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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8327096;

传真:

68302808;

电子邮件:

zhengjr@),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太阳建筑专业委员会

本规范参编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中山大学太阳能系统研究所

尚德(无锡)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

英利绿色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市计科能源新技术开发公司

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伏奥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南玻幕墙及光伏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金刚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工程咨询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仲继寿张磊李爱仙沈辉朱知洋经士农于波

叶东嵘赵欣侃陈涛李毅徐宁庄大建张晓泉

林建平王贺娄霓曾雁张兰英焦燕班焯

王斯成邱第明李新春郑寿森熊景峰李涛勇李亮龙

黄向阳何清温建军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

赵玉文张树君吴达成张文才崔容强王志峰胡润青

黄汇杨西伟

目次

1总则…………………………………………………………..…………………………………….1

2术语……………………………………………………………………………..………………….1

3光伏系统设计…………………………………………………………………..……….…………4

3.1一般规定……………………………………………………………………..………………..4

3.2系统选择…………………………………………………………………..…………………..4

3.3系统设计…………………………………………………………………..…………………..5

3.4系统接入…………………………………………………………………..…………………..6

4规划和建筑设计………………………………………………………………..………………….8

4.1一般规定…………………………………………………………………..…………………..8

4.2规划设计…………………………………………………………………..…………………..8

4.3建筑设计…………………………………………………………………..…………………..8

4.4结构设计……………………………………………………………………………………..10

5光伏系统安装…………………………………………………………………………………….12

5.1一般规定……………………………………………………………………………………..12

5.2基座…………………………………………………………………………………………..12

5.3支架…………………………………………………………………………………………..13

5.4光伏组件……………………………………………………………………………………..13

5.5电气系统……………………………………………………………………………………..14

6工程验收………………………………………………………………………………………….15

6.1一般规定……………………………………………………………………………………..15

6.2分项工程验收………………………………………………………………………………..15

6.3竣工验收……………………………………………………………………….…………….15

附录A光伏系统并网性能测试……………………………………………………...…………….17

本规范用词说明………………………………………………………………………..…………….22

引用标准目录………………………………………………………………………………...………23

条文说明……………………………………………………………………………...………………25

CONTENTS

1Generalprovisions………………………………………………………………………………..1

2Terms………………………………………………………………………………………………1

3DesignofPVSystem……………………………………………………………………………..4

3.1GeneralRegulations…………………………………………………………………………4

3.2SystemChoice……………………………………...………………………………………..4

3.3SystemDesign…………………………………………………………………...…………..5

3.4Grid-connectingofthesystem…………………………………………...…………………6

4PlanningofBuildingDesign………………………………………………..……………………8

4.1GeneralRegulations………………………………………………...……………………….8

4.2PlanningDesign………………………………………………………………………………8

4.3BuildingDesign……………………………………………………………………………….8

4.4StructureDesign…………………………………………………………………………….10

5InstallationofPVSystem………………………………….……………………………………12

5.1GeneralRegulations…………………………………..……………………………………12

5.2Foundation…………………………………………………..………………………………12

5.3Bracket……………………………………………………………………………………….13

5.4PVModule……………………………………………...……………………………………13

5.5ElectricSystem…………………………………………………...………………………14

6CheckandAccept………………………………………………………………………………..15

6.1GeneralRegulations………………………………………………….……………………15

6.2CheckandAcceptOnebyOne……………………………………….…….…………….15

6.3FinallyCheckandAccept……………………………………………………………..……15

AppendixATestingMethodofthePerformanceonGrid-connectingofPVSystem.…….17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22

Contentsofnormativestandard…..…………………….……….…..…..…..…..…..…..………..23

ExplanationofProvisions…….…..…………………….……….…..…..…..…..…..…..………..25

.

