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高我国基尼系数测算结果准确性与可信度的思考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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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平郑莉娜杨明湖南大学会计学院,长沙410079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人民生活不断改善。
与此同时,居民收入在行业、城乡、地区之间的差距也以惊人的速度不断扩大,用于衡量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基尼系数不断提高,这一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讨论。
从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来看,对于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事实已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但对于这一差距是否合理的分析与评判却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现阶段居民收入差别程度是大致“适度”的;
另一种观点则坚持认为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差距已经发生了严重的两极分化。
经对比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之所以出现上述分歧主要是这部分以基尼系数为评判依据的学者在统计居民收入时的范围和口径以及所使用的数据资料不同:
前者所考察的主要是居民正常收入的差别程度,使用的数据资料通常是官方公开出版的各类统计资料中所统计的工资、存款等货币收入;
而后者则往往涉及到若干被估算的非法非正常收入及各种被遗漏的“实物”收入。
根据这两种数据计算出来的基尼系数及其所反映的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出现较大差异,既降低了基尼系数可信度,也影响了对我国现阶段居民收入差距评判的准确性与权威性,使得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并不能仅以基尼系数作为评判依据。
尽管如此,基尼系数在度量居民收入差距时所具有的优越性是其它方法和指标所不能及的,这也使得该系数在各国(地区)研究收入差距时被较为广泛地使用。
因此本文接受这样一个假设,即将基尼系数作为衡量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指标,并且承认现实社会中大量非法非正常收入及实物收入的存在且对居民收入分配产生一定影响。
那么应如何看待我国当前的基尼系数,其测算结果是否能够真实反映我国当前的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状况,以及通过何种方法来提高基尼系数测算结果的准确性与可信度是本文要重点探讨的几个问题。
二、基尼系数及其测算结果的可信度分析
基尼系数作为一个从总体上衡量一定范围(一国或地区)内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等程度的相对量统计指标,由意大利统计学家基尼于1922年根据洛伦兹曲线提出。
其值域仅为[0,1],而且值越大,表明一国或地区的收入分配越不公平,越小则表明收入分配越平均,当G=0或1时,表明收入分配处于绝对平均或不平均状态。
较洛伦兹曲线而言,基尼系数能用一个数值来反映收入分配差距的程度,并且能够进行分解分析,而且便于进行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比较,因此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和普遍采用。
出于直观性考虑,人们较习惯借助洛伦兹曲线给基尼系数以形式化表述,即用公式表示为:
附图
尽管式
(1)是个极为简单的数学表达式,但它并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因为基尼系数的测算,如果能够建立在精确的洛伦兹曲线数学表达式基础上,则可以用求解定积分的方式精确计算,但实际上很难求出洛伦兹曲线的数学表达函数,因此一般用近似的计算方法加以估算。
自基尼提出该系数以来,许多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都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
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中,有四种估算方法是较有代表性的,分别为直接计算法、回归曲线法、人口等分法和城乡分解法。
这些方法在所依赖的条件、运算量的大小、产生误差的环节和误差的可控性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各种估算方法所依赖的各种条件是否满足,特别是产生误差及其可能性的大小和误差的可控性等不同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合理选择。
一般而言,为使测算结果的误差最小化,应按直接计算法、人口等分法、回归曲线法和城乡分解法的顺序优选基尼系数的估算方法。
