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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自觉维护承包权益,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接受建设单位违规肢解发包的工程及强行提供的价高质劣的建筑材料。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各项造价管理规定及各项取费标准的计价原则,不得高估冒算。

优良工程应特别约定优质优价。

第十二条坚持安全第一,确保工程质量,文明施工,不扰民,不污染环境,不侵害公共利益。

第三章外出施工人员职业操守

第十三条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自觉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和集团公司《员工纪律条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企业利益。

第十四条不得违反国家建筑业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十五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切实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利益。

第十六条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不得以卖标、买标、围标和串标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招投标或承揽工程,更不得泄漏公司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不得随意抬价、压价,不高估冒算损害业主利益,不随意压缩工期。

第十九条不得弄虚作假,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实事求是地做好各项台帐和技术签证。

第二十条不得转让、出借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不得让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执行业务。

自觉遵守证件年审和资格认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不得违背基建管理程序擅自开工、停工、复工,自觉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他人或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严格按图施工,按程序施工,做好工程变更的签证和记录。

第二十四条不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及设备用于工程,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

第二十五条不得违反安全施工操作规程,自觉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积极预防、排查一切不安全因素和行为,杜绝消防事故和各种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不得拖欠职工(民工)工资,并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四章驻外机构的组织设置及职员任用

第二十七条驻外机构根据生产经营规模,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机构设置、人员定编及岗位职能需报集团审批、备案。

第二十八条驻外机构的正职,由集团公司总经理聘任。

聘任的条件为:

1、应当具备股东身份,承认集团制定的年度各项工作考核目标。

2、有信誉、有市场、有资本、愿意加盟集团公司,并按规定履行有效的抵押、担保,获得准入资格的成建制施工队伍的负责人。

3、由集团公司在全公司范围内公开招聘。

驻外机构的副职由正职根据集团公司明确的职数和任职资格条件提名,报集团公司同意后聘任。

第二十九条驻外机构的其它职员,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机构设置和规定的保底定编人数,由驻外机构自行确定聘用办法,经集团公司批准后,由驻外机构根据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人员聘用和签约上岗手续,并按《劳动法》要求,落实相关人员的聘用手续。

落聘人员一律按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对各驻外机构的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制,委派到各驻外机构的财务负责人接受集团公司财务资产审计部和外施部的双重领导,代表集团公司对各驻外机构的财务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年终,集团公司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委派的财务负责人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轮换、增资晋职、处罚与奖励、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不合格者,予以撤换。

第三十一条拟成立的驻外机构要先行调研论证,坚持分公司设立的注册原则和条件。

第五章驻外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第三十二条驻外机构主要职责:

㈠认真执行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维护企业的信誉和权益,确保年度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根据“双向考核”的办法按时足额上缴集团管理费及员工社保金等费用。

㈡负责经营战略、目标和措施的制定。

㈢负责组织资格预审、投标报价、承揽建筑施工业务。

㈣负责施工队伍的预选和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对工程项目施工实行全程管理。

㈤负责承担与建设单位及联营、合作队伍所签定合同中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㈥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合同执行情况,以及对所属人员的管理、考核。

㈦负责所在地外部事务关系的协调处理,包括处理债权债务和经济纠纷。

㈧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依法纳税,按章缴纳各种规费。

㈨负责按集团公司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报送竣工工程的业绩资料。

第六章抵押承包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驻外机构经理应具备股东身份,不具备股东身份的,应实行现金抵押,及提供第三方经济责任担保,认可集团制定的年度各项工作考核目标,经外施部对其审查合格后,方可由集团聘任为所在驻外机构的承包经营责任人,与总经理签定年度承包经营目标责任合同。

第三十四条承包经营目标。

一、经济目标

㈠产值目标

根据上年度实际完成情况,结合在手工程情况确定。

㈡上缴管理费目标

实行“结合合同条件”和“确保利润基数”的双向考核办法,并贯彻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超过上缴管理费基数的按实增缴,低于上缴管理费基数的确保基数。

