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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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Word格式.docx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规划;

建设项目(新、扩、改建)的项目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

日常监督监测及各类委托监测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测量方法

GB3785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3947声学名词术语

GB/T15173声校准器

GB/T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7181积分平均声级计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企业噪声

指在工业企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2

A声级A-weightedsoundpressurelevel

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

表示,单位为dB。

3.3

等效声级equivalentcontinuousA-weightedsoundpressurelevel

在规定测量时间

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又称等效连续A声级,用

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限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

式中:

时刻的瞬时A声级;

棗规定的测量时间。

当采样测量,且采样的时间间隔一定时,上式可表示为:

棗第

次采样测得的A声级;

采样总数。

3.4

法定边界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地或建筑物边界。

3.5

噪声敏感建筑物

受被测量声源影响的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或其他需要安静的建筑物。

3.6

最大声级Maximumsoundlevel

在规定测量时间内或对某一独立噪声事件,测得的A声级最大值,用

3.7

独立噪声事件

指具有明显时间历程的较大噪声,如锅炉排气噪声、工程爆破声、铁路列车通过噪声等。

3.8

稳态噪声Steadystatenoise

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的噪声。

3.9

非稳态噪声Non-steadystatenoise

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大于3dB的噪声。

3.10

背景噪声Backgroundnoise

测点位置处,被测声源以外的其他声音。

4.噪声排放限值

4.1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4.1.10类区域:

指位于城市或乡村的康复疗养区、高级宾馆区、高级住宅区(别墅区),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的野生动物保护区(指核心区和缓冲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4.1.21类区域:

指城市或乡村中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地区。

也包括自然或人文遗迹、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实验区、非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宗教活动场所、墓地陵园等具有特殊社会福利价值的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4.1.32类区域:

指城市或乡村中以商业物流、集市贸易为主,或者工业、商业、居住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4.1.43类区域:

指城市或乡村中的工业、仓储集中区等,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1.54类区域:

指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等,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2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

4.2.1根据工业企业法定边界所处环境的区域类别,其噪声排放限值应不超过表1的规定。

表1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单位为dB

声环境功能区

A类限值a

B类限值b

昼间c

夜间c

昼间

夜间

0类区域

50

40

1类区域

55

45

2类区域

60

3、4类区域

65

夜间噪声排放最大声级不准超过本表中相应区域限值15dB。

工业企业法定边界所处区域尚未划定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当其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或规划为噪声敏感建筑物用地时,其噪声排放限值按2类功能区要求。

a适于法定边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或规划为噪声敏感建筑物用地的工业企业。

b适于法定边界外无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工业企业。

c一般情况下,昼间指6:

00至22:

00之间的时段;

夜间指22:

00至次日6:

00之间的时段。

当地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时段执行。

4.2.2当噪声敏感建筑物受工业企业噪声影响需要在受影响的室内测量时,室内噪声应不超过表2的规定。

表2室内噪声标准值单位为dB

A类房间a

B类房间b

昼间

夜间

30

35

1、2、3、4类区域

aA类房间是指以休息、睡眠为使用目的,特别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

bB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住宅起居室、学校教室、会议室等。

4.2.3本标准所列限值是指允许工业企业排放的最高限值。

5.测量方法

5.1测量仪器

5.1.1测量仪器为积分声级计或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符合GB3785《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和GB/T17181《积分平均声级计》对Ⅱ型仪器的要求。

5.1.2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

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值相差不得大于0.5dB,否则测量无效。

5.1.3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5.2测量条件

5.2.1气象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无雪、风力为5.5m/s以下时进行。

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精度,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5.2.2测量工况:

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

5.2.3测量环境:

测量应在背景噪声对测点位置干扰较小的声环境下进行。

5.3测点位置

5.3.1测点布设

5.3.1.1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应在工业企业法定边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较大的位置。

5.3.1.2有噪声敏感建筑物、工业企业在法定边界外置有声源时,根据需要也应布设监测点位。

5.3.2测点位置一般规定

测点一般应选在工业企业法定边界外1m,高度1.2m以上对应被测声源,距任一反射面不小于1m的位置。

5.3.3测点位置其他规定

5.3.3.1当法定边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或规划为噪声敏感建筑物用地时,测点应选在法定边界外1m,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

5.3.3.2当法定边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如:

声源位于高空、法定边界为声屏障且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处测量。

5.3.3.3工业企业与噪声敏感建筑物位于同一建筑或相临建筑情况下,当噪声敏感建筑物受户外空气传声影响时,测点位置同本标准5.3.2中的一般规定;

不得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设在室内距任一反射面不小于1m,距地面1.2--1.5m噪声较高处;

当噪声敏感建筑物受固体传声影响时,测量时关闭门窗。

5.3.3.4被测声源处于法定边界外时,测点应选在距被测声源1m处。

5.3.3.5当工业企业内部存在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处测量。

5.4测量时间

5.4.1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采用1min的等效声级。

5.4.2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段内的等效声级,夜间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5.5采样方式

仪器动态特性为“快”,采样间隔不大于1s。

5.6背景噪声测量

5.6.1测量环境:

被测声源停止工作,其他声环境与声源测量时保持一致。

5.6.2测量位置:

与声源测量位置相同。

5.6.3测量时间:

与声源测量时间长度相同。

5.6.4测量时段:

与声源测量时段相近且测量时间间隔较短。

5.6.5采样方式:

6.测量记录与数据处理

6.1测量记录

在每一测点测量时,记录内容应主要包括:

工业企业名称、区域类别、气象条件、测量仪器、测点位置、测量时段、测量时间、主要声源、测量结果、测量工况、示意图(含测点、声源、敏感建筑物等)及与测量有关的信息等,见附录A工业企业噪声排放测量记录表。

6.2测量结果修正

6.2.1背景噪声比所测量噪声值低10dB以上时,测量值可不做修正。

6.2.2测量噪声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dB~10dB之间时,按表3进行修正。

6.2.3测量噪声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时,测量结果可用小于测量值减3dB来定性表示。

6.2.4测量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3测量结果修正表单位为dB

差值

3

4~5

6~10

修正值

-3

-2

-1

7标准实施

7.1本标准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对下列情况,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实际情况对工业企业提出严于表1的噪声排放限值。

使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声环境质量达标。

7.2.1坐落在不同功能区相临处的工业企业,其噪声排放影响到相临功能区噪声敏感建筑物,使噪声敏感建筑物达不到声环境质量标准。

7.2.2虽若干工业企业所排放的噪声均不超过本标准规定的最高限值,但这些单位对同一噪声敏感建筑物共同作用,使噪声敏感建筑物达不到声环境质量标准。

7.3当工业企业所处功能区重新规划或发生变化时,工业企业噪声排放应能达到调整后的标准要求。

7.4法定边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时,如:

声源位于高空、法定边界为声屏障等,受该声源噪声排放影响,其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处的声级应符合本标准4.2条规定。

7.5工业企业内部存在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处的声级应符合本标准4.2条规定。

7.6因测量声源特殊原因无法停止工作而不能进行背景噪声测量时,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位置声级应达到相应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7.7其他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部门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7.8对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日常监测时,测量方法见附录B。

附录A

工业企业噪声排放测量记录表

测量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页第页

单位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

联系电话

区域类别

测量时段

昼间夜间

测量方法

气象条件

测量仪器

(型号)

有效期限

至年月日

校准仪器

校准结果

测量前:

dB

测量后:

测点编号

测点位置

测量时间

(时分)

主要声源

测量值(dB)

背景值(dB)

备注

测点设置示意图N

LAeq

LAmax

工况:

校对人:

审核人:

测量人员: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附录B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噪声监测及日常噪声监测

B.1测量仪器、测量条件、测量时间、采样方式与背景噪声测量

分别按本标准中5.1、5.2、5.4、5.5和5.6的规定。

B.2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

验收监测是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运行及其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

B.2.1现场踏勘与基础资料收集

了解和掌握验收监测项目所处及周边环境的地貌特征、声环境功能区类别,以及法定边界外的声环境组成状况。

重点收集和掌握验收监测项目工程概况、生产工艺特点、主要噪声源的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噪声排放特性及空间布局。

全面掌握验收监测项目法定边界内、外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及其规模等。

B.2.2测点布设

根据建设项目主要噪声源布局、法定边界内、外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分布,以及毗邻边界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可布设多个测量点位,其中应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和受被测噪声源影响较大的位置,以及法定边界附近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点。

B.2.2.1法定边界噪声监测点一般按等距离布点法,在各向法定边界外1m处分别布设1个以上的噪声监测点,其中毗邻1、2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法定边界监测点可适当增加。

必要时应增加噪声源的监测点位。

B.2.2.2法定边界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在受被测量声源影响较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处布设若干个测量点位,其中应包括受被测量声源影响较大的位置。

B.2.3测点位置

B.2.3.1法定边界噪声监测:

测点位置按本标准5.3.2、5.3.3中的规定。

B.2.3.2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声环境质量监测:

在受影响较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距地面1.2m以上的位置。

B.2.3.3噪声源监测:

测点在距被测声源1m,距地面1.2m以上的位置。

B.2.4测量频次

B.2.4.1验收项目为单时段工作时:

每个测点一般不少于2个工作时段,每时段不少于2次,必要时在每时段进行连续监测。

B.2.4.2验收项目为昼夜连续工作或跨时段工作时:

每个测点一般不少于2昼夜,每昼夜不少于3次,必要时应进行昼夜连续监测。

B.2.5测量评价量

等效声级LAeq、最大声级LAmax。

B.2.6数据处理

B.2.6.1法定边界噪声测量采用测量值经背景噪声修正后来表示,最大声级LAmax可直接用测量值表示。

B.2.6.2声环境质量监测应符合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测量方法》中的有关规定。

B.2.6.3噪声源监测可直接用测量值表示。

B.3日常噪声监测

B.3.1现场踏勘与基础资料收集

按B.2.1中要求。

B.3.2测点布设

根据工业企业的声源和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情况,在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较大的位置上布设若干个测量点位,必要时应增加噪声源的监测点位。

法定边界噪声测点位置与本标准5.3.2、5.3.3规定相同;

噪声源测点位置与本标准B.2.3.3规定相同。

B.3.3测量频次

坐落在1、2类声环境功能区并可能对外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每季度测量1次,必要时应安装在线连续监测装置;

其余工业企业视声源排放状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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