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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词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归案后又能照实供述本人的犯罪通过,故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人孙xx有投案的情节,归案后照实供述本人的犯罪理想,今天在法庭上又能能照实坦白交代本人的案件理想和通过,对此检察机关充分尊重理想,对此作出公正主观的认定为投案自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当前主动投案,照实供述本人的罪状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的规定,原告人孙xx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三、原告人踊跃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体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原告人在投案自首后,在其经济比较困难的状况下,依然踊跃筹措资金四万元,先行赔偿被害人,可认定为具有悔罪体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散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第12条:

“妥善解决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

原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踊跃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思考,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原告人,该当思考适用非监禁刑。

原告人认罪、悔罪、赔礼道歉、踊跃赔偿,取得被害人体谅的,依法可以从宽解决。

”的规定,原告人孙xx具有司法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四、原告人平时体现较好,本次犯罪是属于初犯,偶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

“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该当综合思考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客观形状,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故原告人可酌情从宽处罚。

综上,依据原告人上述法定或者酌定的减轻或从轻的情节,结合原告人系农民,依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固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二)关于对农民原告人依法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成绩中:

“对农民原告人适用刑罚,既要严厉遵照罪刑相顺应的准则,又要充分思考到农民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

“对于所犯罪状不重、客观恶性不深、人身风险性较小、有悔改体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解决。

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该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增强教育、感召、帮教、援救工作。

”的规定,原告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人减轻处罚,并给予缓刑,给原告人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

谢谢!

此致

xx人民法院

辩护人:

xxx

二○xx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二篇:

尊崇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人xxx的委托,指派自己负责xxx的壹审辩护人。

辩护人细心查阅了案件资料,会见了原告人,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

辩护人认为本案理想已经查清,咱们对原告人xxx交通肇事罪定罪无异议,现依法就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原告人xxx属过失犯罪且过失情节较轻。

依据卷宗资料、起诉书及事故认定书反映,原告人发现受害人后立即采取制动措施,虽未能避免事故发生,但是原告人客观上并不宿愿并且踊跃避免事故发生。

另外,此次事故中原告人xxx负事故次要责任,受害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因此本案中原告人客观上过失情节较轻,请法庭合议时给予充分思考。

二、原告人xxx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原告人xxx在案发后立即停车,同时在事故现场拨打122和120,并对被害人进行抢救,同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原告人电话报警并投案,有自首情节,归案后照实供述本人的罪状。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据此,辩护人认为,原告人xxx在本案中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望法庭在量刑时给予原告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原告人xxx系初犯,客观恶性小,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具有显著悔罪体现。

同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体谅。

原告人xxx,平时一向体现良好,无守法违纪之前科。

从事司机工作20多年未发生交通事故,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本人所犯罪状无比后悔。

原告人一再表示要汲取这次案件的深刻教训,并对受害人家属表示出深深的歉意,踊跃配合被害人家属取得保险赔偿并在本人最大能力限制范围内的对本案受害人亲属作出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体谅。

今天法庭之上原告人xxx对本人的行为表示出深深的歉意,情愿接受法庭公正审判的态度是踊跃的。

为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充分思考原告人xxx的认罪态度,给予他从宽处罚。

综上,原告人xxx系过失犯罪、首次犯罪,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并且踊跃赔偿受害人,取得受害人远亲属的体谅,案发后踊跃投案并有显著的悔罪体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按照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依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体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原告人xxx具备缓刑的条件。

鉴于这些方面,辩护人请求法庭对原告人xxx量刑时适用缓刑,给他一次痛改前非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思考。

原告人xxx辩护人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

20xx年xx月xx日

第三篇: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人xx的委托,指派咱们作为其辩护人,网,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为其辩护。

本着以理想为依据,以法律为原则的准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与国家公诉人共同商榷。

一、起诉书认定原告人xx造成交通肇事罪证据无余。

起诉书能认定原告人xx造成交通肇事罪的最重要证据是合肥交警大队于20xx年9月6日作出的合公交马第2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该责任认定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认定责任的理想是错误的。

xx交警大队作出的合公交马第2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20xx年8月20日5时55分,xx驾驶皖Bxx号农用三轮运输车沿中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盆塘沿地段时,与相反方向范xx驾驶的非机动三轮车相碰撞……”这一认定是错误的。

