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电网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要点教学提纲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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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系统服务有关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福建电网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以下简称:
“运营系统”)可为系统使用方提供以下功能性服务:
1.提供电网运行、市场供需、交易计划和实际完成情况等市场信息。
2.通过系统直接参与系统提供方组织的电力交易。
3.通过系统参与交易计划的编制。
4.对交易结算情况进行核对,并进行交易电量结算。
二、系统提供方的服务承诺:
1.按照电力交易的实际需要以及相关规定,向系统使用方提供公开透明、良好的服务。
2.按照运营系统的使用条件,为系统使用方办理注册、退出手续。
3.按照运营系统使用指南规定的服务范围,向系统使用方提供相应的服务,方便运营系统的使用。
4.管理、维护运营系统,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根据电力交易的实际需要,不断完善运营系统。
三、系统使用方接受服务,基于:
1.按照《福建电网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闽电交易〔2009〕960号)(见附件),注册申请使用运营系统。
2.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规范参与电力交易,共同维护交易秩序。
3.按照运营系统要求提供注册及电力交易等有关信息,填写并提交附表1、2,并保证其正确性。
4.有申请数字证书的用户,请设专人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时更改注册密码,数字证书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四、双方有责任对运营系统的电力交易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确保电力交易的安全。
五、在出现以下情况时,系统提供方不承担责任。
1.系统使用方未正确运用系统而造成的损失。
2.如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发生,从而导致影响运营系统运行。
3.系统使用方遗失数字证书或遗忘注册密码时,在办理挂失前产生的后果。
六、如国家法律法规对本协议条款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七、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协议双方各持两份。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系统使用方办理退出手续之下一个工作日起终止。
系统提供方签字(盖章):
系统使用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电网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明确责任,提高运行维护时效性,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效支持和保障相关市场交易业务有序开展,依据国家电网交易〔2008〕280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和闽电信息〔2008〕964号《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业务应用系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系统是实现福建电网电力市场交易服务的技术平台,是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的技术手段,是为系统用户提供市场服务的支撑平台之一。
第三条系统是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SG186工程的主要应用之一,按公司信息系统建设、安全防护和运行维护要求,与公司其他业务应用一起实施,统一部署,统一运行维护。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直管电业局、相关二级供电局及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相关业务的发电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的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交易中心职责如下:
(一)负责系统建设和改造,制定系统功能规范,会同科技与信息中心制定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二)负责总体协调和处理系统应用过程中业务功能、业务管理方面的问题,规范统一业务流程及业务功能应用;
(三)负责系统的实用化工作,包括各模块功能应用、用户管理、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唯一性的确认;
(四)负责组织开展系统应用培训和专业技术交流;
(五)经公司授权,与市场主体签订系统使用协议。
第六条公司科技与信息中心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本系统有关的通用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负责系统的硬件采购、横向集成、纵向贯通等管理工作,并通过数据中心为系统提供横向数据;
(三)负责对系统运行中发生的跨部门(单位)的技术工作进行协调;
(四)会同交易中心对系统的硬件、网络的运行维护和数据备份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会同交易中心指定系统的运维机构。
第七条公司信息运维机构职责如下:
(一)负责系统硬件和网络的日常运行维护,包括系统软、硬件平台、网络等运行状态监控以及系统版本升级、故障(问题)记录和处理;
(二)负责系统数据的备份与恢复,安全策略和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软硬件平台的安全防护;
(三)协助完成系统开发及升级部署工作;
(四)对市场成员接入系统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五)按照公司交易中心、科技与信息中心要求,收集各类汇总资料。
第八条直管电业局、相关发电企业、相关二级供电局及其他市场主体责任如下:
(一)负责本单位应用工作,包括各模块功能应用、录入数据正确性确认等;
