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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八条省级机关食堂须依法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运营。

新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许可证变更的,应及时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省级机关食堂的选址、布局、内部场所设置、设备设施配置等应符合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

定期对场所、设备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和维护保养,保持清洁卫生和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条食堂主办单位应当明确食堂管理的工作机构和负责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食堂协办单位应指定工作人员,协助主办单位抓好食堂日常管理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食堂主办单位应当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管理,配备经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合理配备厨师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省级机关食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加强食品加工制作、贮存、供应等环节的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省级机关食堂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方案,加强食堂食品、水源和库房的安全监控,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省级机关食堂应制定消防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方案,按规定完善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消防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食堂从业人员须掌握必要的消防常识,具备防范和处置消防事故的基本技能。

  第三章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省级机关食堂根据供餐人数,划分为500人以上(Ⅰ类)、100--500人(Ⅱ类)、100人以下(Ⅲ类)三个管理类别,执行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食堂主办单位根据分类标准和相应的管理细则开展日常管理。

  第四章厉行节约

  第十七条省级机关食堂应建立厉行节约制度和措施。

加强食品和其他原材料的节约管理,防止因腐烂变质造成的损耗,推行工作简餐,提供小份食品,切实避免食品浪费。

  加强水、电、煤、气等各种资源的节约管理,积极推广使用节水设备和节能灶具,减少一次性餐具使用,减少资源消耗。

  第十八条餐厨废弃物应单独设置回收装置,采取就地资源化处理或交由具有回收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省级机关各单位应当加强食堂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标准。

  第二十条食堂管理部门应建立用餐人员登记制度,对用餐人数实施动态管理,按用餐人数采购、制作、配餐。

  食堂主办单位应建立食堂巡视检查制度,对浪费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省级机关单位应加强食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宣传,在食堂显著位置设置节约粮食、文明就餐警示标识,因地制宜开展节约节俭教育活动,引导干部职工树立健康膳食理念,增强节约意识,杜绝浪费行为。

  第五章服务社会化

  第二十二条食堂主办单位应当积极推进机关食堂服务社会化改革,引进社会餐饮服务机构承办和经营机关食堂。

  第二十三条食堂主办单位引进社会餐饮服务机构,应对引进对象实行资格审查。

引进的社会餐饮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资格: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合法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经营证照。

  3、具备为机关单位提供餐饮服务的能力,并有从事机关、企事业单位餐饮服务1年以上从业经历。

  4、有完善的食堂管理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

食堂专职负责人具有餐饮业经营管理经验和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资格;

所有员工均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无违法犯罪记录。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缴交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业绩。

  6、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和违法记录。

  第二十四条食堂主办单位引进社会餐饮服务机构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规范程序组织实施。

  食堂餐饮服务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规定限额标准的,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第二十五条进入省级机关的社会餐饮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食堂主办单位的管理规定,认真做好服务工作。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继续在省级机关单位经营:

  1、在合同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违法行为的;

  2、违反食堂主办单位管理规定或合同条款进行经营活动,经处罚后不及时整改的;

  3、人员管理不善,未建立人员管理档案,或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前未经审核、体检和岗前培训的;

频繁更换食堂从业人员,年更换率达30%以上的;

  4、转包他人经营的;

  5、有其他严重影响机关食堂安全和单位职工权益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食堂主办单位应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严格对引进的餐饮服务机构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食堂主办单位引进社会餐饮服务机构前,应当告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并在签订正式合同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食堂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堂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食堂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确保职工就餐安全。

  对引入的社会餐饮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加强管理,出现违规违约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对因违法违规违约而中止合同的企业,食堂主办单位要及时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报。

  第二十九条省级机关食堂管理工作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食堂主办单位应于每年12月份以书面形式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第三十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业务管理和执法机构,对食堂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对管理规范、服务和经营良好的单位通报表扬,对管理不善的单位通报批评。

对有违法违纪情形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机关职工食堂管理制度篇2

  一、物资采购。

  餐饮部物资采购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原则,强化质量、效益观念,按照政策采购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大宗物资运用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定点采购等方式,实行统一计划、统一采购、统一供应、统一结算,以增加采购全过程的透明度,严格控制采购成本,尽量压缩采购费用,不断提高经费的采购效益。

  

(一)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

由采购处与中心有关人员组成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在局党组和分管局领导的指导下负责物资采购工作事宜。

  

(二)采购物资的种类主要包括:

粮油类、禽蛋类、肉类、水产类、果蔬类和调味品及其它。

  (三)采购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1、餐饮部负责编制采购计划,经中心研究确定后报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与分管局领导审核。

