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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外资股的发行

第十一章 外资股的发行

  

第一节 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B股)

  【考试要求】

  了解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主体的条件。

熟悉增资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

熟悉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方式。

  一、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主体

  1.定义。

又称B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内外投资者发行并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2.特征。

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

  3.投资主体的要求:

  仅限于:

A.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B.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C.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D.拥有外汇的境内居民

  E.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与上市条件

  1.募集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

  依据: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发起人的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

▲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2.申请增资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

  除应具备募集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前3项条件外,还应符合:

  

(1)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3)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增资,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还必须符合募集设立公司申请发行B股时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比例的要求:

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三、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方式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一般采取配售方式:

承销商可将所承销的股份以议购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配售。

 

  四、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准备

  

(一)实施企业改组方案

  为了实现境外募股与上市目标,企业股份制改组方案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突出主营业务。

  2.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

  3.保持较高的利润总额与资产利润率。

  4.避免出现可能影响境外募股与上市的法律障碍。

  5.明确股份有限公司与各关联企业的经济关系。

  

(二)选聘中介机构

  有关的中介机构包括:

  1.承销商。

应当委托境内证券经营机构作为主承销商或者主承销商之一。

也可以聘请国外证券公司担任国际协调人。

  2.法律顾问。

一般发行新股至少需聘请两类法律顾问:

一类是企业的法律顾问;另一类是承销商的法律顾问。

这两类法律顾问根据发行要求的不同,又分别包括两位法律顾问:

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法律顾问。

  3.审计机构。

包括中国境内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4.评估机构。

主要由境内的评估机构担任。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企业也可以聘请境外估值师对公司的物业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此外,还需要有一家国内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土地。

  (三)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指中介机构在企业的协助下,对拟募股企业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事项进行现场调查、资料采集的一系列活动。

参与者一般是主承销商、国际协调人、律师、会计师和估值师。

尽职调查的主要作用在于:

1.增强对企业的了解,发现问题。

2.掌握第一手资料,写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材料。

3.要求中介机构必须真正尽责,充分核实,减少失误,同时免除因调查不充分而可能导致的责任追究。

  (四)提供法律意见

  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向公司提供有关企业重组、外资股发行等方面的法律咨询等。

主承销商的法律顾问协助其编制招股说明书等。

  (五)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的目的在于提供企业真实的资产价值,向境外投资者反映企业的实际资产价值,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根据要求,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境内评估机构应当对投入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收益现值法。

对股份有限公司占用的土地进行评估时,要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评估立项与确认。

评估机构在完成评估以后,应当出具评估报告。

  (六)财务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的任务主要有两项:

一是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会计师报告(审计报告);二是对公司的盈利预测进行审核。

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中国企业发行股票,首先应当按照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

但是,需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对企业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公开披露。

  (七)设立公司

  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通常以发起方式设立。

在资产评估、财务审计、重组方案等工作完成的基础上,地方企业通过省、市、自治区政府,中央企业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八)提交发行股票的申请材料

  (九)核准

  

  五、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超额配售选择权

  ▲《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等法规,经批准,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B股时,可以与承销商在包销协议中约定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二节 H股的发行与上市

  【考试要点】

  熟悉H股的发行方式与上市条件。

熟悉企业申请境外上市的要求。

了解H股发行的工作步骤以及发行核准程序。

  一、H股的发行方式

  H股的发行方式:

公开发行加国际配售

  初次发行H股须进行路演

 

  二、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的要求

  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经重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凡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均可向证监会提出境外上市申请。

具体:

▲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1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管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H股的发行与上市条件(重点内容)

  香港联交所规定:

内地在中国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突出中小投资者利益):

项目

要求

1.盈利和市值要求(以下条件之一)

1.公司必须在相同的管理层人员的管理下有连续3年的营业记录,以往3年盈利合计5000万港元(最近1年的利润不低于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的利润之和不少于3000万港元)并且市值(包括该公司所有上市和非上市证券)不低于2亿港元;

2.有连续3年的营业记录,于上市时市值不低于20亿港元,最近1个经审计财政年度收入至少5亿港元,并且前3个财政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3.公司于上市时市值不低于40亿港元,且最近1个经审计财政年度收入至少5亿港元。

2.最低市值要求

新申请人预期上市时的市值至少为2亿港元

3.公众持股市值和持股量要求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至少为5000万港元;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若发行人拥有超过一种类别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少于1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

  ▲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香港联交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4.股东人数要求

▲按“盈利和市值要求”第1.2条申请上市的发行人公司至少有300名股东;按“盈利和市值要求”第3条申请上市的发行人至少有1000名股东。

▲持股量最高的3名公众股东,合计持股量不得超过证券上市时公司持股量的50%

5.持续上市责任

▲控股股东必须承诺上市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公司的股份,并且在随后的6个月内控股股东可以减持,但必须维持控股股东地位,即30%的持股比例

6.公司治理要求

▲公司上市后至少有两名执行董事常驻香港

▲需指定至少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1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

▲发行人董事会下须设有审核、薪酬和提名委员会。

▲审核委员会成员须有至少3名成员,并必须全部是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1名是独立非执行董事且具有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审核委员会的成员必须以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出任主席者也必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

  四、H股发行的工作步骤

  

  五、H股发行的核准程序

  向证监会申请核准过程,交香港联交所申请核准和登记。

    

第三节 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的发行与上市

  【考试要求】

  熟悉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发行与上市的条件。

  一、香港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条件

  1.适用于所有发行人的一般条件(六条)

  发行人必须依据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百慕大或开曼群岛的法律正式注册成立,必须遵守该类地区的法律(包括有关配发及发行证券的法律)及其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的规定。

  2.适用于新申请人的附加条件(四个方面)

项目

附加条件

会计师报告

新的申请人申报会计师最近期报告的财政期间不得早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前6个月

活跃业务记录

除《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14条另有规定外,须证明在紧接上市文件日期之前24个月或12个月(须符合11.12第三条规定)的期间内,其本身或其通过1家或多家附属公司积极专注于经营一种于申请上市时与管理层及其拥有权形式大致相同的主营业务,并须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在上市文件中作出有关该项业务的声明

业务目标

 略

与物业有关的事项

 略

  3.有关新申请人的其他条件

  

(1)除《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21条另有规定外,新申请人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在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最后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期内更改其财政年度期间

  ▲在任何盈利预测期间或在现有财政年度(以较长期间为准)更改其财政年度期间

  

(2)《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20条规定新申请人的附属公司通常能获准更改其财政年度期间的条件:

  ▲该项更改旨在使附属公司的财政年度与新申请人的财政年度相配合

  ▲业绩已作适当调整,而有关调整必须在向交易所提供的报表中作出详细解释

  ▲在上市文件及会计师报告中作出充分披露,说明更改的理由,以及有关更改对新申请人的集团业绩及盈利预测影响。

  (3)上市公司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于上市时必须最少共持有新申请人已发行股本的35%。

  ▲管理层股东:

控制5%或以上的投票权,并能对管理层作出指令或发挥影响力的股东

  ▲高持股量股东:

配售及资本化发行后有权行使本公司股东大会5%或以上的投票权,而且不是上市时管理层股东的那些股东

  4.分配基准

  披露发行人拟分配证券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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