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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保护与其相关法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89.12.26

第6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和控告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

第13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

第24条产生环境污染的单位,必须把环保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26条“三同时”制度

第27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必须申报登记。

污染物排放的申报

第28条排污收费制度

缴纳排污费

第29条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

第31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污染事故的处理

第33条储存、运输、使用有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有毒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

第34条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

设备转移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99.03.15

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97.03.14

97.10.01

第338条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理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处有期徒刑。

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第339条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有期徒刑。

违规进口固体废物的处罚

第349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各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罪的处罚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4.29

2000.9.1

第4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

废气的排放

第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义务,并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11条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新、改、扩项目

第12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

废气排放的申报

第14条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进行治理,并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19条企业应当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生产工艺

第20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大气污染事故的处理

第27条新安装的锅炉,烟尘排放不得超标。

锅炉烟尘排放

第31条在人口集中的地区存放煤碳、煤渣、煤炭等,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大气大气污染。

第33条不符合在用车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36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粉尘的排放

第40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第42条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贮存

第44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务院有关饮食服务业的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住环境的污染。

油烟的排放

第53条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汽车,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

汽车制造、销售、进口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96.05.15

第5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监督和检举

废水排放

第13条新建、改建、扩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必须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

新、改、扩建项目

第14条排污申报登记

废水排放的申报

第15条排污收费

第22条企业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24条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

第28条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水污染事故的处理

第29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的排放

第30条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废油桶等的清洁

第31条禁止将含汞、隔、砷、铬、铬、氰化物、黄磷待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

废弃物的排放、倾倒

第32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35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第36条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95.10.30

96.04.01

第12、13条建设产生、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

第16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固废的管理

第17条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可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和容器等回收利用。

第30条企业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固废产生量

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31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要求,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33条露天贮存的冶炼渣、化工渣、燃烧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

第37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生活垃圾的处理

第41条施工单位应当与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建筑垃圾的处理

第49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地方主管部门申报经营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或不按许可要求从事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

供方的管理

第44、45、46、50、53、54、55、56条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有关标识、申报、收集、运输、利用、处置、贮存与应急措施的规定,以与相关过程操作的人员资格要求。

危险废物的管理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96.10.29

97.03.01

第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和控告

噪声排放

第13、14条建设项目必须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

第15条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

环保设施的使用

第16条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环境噪声污染的治理

第22、23、24、25条工业噪声的定义、排放标准、申报、治理。

工业噪声的申报、治理

第27、28、29、30条建筑施工噪声的定义、排放标准、申报。

建筑施工噪声的申报

第32条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33、34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汽车制造

第43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44条禁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高噪音方法招揽顾客,空调、冷却塔等设备,边界噪声符合标准

设备的使用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97.11.01

98.01.01

第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节能

第13条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

新建项目

第18条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质量认证书,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节能质量认证

第21、22、23条合理用能、加强管理、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

能源的使用、管理

第32、39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先进节能技术,鼓励发展通用节能技术。

新产品的设计开发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98.04.29

98.09.01

第5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单位、个人的消防义务

第14条企业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职责

第17条储存、运输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或者使用、销毁

第18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的管理

第32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火灾的处理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6.29

2003.1.1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与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生产、资源、废物的产生进行监测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2002.8.29

2002.10.1

第八条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节约用水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10.28

2003.9.1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与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与时提出改进措施.

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5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2.7.19

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一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文件,对其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项目建设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

二.对本规定附表一以外的其他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务院或有关部门立项或设立的国家限制建设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主要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54.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条院令第369号

2002.1.30

2003.7.1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征收与使用的管理

第八条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56.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86.01.12

86.04.01

企业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调整产业结构,协调地组织生产,避免能源损失浪费。

能源的使用

5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02.02.17

02.03.15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

2002.3.15

58.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7]25号

87.03.30

1.严格生产用电定额管理;

节约用电

2.开展调荷节电;

3.发展高效省能设备,加速淘汰设备的更新;

4.认真推广节电技术措施,鼓励企业利用余热、余压发电。

6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98.11.29

第3条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4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9、12条建设单位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16条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17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要求编制环保篇章。

第18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环保设施必须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19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监测。

第20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该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第23条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7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祥细的评价.

2.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73.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1限制过度包装,建立消费包装物回收体系,减少一次性消费品产生的垃圾。

3.3在垃圾回收与综合利用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4.4禁止危险废物进入生活垃圾。

逐步建立独立系统,收集、运输和处理废电池、日光灯管、杀虫剂容器等。

垃圾处理与污染防治

74.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中国包装总公司

1999.1.1

  2、包装回收应与时,并安排一定的人员和场地进行收集、整理、送交等工作。

开启包装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坏包装。

包装物的回收和利用

  3、回收包装应遵循“先复用,后回炉”和“可回炉,不废弃”以与以“原物复用为主,加工改制为辅”的原则,尽量使回收包装略经改制修复就能使用。

4、回收复用一般包装和回收复用危险品包装的收集,堆放、运输与储存应严格分离进行。

77.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1.1.8

第十一条电力用户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积极采取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环境允许的节约用电措施,制定节约用电规划和降耗目标,做好节约用电工作。

电能的管理

78.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5.31

1999.10.1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危险废物的转移与管理

4.主要环境保护规章

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3.20

第4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超标排放的,还应写明超标原因与限期治理措施。

水污染防治

第5条企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申报

第11条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确定的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排放口,并安装监测设备

第16条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提交治理计划,定期报告治理进度,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19条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书面汇报

第38、39、40、41、42、45、46条法律责任

85.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83.07.21

第20条各级监测站应认真做好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监测质量管理

第21条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均为国家所有,任何个人无权独占,不得擅自引用和发表。

监测数据、资料的管理

第22条各级监测站要加强对监测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监测仪器设备的管理

8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83.11.01

第3条环境保护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环保方法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级,环保基础标准、环保方法标准只有国家标准。

环保标准的分类

第4条环境质量标准的定义。

环境质量标准

第5条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定义。

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6条环保基础标准的定义。

环保基础标准

9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96.06

建设项目五个主要阶段的环境管理与程序:

1.项目建议书阶段或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境管理;

2.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的环境管理;

3.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4.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

5.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管理。

98.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87.09.10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办法。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99.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88.05.09

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

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

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五号公布  

1991.5.24

1991.71

第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企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大气污染防治

第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对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加强管理、定期检修或者更新,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排污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需作重大改变时,应当在改变的十五前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属于突发性的重大改变,必须在改变后的三天内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排污申报登记

第十五条新建造的工业窑炉、新安装的锅炉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验收;

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新建项目的大气达标排放

第二十一条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密闭或者覆盖、喷淋等防护措施。

运输、装卸、贮存过程中废气和粉尘的防治

105.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发1996[31]号

1996.8.1

一、明确目标,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 

二、突出重点,认真解决区域环境问题

三、严格把关,坚决控制新污染 

所有大。

中,小型新建。

扩建。

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要提高技术起点,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四、限期达标,加快治理老污染

五、采取有效措施,禁止转嫁废物污染 

六、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和合理开发自然资源

七、完善环境经济>

策,切实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八、严格环保执法,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九、积极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大力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106.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90.08.15

第10条汽车与其发动机新产品的定型必须包括排气污染指标。

汽车新产品的定型

第11条汽车与其发动机产品的排放情况应进行抽测。

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汽车产品的排放

第12条汽车与其发动机产品达不到或不能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限期稳定达标。

第14条在用汽车排气污染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用汽车的排气污染

110.

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暂行)

9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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