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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从而确立了在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

其含义包括:

  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

  2、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法作出;

  3、案件出现疑难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论;

  4、但在我国,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四)依法不追究原则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令免除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情形。

  上述这些不予追究的情形应牢记。

  2、后果:

当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应当,

(1)撤消案件;

(2)不起诉;

(3)终止审理;

(4)宣告无罪。

  (五)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1、刑事司法协助的含义;

  2、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

  3、刑事司法协助的依据:

(1)双边条约,

(2)多边公约,(3)互惠原则;

  4、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

(1)代为送达文书,

(2)代为调查取证,(3)引渡

  专题三:

刑事诉讼基本制度

 

(一)回避制度:

  对于回避制度,重点掌握以下几项内容:

  1、回避制度的意义;

  2、回避的适用对象: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

  3、回避的理由:

 

(1)是畚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6)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原合议庭成员应回避。

  4、回避的决定主体: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由院长、检察长、侦查人员负责人决定;

 

(2)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3)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5、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应回避的主体自己提出回避;

 

(2)申请回避,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3)职权回避,法院依照职权而做出;

  6、回避的效力:

 

(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应暂停本案的工作;

 

(2)侦查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回避;

 (4)在申请复议期间,被申请的人员不停止本案的工作。

  

(二)辩护制度:

  1、可以担当辩护人的范围: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辩护人的人数为1——2人;

  但下列人员不可以充当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2)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3)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2、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辩护;

 

(2)委托辩护,委托他人进行辩护:

  a、委托辩护的时间: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在3日内告知;

  b、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的3日内,应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c、自诉案件的被告人随时有权获得辩护。

 (3)指定辩护,即由人民法院予以指定辩护人,重点应掌握指定辩护的情形:

  a、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b、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

  c、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

  *特别注意上述“可以”和“应当”的情形。

 (4)侦查阶段的辩护: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解除超期羁押;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但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有权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嫌疑人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

  3、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辩护人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阅卷权;

 

(2)会见、通信权;

 (3)有限制的调查取证权;

 (4)知情权,开庭三日前接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

 (5)参与法庭审理,进行辩护权;

 (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7)申请解除超期羁押;

 (8)代理申诉;

 (9)特定情况下,拒绝辩护的权利:

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否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三)刑事诉讼代理制度:

  本节重点掌握刑事诉讼代理的种类:

  1、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

  3、反诉案件的代理;

  4、附带民事事实当事人的代理;

  5、申诉案件中的代理。

  (四)公开审判制度:

  1、公开审判的意义

  2、公开审判的体现:

 

(1)庭前公布案由;

 

(2)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

 (3)宣判一律公开

  3、不公开审判的情形,主要有: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应该个人隐私的案件;

 (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a、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公开;

b、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可以”不公开。

 (4)法庭评议不公开。

  (五)合议制度:

  1、独任制由审判员1人独自审理,其使用情形为:

 

(1)案情简单,情节轻微;

 

(2)基层法院;

 (3)适用简易程序。

  2、合议庭的组成形式:

 

(1)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一审案件,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陪审员3人组成;

 

(2)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一审案件,由审判员3至7人或审判员、陪审员3到7人组成;

 (3)中级以上法院审判二审案件,由审判员3到5人组成;

 (4)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由审判员3人组成。

  3、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领导审判工作的最高机构,它不是审判组织,它与审判组织的关系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其任务是对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进行讨论,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六)两审终审制:

  1、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一个案件经过两次审判即告终结,经过二审所作的裁判,立即生效,当事人不能上诉,检察院不能按照二审的程序进行抗诉;

  2、下列情形,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2)判处死刑的案件,要经过死刑复核;

 (3)地方法院按照《刑法》第63条规定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的,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七)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1、条件:

 

(1)原告符合;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

 (5)属于法院受理附带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提出;

 

(2)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形式;

 (3)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应参照民事诉讼法来进行;

 (4)只有在为了防止刑事审判过于迟延的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专题四:

管辖

  

(一)立案管辖:

  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大部分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权利的犯罪;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一共包括8种情况;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不予受理,被害人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二)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确定的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案件的分工,其具体情形为:

 

(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应重点掌握:

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第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三,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全省范围内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案件。

 (5)管辖权的变通:

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审下级法院的案件;

但是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不能交给下级法院审理。

  2、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3、专门管辖:

  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特定的案件。

  4、管辖的变通:

 

(1)管辖权的确定;

几个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

 

(2)指定管辖:

管辖不明、管辖权发生争议,上级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

 (3)特殊情形时的管辖,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难点专题五

  

(一)证据的“三性”:

  1、客观性:

证据不能是虚假的,不真实的;

  2、关联性:

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联系;

  3、合法性:

 

(1)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

 

(2)法定的主体进行收集;

 (3)收集证据的手续合法

  

(二)证据的种类: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一共包含以下7种:

  1、物证:

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

以内在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在2002年司法考试中,即考到了这一知识点。

  3、证人证言:

 

(1)证人的资格:

第一,知道案件事实;

第二,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

 

(2)证人证言应是的案件事实的客观表述,不能搀杂主观的评价。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说明,具有真实和虚假的两面性;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具有两面性;

(2)单独口供不能定案。

  6、鉴定结论:

 

(1)鉴定人的要求;

 

(2)鉴定结论不能对法律问题进行评价;

 (3)鉴定结论不具有定案的当然效力,要经人民法院审查。

  7、勘验、检查笔录:

 

(1)勘验笔录,是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进行勘察检验所作的记载;

 

(2)检查是对活人的检查。

  8、视听资料:

 

(1)形式有三种:

录音、录像、电脑贮存资料;

 

(2)视听资料具有一定的优点,但应注意严格审查。

  (三)证据的分类:

  在理论上,可以对证据进行以下几种划分:

     划分标准           种类

  1、证据材料的来源       原始证据传来证据

  2、证据的表现形式       言词证据实物证据

  3、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作用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4、证据的作用         有罪证据无罪证据

  (四)证明:

  1、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包括:

 

(1)实体法事实;

 

(2)程序法事实;

 (3)证据事实。

  2、证明责任:

 

(1)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又控诉机关承担;

 

(2)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4)辩护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5)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承担;

 (6)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除外。

  3、证明要求,即证明要达到的程度,在我国要求刑事案件的证明必须达到:

 

(1)案件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每个证据应当查证属实;

 (3)证据充分,能够排除其他可能;

 (4)疑罪从无。

 (五)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

  1、证据的收集,应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合法性;

 

(2)及时性;

 (3)采用专门手段和依靠群众项结合;

 (4)客观全面;

 (5)深入细致。

  2、证据的审查:

 

(1)证据审查的步骤可包括:

单独审查、比对审查和综合审查等。

 

(2)证据审查的方法有:

鉴别法,比对法、验证法、印证法、质证法、对质法等。

 (3)证据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对证据“三性”的审查。

  3、证据的运用。

  专题六:

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特征:

  注意区分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民事、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二)拘传:

  拘传带有强制性,一次拘传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嫌疑人。

  (三)取保候审:

  1、适用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4)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的。

  2、采用机关: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都有权采取。

  3、采取方式:

 

(1)财产保;

(2)人保

  4、保证人的条件与义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5、取保候审的时间:

12个月。

 (四)监视居住:

  1、适用对象:

  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完全相同。

  2、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注意:

比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增加了两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居处;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监视居住的时间:

  不得超过6个月。

  (五)拘留:

  1、拘留的适用对象: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对于上述的(4)、(5)两种情形,即“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拘留。

  2、拘留的程序:

 

(1)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2)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除非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

 (3)拘留的期限:

  第一,一般为1-4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日;

  第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以延长至30日;

  第三,加上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这样居留最长期限为14日或37日;

  第四,检察院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

  3、注意区分三大拘留:

刑事拘留、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区别。

  (六)逮捕:

  1、逮捕的条件:

 

(1)证据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要注意“有证据证明”的含义。

 

(2)刑期条件: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社会危险性条件: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逮捕的权限:

 

(1)批准逮捕权:

检察院;

 

(2)决定逮捕权:

法院、检察院;

 (3)执行逮捕权:

公安机关。

  3、逮捕的程序:

 

(1)应在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无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况下,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

 

(2)注意逮捕变更的几种情形。

  专题七:

立案程序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

  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

  2、报案、举报、控告;

  3、犯罪人自首。

 

(二)立案的条件:

  1、认为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立案程序:

  1、立案材料的受理;

  2、立案材料的审查;

  3、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

 (四)立案监督:

  1、公民监督:

  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检察监督:

 

(1)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应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答复;

 

(2)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应在15日内决定立案。

  专题八:

侦查程序

  

(一)侦查的原则:

  侦查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迅速及时;

(2)客观全面;

(3)深入细致;

(4)依靠群众;

(5)遵守法制;

(6)保守秘密。

  

(二)侦查措施:

  1、讯问犯罪嫌疑人:

 

(1)由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主体不可进行;

 

(2)讯问时应当首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

 (3)讯问时出示证件;

 (4)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有翻译在场;

 (5)应作讯问笔录;

 (6)严禁刑讯逼供;

 (7)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

  2、询问证人、被害人:

 

(1)询问证人不能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2)询问正如应当个别进行;

 (3)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3、勘验、检查:

 

(1)现场勘验;

 

(2)物证检验;

 (3)尸体检验;

 (4)人身检查:

检查妇女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侦查实验:

要经公安机关批准,不能有伤风化或造成危险;

 (6)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可派人参加。

  4、搜查:

 

(1)搜查的对象可以是人身、物品、场所;

 

(2)要出示搜查证;

 (3)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5、鉴定:

 

(1)选定鉴定人的方式:

聘请和指派;

 

(2)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6、通缉:

 

(1)只有公安机关才能采取;

 

(2)通缉的对象只能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三)侦查终结:

  1、侦查终结的条件: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写出起诉意见书;

  2、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3)移送审查起诉;

 (4)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撤消案件,立即释放。

  3、补充侦查,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应在1个月内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2)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需要补充侦查的,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3)检察院审查批捕后,应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能退回补充侦查。

  4、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基本与公安机关的侦查相同。

  专题九:

审查起诉程序

  

(一)审查起诉:

  1、审查起诉的内容:

 

(1)审查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2、审查起诉的要求:

 

(1)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应与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2)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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