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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文档格式.docx

第六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第七条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担任校长职务的还应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八条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因违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等受到处理,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第1、2条合并);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高级讲师或高级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

二、能力条件

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理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学实训第一线,结合所教专业(学科)特点,将德育融入教育教学、教学实训中,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风格。

在校企结合、产教融合、课程改革、专业建设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得以广泛运用。

撰写1篇高水平的行动研究报告。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

校长授课时数不少于本专业(学科)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担任学校中层管理干部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5.在引领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和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6节(次),每学期开设校内公开课不少于2节。

任现职期间开设校际公开课或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年均不少于1次,并获得好评。

所指导的教师在市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竞赛、职业教育技能大赛等活动中获奖。

6.专业课教师须有每两年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到中小学、幼儿园,下同)进行专业实践两个月以上时间的经历,专业实践成果在校企结合、产教融合、课程改革、专业建设等方面广泛应用,并取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资格。

文化课教师也须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考察、调研,考察调研成果在一定范围内推广运用。

7.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省特级教师。

2.被评为省级(农村学校教师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名师、名校长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

3.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4.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农村学校教师三等奖)以上;

国家级职业技能比赛二等奖(农村学校教师三等奖),或省级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农村学校教师二等奖)以上。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城镇教师至少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

3.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或课程改革实验课题1项。

4.参加经省级以上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职学校教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国家课程地方教材编写2次(农村学校教师1次)。

第十一条高级讲师

1.具备博士学位,并在讲师或一级教师岗位任教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并在讲师或一级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

1.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理念,能结合所授专业(学科)特点和教改实践,撰写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价值的调研报告(教改试验报告)1篇。

2.专业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文化基础课教师应具有任教学科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及与之相关的专业知识。

能胜任2门以上课程(以1门课程为主)的教学工作;

并能独立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设计等,或取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3.完成学校在教学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工作,工作量饱满。

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教师,校长授课时数不少于本专业(学科)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学校中层授课时数不少于本专业(学科)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积极参加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职业教育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

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8节(次),并至少每学年上1节(次)校内公开课(或研究课、示范课)且达到良好以上等次。

申报当年,按照管理权限,在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省属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良好以上等次。

6.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专业实践,专业实践成果在校企结合、产教融合、课程改革、专业建设等方面有效应用,并取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资格。

文化课教师也要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考察、开展调研,并形成有较高水平的考察、调研报告。

1被评为市级(农村学校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被评为市级(农村学校教师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或学科带头人。

2.开展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课程结构、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育教学评价研究,总结出的教改经验和研究成果经市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在市级范围内推广应用且获得好评(农村学校教师为县级)。

3.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技能、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市级一等奖以上(农村学校教师相应降低一个获奖等次)。

4.主持一项或参加两项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职业教育科研项目(课题组前三名),并通过鉴定或获得市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

5.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定的专业技能竞赛、科技创新比赛、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奖项(体育竞赛限团体或个人前3名)。

6.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或绩效考核、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五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市级教育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7.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奖以上,或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市级一等奖以上(农村学校教师相应降低一个获奖等次)。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2篇(农村教师1篇);

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1篇,同时在具有省内部资料准印证号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2篇。

2.公开出版4万字以上的专著1部,或本人参与撰写达4万字以上的合著1部;

或参编教材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本人撰写达4万字以上。

3、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农村学校教师为县级);

4、获得1项发明专利,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参加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活动,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农村教师获得市级一等奖以上)。

第十二条讲师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或二级教师岗位任教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并在助理讲师或二级教师岗位任教满4年。

1.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理念,能结合所授专业(学科)特点和教改实践,撰写具有一定见解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1篇。

2.具有所任专业(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能胜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并独立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设计等;

或取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非教师系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3.能完成学校教学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

4.参加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与同行教师交流。

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8节(次),并至少每学年上1节(次)校内公开课且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在申报当年由县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5.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6.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专业实践,并形成有一定见解的专业实践报告。

文化基础课教师也要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考察、开展调研,并形成有一定水平的考察、调研报告。

三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被评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

2.在技术开发、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方面做出一定成绩,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

或获得1项发明专利,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技能、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农村教师三等奖以上)。

4.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科研项目(课题组前三名),正式立项,并确认取得明显的研究成果。

5.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定的专业技能竞赛、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奖项(体育竞赛限团体或个人前3名)。

6.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或绩效考核、年度考核中至少2次名列前五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7.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省级以上奖项或市级二等奖以上(农村教师三等奖以上)。

四教研科研条件

1.在省级以上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在具有省内部资料准印证号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2篇(农村教师1篇)。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中本人参与撰写1万字以上;

或参编教材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3.参加市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活动,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农村教师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

第十三条助理讲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资格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原《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人〔2009〕1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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