1总则

1.1.1为规范民用建筑光伏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和运行维护,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光伏系统工程,以及在既有民用建筑上改造已安装的光伏系统。

1.1.2

1.1.3新建民用建筑光伏系统设计应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1.1.4在既有建筑上改造或安装光伏系统应按照建筑工程审批程序进行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1.1.5民用建筑光伏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民用建筑光伏系统PVsystemofcivilbuildings

在民用建筑上经专门设计和安装的光伏系统,本规范中简称光伏系统。

2.0.2光伏与建筑一体化BIPV

通过专门设计,将光伏系统与建筑良好结合的建筑。

2.0.3光伏建筑组件PVconstructionmodule

具备光伏发电功能的建筑材料或建筑构件。

2.0.4日照标准insolationnstandard

neral式,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engjr@cadg.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规模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日照标准日的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应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时间。

2.1.5太阳电池solarcell

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一种器件。

2.1.6太阳电池组件solarcellmodule

具有封装及内部联结的、能单独提供直流电流输出的,最小不可分割的太阳电池组合装置。

2.0.7光伏方阵PVarray

由若干个光伏建筑组件、普通光伏组件或光伏子方阵、在机械和电气上按一定方式组装在一起并且有固定的支撑结构而构成的直流发电单元。

基座、太阳跟踪器、温度控制器等类似的部件不包括在方阵中。

2.0.8光伏子方阵PVsub-array

若干个光伏组件按一定方式组装在一起的组合单元。

它是光伏方阵的一部分,作为方阵的一个安装单元而设计,输出的电能是方阵总输出的一部分。

2.0.9光伏组件倾角PVmoduletiltangle

普通光伏组件、光伏建筑组件或光伏子方阵与水平面的夹角

2.1.10伏发电系统PVsystem

利用太阳电池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发电系统,简称光伏系统。

2.0.11并网光伏系统grid-connectedPVsystem

与公共电网联接的光伏系统。

2.0.12独立光伏系统stand-alonePVsystem

不与公共电网联接的光伏系统,也称离网光伏系统。

2.0.13光伏接线箱PVconnectingbox

保证光伏组件有序连接和汇流功能的接线装置。

该装置能够保障光伏系统在维护、检查时易于分离电路,当光伏系统发生故障时减小停电的范围。

2.0.14直流主开关DCmainswitch

安装在光伏方阵输出汇总点与并网逆变器之间的开关。

2.0.15直流分开关DCswitch

在光伏子方阵侧,为维护、检查方阵,或分离异常光伏组件而设置的开关。

该开关应能切断光伏子方阵的最大直流电流(短路电流)。

2.0.16应急电源系统emergencypowersupplysystem

当电网因故停电时能够为特定负载继续供电的电源系统。

它一般含有逆变器、保护开关、控制电路、储能装置(如蓄电池)和充电控制装置等。

2.0.17直流侧和交流侧DCsideandACside

特指光伏系统的直流侧和交流侧。

从光伏组件或方阵到逆变器的直流输入端为光伏系统的直流侧;

从逆变器的交流输出端到电网的电气装置为光伏系统的交流侧。

2.0.18供电机构electricutility

负责电力供应和低压配电系统安装、运行和维护的机构。

2.0.19电网grid

供电区电力变压器次级输出到用户端的输电网络。

2.0.20并网接口utilityinterface

光伏系统与电网配电系统之间相互联接的公共连结点。

2.1.21网逆变器inverter

将来自太阳电池方阵的直流电流变换为交流电流的装置。

该装置将电能变换成一种或多种电能形式,以供后续电网使用。

并网逆变器一般包括最大功率跟踪控制等功能。

2.1.22孤岛效应islanding

电网失压时,并网光伏系统仍保持对失压电网中的某一部分线路继续供电的状态。

2.0.23电网保护装置protectiondeviceforgridconnection

监测光伏系统并网的技术状态,在技术指标越限情况下将光伏系统与电网安全解列的装置。

2.0.24装机容量totalcapacity

光伏系统中所采用的光伏组件的标称功率之和,也称标称容量、总容量、总功率等。

计量单位是峰瓦(Wp)

3光伏系统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民用建筑光伏系统设计应有专项设计或作为建筑电气工程设计的一部分,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提高光伏系统的投资效益。