除经集团确定为硬性上缴的驻外机构以外,其它一律按下述办法考核。

1、结合合同条件

每签定一份合同,集团公司结合合同条件,按照结算总价确定管理费上缴比例。

具体标准为:

⑴、凡工程合同按规定、定额全额取费,不下浮让利的,上交集团公司利润不低于决算总额的8%;

下浮让利在工程总价5%以内的,上交集团公司利润不低于决算总额的6%;

下浮让利在10%以内的,上交集团公司利润不低于决算总额的4%;

下浮让利在15%以内的,上交集团公司利润不低于决算总额的2.5%;

下浮让利在15%以上的,上交集团公司利润不低于决算总额的1.5%。

其中下浮让利在5%以上至10%之间、10%以上至15%之间的,按各段的上交比例加权平均测定。

⑵、凡工程合同附加包干费、技术措施费、抢工费(含抢工奖)、优质工程奖的,按实收费用的20%上交集团。

⑶、凡甲供材料、设备纳入工程总造价的,可凭工程合同约定,以最终工程造价审定单和甲供材料单确定甲供材料、设备的价格,该部分一律按审定的材料、设备总额的0.5%上交集团公司利润。

⑷、单项劳务承包合同,一律按劳务合同额的2-2.5%上交集团公司利润。

⑸、机电设备安装、消防燃气、装修装饰、钢结构、土石方、地基与基础、市政建设、防水堵漏等专业工程合同,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另按造价的1.5-2%增缴利润。

⑹、对联营、合作的项目工程经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审查并经总经理室批准后,在执行上述计取利润标准的基础上,按最终结算总价加收1-2%利润。

⑺、上交集团利润的具体计取办法是:

结合合同条件,按当年已完成实物工程量计算。

凡跨年度工程,按各年度完成工程量分别计算各年度上交利润数。

⑻、各工程项目的最终上交利润,在建工程按形象进度考核,最终凭工程量决算审定单进行调整。

⑼、以上上交集团公司的利润标准中,不含各项目工程应负担的各项规费、行业管理费、各项应缴税金。

⑽、今后,集团公司如调整结合合同条件收取管理费的标准,则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2、确保基数

管理费基数年初由集团根据各驻外机构上年管理费实际上缴情况及在手工程情况确定。

上半年新设立的驻外机构管理费上缴基数为10-20万元,下半年新设立的驻外机构,管理费上缴基数为5-10万元。

⑴、集团公司对承包责任人实现的分公司利润,按2:

3:

5分配风险基金、发展基金和承包再分配资金。

风险基金缴至集团公司,承包期满经审计确认后风险基金返还承包责任人,发展基金用于驻外机构以丰补欠和再发展,并逐年滚动,承包再分配资金由承包责任人分配,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⑵、承包经营责任人必须依法经营,对所承建工程项目的税金和省、市行业管理费及相关规费应逐一上缴有关部门。

二、员工福利目标:

1、按月发放员工工资,如资金紧缺每月应发放基本生活费,工资性拖欠不得超过三个月。

2、承包经营责任人在发放员工工资时,必须按规定提取并缴足参保员工养老金等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在编员工的房水电费、工会经费等各类费用。

三、管理目标:

1、工期:

承包经营责任人在承包期内,必须确保所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按合同工期,保质保量按期竣工。

2、质量:

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实现合同质量标准,同时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质量目标和工程创优目标。

工程交验一次验收合格率达100%。

3、安全:

承包期内无因工重伤、无重大设备事故、无重大交通事故、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10‰以内(所在地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应要求施工队伍参保)。

4、文明施工:

现场文明施工确保达标,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文明施工指标。

5、合同履约:

承包人对所有工程合同严格履约,合同履约率达100%。

6、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杜绝刑事案件的发生,减少治安事故频率。

7、计划生育:

确保“五率”达标。

8、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按集团公司党委部署的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第三十五条承包经营责任人如不能按时足额上交集团管理费,集团公司则按承包经营责任人对公司的承诺(承包经营承诺书)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对欠交部分予以追收。

其它目标考核办法(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履约等)在年度承包经营目标责任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六条对工程质量创优实行严格奖惩,具体标准按苏**字[2007]36号通知精神执行。

今后,集团公司如调整工程创优的奖惩标准,则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管理费上缴要求:

当年四月十日之前上缴基数的20%,到七月十日之前上缴至50%,十月十日之前上缴至80%,次年元月十日前全部缴清。

结合合同条件当年应上缴管理费如高于基数,则从当年5月份起以实际完成工作量按比例上缴(基数部分已缴的可以抵冲);

但当年应缴的必须于次年元月十日前缴清。

对有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规定及时上缴管理费的分公司必需出具书面报告,经财务资产审计部和其他相关部室多堂会审,提出意见和建议后,报总经理室批准和集团订立还款协议后方可缓交,集团公司财务资产审计部按年利率10%加收应还欠款的利息,直至还款协议履行完毕。

第七章外出施工管理行为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所有市外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则:

㈠、工程合同签订前,一律实行会审会签制度。

合同申请会审单位必须先行自审后,再送集团公司外施部组织会审。

合同文本必须规范,集团公司拒审不规范合同。

㈡、工程合同送审前,申请会审单位应认真填写《埠外工程合同会审单》(详见附表1)并加盖申请会审单位的公章及负责人签名。

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招投标的全套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2、业主的资质资信资料;

3、工程量报价清单或预算书;

4、与合同相关的合同履行地有关地方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规定;

5、联营、合作单位的资质、资信、资料;

6、填报《分承包施工队伍资格准入审查表》(格式见附表2)

7、第三方经济责任担保书(格式见附表3)

8、会审小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㈢、工程合同会审时,申请会审单位的具体洽谈人员应到场答疑。

对于会审提出的修改意见,提请合同会审的单位应及时通报给合同对方,进行磋商修改。

㈣、工程合同会审通过,提请合同会审的单位必须与集团公司签订《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㈤、工程分包合同必须报外施部审查,集团市场发展部见证。

对未经审查、见证的,集团公司不予认可。

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单位负责人全额负责。

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正式签订后30日内,提请合同会审的单位应将合同原件和中标通知书各一份报送外施部备案。

逾期不报的,集团公司有权停止办理其相关业务。

㈦、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式签订后,六个月内仍未实施的,合同送审单位必须将已用印的合同悉数收回,交集团公司办公室封存。

不退回合同的,按原定上缴管理费标准收取管理费。

如因收回不及时或不全,被不法分子利用,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或信誉损失的,由合同送审单位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集团公司另将给予经济处罚。

㈧、严格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正式签定而先行组织进场施工。

违者,集团公司对其工程合同,予以拒签,因此而产生经济损失的,责任自负,同时集团公司将对其按该工程合同总价的5%予以经济处罚。

㈨、严格禁止用驻外机构的章印签订施工合同。

违者,除造成的经济损失,集团公司不予承担外,还将处以工程合同总价的5%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九条严禁将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三无”公司和个体队伍。

根据工程项目所选择的施工队伍需报送外施部、市场发展部审查。

经批准后,驻外机构除与联营合作队伍签订《联合经营协议书》,明确合作期限,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外。

联营合作队伍还需有一个社会法人实体作为第三方责任担保(注册资金不低于分包项目价款),同时以相应的现金、有效资产等进行抵押。

担保人要向我公司作出承诺:

因被担保人的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担保人承担连带经济赔偿的责任。

原则上不允许与社会自然人联营,特殊情况须报集团总经理室批准。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式签定后,需由联营、合作单位共同完成该项目时,驻外机构在联营合作队伍进场前,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其签订集团统一使用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文本。

