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研究论文3000字环境法研究毕业论文范文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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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边协定中有关环境问题的法律现状

绿色可持续发展一直以来都是能源合作领域的重要议题。

在“一带一路”沿线多边协定中,环境保护条款大多以宣言、倡议的形式出现,具有软法性质。

以中国与阿拉伯国家联盟能源合作为例,《中阿环境保护合作联合公报》第二条,确定了各方环境合作的领域;

第三条对环境保护的方法和途径达成了共识,并有意将中阿环境保护向着“多方面,深层次,以环保带动可持续发展”目标努力[5]。

目前“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多边协定中,有关环境问题的法律条款大多缺乏拘束力。

需援引《联合国全球契约》原则第七至九条、《人权与环境原则草案》等国际性公约,解决能源合作中的环境法律问题。

在环境保护多边合作层面,尚有很大提升空间。

二、“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中存在的环境法律规制问题

(一)双边协定中存在的环境法律问题

1.环境保护条款总体数量偏少,且内容形式单一

据商务部条约法律司最新数据显示,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已多达130余部,[6]但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包含环境保护内容的双边协定仅有6部。

在内容和形式上,大多数环境保护条款存在着内容空洞和形式单一的问题。

中国-巴基斯坦FTA仅在序言中概括性地指出将“以与环境保护相一致的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

[7]在中国-新加坡FTA第87条中,双方仅协议将加强在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节约领域的合作等。

目前我国签订的能源合作双边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条款形式单一,大多以宣言或例外规定出现,且内容笼统概括,不具有可操作性。

这使得环境保护问题长期以来未能落到实处。

2.各国环境保护标准存在差异,且与合作协定的履行存在冲突

“一带一路”建设贯穿亚欧非大陆65个国家,各国对环境保护的认知以及能源投资与合作的热度大相径庭。

以征收条款为例,在中国-新加坡、中国-乌兹别克斯坦FTA中,都将环境保护条款纳入一般例外中,以保证东道国有权在环境遭到威胁时采取补救措施。

但如前所述,大多数FTA中的环境保护条款都要宣言的形式存在于序言中,这种含糊其辞的表述为东道国以环境保护为由,肆意行使不当权利提供了方便。

不稳定的投资环境,对投资国极為不利,并且无益于合作协定的履行。

(二)多边协定中存在的环境法律问题

1.环境保护条款拘束力弱,存在缺漏

“一带一路”沿线多边能源合作机制主要包括G20能源合作、中国-阿盟清洁能源中心、东亚峰会清洁能源论坛、上海合作组织能源俱乐部等。

多边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条款在适用上统一性较弱。

近年来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委内瑞拉等国先后退出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8]这意味着若因环境问题发生争端,我国参与的多边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条款将无法适用。

此类缺口的存在,极大地限制了环境保护合作范围,阻碍了绿色能源合作的进程。

2.环境争端解决机制及程序性条款缺失

能源合作领域环境问题的解决大多采用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

我国参与的多边协定中环境保护条款过于笼统,大多缺乏程序性条款。

因环境问题发生投资争端基本都是当事国用尽当地救济或合意提交ICSID仲裁,多边组织在此情形下并没有切实发挥作用。

目前我国在与中亚地区能源合作中主要扮演投资者身份,无论在上海合作组织、联合国亚太经社会还是东亚峰会清洁能源论坛中,都未就能源合作中环境问题引发的投资争端,制定相应的程序性条款或解决机制。

多边协定中争端解决机制的缺失,使得投资国极易面临环境诉讼风险。

我们应从国际环境争端案例中吸取足够的教训,适当借鉴NAFTA、能源宪章条约下的争端解决程序性机制,减少能源合作风险。

三、“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中环境法律规制策略

(一)双边协定中环境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

1.改进环境保护条款,优化顶层设计

我国与沿线国家签订双边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条款,存在着立法体例松散,形式和内容空洞,程序性条款缺失等问题。

首先,在立法体例上,可采用附件或补充条款的形式,对环境问题制定成套的程序性安排,贯穿准入、环境影响评价、实施过程监督及退出等各环节。

辅之,以政府征收、金融机构投融资等手段,构建“一体多翼”环境立法体例。

其次,在内容上,增加投资者环境责任条款[9]及公众参与条款。

无责任的义务近乎形同虚设,在双边协定中加设公众参与条款,对能源合作项目进行环境影响监督,及时反映环境突发状况。

使公众身体力行参与到环境保护中,增加使命感,更有助于两国间搭建民心沟通桥梁。

2.加强双边对话,落实环境保护标准

“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因此在环境保护标准上自然也存在着较大差异。

落实环境保护标准,一是通过双边对话,在合作协定中确定适用于两国的环境保护标准;

二是制定统一的环境保护标准,并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放,各国可自愿选择在能源合作过程中采用此标准。

