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指南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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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指南修订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指南(2010修订)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财考办[201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修订后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考试组织管理制度,提高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财政部考委会设立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财政部考委会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地方考委会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财政部考委会的决定,处理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

  第四条各级考试组织机构应配备与所承担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组织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考试工作人员。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遵守考试保密工作相关规定。

  考试组织工作全过程中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不得参与当年度试卷的印制、监印、装袋、运送、保管、评阅等项工作,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答题卡、答题卷;考试实施期间不得担任所在考区、考点的负责人或同一考点的其他工作人员,与应考人员同一单位或有隶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同一考点的监考工作。

  第五条考试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所经管的工作及档案资料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六条考试工作人员办理文件要符合公文行文规范,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且统一格式,一文一号,附件齐全。

  第三章考试管理工作

  第一节报名工作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分为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采取网络报名方式,全国统一报名时间和确认时间段。

地方考办应根据财政部考办每年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报名简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报名简章》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具体现场确认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做好报名及确认前的宣传准备工作,并按要求组织好本地区的考试报名及确认工作。

  第八条报名现场确认期间,地方考办应当严格审查报名人员提交的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确保真实有效。

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不得确认通过资格。

  持有国外学历报名的中国公民应提供国外学历原件及经公证机关提供的该学历已获得国家教育部认可的中文证明及发放学历的学校的中、英文名称的全称。

  现场确认工作结束后,财政部考办对地方考办考生报名条件进行抽查,一旦发现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况,将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地方考办应在报名确认工作结束后,整理检查本地区报名数据,对报名数据统计表、报名数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清单,归类存档。

对偏难字记录表应于考试实施前报送财政部考办备案。

  第十条地方考办应根据相关规定,与当地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协商确定本地区报名收费标准。

  每年报名工作结束后,地方考办按规定标准向财政部考办上缴考务费。

  第十一条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按财政部考办每年发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专业阶段报名简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综合阶段报名简章》的规定执行。

  在欧洲考区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按财政部考办每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欧洲考区)报名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欧洲考区)报名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考试实施

  第十二条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试卷交接保管及考试具体实施等考务工作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对监考人员的配备及要求,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工作规则》执行。

  第三节免试管理

  第十四条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应考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按互惠原则与境外会计师组织达成相互豁免部分考试科目协议范围内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第十五条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填写《2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报地方考办审核。

  第十六条地方考办应当严格审查高级技术职称证书的真实性。

签发高级技术职称批准文件的单位为省部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外的单位的,应当审查该单位的高级技术职称评审资格。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为破格取得高级技术职称的,地方考办应审核中级技术职称证书原件。

审查无误后,地方考办应当准确界定免试年度、免试科目,免试年度不得早于高级技术职称的批准年度。

  高级技术职称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公章效果不清晰的,应当由地方考办说明情况,并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姓名处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地方考办应当在对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递交的免试申请资料审核无误后,制作上报文件。

上报文件资料要求如下:

  1.地方考办免试申请上报文件。

  2.2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汇总表。

  3.2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

  4.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高级技术职称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身份证件复印件。

  在201×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中"省级地方考办意见"栏内,必须签署意见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

上报资料中应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上报文件及申请表参考式样见附1。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汇总表参考式样见附2。

  第十八条在上报文件资料时,地方考办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中免试管理模块上传电子数据。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免试申请人员报送的相关材料或证明,原件存地方考办,复印件存财政部考办。

  第十九条财政部考办收到地方考办上报文件及资料后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应在一个月内予以正式批复。

  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与境外会计职业组织达成部分考试科目互免协议范围内的人员,直接向财政部考办提出豁免申请。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考办对申请部分考试科目豁免的人员应审核如下资料:

  1.豁免申请表。

  2.符合豁免条件的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3.身份证件复印件。

  4.会员证书复印件。

  5.近期标准护照照片。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考办应在收到豁免申请后一个月内审核确认,并以中注协名义制发部分考试科目豁免通知书。

  第四节成绩管理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有效答卷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工作规则》,由财政部考办统一组织集中评阅。

  第二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各科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确认后,由财政部考办向地方考办发布,并开通网络查询功能。

  第二十五条考试成绩向地方考办发布后,地方考办应向考生制发成绩通知单。

  对考生提出考试成绩核查申请的,地方考办应及时汇总,并在规定日期内按规定格式上报财政部考办。

  成绩核查上报文件参考式样见附3。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考办按照成绩核查工作有关规程及时组织成绩核查工作。

成绩核查结果由财政部考办向地方考办发布,并开通网络查询功能。

地方考办应向考生制发成绩核查结果回复单。

  第五节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应考人员,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

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应考人员(以下简称“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财政部考委会颁发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应持有效的考试科目成绩合格凭证(单科成绩合格通知单、免试批复文件复印件或成绩核查回复单),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申请换发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地方考办应对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无误后,地方考办应当汇总本地区专业阶段合格证申请人相关资料,制作上报文件。

上报材料中应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报文件参考式样见附件4.

  第二十九条地方考办使用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管理模块对考生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后,形成上报数据资料电子文件,并同时打印出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报表。

在“地方考办意见”栏内要填写日期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

  第三十条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姓名或者身份证件前后年度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的户籍证明原件或身份连续的相关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如为复印件,需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

  第三十一条报名时因手工录入错误或姓名中有无法录入的偏难字,造成与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真实姓名或身份证件号不符的,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地方考办出具证明或以往年度偏难字表,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

  第三十二条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如有通过成绩核查、获准免试等情形的,地方考办应在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报表中相关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的备注栏中用签字笔注明财政部考办批准的文件号。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考办进行审核后,向地方考办下发批复文件及电子数据。

地方考办收到批复文件和电子数据后,应及时制发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同时做好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发放登记备案工作。

  地方考办再次上报专业阶段合格证文件时,必须在接收上一批次财政部考办批复的文件及电子数据后,方可再次上报。

  第三十四条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上的发放日期为财政部考办下发的批复文件日期。

  第三十五条专业阶段合格证持有人将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丢失或毁损的,财政部考办不予补发。

专业阶段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向地方考办提出办理成绩证明申请。

地方考办经审核无误后,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考办。

财政部考办审核无误后向其出具专业阶段考试合格成绩证明,由地方考办发放。

  第三十六条以前年度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合格成绩后,未及时申请换发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的,应向地方考办申请办理换发。

地方考办在收到申请后按当年度换发申请一起上报,财政部考办按当年度的编号赋予专业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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