  2、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统一招(竞)标工作。

  3、餐饮部大宗物资的采购招标定点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四)采购要求:

  1、采购的所有物资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相关规定。

  2、采购点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税务登记手续,必须提供物资的相关检验数据。

  二、卫生管理。

  

(一)就餐大厅(包厢)卫生:

天花板、墙面无蛛网灰尘,无污渍、水渍、掉皮、脱皮现象;

地面边角无纸屑、杂物,无卫生死角;

门窗、玻璃无污点、印迹,光洁明亮;

餐桌、台布无污渍,整洁干净。

  

(二)餐具用品卫生:

餐具、茶具、酒具等每餐消毒,表面光洁明亮,无油滑感。

托盘、盖具每餐洗涤。

  (三)员工卫生:

食堂员工每年体检一次,持健康证上岗。

有传染性疾病和皮肤病者不得继续上岗。

员工要勤洗澡、勤洗头、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换内衣,身上无异味。

服装整洁干净,头发清洁无头屑。

工作期间不吸烟:

不嚼口香糖,不在工作区域梳理头发、修剪指甲、洗涤个人用品,不面对食品咳嗽和打喷嚏。

  (四)厨房卫生:

厨房每天清扫,始终保持干净、整洁,无食品原材料加工后的废料、下脚料堆积。

地面整洁防滑,无油污积淀。

墙面无灰尘蛛网,边角、地漏处无卫生死角。

炊具、厨具每餐洗涤消毒,保持清洁、明亮、无油垢。

案板、刀具每天清洗,定时煮沸消毒。

各种盖布、盖帘、抹布每天清洗,专布专用。

室内无积水、无异味。

  (五)操作卫生:

严把好饭菜卫生质量关,每餐工作前洗手消毒。

装盘、取菜、传送食品使用托盘、盖具,不用手拿取食品。

厨房内有各种虫害防治措施,定期组织开展虫害防治。

苍蝇、老鼠、蟑螂等虫害严格按照鼠、蚊、蝇、蟑螂控制标准执行。

  三、设备管理。

  为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特制定餐饮部设备管理规定:

  

(一)蒸汽设备(包括蒸汽蒸厢、蒸汽灶、电蒸厢)

  1、为确保安全,必须专人专用,不经批准他人不得使用。

  2、凡使用人员,必须了解设备的性能、额定气压和操作规程。

  3、搞好设备保养、卫生。

  4、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先关闭气阀门,后开高压阀,放气后再检修,凡有破损或失灵,应立即停止使用。

  5、装入食品或物品,不得超过规定数量,以防止气流堵塞出现意外。

  6、勤擦洗,保持设备清洁和食品卫生。

  

(二)生加工类设备(包括合面机、压面机、碎肉机、炉灶等)。

  1、为保证设备的使用及安全,对各类设备要责成专人使用。

  2、使用设备的人员,一律不准戴手套操作机器,女同志必须将长发盘进工作帽内,不准戴饰物工作。

机器没停稳前不得把手伸入机内。

  3、开机前,应先擦干手再按电门;

以免发生触电事故。

  4、使用时应先检查试机,不得超负荷操作,以免损坏机器设备。

  5、工作结束要及时清洗干净,盖好防尘罩,以免设备生锈和污染。

  6、离开岗位时,应将工具放回原位,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三)冷藏设备(冷藏柜、冰库、保鲜柜等)。

  1、由保管员或责成专人使用,严格按食品要求进行生、熟区分,并予以标示。

  2、勤检查、勤清洗,保持清洁卫生,防止设备生锈。

  3、每月清理冰箱一次,防止异味。

  4、合理使用设备,做到定时存、取,不随意开关。

  四、安全生产管理。

  

(一)安全卫生管理。

  1、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着工作制服上岗,并做到勤洗手、勤理发(女同志的长发要盘入头顶,戴好工作帽);

  2、工作人员按规定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发现有患肠道或传染性疾病者一律不得上岗;

  3、所需配备的原材料必须按规定从正规渠道采购并设定专人把关,以确保进入食材的质量与卫生安全;

  4、原料的拣洗、切配、烹调等相关步骤必须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

  5、当天的餐具、用具要规定流程清洗、消毒、储存;

  6、生、熟、海鲜半成品等原料必须要按规定采用专门的容器存放,且不得混放,如若发现变质,不可再作食用;

  7、食堂所涉工作场所及卫生包干区要定时按期地打扫干净;

  

(二)安全常识规范。

  1、严格遵守上下班工作交接制度,切实杜绝因此而造成工作脱(空)岗带来的意外安全隐患;

