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东李煤矿放炮管理制度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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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东李煤矿放炮管理制度定Word文档格式.docx

安监部

生产部

质标办

通风副总工

机电副总工

生产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

机电矿长

安全矿长

生产矿长

技术负责人

矿长

会审结论及会审时间:

年月日

邦达公司盘县东李煤矿放炮管理制度——贯彻情况表

贯彻人:

年月日

邦达公司盘县东李煤矿放炮管理制度

2008年下半年以来,我矿严格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设计和管理,严格执行全井撤人放交接班炮措施并取得了较好的安全效果。

但是本措施在实施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或新产生了一些问题,存在撤人不彻底放炮、作业人员不按时出班、放炮不响影响下班正常作业、相关放炮责任人员不在启爆现场执行爆破作业、炮前准备工作不到位、炮后瓦斯检查不到位、炮后瓦斯超限处理不到位、甚至出现放炮前保护工作不细致造成崩伤崩坏管线设备等安全隐患。

为完善放炮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杜绝安全隐患、防范各类事故发生,根据矿井安全生产系统调整、人员机构发生变化及现有各项实际情况等因素,现特就我矿放炮管理制度作如下修订,请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1、放炮时间:

根据全矿生产作业实行的“三•八”工作制度,就全矿各班次统一放炮时间做如下规定:

(1)零点班:

08:

00——08:

15;

(2)八点班:

16:

00——16:

(3)四点班:

00:

00——00:

15。

(4)全体下井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以前出班或在井下永久避灾硐室躲炮,逾期未放响炮亦不得再执行放炮。

2、启爆地点:

(1)井下启爆地点:

采、掘工作面正常放炮时启爆地点设在1300中央运输石门车场永久避灾硐室或采掘作业规程规定的各采区避灾硐室。

要求各避灾硐室电话联络畅通、安全设施完善、放炮标志清楚、放炮器材到位、放炮线路整齐。

(2)地面启爆地点:

遇到井筒施工、石门揭煤、过断层揭煤等特殊情况放炮时启爆地点必须设在地面,并严格实行全井撤人地面启爆。

(3)各单项工程启爆地点的具体选定必须在各单项工程施工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3、撤人范围:

(1)地面启爆时全井所有人员必须撤至地面;

(2)井下启爆时除全矿各工作地点所有执行放炮人员撤至以上指定避灾硐室启爆地点外,全井各作业地点的其他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按时出班撤出至地面,小部分因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按时出井的其他作业人员必须进入井下避灾硐室躲炮,放完炮后方可根据放炮及炮后瓦斯等情况正常后服从调度室指令统一撤出地面。

4、执行放炮人员:

本班瓦检班班长,各放炮作业工作面的瓦检员、放炮员和班长。

5、警戒范围:

主井井口、副井井口、新副井井口、二号风井井口以及各启爆地点。

6、各作业班组班中必须充分利用本班作业时间,提前完成出煤(矸)、支护、打眼、炮前准备等工序任务。

除瓦检班长、当班瓦检员、安检员配合放炮员完成“一炮三检”及放炮工作外,其余人员应按时出班,不得擅自提前或推迟正常交接班时间。

7、各工作面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

放炮员在规定的交接班放炮时间以前必须完成装药及联线等准备工作。

各放炮工作面瓦检员必须事先检查放炮母线是否畅通和有无明接头。

瓦检员、班长及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工作地点,完成紧接放炮前的瓦斯检查和其它各项安全检查,着手进行放炮准备工作。

8、当工作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装药或放炮:

(1)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及本放炮管理制度;

(2)放炮前出现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

(3)放炮工作面存在突出预兆;

(4)放炮工作面存在透水预兆;

(5)放炮工作面支护不到位、支架失效,出现三空(空帮、空顶、空当头),存在冒顶危险或冒顶预兆时;

(6)放炮工作面内巷道不畅通,占用三分之一以上空间时;

(7)撤人不彻底、撤人警戒位置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时;

(8)没有接到放炮命令或发出放炮前信号时;

(9)未及清点好全矿出入井人员时;

(10)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未进行全面洒水降尘时;

(11)石门揭煤放炮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长探或短探措施时;

(12)放炮作业班组无专职放炮员时;

(13)放炮工作面未按规定装填炮眼(炸药和炮泥)、设备及管线保护不到位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时。

以上相关情况根据存在问题的工作面范围分别决定不予安排放炮。

9、放炮前人员清点:

(1)放炮前必须由各放炮作业单位班长向调度室电话汇报,并由调度员对各放炮地点、放炮操作人员、炮前安全情况等进行全面询问记录。

(2)瓦检班长负责对井下各避难硐室人员进行清点,并同地面检身员对全部人员进行对照,当井下人员与地面人员挂牌情况经严格对比无误差后,方可由瓦检班长向调度室请示进行放炮,经取得当班调度员下达放炮命令后方可按规定顺序进行井下启爆。

(3)井下放炮人员不得擅自提前或者推迟放炮。

10、全体下井人员必须按规定领用人员入井识别卡,严格坚持“入井挂牌、出井取牌”的制度。

任何人不得代挂代翻井下考勤牌。

外来人员出入井必须由专人带领并由井口检身工进行如实登记。

11、对个别拒爆地点,在其余各工作面全部完成放炮后,方可由本当头放炮员、瓦检员、安检员至少经过15分钟后沿放炮母线直至放炮地点检查拒爆原因,重新组织检查放炮。

其余放炮人员必须由瓦检员班长组织在规定的避灾硐室等待重新启爆,不得擅自离开出班。

个别放炮地点经再次检查仍未能放完炮,或超过规定交接班放炮时间亦不得再次组织放炮,以免影响下班正常工作。

12、只有当各工作面全部放炮完毕并由瓦检班长负责同监控室进行电话联系,询问各放炮地点瓦斯情况,当各工作面无瓦斯突出、严重瓦斯超限等异常现象时,方可向调度室报告放炮完毕,调度室同意后方可组织人员出班。

