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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的各类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威胁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⒈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暴雨、冰雹、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⒉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铁路、公路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⒋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二、组织机构

㈠应急组织机构

⒈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成立XX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突总指挥部),作为全县应对突发事件的最高指挥机构,代表县党委、政府、人武部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县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联合救援工作。

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人武部部长、县政府有关副县长、武警同心中队中队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

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公安局、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局、教育文化体育局、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与环境保护局、交通局、农业与科学技术局、畜牧局、水利局、卫生局、广播电视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粮食局、气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地震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供电局、电信局、商业总公司、火车站、同心消防中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⒉县应突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

㈡应急分指挥机构

为适应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县应突总指挥部设立有关分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灾害种类、危害范围、涉及部门数量情况,实行分级指挥。

当发生复合型多灾种突发事件,需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部门超出主管副县长分管范围时,由县应突总指挥部实施指挥,或委托有关分指挥机构实施指挥。

当发生一般性单一灾种的突发事件时,由县应突总指挥部有关分指挥机构指挥。

⒈县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

由杨森副县长任指挥长,指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地震灾害的应急救援行动。

办公室设在县地震局。

⒉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由苏晓理副县长任指挥长,指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重大、特大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行动。

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由滑志敏副县长任指挥长,指挥洪灾、旱灾、冰雹等灾害的应急救援行动。

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

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由周玉荣副县长任指挥长,指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由田萍副县长任指挥长,指挥各种重大、特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行动。

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

⒍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由马宁副县长任指挥长,指挥重大、特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⒎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由马宁副县长任指挥长,指挥重大、特大道路交通等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⒏县消防灭火应急指挥部。

由马宁副县长任指挥长,指挥公众聚集场所、货场、仓库等火灾应急救援行动。

办公室设县消防中队。

⒐县森林、草原防火应急指挥部。

由滑志敏副县长任指挥长,指挥重大、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应急行动。

森林防火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草原防火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

⒑县重大、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

由周玉荣副县长任指挥长,指挥重大、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11.县防治重大、特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由滑志敏副县长任指挥长,指挥各种重大、特大动物疫病的应急防控行动。

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

12.县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

由周玉荣副县长任指挥长,指挥各种重大、特大水污染、大气污染、危险废物及辐射伤害的应急救援行动。

办公室设在县建设与环境保护局。

县各分指挥机构要建立乡村(局)二级指挥网络体系,各分指挥机构实施指挥之前,应向县应突总指挥报告,指挥过程中有关情况应随时报告。

㈢其他应急机构

⒈成立县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是:

研究判断突发事件现状与趋势,为县应突总指挥部组织防灾救援准备和指挥联合救援行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

⒉建立县突发事件应急联络员网络机制,由县应突总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分指挥机构办公室确定联络员。

主要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方面的工作。

⒊在县公安局设立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按照县应突总指挥部和有关分指挥部的指令,对突发事件统一接、处警。

各乡(镇)也要成立由乡(镇)长担任总指挥的应突指挥部,负责本乡(镇)一般及区域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三、预测、预警

㈠信息监测与报告

⒈信息检测与报告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⒉县应突总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监测与报告网。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监测站,负责信息监测,总指挥部负责各类事件监测结果综合,组织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特大事件的趋势、危害做出正确判断,为总指挥部应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㈡预警

⒈县应突总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建立应急值班系统,受理灾情报告,按程序处警。

⒉实行统一报警、接警和分级处警的办法。

统一接警由“110”负责,接警后,按分工将报警情况转达给总指挥部或相应分指挥部应急值班系统。

⒊总指挥部对各分指挥部应急预案实行监督。

㈢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县应突指挥部办公室XX县应突接、处警中心要与各分指挥部应急值班系统建立有线电话网,逐步建立计算机网络,保证信息传递高效、快捷和资源共享。

㈣预警级别及发布

⒈预警级别。

可能造成紧急状态的突发事件按四级预警,一般级(ⅳ),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的事件。