  2、工作中不得擅离职守,严格规范操作,防止设施设备因人为责任而无端损坏;

  3、下班后按规定关闭水、电、蒸气、燃气等开关,仔细检查门窗关闭情况;

  4、遇有突发或意外事故(如漏电、起火等情况)时,不得临阵脱逃,要及时采取报告、报警等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

  五、例会讲评。

  餐饮部每周召开例会,主管、班(组)长汇报上周工作运行情况,安排本周工作。

部长通报上级要求和服务对象反馈的意见,提出工作要求;

收集、整理部内工作的全面情况,参加服务中心工作例会。

  六、考勤管理。

  餐饮部每年均实行严格、规范的请(有请必销)、销假和上、下班时间,交、接班工作制度,以及相关劳动纪律的规定要求等考勤管理,具体细则可参见《湖州市行政中心机关食堂管理制度》和服务中心有关服务管理制度。

  机关职工食堂管理制度篇3

  为切实加强局职工食堂的卫生和安全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干部职工,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食堂的卫生管理

  

(一)坚持厨房、餐厅每天清扫、擦净,保持卫生、整洁。

要求做到室内墙面洁净、无蜘蛛网、浮灰;

地面干净,无杂物,无污水;

厨房工作间无油污,餐厅桌面、凳子无油迹,地面无污渍;

食品原料放置整齐,炊具随用随洗,灶面、案面无脏迹。

  

(二)所有餐具必须每天清洗、消毒,严禁使用不洁餐具。

  食堂工作间及餐厅纱窗要保持紧闭,防止苍蝇等有害物进入。

努力做到厨房、食堂无蟑螂、无苍蝇、无鼠害。

  (三)食堂工作间的食品加工设备布局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食堂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加工、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衣、帽;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专用的售货工具。

  二、食堂电器、家具管理

  

(一)食堂餐厅内的饭桌椅必须规范摆放,饭桌椅以单独排列为原则,家具及有关设备不得私自挪动及外借。

  

(二)餐厅内配置的空调、电视要根据开膳时间按时开启,就餐结束要及时关闭。

  三、食堂的消防管理

  

(一)食堂工作人员要正确、安全使用各种厨具,对各种厨具用电开关、插座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二)食堂工作人员要随时注意厨具使用情况,发现损坏立即更换或报修,防止触电、漏电。

  (三)食堂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厨具电器的操作方法,认真操作,使用电器时严禁离开岗位。

  (四)非食堂工作人员或非经食堂工作人员同意,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使用食堂的厨具、电器。

  四、食堂工作人员的管理

  

(一)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符合食品加工的健康条件。

  

(二)炊事人员必须做好四勤工作,即:

勤漱口刷牙;

勤洗头、理发;

勤洗澡洗衣;

勤剪指甲。

  (三)炊事人员操作时做到四不准,即:

不准带病上岗操作;

不准边吸烟边操作;

不准边吃东西边操作;

不准着不整洁服装上岗操作。

  (四)食堂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必须保持衣服整洁。

  五、食堂的膳食和监督管理

  

(一)食物(品)采购和保管的要求。

食堂采购人员要根据机关用餐情况,积极联系货源渠道,保证食物、食品新鲜、卫生、价格合理公道,采购来的食品要按品种、生熟妥善保管,不得出现人踏、鼠咬、混放等现象,不得采购、贮存、制作、出售霉变食品,确保供应的食品安全卫生;

要合理储存食品,做到餐具和食品生熟、荤素分开,防止食品相互交叉污染。

  

(二)食堂订餐采取刷卡登记,需要订餐的人员请于每日上午9:

00前刷卡,食堂工作人员按照刷卡人数、份数确定采购食(物)品的数量。

  (三)食堂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开膳用餐人员的监督,虚心听取用餐人员的意见,不断改进和提高饭菜质量,增加菜色品种,在色、香、味上下功夫。

  (四)规范食堂食(物)品的采购,执行食堂工作人员与财务驻食堂管理工作人员联合采买制度,每天采购的食(物)品,采购人员要进行登记记录,注明食(物)品名称、数量、价格、金额等,购进的食(物)品的名称、数量、价格、金额必须经双方工作人员签字验收入库及出库。

  (五)办公室安排专人每天要对食堂采购的食(物)品及食堂内外的清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食(物)品采购中的不良行为和安全卫生存在的问题,努力营造和谐文明的用餐环境。

  (六)办公室专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对食堂日常进销物品的监督和财务帐务管理职责,财务要做好日常的结报工作,做到食堂帐务日清月结。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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