1.从碰撞的部位看。

如果属相反方向相碰撞,只能是前后相撞,前后相撞必然是三轮车的后部与农用运输车向前突出的前轮发生碰撞,而理想上,从现场拍摄的现场图很清楚地看出,三轮车撞击在右侧后轮处,而农用运输车被撞击在左侧大灯处,这种状况只能发生在三轮车从农用运输车左侧拐弯变成由西向东横穿马路时,才会发生,这也映证了原告人的陈述:

“当我将要接近他车时,人力三轮车忽然向右转弯……”。

2.从碰撞后三轮车的地位看。

同向碰撞,必然是前后碰撞,前后碰撞必然是导致前后翻跟头,或者侧翻在与马路平行的方向,而现场图显示,被害人和三轮车都横倒在马路上,这显然与前后相撞的特色不符,而这一特色恰恰与原告人的陈述相分歧。

3.从被害人的身份来看。

被害人xx所驾驶的三轮车里装的是牛肉,显然被害人是要将牛肉送到马路右侧距事故现场约200米的盆塘沿菜市场。

据了解屠宰点是在喜洋洋鱼庄左近,那么从屠宰点到菜市场必然要穿过事故现场的那段马路,这又与原告人陈述相吻合。

从以上三点阐明碰撞时,并非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是单方相反方向行驶,而该当是原告人江xx依然由南向北行驶,被害人猛然右拐变成由西向东行驶。

事故责任的划分也是错误的。

1.被害人违章水平重大。

被害人除违犯了《道路交通治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外,还违犯了其他条款。

①依据《道路交通治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恪守右侧通行的准则。

”而事故发生前,当原告人发现本案被害人时,本案被害人却在中心线的左前方驾驶三轮车逆向行驶,显然被害人违犯了本条规定的右侧通行的准则。

试想,若被害人当初恪守了这一准则,则毋庸拐弯,这起事故本可以避免。

②《道路交通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车辆必须依照下列规定分道行驶,……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非机动车、残废人公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本起事故发生地,中山南路盆塘沿地段,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是由隔离带分隔开的,试想若被害人当初恪守本条车辆必须分道行驶的准则,被害人该当行驶在非机动车道,本起事故不可能发生。

③《道路交通治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自行车、三轮车的驾驶人必须恪守下列规定:

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准忽然猛拐。

……

经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灵时,须下车推广。

”而本案被害人在驾驶三轮车拐弯时,既未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也未下车推广,而是忽然猛拐。

在事故发生前,原告人已经发现被害人在本人的左前方,试想若被害人能恪守这些规定,本起事故本可以避免。

由上可知,被害人违犯了《道路交通治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试想被害人只需在以上的任一环节留意到了。

本起事故完全可以避免,阐明被害人其违章水平远远大于原告人。

2.原告人江xx违章水平轻微。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人违犯《道路交通治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辩护人认为这一认定也很勉强。

该款明确规定,只要在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状况下才适用该款的规定。

而且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治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进一步解释为:

“……第二款规定,是指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或者进行与交通无关的活动中,遇有《条例》以及其他道路交通治理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状况,无所遵照时,其通行必须以保证交通安全为准则,如果因为违犯这一准则发生了交通事故,应清查违犯人的责任。

但《条例》其他条款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引用本条。

”而本案中《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三项都有明确规定,因此依据该解释的规定,对原告人引用《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也是不适当的。

3.本起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有失公允。

撇开被害人其他的违章行为,仅根据合肥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被害人违犯《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人违犯《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既然违犯的是同一条,何来的主次之分,再者从因果关系来看,若被害人没有违犯第一款借道通行本道优先的因在前,就不可能有发生交通事故的果在后。

因此辩护人认为即使被害人仅违犯《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而原告人又违犯了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人也最多负同等责任。

由上分析可知,合肥交警大队作出的合公交马第2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错误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无关成绩的告诉》第四条的规定:

“……,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理想作为定案根据。

”建议法庭对该责任认定不予采信。

二、事故发生后,原告人江xx态度诚恳,及时地拔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事故现场保全完整,在公安侦察、检察起诉、法院审判期间,原告人随叫随到,照实陈述事故通过,事故发生后,原告人立即借来了3000元给被告,今天又带来了千方百计凑来的3000元给被告。

家中确实一贫如洗,而惟一值钱的农用运输车尚暂扣在交警部门,原告人已数次表示愿将该农用车及时变卖,所得款项全部用于赔偿,另外该车已经投保,因此对被害人亲属依法赔偿也是有相当保证的。

以上两点意见供法庭参考。

xx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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