较重级(ⅲ),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严重级(ⅱ),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特别严重级(ⅰ),造成群死群伤、经济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事件。

四至一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⒉预警发布。

ⅰ、ⅱ、ⅲ、ⅳ级预警均由县人民政府发布。

特殊事件,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程序和级别发布。

四、应急响应

㈠iv级预警事件,启动县应急预案和指挥机构,并报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ⅲ至ⅰ级预警事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并报自治区政府应突总指挥部。

㈡有关单位、个人一旦发现掌握突发事件的前兆或发生突发事件时,要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给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

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或其他途径,在第一时间内迅速报告和反映突发事件有关信息。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地要对事件进行先期应急处置,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和灾情蔓延。

㈢应急接、处警中心接到报警后,要按照有关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根据突发事件的灾种、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按照县应突总指挥部赋予的职责及时分警。

属于重大、特大事件的,要迅速向县委、政府报告。

各分指挥机构接警后,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开展救援工作。

㈣县应突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要进一步查明、核实有关情况,如确实需要启动县应突总指挥部工作时,应迅速依次向副总指挥、总指挥报告,按照总指挥部指令开展应急工作。

指挥部成员立即进入指挥所,或开设现场指挥所,召开指挥部会议和专家会议,进行科学决策,下达联合救援命令,指挥联合救援行动。

当发生重大、特大突发事件,需要自治区应突总指挥部实施指挥时,县应突总指挥部办公室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要迅速将灾情分别转报自治区应突总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

㈤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完成后,经区总指挥决定解除紧急状态后,转入正常工作。

㈥县委办、政府办、宣传部和广电局要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提出新闻报道意见,经县应突总指挥部对新闻稿涉及的事实进行审核后予以报道。

五、后期处置

㈠善后处置

⒈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得力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管理分工及时调查统计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县应突总指挥部和上级有关部门。

⒊民政部门要迅速根据灾情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死难者尸体。

⒋卫生部门要做好事件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

⒌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灾后重建或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在县应突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⒍有关部门对应赔偿的事项,要按规定进行赔偿。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伤亡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抚恤。

㈡社会救助

⒈建立健全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突发公共事件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力度和比重,努力提高社会救灾资金所占比例。

⒉建立突发事件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

社会救助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县民政局统一组织实施。

⒊民政部门要广泛动员、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㈢保险

⒈加强保险工作。

鼓励事件责任单位投保公共火灾责任险、地震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建筑意外伤害险等责任险,扩大保险覆盖面,发挥保险业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

⒉保险公司要认真做好灾害损失勘察及理赔兑现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逐步扩展突发事件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努力建立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的突发事件保险机制。

⒊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㈣调查和总结

突发事件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事件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县人民政府。

六、保障措施

㈠通信与信息保障

⒈县应突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县与乡互通、部门互连、多手段、多路由,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

⒉县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通公司、网络公司等通讯单位为县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系统提供信道保障。

⒊加强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建设,开发建设突发事件信息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

规范突发事件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⒋县应突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

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县应突总指挥部办公室报送;

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即时报送。

㈡工程保障

⒈进一步加大县应急工程设施建设力度,组织实施抗震、防汛、人防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工作,注重县城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形成水、电、气等生命线工程在非正常状况下的运行与维护机制,提XX县城的备灾抗毁和生存防护能力。

⒉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防护工程、生命线工程的管理和维修,对陈化老旧的工程和设施应有计划地加以改造;

根据救灾需要及时对水、电、气的运行和供应进行调控和应急处置,确保能迅速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灾害产生和蔓延。

⒊各类防护工程必须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的规定标准,已建未达标工程必须采取加固、翻修等措施,提高抗防等级,达到应有标准;

防护工程和“生命线工程”出现故障后,必须及时修复,确保应急抢险救援顺利进行;

应急疏散、避难场所和工程要按照“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切实保护被疏散、避难人员的生命安全。

㈢应急队伍保障

⒈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公安、消防、武警为主要力量,系统、行业、专业救援队伍为基本力量,以自救互救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救援队伍体系。

