以上农业新品种。

年人均科研经费不少于5万元。

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技术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一般还应是本行业技术监督管理的归口单位,兼有产品检测、标准制订、成果推广、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服务等职能。

(八)具有明显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持续创新的能力,拥有可开发的技术和产品,符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适应市场需求。

 对申请承担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不作区分,一视同仁,公平竞争。

第八条 省科技厅每年根据确定的重点领域,编制下达年度的工程中心建设计划,并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会同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组织论证和审批。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由依托单位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省科技厅初审后,提出审查意见,会同省经委、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论证或评估,对通过论证或评估的单位,由依托单位在修改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填写项目计划任务书,并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后,省科技厅正式编制并下达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计划,启动实施。

计划任务书和科技项目合同是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执行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为克服青海省引才引智困难的局面,打破地域界限,鼓励已组建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外设立研发机构,定名为“青海省×

×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分中心”,围绕青海省优势资源,研发成果来青海进行转化和产业化,努力打造全国科技人才为青海服务的新局面。

在省外设立分中心须由依托单位控股,是青海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派出机构,且已稳定运行一年以上;

采取相对灵活的管理体制,可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二级法人实体;

鼓励依托省外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建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中心。

第十条 对有产学研基础并以项目股份制共同组建的工程

中心项目、依托单位先期组织培育并初见成效的工程中心项目、进入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工程中心项目,将优先予以支持。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省科技厅根据每年的科技工作需要和工程中心的建设计划在科技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予以支持,以科技项目合同的形式下达经费计划。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对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并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可行性方案、计划任务书要求开支,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出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工程中心。

对采取股份制建立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拨款资助部分形成的收益转移原则上由各出资共同承建单位按股权比例分享。

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的收益,补充用作建设,工程中心建成验收后的收益,应用于仪器设备的添置,开展工程技术研究工作等。

 

第十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主要用于购置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必要的技术及软件,不得用于基建支出。

新添置的有关仪器、设备、计算机及高价软件等,按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依法管理,经费使用情况由依托单位编报年度决算表,报省科技厅,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工程中心建成运行后采取独立建制的管理体制,一般应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二级法人实体,并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工作方式。

经过一年以上运行良好,达到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标准的,可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原则上可成立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工程中心发展规划、计划的审定,监督、检查和审议财务预决算及其收益分配方案,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的关系,聘用或解聘中心主任等;

中心主任可由依托单位负责人兼任。

第十八条 原则上工程中心可设立工程技术委员会,一般为7-15人,由中心依托单位和国内科技界、企业界知名专家组成;

主要审议工程中心的规划、研究开发工作计划、项目,评价工程试验设计方案,帮助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等。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主任每年应召集中心的主要技术人员,收集对本行业、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的共性关键技术、新产品,或对本行业企业生产中急需解决的技术、升级换代产品等,提出若干研究开发或工程化项目计划,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确定每年应开展的研究、开发或工程化项目。

工程中心可署名直接向省科技厅申请相关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

固定人员应包括工程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

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成果来实施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

受让工程中心成果的企业,可派人参加中心的研究开发与工程化工作。

工程中心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并积极吸收有成就的留学回国、进修人员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与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科研机构、大学、科技型企业等创新主体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委支持工程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

协助邀请国内外专家、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从事研究和技术开发或联合开发。

工程中心应经常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活动,邀请本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省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和企业参加。

 第六章 验收与考评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间,其依托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将阶段性建设情况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报告。

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正在建设的工程中心依据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中的考核指标进行检查和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意见。

如发现未按计划任务书执行的,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停止经费核拨,整改无效的将取消立项,收回已拨建设经费。

  第二十三条 依托单位按计划任务书要求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撰写工程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填写《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统计表》。

项目经第三方审计后,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组织同行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据“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评价指标表”并结合“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统计表”进行现场验收或专题评估,并形成书面专家评估意见。

经验收或评估合格后,颁发“青海省×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铭牌。

  对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提前完成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可申请提前验收。

工程中心建设期间,根据市场变化确实需要调整计划任务书内容和进度的,依托单位必须提前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对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计划任务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将会同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取消其立项,采取必要措施收回所拨经费。

对有信誉不良记录的依托单位,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建成并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

工程中心每年十二月底前,务必将当年度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连同相关统计报表一式三份报省科技厅,并抄送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将依据“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评价指标表”,结合“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统计表”,组织考评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或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意见。

考评结果向社会公示。

经过考评,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滚动支持,并择优推荐申请组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对管理不善、作用发挥不好的责成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撤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青科发高新字[2009]173号)文件同时作废。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

1、新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审规程

2、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考核评价要求

3、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可行性论证报告(格式)

4、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

5、青海省科技项目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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