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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考试法律法规要点集萃

2014年二建法律法规要点集萃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在公布后3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宪法和法律不需要备案。

2.农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经营期30年。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建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部门批准。

3.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发明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0年。

保护期均自申请日起算。

4.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可无数次地提出续申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应在到期前6个月内申请,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从核准注册日起算。

5.一般职务作品(工作任务但未用单位条件)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可以优先使用2年。

6.著作权的保护期(关注50年即可)

(1)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保护期,终生+死后50年;

(3)单位作品或单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保护期,为50年,截至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7.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限,如果涉及到自然人,为自然人终身+死后50年;如果是单位,首次发表后的50年,开发完成50年内未发表,不再保护。

8.保证期限当事人无约定,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有约从约。

9.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0.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一般应该包含一个试车考核期,试车考核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安装工程一切险对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保险责任。

 

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之一: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施工许可证颁发条件之一: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标准为: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3.与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有关的时间

内容

时间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开工的最长日期

3个月

开工延期的时间

3个月(可延期两次)

中止施工,提出报告的时间

1个月

中止施工后需核验施工许可证的

1年以上

因故不能开工需重新开工报告的

6个月

4.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之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净资产)

企业级别

注册资本金

企业净资产

特级企业

3亿元

3.6亿元

一级企业

5000万元

6000万元

二级企业

2000万元

2500万元

三级企业

600万元

700万元

5.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之一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企业级别

企业经理工程管理经验要求

技术负责人要求

建造师人数

特级企业

10年

15年+高级职称+一级建造师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总承包项目

一级建造师50人以上

一级企业

10年/高级职称

(总工程师)10年+高级职称

一级建造师12人以上

二级企业

8年/中级职称

8年+高级职称

二级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三级企业

5年

5年+中级职称

三级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6.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可届满延期,应在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手续;可延续5年。

7.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8.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9.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10.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后延续原有效期。

11.年龄超过65周岁的建造师不予注册。

12.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60学时,选修60学时。

每增加一个专业增加60学时继续教育,其中必修30学时,选修30学时。

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冲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13.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负责人情况之一: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低于上述规定,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邀请招标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能力的特定法人发出邀请。

3.招标人需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依法必须要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不少于20日。

5.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7.对于评标委员会来说,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8.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1~3人名中标候选人,并排序。

9.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10.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1.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自收到书面撤回通知的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撤销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2.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14.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5.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6.《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不良行为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可申请缩短的,但不得少于3个月;整改不利可延长);良好行为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17.《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公布自招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从其决定。

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工程师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2.承包人实施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书面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未48小时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3.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形之一: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工期顺延的程序:

(1)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2)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5.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6.在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权利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

7.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特殊情况(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4)单位自用工之日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9.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10.关于试用期

合同期

试用期

不满3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个月以上不满1年

不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

不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

不得超过6个月

【注意】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11.试用期内的最低工资

①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

②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③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注意】三者的逻辑关系是,1和2是或的关系,1、2和3是并且的关系。

12.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13.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4.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

15.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16.对于经济性裁员来说,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17.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18.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

(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2)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3)工资高于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支付,补偿的最高不超过12年;

(4)月工资指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低于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算。

19.劳务派遣单位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

20.女职工保护之一: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1.女职工保护之一: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

(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目前执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98天)。

21.领取失业金的期限与规定

(1)累计缴费1~5年的,领取最长12个月;

(2)累计缴费5~10年的,领取最长18个月;

(3)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最长24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与前次应领而未领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2.对于劳动争议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即发生法律效力。

23.在买卖合同中,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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