光伏系统设计应与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协调,为光伏系统的施工与安装预留条件。

3.1.2应用民用建筑光伏系统的地区,年日照辐射量不宜低于4200MJ,年日照时数不宜低于1400h。

3.1.3光伏组件或方阵的选型、设计和配置应与建筑结合,在综合考虑发电效率、电气和结构安全、适用美观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光伏建筑组件,并与建筑模数相协调,满足安装、清洁、维护和局部更换的要求。

3.1.4光伏系统输配电和控制用缆线应与其他管线统筹安排,安全、隐蔽、集中布置,便于安装维护。

3.1.5光伏组件或方阵连接电缆及其输出总电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光伏(PV)组件安全鉴定第一部分:

结构要求》GB/T20047.1的相关要求。

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的位置,光伏系统应设置触电警示标识和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3.1.6并网光伏系统应具有相应的并网保护功能并应安装电能计量装置。

3.1.7光伏系统应满足国家关于电压偏差、闪变、频率偏差、相位、谐波、三相平衡度和功率因数等电能质量指标的要求。

3.2系统选择

3.2.1光伏系统按是否接入当地电网分为下列两种系统:

1并网光伏系统;

2独立光伏系统。

3.2.2光伏系统按是否具有储能装置分为下列两种系统:

1带有储能装置系统;

2不带储能装置系统。

3.2.3光伏系统按负载形式分为下列三种系统:

1直流系统;

2交流系统;

3交直流混合系统。

3.2.4光伏系统按系统装机容量的大小分为下列三种系统:

1小型系统,系统容量≤20kW;

2中型系统,20kW<

系统容量≤100kW;

3大型系统,系统容量>

100kW。

3.2.5并网光伏系统按是否允许通过上级变压器向主电网馈电分为下列两种系统:

1逆流光伏系统;

2非逆流光伏系统。

3.2.6并网光伏系统按其在电网中的并网位置分为下列两种系统:

1集中并网系统;

2分散并网系统。

3.2.7

并网光伏系统按并网处电网电压等级分为下列两种系统:

1低压并网系统(不大于400V);

2高压并网系统(大于400V)。

3.2.8

应根据建筑物使用功能、电网条件、电力供应方式和系统运行方式等因素,确定光伏系统类型。

3.3系统设计

3.3.1光伏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用电要求选择适宜的光伏系统类型(如并网光伏系统、独立光伏系统、应急光伏系统等),供电系统的电流类型(如交流系统、直流系统或交直流混合系统)及其电压等级和相数;

2光伏系统应由光伏方阵、光伏接线箱、并网逆变器、蓄电池及其充电控制装置(限于带有储能装置系统)、电能表和显示电能相关参数的仪表组成;

3

4光伏系统线路设计一般包括直流线路设计和交流线路设计。

3.3.2光伏系统的设备性能及正常使用寿命应符合以下要求:

1系统中设备性能应满足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应具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的认证;

2系统中各部件的正常使用寿命应满足国家相关产品制造标准的要求。

3.3.3光伏方阵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建筑设计的要求确定光伏组件的类型、规格、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及可安装场地面积;

2根据光伏组件规格及可安装面积确定光伏系统装机容量;

3根据并网逆变器的额定直流工作电压、最大功率跟踪控制范围以及光伏组件的最大输出工作电压,确定光伏组件的串联数(称为光伏组件串);

4根据并网逆变器的额定容量及光伏组件串的容量确定光伏组件串的并联数。

3.3.4光伏接线箱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光伏接线箱内应设置汇流铜母排;

2每一个光伏组件串应分别由线缆引至汇流母排,且在引至汇流母排前分别设置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直流分开关),并加装总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直流主开关);

3光伏接线箱内应对每一光伏组件串联回路分别设置防雷保护装置;

4光伏接线箱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检修,宜选择室内干燥的场所;