通过双边对话确定环保标准,更具针对性,更符合当事国双方的利益追求和环境特点,但耗时较长,工作量大,操作复杂。

由我国牵头联合沿线各国制定统一的环境保护标准,更方便快捷。

但糅合不同国家的利益诉求并达成共识,这对立法技术要求极高。

(二)多边协定中环境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

1.建立成员国及其他国际组织间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

能源合作便利化的前提是信息便利化。

针对国际投资,我国商务部网站上已刊登了《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但在能源投资和能源贸易方面,对各国环境法规的整合尚欠充分。

建立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首先可以借鉴联合国模式,把提供国内环境法律信息上升为各成员的义务,协助共建多边环境法规数据库。

其次,系统化整合数据资源。

按照“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特点对沿线各国的数据信息进行深度整合,构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环境法规數据库。

最后,加强组织保障与资金支持。

我国可参照世界银行模式,在亚投行、上海合作组织、金砖银行架构下建立国际基金会,为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2.构建能源合作中环境问题的争端解决机制

首先,可以推广我国现有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并加以完善。

《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为区域内能源合作提供了完整的争端解决程序。

针对能源合作中的环境问题,在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框架下纳入环境条款,并在其他多边协定中推广中国-东盟模式,构建符合亚洲区域特点的争端解决方式。

其次,重视磋商程序。

在任何国际经贸合作领域,磋商无疑是最有效、最便捷且成本最低的争端解决方式。

最后,重视管辖权问题。

我国参与的多边协定中大多规定投资企业在用尽东道国救济手段之后才能提交仲裁解决。

在东道国行使司法管辖权时,可要求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并协商确定行使管辖权的时限。

若超过时限仍未合理解决争端,则投资方有权诉诸母国政府或国际仲裁机构解决。

3.在多边金融服务领域设立投资环境保护门槛

全球多边能源合作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金融机构和区域管理四个方面。

[10]金融服务及货币结算机制的构建作为掌握能源合作主动权的有力扳手,对能源合作格局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

亚投行行长金立群先生曾提到,尝试在项目融资考察中采用ESG标准,将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三大因素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考量因子。

将ESG标准纳入我国参与的“一带一路”沿线多边合作组织中很有必要,尤其在能源合作领域。

各金融机构在投融资过程中可参照该标准选择合作对象,促使企业在能源投资决策、执行、评估过程中注重环境风险评价。

能源合作的不断推进将有力支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秉持着“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我国先后与有关国家新建双边能源合作机制24项,发布《共建“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部长联合宣言》,成立上海能源交易中心,并推出我国第一个国际化期货品种--原油期货等。

[11]能源合作范围不断扩大,合作技术不断创新,合作机制不断完善。

在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维护人类共同的生态家园,矢志不渝地走绿色能源合作发展道路,是“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愿景与目标。

环境法研究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二):

我国传统村落的环境法保护研究论文

摘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物质需求得到了满足,开始追求精神层面的需要,促使了旅游业的飞速发展。

在旅游业发展的过程中,不停地对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对传统村落的保护意识淡薄,很大程度上破坏了传统村落的样貌和形态。

因此,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必须处理好传统村落的环境保护问题。

所以,本文对如何根据环境法开展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进行研究。

关键词:

传统村落;

环境法;

保护

传统村落是历史发展留下来的宝贵遗产,它的样貌和形态代表了中国的农耕文明,是不可再生和创造的文明。

但是传统村落没有在社会发展和时代的变迁中受到重视,村落衰败的现象在逐渐加剧,尤其是从2000年到2010年的这十年间,从原来的363万个锐减到271万个,仅仅十年的时间我们的传统村落就减少了90万个。

因此,保护传统村落的工作迫在眉睫,必须重视起来。

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必须从法律上入手,因此本文将结合环境法的内容,对传统村落具有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希望借助环境法来实现对传统村落的保护。

1村落的法学属性

村落是农民聚居的地方。

在历史的长期发展以及传承的过程中,传统村落是文化的遗产,它是具有实物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研究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具有重要作用。

传统村落具有丰富的多样性,包括了各种实物形态比如建筑、土地等,又在这些土地上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村落文化;

其次,传统村落具有整体性,即村落中的实物与文化不是简单的叠加也不是互相割裂的,在这些村落中,实物与文化是互相融合的,实物的样貌促进了民族文化的产生,民族文化又深深的影响着村落中的实物形态。

首先,传统村落不属于宪法上的自然资源。

宪法中规定的自然资源具有天然性属于国家所有,而传统村落中虽然包含着一些自然资源的要素,但是村落更重要的是渗入了人力的影响,使人力与整个自然资源融为一体,因此村落超越了自然资源的范畴。

其次,村落属于物权法上的集合物。

虽然村落在其自身的发展过程中融入了人力,但是不可否认村落中的自然组成要素的地位,这些自然要素比如:

土地等等都是可以独立支配的物质,因此这些物质属于物权法的客体。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村落是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也就是说村落在自身的发展中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而且其自然资源具有生态价值,同时还有文化价值,是多种价值的集合体。

