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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产品交易协议书DOCWord文档格式.docx

1、本协议中的衍生产品是指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

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2、本协议中的衍生产品交易是指乙方以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风险或获利为目的,在自主、自愿、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其的自身的财务情况和市场判断向甲方提出交易申请,并与甲方成交的各种衍生产品的交易。

第二条:

衍生产品交易的范围

衍生产品交易的范围包括:

1、利率掉期、基差掉期、利率期权、远期利率协议、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上限、利率下限、货币掉期、债券期权、信用违约掉期、结构性存款等交易以及与这些交易类似的其它交易;

2、由以上交易相结合而产生的交易;

3、在证实书中规定适用于本协议的其它交易。

第三条:

交易的申请、撤回、成交与证实、提前终止

1、乙方事先必须就每一笔拟进行的交易向甲方出具经乙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及加盖公章的书面委托书。

甲方将完全按照乙方在委托书中委托的交易条件,自主决定是否与乙方成交。

2、乙方在提出交易申请前,应满足甲方提出的签署《衍生产品交易协议书》、开立清算账户、存放履约资金以及提供履约信用支持等要求。

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在未满足甲方所提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提出的交易申请。

3、乙方有权在申请的交易尚未成交的情况下,撤回交易申请。

乙方撤回交易的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出具,并经乙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及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如在乙方撤回交易的申请送达甲方前,乙方原申请的交易已经成交,则该撤回交易的申请无效。

4、甲方将在交易成交后向乙方出具书面的证实书。

双方最终的成交条款以证实书的证实内容为准。

甲方有义务确保最终成交条款符合乙方在委托书中申请的交易条件。

5、交易成交后,在交易起息日至到期日期间,乙方有权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提前终止申请,甲方将按照产品市值,扣减提前终止费后为乙方办理。

终止交易形成损失的,乙方有义务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足额补缴损失金额。

交易终止后,原产品项下后续的权利义务关系随即终止。

另外,由乙方自身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继续履行有关交易条款项下权利义务时,甲方有权按照当时市场价格强行平盘该交易,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支付

1、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除须符合本协议的规定外,还须符合每一笔具体交易证实书的规定。

2、双方有根据本协议以及相关证实书进行支付的义务,但在发生违约及终止事件的情况下,按照协议的特别规定。

3、甲乙双方应根据交易证实书规定的时间,地点,货币,金额,账户以及支付路线进行支付。

4、若在同一付款日双方的支付均满足如下条件:

(1)以相同货币

(2)就相同类型的交易

则“轧差清算”原则适用,即双方的支付义务将自动按对等数额抵消,对尚未抵消的部分,债权人仍有受领清偿的权利。

5、根据双方成交的交易内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定时期内在甲方存放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交易的履约保证金,或提供其它符合甲方要求的履约信用支持(担保)。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1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要求就具体交易缴存保证金的,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应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

交易履约保证金金额由甲方针对当笔交易的期限和结构确定。

具体计算方式为:

履约保证金金额=交易名义本金额×

履约保证金比率。

乙方应在向甲方出具交易委托之前,根据甲方确定的履约保证金比率将初始保证金存入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

      币种   )内,在该笔交易到期之前或被平盘之前,或乙方向甲方做出足额支付之前,乙方无权要求支取或处分,除非得到甲方书面许可。

 

2、甲方对履约保证金按照下列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初始保证金为保证乙方履行该笔保证金所对应交易项下规定义务而维持在保证金账户中的期初最低资金限额,在交易存续期内,甲方对本协议项下每笔交易进行市值评估,并按照上述计算公式依据该市值评估计算所需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如保证金余额低于所计算出的履约保证金金额,甲方将电话通知乙方及时补足保证金差额,并向乙方出具追加保证金通知书。

乙方应在接到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后,根据追加保证金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差额。

就某笔具体交易而言,在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甲方预期本笔衍生产品交易存在风险加大可能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调高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后补足该差额,并按照上述规定继续执行保证金动态管理。

乙方履约保证包含占用授信额度形式的,如果因市况变化须调增保证金的,就该部分乙方只能缴纳货币资金,甲方不再受理乙方占用其授信额度的申请。

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所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差额,甲方有权对相应交易强行平盘,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乙方任何账户中扣款或对乙方在甲方的其他未到期交易进行平盘,并有权采取其他追偿措施。

3、乙方交纳的保证金自进入其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时,即视为特定化并移交甲方占有,构成本协议项下交易提供的动产担保,甲方享有优先受偿权。