合同中应包括分包范围、结算方法、工程款支付方法、双方责权利及管理费的收取比例等。

分包合同应经外施部审查合格,送集团公司市场发展部见证后,由外施部备案。

驻外机构与联营合作队伍应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合同价款的支付,坚持以发包方工程款到位数同比例分配作为约定。

工程竣工后,应扣留5%质保金至保修期满,业主方认可无质量问题,方可清付质保金。

第四十一条各驻外分公司对联营、合作队伍的管理要坚持实行“五统一”。

即统一以集团公司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注册,以集团公司×

分公司(×

项目部)名称挂牌施工;

统一以集团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施工合同;

统一财务管理。

凡以集团公司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由业主全部汇入驻外分公司银行帐户,由分公司控制资金流向及按与联营或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支付其相应款项;

统一工程结算;

统一施工管理,驻外分公司协助联营合作单位搞好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负责对工程形象进度计划、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现场等项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

各驻外机构有责任采取一切措施防止联营、合作队伍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的工资,确保民工工资直接发放到民工的手中。

第四十二条联营合作队伍在承建驻外机构的工程项目期间,是分包与总包的关系,各自的隶属关系、企业性质、法人资格不变,各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上交税利的渠道不变。

施工期间,因联营或分包单位原因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及一切经济损失由其自负,需要上报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驻外机构在每月25日前向外施部上,报当月《,市外项目工程过程控制动态管理情况汇总表》(详见附表7),每月20日前上报上月的财务报表。

每半年须上报书面小结,年终上报工作总结。

外施部会同集团公司的有关部门在适当时间对驻外机构进行工程审计、财务审计及离任审计和年度考核。

工程竣工后,分公司应对该工程做一次经济性小结,并报集团归档。

第四十四条驻外机构的财务总帐会计由集团公司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兼任。

财务会计人员业务上受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的指导和监督。

驻外机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财会人员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驻外机构不得设立帐外资金和小金库,所有的分配均应造表、入帐。

违反者,集团给予10万元/次经济处罚。

第四十五条各驻外机构所使用的结算发票、收款收据等空白凭证,须按序登记入册,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

存根联与作废票据应按顺序封存,不得短缺。

未经批准不准替外单位代开发票、收据、转借帐户。

年终将有关票据存根交财务部核对注销。

会计档案和经济业务上的一切原始资料,由财会人员负责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如财会人员工作变更,由外施部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

外施部每季度与各驻外机构核对一次往来。

由外施部将每季度的往来清单传真至各驻外机构,由驻外机构承包责任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如有疑问应及时办理核对手续,往来清单在七日内未签字回传的,视同已确认。

第四十六条驻外机构的银行帐户统一由集团财务部管理和开设(或授权开设),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设。

银行基本帐户必须到当地财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并只许开设一个帐户。

不得将银行帐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财务印鉴必须由两人分设保管,银行取现、转帐、汇款等业务,必须经驻外机构负责人和集团委派的财务负责人联签审批后办理。

擅自开设帐户的,集团给予通报批评外,另给予10万元经济处罚。

第四十七条驻外机构的资金,应按月编制资金开支计划,由驻外机构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联签批准后执行,并由财务负责人全权监督实施计划,若发生资金计划外开支、转移、抽逃等行为,直接由驻外机构经理、财务负责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驻外机构有权确定内部机构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有权根据岗位职责确定薪酬标准,年终根据工作实绩考核兑现;

有权对合同期满人员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意见报集团公司核定;

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奖励和对违纪员工作出处罚或处理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驻外机构领用的集团公司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一律不得外借,并由驻外机构负责人管理。

严禁擅自刻制任何冠有集团公司字号的章印,其行政章印、财务章印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统一刻制(驻外公司一律不配备合同专用章和带序号的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并在启用前到外施部办理领用手续,签订《公用印章使用管理承诺书》(式见附表4)。

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使用(银行印鉴分别由驻外机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保管使用),行政章印由驻外机构负责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并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坚持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

