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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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稿Word文件下载.docx

房屋建筑工程按工程总价款的20%比例划入;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工程总价款的12%比例划入;

交通、水利领域建设工程按工程总价款的12%比例划入。

2、房屋建筑工程在开工前按工程总价款4%存入专用账户(工程总价款超过1亿的工程,开工前存入400万元,超出400万元的部分在每月工程进度款中补充缴存),其余款项每月按进度款16%缴存;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开工前按工程总价款4%存入专用账户(工程总价款超过1亿的工程,开工前存入400万元,超出400万元的部分在每月进度款中补充缴存),其余款项每月按进度款8%缴存;

施工企业按划入金额向建设单位提供发票,作为工程款收入;

交通、水利领域建设工程在开工前按工程总价款4%存入专用账户(工程总价款超过1亿的工程,开工前存入400万元,超出400万元的部分在每月进度款中补充缴存),其余款项每月按进度款8%缴存。

(四)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按时足额将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拨入到施工企业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五)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六)建设项目有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施工企业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承担全面责任。

(一)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动工前,在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施工企业有多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只设立一个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在专用账户下按项目设立子账户。

(二)施工企业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银行账户,也可使用工人提供的其本人的银行账户,用于发放工人工资。

(三)施工企业应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台账管理,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入职登记、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台账(考勤记录、工作量确认表)、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等信息,编制工人工资表,并保存3年以上备查。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及时支付,按时结算”的原则,按月足额委托银行支付工人工资,由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根据工资表直接从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向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如数划转工资。

施工企业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建设单位备案。

施工单位可按上款规定的程序随时向工作不足一个月的工人划转工资。

当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时,采用一次性划转的,由施工单位合理调度资金,以保证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有相应的资金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五)施工企业应跟进建设单位拨款情况,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拨付工人工资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应及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第八条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一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九条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或交工验收,且工人工资已足额支付的,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凭竣工备案表和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核实无拖欠工资后,申请注销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退回账户资金。

第十条全市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立实名制管理系统,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工人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开设工人工资个人专用账户。

施工单位应将工人考勤记录统一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考勤记录作为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用于发放工资时,只能划入已进行实名制登记并且在对应项目有考勤记录的工人工资个人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未实行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的,未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账、伪造相关台账的或者发生欠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和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依法作出处理。

拖欠工资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有拒绝配合调查、逃匿或者转移、隐藏、销毁证据等行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有关行为涉嫌犯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第十二条对建筑业企业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以及相关建设、施工单位在发生拖欠工人工资后不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后,行政处理或处罚信息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同时将相关信用信息通报当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失信记录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行业诚信信息平台,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到建设施工单位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其缴存;

逾期未缴存的,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该项目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第十四条各级总工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市房屋市政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茂住建〔2017〕58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附件一

XX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户

三方监管协议(示范文本)

甲方:

(监管银行)

乙方: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

丙方: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XX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丙方承诺对在其工程项目施工的所有工人在实行实名制的基础上开展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分账管理负总责,并协调、督促在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单位均按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工人工资分账制,确保工人工资按时按月足额拨付到工人工资帐户,经甲、乙、丙三方友好磋商,就(填入与办理施工许可证名称一致的项目名称)工资支付专户开户及监管事宜达成约定如下:

1.乙方同意在甲方开设工资支付专户,由丙方从工程款中按《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拔付资金存入该账户,该账户的资金专项用于(填入项目名称)乙方支付工人工资。

1.1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日内提供有关文件在甲方开立人民币工资支付账户(注:

乙方凭人社部门出具的《工人工资支付存储凭证》(一式四联)到甲方开设工资支付专户),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日内提供有关文件协助乙方在甲方开立人民币工资支付账户,账户开立后由丙方或丙方委托的单位向该账户划付工人工资。

1.2乙方在甲方开立人民币工资支付账户,用于存放工人工资,账户信息如下:

工资支付账户户名:

工资支付账户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1.3经乙方和丙方协商约定,本工程项目按下列第项约定划入工人工资支付账户:

(1)一次性划入。

即一次性按照房屋建筑工程总价款的20%比例划入,或市政基础设施按工程总价款的12%比例划入,或交通、水利领域建设工程按工程总价款的12%比例划入,工程合同总金额元,工程合同总金额的%,共划入元(大写:

)。

(2)分期划入。

即房屋建筑工程在开工前按工程总价款4%存入专用账户(工程总价款超过1亿的工程,开工前存入400万元,超出400万元的部分在每月进度款中补充缴存),其余款项每月按进度款16%缴存;