若乙方未能按照约定办理交易项下的清算或交割,甲方有权对相应交易强行平盘,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收相应款项,保证金账户不足以支付相应款项的,甲方有权采取追偿措施。

第六条衍生产品交易与授信的关系

1、本协议项下发生的衍生产品交易如按乙方申请需要占用授信额度,则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百分比(在每笔交易具体发生时,由甲方按照该交易的品种、期限和风险大小确定具体占用授信额度金额)进行占用,实际占用的授信额度金额以相应的《额度占用通知书》记载的为准。

具体每笔交易应占用该交易发生日在甲方和乙方之间已签署且生效的《授信协议》项下授信额度(具体每笔交易对应的《授信协议》以交易委托书中明确的为准)。

2、《授信协议》规定的授信期间起始日之前甲方接受乙方申请叙做的衍生产品交易,如在授信期间起始日之后(含授信期间起始日)仍有余额的,可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占用授信额度。

3、在任一笔交易项下,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笔确定的金额而未支付的,该笔应付而未付的金额构成交易发生时有效的《授信协议》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一笔债务,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账户中扣款,乙方账户余额不足的,甲方有权按照《授信协议》的约定向乙方追索。

4、在根据本协议约定占用《授信协议》项下授信额度的衍生交易存续期间,如发生《授信协议》所规定的违约事件,或乙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形,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补足保证金。

如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对相应交易强行平盘,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乙方任何账户中扣款或对乙方在甲方的其他未到期交易进行平盘,并有权采取其他追偿措施。

第七条税收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交易的支付不受税收的影响,亦即一旦发生任何税收时,均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且任何一方不得以税收为理由扣除或预提交易项下的所有付款。

但如果将来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对本条款内容做出相应的书面修改。

第八条:

承诺和保证

1、甲乙双方保证按照法律规定或主管机关的合法批准各自有权签署本协议并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衍生产品交易。

双方签署本协议并进行衍生产品交易的行为均经过各自必要的授权。

2、甲乙双方均有能力执行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协议和文件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已采取了力所能及的方法以保证本协议能正常执行。

3、甲乙双方互相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书面文件信息在本协议签订时是真实、有效和完整的。

乙方出具的委托书、甲方出具的证实书必须经过各自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4、甲乙双方均独立地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交易,不将任何责任归咎于对方的任何咨询意见。

5、甲乙双方均认识和估计到衍生交易的风险,并愿意承担这种风险;

双方承诺无论市场条件发生任何变化,双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拖延履行本协议项下各自的支付义务及其他义务。

乙方已经仔细阅读甲方提供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揭示书》,对其风险揭示内容已经充分知悉。

6、乙方确认理解并能够承担向甲方申请的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

乙方确认其系基于避险和保值的需求叙做每一笔交易。

7、甲乙双方承诺,在未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8、各方将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来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

在出现本协议及交易证实书未明确调整的情形时,将遵循交易惯例或惯常作法。

9、甲乙双方保证各自提供的有关书面文件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并按照协议的规定提交必要的文件和信息。

第九条:

违约事件

发生下列任何事件,将构成任一方的违约事件:

1、未能于付款日按本协议或交易证实书付款或交付,并且在另一方向该方发出逾期通知的三个银行营业日内仍未付款或交付。

2、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或交易证实书中其应该遵守或履行的任何规定或义务。

3、甲乙双方中的一方在更换名称后,在三个银行营业日内没有通知另一方,或以名称不符拒绝支付或违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

4、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下所做出的承诺和保证,在其做出之时,是不真实的或者不准确的,或者带有误导成分。

5、信用支持(担保)违约。

如一方存在信用支持(担保)方,则该信用支持(担保)方任何违背信用支持(担保)协议的行为将构成该协议方的违约。

6、在一方与本协议外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兼并,或把其所有或大部分的资产转移到另一实体的情况下,该最终存续的或受让的实体未能履行本协议下原当事人的义务;

或者该最终存续的或受让的实体的资信状况严重地逊于本协议下原当事人。

第十条:

协议的终止

任何情况下,如发生以下事件,本协议将终止:

1、由于任何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条例的变动导致原来合法的交易不再具有合法性,或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再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支付义务的能力,或导致协议任何一方的信用支持(担保)者不再具有履行信用支持(担保)责任的能力。