驻外机构如发现联营合作队伍私刻及使用带有集团公司字号的印章,应立即予以收缴并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必要时,以伪造印信罪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由联营、合作单位负责承建的工程项目,驻外机构必须对其材料采购,设备及周财租赁以及工人工资发放,加强管理。

㈠联营、合作单位在采购材料及租赁周材、设备、发放工人工资前,必须向驻外机构上报采购、租赁及工资发放计划。

计划中要注明拟采购材料,拟租设备周材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市场价格及供应商的单位名称、应发工资的人员名册,经驻外机构负责人审查获准后方可购买、租赁和发放。

㈡联营合作单位与供应商签订的建筑材料买卖,设备周材租赁合同,必须报送驻外机构备案。

驻外机构不得在其合同上签字、见证、担保盖章。

㈢在所购材料、所租设备、周材进场时,由联营、合作单位的材料员负责验收,驻外机构派驻现场的负责人或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监收,并要作详细的记录。

㈣工程款到帐后,联营合作单位应根据工程款支付的轻重缓急及材料买卖,设备周材租赁合同约定,合理安排材料款、租赁费及民工工资的支付计划,报驻外机构负责任人审核批准后,予以实施。

驻外财务总监应对批准拨付的资金进行跟踪,确保资金按渠道拨付到位。

发生资金被挪用的,财务总监应承担主要责任。

㈤材料款租赁费的给付超过1千元的一律采取银行转帐的形式付款,并在转帐票据上注明,被支付的对象及用于材料款或租赁费字样。

对1千元以下的可用现金支付,但在收款收据上,供应商要签名,并注明材料款或租赁费。

㈥驻外机构人员不得利用公司资信,行个人承包工程之实。

违者,一经发现,则由集团组建项目班子接管其工程,同时追究对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驻外机构负责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㈦驻外机构隐匿收入,该建帐的不建帐,该入帐而不入帐的,一律作非法侵占公司财产论处,追究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属地管理

第五十一条各驻外机构与集团公司本埠各子、分公司外出施工业务关系的处理遵循下列原则:

㈠集团公司在市外所设立的驻外分公司,其所在地域为该分公司的领属地,拥有代表集团在本地域承接工程业务的领属权,实施属地化管理。

管理要则如下:

1、集团公司本埠子、分公司及非属地驻外分公司,在已设立驻外分公司的地域洽谈工程前必须事先与该工程所在地分公司负责人联系,若有业务冲突或争议,可报请外施部协调和裁决。

2、非属地子、分公司一旦在驻外分公司属地承接工程中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外施部代表属地分公司与其签订《配合服务与支付配合服务费协议书》,三方各执一份。

配合服务费的标准一般以工程结算总价的千分之五,具体酌情商定。

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其协议书约定的内容。

3、非属地子、分公司在驻外分公司属地承接的工程一律不得开设银行帐户,工程款统一汇入属地分公司开设的银行帐户。

属地分公司必须确保专款专用。

支付时,凭经非属地子、分公司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批的收款收据,予以付款。

4、非属地子、分公司在驻外分公司属地承建的工程,自行组织施工和管理,独立承担经济责任,与属地分公司无涉。

若因属地分公司在配合服务中发生失误,出现差错,则按《配合服务与支付配合服务费协议书》的约定,予以追究。

5、非属地子、分公司在驻外分公司属地承建的工程,必须依法缴纳税金,按规定缴纳有关规费,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按《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向集团公司缴纳管理费,集团公司授权属地分公司代扣代缴。

6、属地分公司应指导非属地子、分公司对所承建工程的履约情况进行过程控制和动态管理,及时向外施部报送《市外工程项目过程控制动态管理情况表》,以及需报送的其它资料。

㈡驻外机构承接的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给本埠各子、分公司承建,双方应签订承包合同,并收取相应的前期费。

㈢驻外机构可通过外施部向集团公司本埠各子、分公司协调所需人员,由驻外机构提出书面报告,经集团总部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章罚则

第五十二条各驻外机构在外出施工实际运营中出现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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