市政基础设施在开工前按工程总价款4%存入专用账户(工程总价款超过1亿的工程,开工前存入400万元,超出400万元的部分在每月进度款中补充缴存),其余款项每月按进度款8%缴存;

交通、水利领域建设工程在开工前按工程总价款4%存入专用账户(工程总价款超过1亿的工程,开工前存入400万元,超出400万元的部分在每月进度款中补充缴存),其余款项每月按进度款8%缴存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资金划入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具体划入安排如下:

①工程合同总金额元,开工前按工程合同总金额的4%,共计划入元(大写:

)(工程总价款超过1亿的存入400万元)。

②工程合同总金额元,每月按工程进度款%(房屋建筑按16%,市政基础设施按8%)划入。

2.乙方按划入金额向丙方提供发票,作为工程款收入。

3.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注销支付专户、退回账户资金之日止,在此期间,除符合《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或出现以下情况外,均不得取消工资支付账户或退回账户资金。

(A)甲方存在违约情况并经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后可以取消工资支付账户并退回账户资金;

(B)在乙方和丙方解除项目施工合同时,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甲方解除对资金的监管。

4.起息日:

起息日自工资支付账户存款到达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之日起算,本合同项下的存款自起息日开始计息。

5.存款利率:

5.1存款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6.存款划款日及计息规则:

6.1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存款利息时,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款计息的规定。

7.资金安全特别条款:

7.1为确保资金安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等必须划至乙方开设的相应工资支付账户内,不得划入其他账户。

7.2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是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除法律规定情形外,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单位的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用于其他经济纠纷。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开户银行订立三方协议,委托银行向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确保该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7.3工程项目竣工或交工验收,且工人工资已足额支付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经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无拖欠工资后,可申请注销工资支付专户,退回账户资金。

7.4乙方每月定期将经现场公示且经工人本人签字的工资表,提交丙方确认,并确保工人姓名、工资数额与提交甲方代发工人工资的数据盘一致。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工资表、代发工资数据盘和经丙方签认的文件等资料,直接从工资支付账户向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如数划转工资或批量代发平台,兑现文件确定和划转工资。

7.5各方约定工人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节假日顺延),乙方保证工资支付账户有相应的资金用于工资发放,若工资支付账户有缺口,甲方要及时主动通知乙方、人社和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乙方须尽快补足资金,甲方需在资金到帐后两个工作日划转工资。

7.6乙方可按上款规定的程序随时向工作不足一个月的工人划转工资。

7.7发生乙方与丙方解除施工合同关系的情况时,在结清乙方在本项目应付的工人工资后,凭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无拖欠工资的证明,并经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经乙方与丙方协商,按以下方式处理:

(此处由乙方与丙方双方协定)

8.陈述与保证:

甲乙丙三方在此陈述并保证:

8.1本合同对甲乙丙三方均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三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工资支付专户监管资金管理所依据的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等要求申请并实现本合同项下对方义务与责任的强制执行;

8.2甲乙丙三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并不会违反其章程、或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判决、裁定、裁决、授权、协议或义务或与之相冲突;

8.3甲乙丙三方进一步陈述并保证,前述陈述与保证截至本合同签署及生效日以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均为且始终是真实和准确的。

8.4甲方承诺免除乙方、丙方工资支付专户全国范围内跨行、跨省、跨市转账收费。

免除从施工单位工资支付账户划入或转入工人工资个人账户的收费。

8.5甲方在乙方指定地段设立专职服务部门,并为乙方的工人提供开户、办卡服务。

乙方的工人也可到甲方所属银行在XX市范围内任何一个网点办理或重新开卡,乙方在我市实名制系统登记的工人开户、办理社会保障卡的甲方,应给予如下优惠:

1)免收开户、开卡工本费;

2)免除账户管理费及卡年费;

3)免费开通个人网上银行(不含K工本费):

可24小时自助查询(免费)、转账(按正常柜面转帐收费)、购买理财产品等;

4)免费开通手机银行:

在手机银行上办理转账业务全部免费;

5)免费开通短信通知功能:

账户资金变动手机短信立即提示;

6)免除施工单位工人个人工资账户每月头两笔在全国范围内同行跨省、跨市转账收费;

7免除施工单位工人个人工资账户每月头两笔在XX省(不含深圳)范围内跨行、跨市取款收费;

8)免收挂失、解挂失费用;

9)一年内的账户对账单查询打印费。

(注:

“每月”指自然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以下同。

8.6乙方应将工人考勤记录统一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考勤记录作为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工资支付账户资金用于发放工资时,只能划入或转入已进行实名制登记并且在对应项目有考勤记录的工人的工资个人专用账户。

(“实名制”有关管理规定详见“茂住建【2017】52号”《XX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8.7乙方、丙方同意甲方将工资支付账户收支等信息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披露。

9.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9.1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乙方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亦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自乙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

甲方被行业主管部门接管、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出现严重的经营情况恶化,偿付能力明显降低等足以影响乙方资金安全的情形。

因甲方存在违约行为,在乙方、丙方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后,凭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就该项目另行选择工资支付专户监管银行设立工资支付账户,甲方应与乙方、丙方办理账户资料移交手续,并按乙方、丙方通知将资金划至乙方、丙方共同重新按项目设立的专用账户。

9.2乙方依据本条约定解除本合同,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等资料申请销户,甲方不能推诿拒绝,甲方为乙方办理销户时,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款计息的规定计付利息给乙方。

9.3除上述情形外,未经三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修改、补充应由三方以书面形式共同作出,并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变更和补充协议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或修改在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中的该项条款依然有效,直到该项条款被有关的生效协议的条款修改或取代。

10.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1.1本合同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住所:

住所: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公章) 

年 

月 

附件1

工人工资专户到账证明

建筑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某某某工程

建设单位

某公司 

施工单位

某公司

合同造价

人民币:

大写金额

开户银行意见

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单位)已按规定将工程项目首期分账管理存入施工单位在我行开立的工人工资专户,该笔资金存入情况如下:

分账管理开户行

 

账户名称

开户账号

存入金额

存入时间

付款人

(盖章)

附件2

注销项目工人工资支付帐户申请表

单位公章︰ 

年 

月 

申请单位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经办人

工资支付开户行

工资支付开户账号

申请注销的

理由和依据

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备 

注:

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社、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各持一份。

附件二

XX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人工资支付分账

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项目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落实我司工人工资的支付问题,预防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的发生,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我司按照《XX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落实以下管理制度:

一、明确劳务管理责任人和管理员。

劳务管理责任人:

劳务管理员:

二、劳务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XX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实名制机具的安装与配置要根据项目施工现场的实际状况设置,原则上应能满足门禁和工人上下班出入现场考勤的要求。

3.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规定可以分包的,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分包队伍,从源头上对劳务用工进行合法规范管理,不得使用不具备法定用工资格的队伍,也不得使用零散用工。

4.需要进行专业分包的项目,分包企业负责分包企业人员实名制的信息录入,并将分包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应由工人本人及劳务队长签字确认)、劳动合同文本、岗位技能证书复印件报项目部备案,并确保人、册、证、合同、证书相统一。

人员有变动时要及时变动花名册并通知总包项目部。

禁止使用无身份证、无劳动合同、无岗位证书的“三无”人员。

5.项目部大门口处应公示项目经理或劳务管理员的电话号码,并保持畅通,以便于工人在需要时与其沟通。

6.劳务人员进场前项目经理部相关人员要对其进行安全生产、遵纪守法、安全技术交底、劳动保护等内容的教育。

7.劳务人员入场后项目经理部根据现场情况还要持续不断地对其进行继续教育。

首先要把安全生产常识作为重要内容,进行经常性的教育,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同时要做好法纪法规教育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

培训内容要按照工程进度和工人的实际需要确定,重点是安全知识、法律法规、文明礼仪、社会公德、卫生防疫、操作技能等内容。

培训方法要灵活多样,注重实效。

8.实名制机具使用过程中需专人负责监管,现场施工人员须经现场实名制识别系统识别后才能允许进入施工作业现场,临时的施工作业人员也需办理实名制信息录入后方可进入,未办理实名制信息录入和非项目施工人员禁止出入。

9.公司必须做好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教育和培训,不断促进实名制管理的水平,让工人主动的、积极的参与到实名制管理过程中。

同时还要加强对每月工人工资的支付情况进行调查和监督。

10.劳务分包企业须积极配合总承包单位开展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工作,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和证件,现场工人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岗位技能证书、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签收单等,组织工人参加相关的教育培训工作,安全教育、实名制管理培训、技能培训等,及时办理实名制信息的录入,按时足额的向所属工人的实名制卡中支付工资,必须及时做好现场工人流动所产生的资料变更等工作。

三、工资发放形式和程序。

1、工资的发放形式:

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开户银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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