达到指挥灵便、组织严密、人员精干、装备精良、技术精湛、反应快速、救援高效的要求。

⒉组建以县消防中队为主,武警县中队、公安局、建设与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救灾救援队伍,负责执行救援任务;

紧急状态下,由县应突总指挥部调动各部门、各乡(镇)救援队伍执行跨乡(镇)救援任务。

⑴地震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加强对地震救援队伍的日常培训。

⑵公安部门负责组建培训消防、治安、反恐防暴特勤队伍和救援队伍。

⑶建设与环境保护部门、自来水公司分别负责组建培训建筑、自来水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和培训环境监测专业队伍。

⑷电力部门负责组建培训电力抢险抢修专业队伍。

⑸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培训医疗卫生救护救援队伍。

⑹交通部门负责组建培训运输救援队伍。

⑺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建培训通信保障专业队伍和通信抢修专业队伍。

⑻畜牧部门负责组建培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队伍和草原火灾扑救队伍。

⑼林业部门负责组建培训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⑽企业根据政府要求和企业生产安全需要组建培训相应的专职特勤队伍和专业队伍。

㈣交通运输保障

⒈县交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道路交通保障计划,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保障措施。

⒉突发事件发生后,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及时对现场进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受损时要迅速进行抢修,保障畅通。

必要时,可紧急调用和暂用机关、企事业单位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⒊公路、铁路等交通保障部门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指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的紧急输迭,满足应急工作需要。

㈤医疗卫生保障

⒈县卫生局负责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要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

要制定医疗卫生救援保障计划,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

⒉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逐步形成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医疗救治系统、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和卫生监督系统,加强人才培养,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㈥治安保障

⒈县公安局XX县中队负责组织应急治安保障,制定治安保障计划,明确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⒉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免遭人为破坏,社会治安稳定。

⒊突发事件发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保卫工作。

㈦物资保障

⒈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紧急抢险物资:

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道路、电力、通讯和抢救伤员及其他紧急抢险所需物资,由水利、交通、建设、通信、电力、铁路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紧急救助物资:

主要包括粮食、方便食品、饮用水、药品及器械、帐篷、衣被等生活和医疗必需品,由民政、商业、卫生、粮食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⒉在保证一定数量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发展,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

⒊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或挪做他用,一旦出现意外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㈧经费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的专项经费,由县财政及相应渠道予以保障。

县突发事件应急专项经费是指县应突总指挥部和各分指挥部确定的工作项目所需经费,以及用于应急信息化建设、日常运行和保障,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维护,演练演习等工作经费。

㈨其他保障

加快突发事件应急法制建设,逐步制定完善配套法规和规章,依法规范应急工作。

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研工作,努力为县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依据。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㈠公众宣传教育

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向公民宣传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防灾减灾技能。

⒉各中小学要开设防灾减灾课程,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育规划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⒊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公民公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可公布的内容,使公民了解应急预案,积极参与应急行动。

㈡培训教育

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力度,并将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纳入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逐步实行系统化、规范化培训。

县党校应开设综合减灾、应急指挥和处置课程。

㈢演习

⒈县应突总指挥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综合演习,运用各种演习等形式,熟悉、检验应急预案,提高各级指挥员的组织能力、指挥机关的指挥保障能力和救援队伍的协同作战能力与应急抢救能力。

⒉县应突总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跨乡(镇)、跨部门、跨灾种联合救援演练、演习,提高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联合救援的实施。

县各应急分指挥部和各乡(镇)负责组织相关灾种应急救援演习。

⒊各种演习要从实际出发,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积极普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知识,提高应急救援技能。

综合演习每2—3年组织一次,专项演习每1—2年组织一次。

八、附则

㈠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任务,组织制订相关预案和保障计划(已经制定的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没有制定的要抓紧制定),作为本预案的配套方案,报县政府审核后,上报自治区政府审批。

㈡本预案及各分预案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如发生重大情况时,即时修订。

㈢本预案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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