因此,村落是环境法的调整对象,这也是本文进行研究的主要依据。

2环境法对村落的保护分析

运用环境法对村落进行保护是可行的,也是必须的。

因为首先,村落是由大量的自然资源组成的,自然为村落中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了资源,创造了村落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创造了村落的文化。

但是长期以来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人们对村落中自然资源的开采力度加大,近乎掠夺式的开采破坏了与自然和平相处的平衡点,使传统村落的重要组成要素遭到破坏,进而破坏了村落的生态平衡。

因此,必须要对村落中的自然资源进行保护,在《环境保护法》中也明确指明了,乡村是环境法的调整对象,这些都为我们利用环境法开始对村落的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3村落中落实环境保护法

3.1立法理念要紧跟村落现状

随着社会以及村落的不断发展,村落的功能也在不断完善,村落及其周围的自然环境为人们带来的利益也变了。

首先,村落中的自然资源满足了人们生产生活的物质需要,给村落带来了经济效益,但是随着人们的物质需求得到了满足,人们也开始逐渐追求物质以外的精神、环境等方面的需求,因此第二方面,村落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人们的重视,人们也逐渐意识到村落是一个生态系统,必须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开始注重因地制宜,开发村落中景观的欣赏价值。

除此之外,村落还是传统文化的表现,具有很强的历史文化价值。

所以,在利用环境法对村落进行保护时,必须分析村落的现状,根据村落的功能、自然资源的价值来确定立法理念,确保立法理念能够紧跟村落的发展变化,对村落的多元功能都实现保护的目的。

3.2实行整体保护

我们知道传统村落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人们的生活以及生产产生的经济利益不可能脱离自然而存在,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留下的文化也不可能脱离实物性的东西而独立存在;

并且对一些建筑、树木以及文化的保护从根本上说也是希望人类千百年来形成的村落文明能够得以保存。

因此,村落是一个整体,我们在利用法律进行调试的时候一定要从整体上进行调控,确保村落得到整体保护。

虽然近几年来国家加强了对村落的保护工作,但是仍然没有遏制住村落的衰败,村落的衰败现象仍然严重是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国家在进行保护调控时采取的是分别管控的措施,没有把村落看作是一个完整不可分割的整体。

比如:

一方面在立法工作上,行政部门只注重强调对村落中的自然资源进行保护和开展宣传工作,或者强调对某一建筑群进行保护,这其实是各个行政单位中考虑自己工作利益的后果,没有站在整体的高度上看待村落的保护问题;

另一方面,制定法律时忽视村落生态系统自身的调节规律。

村落经过千百年来的发展,已经形成一个稳定的生态系统,具有很强的自我调适功能,但是法律如果对这个系统中的某一部门进行了过多的干预,就会打破目前的平衡状态,反而给村落的保护工作带来阻碍作用和消极影响。

所以,在利用环境法对村落实施保护的时候,一定要采取整体调控的保护方式。

既考虑到村落中各种组成成分的重要性,又能理解它们之间的依存关系,从整体上进行调控,促进村落的完整发展;

另外,要意识到村落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进行法律调控时也考虑到生态系统的规律。

3.3推进公共治理的手段

村落远离政治文化中心,虽然没有政治中心里头的管理体制,但是村落在历史的演变过程中依然靠着自己内部的、人们之间的关系生存下来了。

在古代社会,一个村落基本上由一个大家族组成,家族中会一个威望最高的族长来处理村落中的事物,这个族长了解人们的生活习惯,了解人们的品行,也了解人们之间的人伦关系,因此他能把村落中的事物处理的井井有条,同时他们的处理办法也能得到村民的认可。

因此,我们在开展村落的保护工作时,要反思一下保护工作的开展方法,需要借鉴村落中原有的管理办法来落实村落的保护工作。

所以,在开展村落保护工作的时候要对工作手段进行调整,改行政管制为公共治理。

加强村落中村民的管理权力。

但是在使用公共治理这种手段时,还是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村落的治理工作必须有法可依,要保证法律在治理中的效用,因此在有法律为依据的时候,要保证村民能够根据自己的生存环境,制定一些符合村落实际的工作方法,以便村落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其次,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提供技术保障,比如:

宣传法律等等工作,可以为村落提供一些技术上的保障;

最后,要进行及时的评估,确保村落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进行公共治理不是放任不管,仍然需要行政部门的监管和督促,及时根据村落的情况进行调整,才能因地制宜的开展保护工作。

4小结

村落是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缩影,是经历了历史的发展、变迁还保留下来的珍贵民族遗产,具有重大的历史以及文化价值。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们的村落衰败现象也越来越明显,国家必须从法律上重视对村落的保护工作。

本文借助环境法分析了村落进行法律保护的价值,并为如何落实村落的保护提出了建议,希望村落在以后的历史发展中,仍然能保存住民族的特色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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