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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地重要入口应临接城乡道路、广场或空地;

  二、重要入口前道路通行宽度除不应不大于安全出口宽度总和外,且中、小型电影院不应不大于8m,大型不应不大于12m,特大型不应不大于15m;

  三、重要入口前集散空地,中、小型电影院应按每座0.2┫计,大型、特大型电影院除应满足此规定外,且深度不应不大于10m;

第2.0.2条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人行交通与车行交通、观众流线与内部路线(工艺及管理)明确便捷,互不干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一面临街电影院,中、小型至少应有另一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大型、特大型至少应有另两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其宽度均不应不大于3.5m;

第3.1.1条设计视点应取画面下缘中点。

池座第一排观众地面至设计视点高差不应不大于1.50m及不不不大于2.50m。

第3.1.3条最大视距尚宜控制在36m以内,最大值不应不不大于40m。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四、运动场地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

第2.3.3条风雨操场应离开教学区、接近室外运动场地布置。

第2.3.4条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他教学用房位置。

三、两排教室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不大于25m。

教室长边与运动场地间距不应不大于25m。

第3.1.2条教学用房平面,宜布置成外廊或单内廊形式。

第4.1.2条广播室窗宜面向操场布置。

第4.1.3条保健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健室窗宜为南向或东南向布置。

三、保健室应设洗手盆、水池和电源插座

第6.2.1条教学楼走道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

内廊不应不大于2100mm;

外廊不应不大于1800mm。

二、行政及教师办公用房不应不大于1500mm。

第6.2.3条外廊栏杆(或栏板)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第3.3.7条化学实验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宜设在一层;

其窗不适当为西向或西南向布置。

第3.3.8条物理实验室宜设仪器室、准备室、实验员室等附属用房。

第3.3.10条生物实验室宜设准备室、标本室、仪器室、模型室、实验员室等附属用房。

第3.3.11条生物实验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窗宜为南向或东南向布置。

二、实验室向阳面宜设立室外阳台和宽度不不大于350mm室内窗台。

七、生物标本室宜为北向布置,

第3.4.2条自然教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教室向阳面宜设立宽度不不大于350mm室内窗台。

六、教具仪器室应设门与教室相通。

第3.4.6条美术教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美术教室宜设北向采光,或设顶部采光。

三、教具贮存室宜与美术教室相通。

四、教室四角应各设一组电源插座,室内应设窗帘盒、银幕挂钩、挂镜线和水池。

第3.8.2条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平面宜布置为独立教学单元。

二、微机操作台宜采用平行于教室前墙或沿墙周边布置。

三、微机操作台先后排之间净距离和纵向走道净距离均不应不大于700mm。

第3.9.3条合班教室地面,容纳两个班可做平地面;

超过两个班应做坡地面或阶梯形地面。

第3.9.4条合班教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水平距离不适当不大于2500mm;

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水平距离不应不不大于18000mm。

第3.9.5条在计算坡地面或阶梯地面视线升高值时,设计视点应定在黑板底边;

隔排视线升高低宜为120mm;

先后排座位宜错位布置第3.9.6条当教室设立普通电影放映室时,放映孔底面标高与最后排座位地面标高高差不适当不大于1800mm;

最后排地面与顶棚或构造突出物距离不应不大于2200mm。

第3.9.7条放映白昼电影合班教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放映室净宽度宜为教室长度1/4~1/2。

第3.10.3条体育器材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体育器材室宜接近运动场,并宜与体育教师办公室和体育教师更衣室相邻布置。

二、体育器材室应设借物窗口和易于搬运运动器械出入口。

第3.11.2条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阅览室应设于环境安静并与教学用房联系以便位置。

二、教师阅览室与学生阅览室应分开设立。

第4.2.3条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

当学校运动场中心,距教学楼内近来厕所超过90m时,可设室外厕所,其面积宜按学生总人数15%计算。

二、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

6.3.5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高度不应不大于900mm。

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高度不应不大于1100mm。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第2.2.3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必要设立各班专用室外游戏场地。

每班游戏场地面积不应不大于60m2。

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用分隔办法。

二、应有全园共用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适当不大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第2.2.4条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禁止种植有毒、带刺植物。

第3.2.2条寄宿制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生活单元。

第3.2.3条单侧采光活动室,其进深不适当超过6.60m。

楼层活动室宜设立室外活动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日照。

第3.2.4条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

每个厕位平面尺寸为0.80m×

.070m,沟槽式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第3.2.7条音体活动室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

单独设立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第3.6.4条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

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不不大于1∶12。

第3.6.5条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不不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净距不应不不大于0.11m。