设置在室外的光伏接线箱应具有防腐保护,且防护等级应为IP65以上。

3.3.5应根据光伏系统装机容量及单台并网逆变器额定容量确定并网逆变器的个数。

并网光伏系统逆变器的总额定容量应根据光伏系统装机容量确定;

独立光伏系统并网逆变器的额定容量应根据交流侧负载最大功率及负载性质选择。

并网逆变器的选择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并网逆变器应具备自动运行、停止功能;

2并网逆变器应具备最大功率跟踪控制功能;

3并网光伏系统并网逆变器应具备防止孤岛效应功能;

4逆流型光伏系统并网逆变器应具备自动电压调整功能;

5不带工频绝缘变压器的并网逆变器应具备直流检测功能;

6无变压器的并网逆变器应具备直流接地检测功能;

7并网运行的并网逆变器应具有并网保护装置;

8并网运行的并网逆变器应与电力系统具备相同的电压、相数、相位、频率及接线方式;

9并网逆变器的选择应满足高效、节能、环保的要求。

3.3.6直流线路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1直流线路耐压等级应高于光伏方阵最大输出电压的1.25倍;

2直流线路额定载流量应高于短路保护电器整定值,短路保护电器整定值应高于光伏方阵的标称短路电流的1.25倍;

3直流线路的线损应控制在2%以下。

3.3.7光伏系统应符合以下防雷和接地保护的要求:

1设置光伏系统的民用建筑应采取防雷措施,其防雷等级分类及防雷措施应遵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2光伏系统防直击雷和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3光伏系统和并网接口设备的防雷和接地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光伏(PV)发电系统过电压保护-导则》SJ/T11127中的规定。

3.4系统接入

3.4.1光伏系统与公用电网并网时,应先征得当地供电机构同意,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

GB/T19939的规定。

3.4.2光伏系统与公共电网之间应设置隔离装置,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光伏系统在供电负荷与并网逆变器之间应设置隔离开关,在公共电网与负荷之间应设置隔离开关,上述隔离开关应具有明显断开点指示及断零功能;

2中型或大型光伏系统宜设置独立控制机房,机房内应设置配电柜、仪表柜、并网逆变器、监视器及蓄电池(限于带有储能装置系统)等;

3光伏系统在并网处应设置并网专用低压开关箱(柜),并设置专用标识和“警告”、“双电源”等提示性文字和符号;

4光伏系统与公用电网连接的开关柜中应设置手动隔离开关和自动断路器,断路器应采用带可视断点的机械开关,除非当地供电部门要求,不得采用电子式开关。

3.4.3并网光伏系统应具有自动检测功能及并网切断保护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光伏系统应安装电网保护装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光伏(PV)系统电网接口特性》GB/T20046;

2光伏系统与公共电网之间的隔离开关和断路器均应具有断零功能,且相线和零线应能同时分断和合闸;

3当公用电网电能质量超限时,光伏系统应自动与公用电网解列,在公用电网质量恢复正常后的5min之内,光伏系统不得向电网供电。

3.4.4接入公用电网的光伏系统,其总容量应控制在上级变电站单台主变压器额定容量的30%以内。

3.4.5逆流光伏系统应按照“无功就地平衡”的原则配置相应的无功补偿装置,其“功率因数”应符合现行的《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6年第8号令)的相关规定。

3.4.6通信与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根据当地公共电网条件和供电机构的要求,配置光伏系统自动化、通信和电能计量装置,并应与光伏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2光伏系统宜配置相应的自动化终端设备,采集光伏系统装置及并网线路的遥测、遥信数据并传输至相应的调度主站;

3100kW以上的接入公用电网的光伏系统,应配置2路调度电话;

4光伏系统应在发电侧和电能计量点分别配置、安装专用电能计量装置,并接入自动化终端设备;

5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137和《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的有关要求。

3.4.7作为应急电源的光伏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光伏系统与公用电网解列,并且切断由光伏系统供电的非消防负荷;

2开关柜(箱)中的应急回路应设置相应的应急标志和警告标识;

3光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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