(二)负责本单位与系统配套的网络、桌面工作站、操作系统等软硬件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包括补丁更新、病毒防护、数字证书安装等);
(三)负责收集本单位应用中的系统技术与功能缺陷、新的业务需求、功能和性能改进意见,并及时报送公司交易中心;
(四)协助处理系统异常和故障;
(五)办理系统注册和变更手续,签订系统使用协议。
第三章用户管理
第九条公司本部、直管电业局、相关二级供电局、相关发电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需使用系统,应向公司交易中心提交注册申请,办理相关注册手续,经审核通过后获得系统相应的人员帐户。
第十条运营系统的注册流程:
(一)填写系统用户使用申请书和注册表,并由系统用户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确认并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公司交易中心;
(二)签订系统使用协议书;
(三)委托公司交易中心办理用户CFCA数字证书;
(四)通过帐号密码和CFCA数字证书登入系统运营系统,完善相关注册信息;
(五)完成注册,开始使用系统。
第十一条公司交易中心作为电力交易数字证书认证服务的证书受理和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数字证书管理相关规定受理各市场主体的数字认证证书申请材料,核实市场主体的人员身份信息。
交易中心委托国电信息中心办理数字认证证书,并负责数字认证证书的发放。
数字认证证书的费用由各市场主体在收到数字认证证书之日起的一个月内自行支付给生产厂家――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第十二条用户数字证书与系统用户信息一一对应,申请的系统使用人员人数决定了需要的数字证书USB密钥的数量。
第十三条系统用户遗失数字证书或遗忘注册密码,必须持本单位有效证明,向系统管理者提出申请,办理数字证书补办或注册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四条市场主体可设立以下角色:
(一)系统管理员:
负责市场主体的系统客户端运维,配合系统故障处理等;
负责收集本单位相关设备或技术信息的收集,通过系统进行相关数据的注册和修改。
(二)交易员:
负责代表市场成员参与竞争,进行相关运营数据、交易数据及统计数据的申报和查询;
负责完成与电力市场交易相关的各类合同和协议的管理;
(三)结算员:
负责在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结算抄见电量,对结算源数据和预结算结果进行校核,完成结算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系统用户在本单位内应设置1名系统管理员,至少设1名交易员或结算员,交易员和结算员可设为同1人,也可分别设置。
第十六条系统使用人员保持相对固定,并具备专用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报公司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系统用户必须妥善保管本单位的数字证书、注册密码。
数字证书的使用和存放要满足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特定权限的用户只能使用与其权限相符的界面和相应的功能;
不同市场人员,只能浏览和使用特定于其角色的界面及功能。
第十九条系统使用人员应经过上岗培训,并确认业务人员具备熟练使用系统的能力。
第二十条系统用户按照福建电网电力市场交易的有关规则通过系统参与市场交易业务,办理的交易运营所发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业务的有效凭证。
第四章应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系统应用管理由公司交易中心负责,由其根据相关的业务管理办法设立系统应用角色,分配各角色的权限,配置各项业务的处理流程及相应的功能模块。
第二十二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数据源,保证数据源的唯一性。
数据源责任部门(单位)应审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及时提供至数据中心。
第二十三条直管电业局、相关二级供电局、相关发电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应明确专人负责系统应用,并负责注册、交易、运营、结算等信息的录入和维护,确保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
直管电业局、相关二级供电局的科信部门应协助应用部门进行系统接入、通道贯通、终端安全防护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系统用户应按照系统相关说明和使用指南正确操作,避免出现操作不当而造成损失。
第二十五条在系统的安全性受到威胁时,公司交易中心可中止系统的使用,同时通知系统用户。
第二十六条其它业务应用经公司交易中心授权后,可通过数据中心使用系统相关数据。
第五章软硬件运行维护及故障问题处理
第二十七条根据系统运行维护需要,公司信息运维机构需做好以下系统日常维护工作:
(一)负责系统日常运行,监视系统运行环境及硬件平台和网络的运行状况;
(二)负责系统日常维护,进行系统常规检测,制定全量与增量的备份策略,需要时及时恢复系统;
(三)负责防火墙、入侵检测、病毒防护安全审计等安全防护策略的制定和日常维护。
分析运行安全情况,进行相关的系统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交易中心统一受理本级系统运行中发生的各类问题(故障),并及时记录、处理。
涉及系统应用的业务类问题由应用开发商处理;
涉及系统软、硬件运行错误、市场成员接入等非业务类问题,交由公司信息运维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由于网络、服务器软硬件平台等原因导致系统访问出现异常或运行中断故障时,公司信息运维机构应进行分析,并及时进行故障排除,为系统各项业务的连续性提供保障。
第六章需求变更
第三十条在系统应用过程中,公司本部、直管电业局、相关二级供电局、相关发电企业及其他各市场主体如有新增需求或需求变更,应向公司交易中心申请。
第三十一条公司交易中心会同科技与信息中心提交的需求变更进行分析和甄别后处理。
对涉及系统性的问题以及涉及三级电力市场协同运作的问题按规定上报国网公司总部信息化工作部和交易中心。
总部交易中心会同信息化工作部定期组织有关厂商对系统进行统一升级和完善。
对涉及业务实用化应用的问题由公司交易中心组织应用开发商进行改造完善。
第七章运行评价
第三十二条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电网公司总部信息化工作部会同交易中心对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运行成效进行检查、评价和考核。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执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