三、楼梯踏步高度不应不不大于0.15m,宽度不应不大于0.26m。

第3.7.4条阳台、屋顶平台护栏净高不应不大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不不大于0.11m。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耐火级别应分为三级,地下汽车库耐火级别应为一级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其她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

汽车库,修车库(一、二级)-所有建筑物(一、二级)=10

汽车库,修车库(一、二级)-所有建筑物(三级)=12

停车场-所有建筑物(一、二级)=6

停车场-所有建筑物(三级)=8

*高层汽车库与其她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长3m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

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防火分隔时,病房楼地下可设立汽车库。

为车库服务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立直通室外安全出口:

6.0.9汽车疏散坡道宽度不应不大于4m,双车道不适当不大于7m。

6.0.10两汽车疏散出口之间间距不应不大于10m;

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立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6.0.11停车场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停车场可设一种疏散出口。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

基地如有滑坡、洪水沉没或海潮侵袭也许时,应有安全防护办法

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规定留出空地或通路。

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最低日照规定。

第2.1.5条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车流量较多基地(涉及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都市道路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大中都市主干道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不大于70m;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过街人行道(涉及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沿线不应不大于5m;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沿不应不大于10m;

四、距公园、学校、小朋友及残疾人等建筑出入口不应不大于20m;

五、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都市道路连接;

第2.1.6条人员密集建筑基地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基地,

一、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都市道路,该都市道路应有足够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都市正常交通;

二、基地沿都市道路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拟定,并至少不不大于基地周长1/6;

三、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都市道路(涉及以通路连接)出口;

四、基地或建筑物重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都市重要干道交叉口;

五、建筑物重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空地,

四、依照噪声源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屏障作用等方面采用综合办法,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第3.2.1条基地内通路

一、基地内应设通路与都市道路相连接。

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边应留空地。

二、通路间距不适当不不大于160m。

三、长度超过35m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

供消防车使用回车场不应不大于12m×

12m,大型消防车回车场不应不大于15m×

15m。

第3.2.2条通路宽度

一、考虑机动车与自行车共用通路宽度不应不大于4m,双车道不应不大于7m。

二、消防车用通路宽度不应不大于3.50m。

三、人行通路宽度不应不大于1.50m。

第3.2.3条通路与建筑物间距

基地内车行路边沿至相邻有出入口建筑物外墙间距离不应不大于3m。

第3.3.1条地面和道路坡度

一、基地地面坡度不应不大于0.3%;

地面坡度不不大于8%时应提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第3.3.3条室内外地面

建筑物底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至少0.15m。

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最低处净高不应不大于2m。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净高不应不大于2m。

梯段净高不应不大于2.20m。

七、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适当不大于0.90m。

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0.50m长时,其高度不应不大于1m。

四、每个梯段踏步普通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第4.2.4条栏杆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立防护栏杆,栏杆高度不应不大于1.05m,高层建筑栏杆高度应再恰当提高,但不适当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第一具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不大于0.55m;

二、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距不应不大于0.70m;

三、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净距不应不大于1.25m;

四、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净距不应不大于1.80m;

五、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净距不应不大于0.65m;

六、并列小便器中心距离不应不大于0.65m;

七、单侧隔间至对面墙面净距及双侧隔间之间净距:

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不大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不大于1.30m;

八、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之净距:

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不大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不大于1.30m。

都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4.0.2用地自然坡度水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

用地自然坡度不不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

5.0.3挡土墙、护坡与建筑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内挡土墙与住宅建筑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规定;

2高度不不大于2m挡土墙和护坡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不大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不大于2m。

2挡土墙和护坡上、下缘距建筑2m,已可满足布设建筑物散水、排水沟及边沿种植槽宽度规定。

但上缘与建筑物距离还应涉及挡土墙顶厚度,种植槽应可种植乔木,至少应有1.2m以上宽度,故应保证3m。

1各专业规范都明确规定最小地面排水坡度为0.3%,

2为了便于组织用地高程至少比周边道路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防止用地成为“洼地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1.7高层建筑底边至少有一种长边或周边长度1/4且不大于一种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不不大于5.00m、进深不不大于4.00m裙房,且在此范畴内必要设有直通室外楼梯或直通楼梯间出口。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m)

高-高=13

高-裙,1,2级=9

裙-裙,1,2级=6

4.3.1高层建筑周边,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两个长边设立消防车道。

当高层建筑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立穿过高层建筑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人行通道,通道之间距离不适当超过80m。

4.3.2高层建筑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消防车道。

4.3.4消防车道宽度不应不大于4.00m。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不不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如下范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适当不大于15m×

大型消防车回车场不适当不大于18m×

18m。

4.3.6穿过高层建筑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不大于4.00m

4.3.7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立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树木、架空管线等。

8.3.1下列部位应设立独立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8.3.1.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采用自然排烟办法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前室。