交接班放炮时间当班调度员、监控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

13、通防、安监部门负责避灾硐室和各处反向风门等通风安全设施的配套和完善,确保达到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的要求。

放炮前反向风门的正常关闭使用由当班瓦检员、放炮员撤离工作面前负责完成。

放炮母线、放炮标志由安监部统一安排架设、安装、管理;

放炮母线日常清理、通电检查、明接头包扎等工作由本班瓦检员负责;

放炮器和放炮钥匙由安监部门制作铁箱存放在避灾硐室内上锁保管好,钥匙由瓦检班长负责携带;

放炮器的维修更换由安监部门负责。

放炮前任何人不得取出放炮器和放炮钥匙。

只有当值班调度员发出放炮命令后方可由瓦检班长取出放炮器交予各施工单位放炮员使用。

14、交接班放炮时地面压风机必须保持正常运行,确保各避灾硐室压风自救系统能正常使用。

压风机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

全矿下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压缩氧自救器方可下井,切实搞好个体安全防护。

入井人员领用矿灯时矿灯房必须同时发放矿灯和自救器。

任何未随身携带压缩氧自救器的人员严禁入井。

具体由当班检身工把关负责。

15、放炮前检身员必须对各井口挂好放炮警戒绳并通知二号风井主要通风机值班司机,撤人放炮期间严禁任何人员从各井口入井。

接到值班矿领导或值班调度员电话确认放炮完毕且无炮后瓦斯超限作业地点后方可允许下班作业人员入井工作。

16、由于各煤巷、石门揭煤工作面掘进过程中有时出现瓦斯超限等安全隐患,为加强放炮前后瓦斯检查处理,杜绝瓦斯事故,必须严格执行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1)各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瓦斯检查员负责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的瓦斯检查,以及放炮母线的管理;

放炮员负责装药、联线、放炮工作;

班长负责本工作面放炮人员的组织和放炮工作监督管理。

瓦检员班长负责放炮前各项人员清点、井上下联系、和各工作面人员组织协调工作。

(2)严格按本措施规定进行炮前安全检查和人员清点,经核实无误后方可由当班调度员或值班矿领导下达放炮命令。

(3)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必须严格做到“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二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供电,并严格确保能正常使用。

局扇由通风、安全部门确定由本班瓦检员专人管理,其他任何人无权停开局扇。

(4)独头巷道的局部通风机必须经常保持运转,临时停工时,不得停风。

(5)工作面严禁暂停局扇(包括停一节局扇)放炮。

局扇风筒中途放炮的,必须改用铁制风筒或由当班瓦检员在紧接放炮前取下放炮地点风筒,保证放炮地点20米以内风量充足,无瓦斯超限现象。

(6)坚持正确使用安全监控系统,严格按规定地点和类别安装好瓦斯传感器,调校好报警、断电瓦斯浓度,保证使用正常。

(7)搞好局扇通风管理,风筒要吊挂整齐,破口要及时修补,风筒出口到迎头距离不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保证风筒出口风量和工作面有效风量达到作业规程的要求,工作面配备风量必须满足放炮等各工序风量需要。

(8)炮泥必须使用黄泥粘土及水炮泥,炮泥充填长度不少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并不得少于0.6米,严禁使用煤粉或其他杂物代替炮泥。

炮泥长度不够时严禁放炮。

(9)在巷道回风流中安装喷雾装置并坚持正常使用,有效消除炮后回风流中煤尘飞扬。

(10)每次放完炮后,必须由瓦检班长与地面监控室联系,当瓦斯无重大异常情况时方可组织放炮人员出班。

(11)放炮时由调度员和监控员分别进行把关,当各工作面炮后瓦斯均降到1%以下时方可通知检身员许可作业人员入井。

(12)为保证炮后瓦斯通风排放时间,防止检查人员误入瓦斯积存区域吸入炮烟等有毒有害气体,各工作面炮后瓦斯现场检查和通风恢复工作由接班瓦检员负责完成。

(13)各采、掘工作面应加强瓦斯抽放、瓦斯钻排预测工作,从源头上消除瓦斯突出、炮后瓦斯超限等隐患。

(14)交接班放炮过程中当班瓦斯监控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严密监视瓦斯动态变化,当工作面出现瓦斯超限时应及时向安监局监控中心、镇安监站领导和公司、本矿有关矿领导汇报有关情况。

(15)各工作面炮后瓦斯浓度经现场检查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采取专门排放瓦斯措施处理到位方可恢复本班生产。

(16)当炮后瓦斯超限主要因为消突不到位、瓦斯治理不达标等原因引起并经常出现瓦斯超限现象时,,技术、安全、生产矿领导必须立即停止本工作面采掘作业并落实相关防治措施。

17、任何施工单位、部门、领导未经集体研究并制订专项放炮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不得改变本项放炮管理制度的实施。

18、本制度从审批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制度同时予以废止。

19、违犯本制度各项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三违”论处,视情节轻重处20元—500元罚款。

造成事故等严重后果的由当事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盘县东李煤矿

20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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