无论采取哪种测算方法,最基础的一步就是要有计算的居民收入数据,并且要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全面和准确性,然后再根据不同的方法对这些数据进行计算分析。
因此,基尼系数测算结果的可信度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
一是居民收入样本数据的真实性、全面性;
二是具体测算方法产生误差的程度及其可控性。
第二个方面是个纯粹的技术性问题,我们可以通过选择产生误差较小或不产生误差的方法来加以解决。
因此,作为基尼系数计算依据的居民收入样本数据的取得及其质量就成为影响其测算结果可信与否的核心问题了。
即是说,在方法既定的前提下,基尼系数测算结果的可信度直接受所取得的居民收入样本数据的影响,只要调查数据真实、有代表性,那么用该方法计算出来的基尼系数才会更加接近现实。
三、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基尼系数的测算结果
(一)一个事实:
测算结果与实际情况有差距
一直以来,对于我国基尼系数的测算结果不同的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得出不同的数值:
根据世界银行的测算,1995年我国居民总体基尼系数达到0.415;
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调查,1995年全国基尼系数已达0.445;
按照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的调查(如果包括非法非正常收入在内),1994~1997年我国基尼系数均已超过了0.5,而厦门大学朱小斌等测算1994~1997年我国居民总体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434、0.445、0.457、0.493;
按照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资料,1998~2000年全国居民基尼系数分别为0.396、0.404、0.406;
2000年9月20日《经济参考》引用一些民间机构的调查分析指出我国居民基尼系数已经高达0.59,而2001年“两会”中有代表提出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已达0.458;
据中国人民大学和香港科技大学联合调查,2004年我国基尼系数达到0.53左右,同年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显示我国基尼系数约为0.45~0.53之间。
如此之多的基尼系数,到底哪个反映了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并没有一个绝对确切的答案,因为各研究机构搜集的数据资料和使用的计算方法不尽相同,使得各自的计算结果存有差异。
再加上数据统计过程中由于信息缺乏(即缺乏应有的统计数据,如一些实物补贴、福利等非正常收入)和信息不完全(即缺少公开的可以利用的统计数据,如各种特权、非法收入等)以及监控机制不完善,使得统计数据与实际数据出现较大差异,以至社会各界对我国当前居民收入差距适当与否的评价出现分歧,降低了基尼系数作为衡量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有效指标的可信度。
(二)理性分析:
社会收入信息系统不健全是造成上述差距的主要原因
在我国,由于社会收入信息系统不完善,没有一个可靠的可供采集的社会收入信息系统,导致大量非法非正常收入和实物收入的遗漏,高收入者隐瞒和少报收入等现象严重,出现实际收入与统计收入的误差口子较大,严重影响了基尼系数测算结果的可信度。
1.统计部门缺乏一个能快速收集和传递、及时反馈和处理居民综合收入情况的信息网,全面的居民收入资料难以获得。
在定义居民收入时范围过窄,如对农民“纯收入”的统计未包括农民的自产收入和房屋的价值估计,对城镇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的统计未包括大量实物住房补贴、公费医疗、教育补贴以及退休金等,导致居民收入特别是城镇居民收入被低估。
2.由于税制不健全、实施不利或征管不严,税务部门对居民收入信息的掌握并不全面:
大量个体户未纳入税务登记管理范围,身份和收入难以确认;
纳税人与收入支付单位双方因纳税申报不实、申报明细不清、甚至瞒报和不报使得税务部门难以准确掌握居民真实收入;
财产税、遗产和赠予税、附加福利税的缺失使税务部门无法清楚地了解居民的金融资产和其他财产收入,使得这部分收入也未能纳入统计中。
3.一些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受商业利益驱使默许客户继续使用假名存款或购买金融资产,加上大量假证件的存在和这些机构鉴别能力有限,变相化名存款和其他金融资产依然大量存在,所反映的居民收入数据并不真实。
加上现金管理制度不完善,单位和个人之间目前还普遍存在现金交易现象,收支过程并没有完全纳入金融机构的监控之下。
4.各职能机构之间协调配合不够,信息共享程度较低。
目前,尽管税务、银行、保险、统计以及工、检、法、司等部门内部基本上已经实现各自数据信息的共享,但这些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渠道还未完全开通,缺乏有效沟通,居民的各种收入信息分散在各个部门中,使得调查机构难以及时获取反映居民综合收入信息的资料。
四、完善我国社会收入信息系统的思路及对策
(一)总体思路
从总体上说,完善的社会收入信息系统应是一个能够全面、快速地收集,及时、准确地反馈,简洁、有效地处理,准确、快捷地传递,多功能、多途径地贮存和检索居民综合收入信息的有机整体,具有全面性、灵敏性、共享性、保密性和协调性的特征。
初步构想这一系统的结构应包括层次结构和功能结构:
从层次结构来看,中央、省、市、县四级统计部门都应设置与其他各部门共享信息的社会收入信息系统,统一规划开发通用的统计基础软件,各层次上的信息系统相互分工、紧密联系,组成一个全国范围内的社会收入信息网;
从功能结构来看,所有层次上的信息系统都应围绕上述特征而设置不同功能的信息子系统,主要有个人收入纳税信息系统、个人金融资产信息系统、个人财产申报信息系统、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优抚、社区服务)。
考虑到我国仍存在大量非法非正常收入且对居民收入分配产生重要影响,还应设置一个非法非正常收入信息子系统来对这部分收入进行收集和估算(主要数据由公检法司等机关提供),从而全面反映居民的各项收入情况。
(二)具体对策
1.以统计部门为核心,推进全国范围社会收入信息网建设
全国范围社会收入信息网,是以各级统计部门为核心,联合银行、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保以及公检法司等可以提供居民收入信息的各部门,通过计算机、广域网传输并综合处理全国范围内居民各种收入数据的计算机处理系统。
应包括个人各项收入(货币与非货币)明细录入,非法非正常收入资料查询,个人所有收入的自动加总,数据的传输与接收,资料的统计与查询以及对个人所有收入数掘的稽查校验。
建立全国范围居民收入信息网,应该结合我国国情,由点到面,逐步推行:
先建立各级统计部门间的居民收入信息网,使城乡居民的基本收入情况登记在册,再逐步联合上述其他部门有关居民收入数据的网络,逐步形成一个全国性的,反映全部居民真实收入水平的居民收入信息系统。
在建立该信息网时要注意加强各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改变当前个人收入信息资源分散状态,同时还要充分发挥一些私人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社会机构调查作用,提供更多适用于个人收入分配分析的数据集。
2.完善税种体系建设,加强税务部门征管力度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征财产税、遗产与赠予税以及附加福利税,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同时,实现税务部门对居民各种实物财产和福利性收入的监管,把这部分收入也纳入税务系统收入统计的范围之内。
税务部门还要以“信息化”为突破口,大力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务部门对个人收入和重点税源的监控:
在完善金税工程、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同时,加强对个体从业者的身份和收入情况界定以及高收入者各种收入从来源上进行跟踪调查,防止这些高收入者隐瞒和少报收入;
建立起法人或雇主支付个人收入明细报表制度,强化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源泉扣缴法律责任和提高个人申报纳税的意识;
税务部门内部还可以建立警察机制,强化对偷、逃、骗、抗税分子的惩处和打击力度,避免因少缴税款而造成纳税人真实收入的扭曲。
3.加强金融系统对个人收入的监控
首先,要完善个人金融资产实名制改革:
将实行实名制的金融资产范围扩大到债券、基金等各方面;
完善实名制有效证件种类,可适当增加如驾驶证、军人退伍证等能方便居民存款的有效证件种类,同时用蕴涵高科技内容的IC卡身份证取代现行“假证”泛滥的普通身份证,从根本上遏制利用假证件开户的非实名制现象;
还要加强监管力度,杜绝各类金融机构受利益驱动进行不正当竞争,规范金融机构行为。
其次,要积极推进金融系统计算机网络建设的步伐,使金融机构能够准确掌握每个公民在全国范围内拥有金融资产的情况。
最后,积极推进支付手段的改革,逐步实现支付手段的支票化和个人收入账户化,最终使个人的主要收支情况置于金融机构的监控之下。
4.加快各项配套制度的改革和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首先,要完善收入分配形式,尽量减少可比性较弱而隐蔽性较强的实物收入、附加福利收入等形式的分配比例,加大货币性收入的分配比例,提高居民收入分配的可比性和透明度,同时也方便对个人收入的统计。
其次,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对个人的财产及其收入、买卖交易、馈赠、补贴、债务等各种收入进行申报,并由专门的机构进行统计,然后报送各级统计部门录入到相应居民收入信息网,与此同时要加快财产评估专业中介机构建设,来对个人财产进行收集和统计,并按当时的市场价值进行公平、公正地评估。
为配合以上各项制度的改革,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出台一些规范收入分配形式和财产申报方面的法规,使得这些改革有法可依,并沿着规范的道路前进。
此外,还要健全针对非法非正常收入的法律规范,依法加大对该部分收入的打击力度,通过法律手段堵住黑色和灰色收入的源头,使得用以测算基尼系数的居民收入数据更为合理与合法。
参考文献:
[1]高培勇.收入分配:
经济学界如是说[M].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2]熊俊.基尼系数四种估算方法的比较与选择[J].商业研究,2003,(23).
[3]易锋杰.“基尼系数”质疑[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2,(4).
[4]解学智.政府与分配公平的实现[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6).
[5]姚洋.转轨中国:
审视社会公正和平等[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