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行政执法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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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行政执法依据
天水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规授权组织:
天水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1、贯彻落实道路运输法律、法规;
2、制定全市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
3、制定道路运输行业技术规范标准;
4、维护道路运输(含出租车、公交车)市场秩序;
5、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6、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保护道路运输业可持续发展环境;
8、负责全市驾驶员培训市场管理;
9、组织本地区运力与运量,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供需求信息;
10、规划实施本地区的站点布局和建设,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机构成立批文(天市编办〔2006〕25号)}
三、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行政法规(1件)
序号
名称
发布
机关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修改
时间
共管
部门
配合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04.4.30
2004.7.1
地方性法规(1件)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修改时间
共管部门
配合部门
1
《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1997.5.28
1997.7.1
2002.6.1
2004.6.4
部门规章(13件)
序号
名称
发布
机关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修改
时间
共管
部门
配合
部门
1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6.3
2005.8.1
2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交通部
1998.3.4
1998.4.1
3
《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交通部
1988.1.26
1988.8.1
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6.3
2005.8.1
5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12.15
2006.4.1
6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交通部
1998.3.4
1998.4.1
7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交通部
1996.9.25
1996.10.1
8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交通部
1999.11.15
2000.1.1
9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6.16
2005.8.1
10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6.24
2005.8.1
11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交通部
2004.11.3
2005.1.1
12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部
2004.11.2
2005.1.1
13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1.10.11
2002.7.1
四、行政执法依据具体分类
(一)行政许可(6项)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条)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出租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4年6月4日第十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旅客运输的线路、经营区域及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级审批,或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
3、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条)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4、增加客运班线的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条)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5、从事危险货物公路和水路运输人员资质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条)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第二十三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6、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4年6月4日第十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需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在三十日前向原审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法向原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原经营地公告。
”
(二)行政处罚(113项)
1、伪造、倒卖、租借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租借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收缴其非法证书,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伪造、倒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六)项:
伪造、倒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者按本条第
(一)、(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3、用不正当手段向道路运政机构骗取道路运输证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七)项:
用不正当手段向道路运政机构骗取道路运输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道路运政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或道路运输证未加盖有效年度等审验章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十)项: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道路运政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客、货运输经营者所持道路运输证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的,从年审的最后期限算起,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汽车每辆处以100元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5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5、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停业、歇业手续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十一)项: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停业、歇业手续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6、客运经营者无故不按核定的时间发车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
客运经营者无故不按核定的时间发车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7、客运经营者不在规定的售票场所售票或强揽旅客或客运经营者、司乘人员收取票款后不给旅客车票或给予的车票与票款不符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八)项:
客运经营者不在规定的售票场所售票或强揽旅客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客运经营者、司乘人员收取票款后不给旅客车票或给予的车票与票款不符的,每人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8、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汽车从事客、货运输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三)项: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汽车从事客、货运输的处以3000元罚款。
使用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未使用的相应车型、等级要求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9、客运经营者不服从道路运政机构安排,不进站营运,扰乱客运秩序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五)项:
客运经营者不服从道路运政机构安排,不进站营运,扰乱客运秩序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0、包车经营者沿途招揽乘客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二)项:
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招揽乘客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源点不在规定的场所、不按规定秩序排队承运乘客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11、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源点不在规定场所、不按规定秩序排队承运乘客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二)项:
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招揽乘客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源点不在规定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