8.3.4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种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立。

8.5.3下列状况之一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风管道应设防火阀:

8.5.3.1*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8.5.3.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8.5.3.3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水平管段上。

8.5.3.4穿越变形缝处两侧。

9.2.1高层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立应急照明:

9.2.1.1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场合。

9.2.4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

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顶部;

疏散走道批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如下墙面上。

走道疏散标志灯间距不应不不大于2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⑤托儿所、幼儿园及小朋友游乐厅等小朋友活动场合应独立建造。

当必要设立在其她建筑内时,宜设立独立出入口。

三、应设立防烟、排烟设施。

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第5.2.1条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

一二级/一、二级=6

一二级/三级=7

一二级/四级=9

三级/三级=8

三级/四级=10

四级/四级=1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人员密集公共场合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不大于3.00m。

第9.3.10条下列状况之一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送、回风管,应设防火阀;

一、送、回风总管穿过机房隔墙和楼板处;

二、通过贵重设备或火灾危险性大房间隔墙和楼板处送、回风管道;

三、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每层送、回风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交接处水平管段上。

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居住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要依法予以保护

(5)组团绿地设立应满足有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原则建筑日照阴影线范畴之外规定,并便于设立小朋友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8.0.5.1社区内重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

居住区内重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8.0.5.5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不不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履行自行车坡道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4.0.3 混凝土垫层强度级别不应低于C10;

混凝土垫层兼面层强度级别不应低于C15。

普通民用建筑中混凝土垫层最小厚度可采用50mm

6.0.24 建筑物四周应设立散水、排水明沟或散水带明沟。

散水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散水宽度,宜为600~1000mm;

当采用无组织排水时,散水宽度可按檐口线放出200~300mm

6.0.24.2 散水坡度可为3%~5%。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二、厕所应设前室,前室内宜设立洗手盆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5.2.2 进站广厅人口处应至少设一处以便残疾人使用坡道。

3.2.3.1旅客、车辆、行包和邮件流线避免交叉。

3.2.3.2进、出站旅客流线在平面或立体上分开。

5.5.2.1行包库位置宜接近旅客列车行李车处。

5.8.2服务员室应设在候车室或旅客站台附近

检票员室应设在进、出站检票口附近

在站房出口处应设补票室

6.1.4 当综合型站房中设有锅炉房、库房、食堂时,应设立运送燃料、货品、垃圾单独出入口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馆址应远离易燃、易爆场合,不应设在有污染腐蚀性气体源下风向;

2.馆址应选取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畅通、空气流通和环境安静地段;

馆区内建筑及道路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定

馆区建筑重要用房应具备良好朝向。

库区或库房入口处应设缓冲间

每个档案库应设两个独立出入口,且不适当采用串通或套间布置方式。

当档案库与其她用房同层布置且楼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通。

第4.3.2条缩微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朝向以北向为宜,避免朝西;

3.宜采用间接照明,阅览桌上应设局部照明

第4.4.3条缩微用房宜设于首层,应远离振源

1.静电复印室不应设于缩微用房和计算机房区域内

第4.4.6条中心控制室宜设在首层重要入口附近

第5.3.2条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不不大于0.50m,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第2.1.2条基地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交通以便,宜面临两条都市道路;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六、不应邻近少年小朋友活动密集场合

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晰,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恰当隔离。

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7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

如用地毗连时,必要分隔,另设出入口。

第2.2.6条病房先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规定,且不适当不大于12m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立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重要入口处,必要有机动车停靠平台及雨棚。

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不不大于1/10。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重要用房贴邻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不大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不大于0.28m,高度不应不不大于0.16m.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平台深度,不适当不大于2m.

第3.1.7条通行推床室内走道,净宽不应不大于2.10m;

有高差者必要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适当不不大于1/10。

一、病人使用厕所隔间平面尺寸,不应不大于1.10m×

1.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启动。

大便器旁应装置“助立拉手”。

3.1.14厕所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洗手盆。

四、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二、运用走道单侧候诊者,走道净宽不应不大于2.10m,两侧候诊者,净宽不应不大于2.70m。

第3.2.4条妇、产科和筹划生育

一、应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

二、妇科和产科检查室和厕所,应分别设立

第3.2.5条儿科

一、应自成一区,宜设在首层出入以便之处,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二、入口应设预检处、并宜设挂号处和配药处。

四、应设立仅供一病儿使用隔离诊查室,并宜有单独对外出口。

五、应分设普通厕所和隔离厕所。

第3.2.6条肠道科应自成一区,应设单独出入口、观测室、小化验室和厕所。

宜设专用挂号、收费、取药处和医护人员更衣换鞋处。

第3.2.7条处科换药室宜分无菌室和普通换药室。

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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