2、由于税法的变动或税务机关的行为导致协议一方将负担额外的税项,或付款一方将被要求从付款中扣除额外税项,而在原来的付款中并不要求这种扣除。

3、在发生一方与本协议外的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兼并,或把其所有或大部分的资产转移到另一实体时,合并后的实体将被要求从付款中扣除或承担额外的税项。

4、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协议的一方或双方不能继续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协议的提前终止

1、当发生第九条规定的违约事件时,非违约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下的所有交易,并将书面通知违约方该违约事件的发生,指定本协议的提前终止日。

提前终止日将不早于该通知日。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交易将在这一提前终止日终止。

2、当发生第十条规定的终止事件时,受影响方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该终止事件的发生。

双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商讨解决该终止事件的方法。

当双方在二十个工作日之内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时,非受影响方(当只存在一个受影响方时)或双方(当双方均为受影响方时)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3、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由于对方违约而导致的损失及费用;

没有违约的一方有权将这些损失和费用在清算金额中进行抵销。

4、当本协议提前终止时,甲方将就未到期交易的清算金额进行计算,并向乙方提交收付通知书,指明收付金额和收付日期。

该收付日期应当不晚于提前终止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

5、甲方对支付金额的计算将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

甲方应当从相关市场取得公平合理的价格。

当甲方不能从市场获得公平合理的价格时,应当合理地估算双方的结算金额。

6、一旦发生提前终止交易事件,双方支付停止,但不影响本协议的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十二条:

协议的转让、保留、放弃及修改

1、本协议任何一方无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可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权益或义务。

2、在本协议生效期间,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协议内该方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本协议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该方对任何违反本协议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该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3、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加以补充和修改,经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将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任何一方未能行使、延迟行使或部分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作放弃了该权利。

第十三条:

协议附件

1、《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揭示书》以及甲乙双方就每一笔交易所签的委托书、证实书等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2、乙方应通过董事会决议和书面授权书形式,授权指定人员代表乙方签署委托书、签字确认证实书,或代表乙方通过书面、传真、录音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甲方发出有关衍生产品交易申请、修改、撤消的指令。

第十四条:

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2、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委员会(填写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具体名称)仲裁。

第十五条:

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贰年。

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任何一方未向对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指示,则本协议自动延续1年,并依此类推。

2、对于任何一笔具体的交易而言,其交易日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而到期日超出本协议有效期的,该交易仍适用本协议之有关规定。

3、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由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揭示书

为满足客户财务管理的需要,招商银行向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

招商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符合国家法规政策,并严格按照金融市场的交易惯例办理。

招商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是以客户的自有资产或负债为基础,以客户自主、自愿、自担风险和自负盈亏为基本原则。

客户在与招商银行进行衍生产品交易的全过程中(包括协议书的签订、逐笔业务的申请和成交、支付等)对招商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办理手续是清楚明了的。

客户必须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专业水平、对相关金融市场及其价格变化的了解等情况谨慎考虑进行衍生产品交易后将承担的风险,以及是否适合进行衍生产品交易。

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因素是非常复杂的,其可能导致的风险损失也可能是非常巨大的。

为保证客户利益,防止或减少客户因不明风险而遭受损失,特揭示衍生产品交易主要风险如下:

一、衍生产品合约的损益与金融市场风险变量密切挂钩。

金融市场风险变量以及相关的政治、经济因素错综复杂,其影响衍生产品合约损益的方式既包括直接方式,也包括间接方式,导致客户在评估和预测衍生产品合约损益时面临较大的困难,并可能引致较大的损失。

二、衍生产品合约本身结构复杂,其损益还具有杠杆化的特性,亦即金融市场基础资产价格的较小变化亦可能导致客户名下衍生产品合约较大的损益变化。

三、衍生产品合约的市场流动性相对较低。

客户在因主动或被动的原因提前终止合约时,需承担较高的交易成本,导致意外的损失。

四、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调整变化,导致客户与招商银行签署的《衍生产品交易协议书》及衍生交易业务必须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调整,或被有关主管当局指令停止交易,造成客户损失。

五、发生非人力所能预测和控制的意外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停电、交易系统或电脑网络故障、火灾等,导致客户与招商银行之间的衍生交易业务交易不能照常进行或双方资金的支付延误,造成客户损失。

客户在与招商银行进行衍生产品交易前,应对于上述风险均已知悉。

鉴于因上述风险因素存在,衍生产品交易存在导致客户资金损失的可能,招商银行特此提醒客户,仔细分析风险,谨慎操作。

本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揭示书为客户与招商银行签订的《衍生产品交易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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