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P05201电气运行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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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编:

本管理体系文件知识产权属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所有,XX许可或批准,不得对公司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

任何外部组织或个人擅自获取、使用、转让本管理体系文件的行为均属侵权。

目录

1目的1

2适用范围1

3工作职责1

4工作规定2

5编制依据10

1目的

为加强公司电气设备维护、检修及变配电所运行管理,保证电力系统和各生产装置电气设备的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确保“三三二五”制得到认真有效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化工公司的电气运行管理工作。

3工作职责

3.1机械动力部

3.1.1负责组织编制电气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等技术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1.2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全厂电气设备台帐、记录等基础资料。

3.1.3对全厂电气设备管理工作负责,确保主要电气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协调生产与检维修保运队伍及供电部门的关系,负责检维修保运队伍的考核与管理。

参与或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及电气设备检修的质量验收。

3.1.4组织编制全厂电气设备的“三定”计划,审核大修方案及技术改造方案。

3.1.5组织或参与制定全厂电力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新建、改扩建、更新等重大项目的设计审查,负责组织主要电气设备的选型,参与签订技术协议及设备购置、主要设备进厂验收等。

3.1.6组织开展电气设备定期检查和评比,并抓好电力系统及主要电气设备的技术分析及技术鉴定工作。

3.1.7负责组织对全厂电气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组织编制电气设备故障应急预案,不断提高事故处理能力。

3.1.8推广应用电气四新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做好电气设备的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并结合生产中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

3.1.9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厂电气人员和保运单位的培训工作及电工取证工作。

3.1.10负责组织编制及审核电气设备备品备件计划。

3.2生产指挥中心

3.2.1负责公司电力调度管理方面的监督审查。

3.2.2负责公司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单回路电动机回路除外)确定,并下达指令。

3.2.3负责审核公司内变电所及线路的命名、编号。

3.2.4参与电气应急预案的审查。

3.2.5参与电气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3.3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3.3.1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厂电气人员和保运单位的培训工作及电工取证工作。

3.4各生产中心

3.4.1协助机械动力部对维护维修承包商进行考核,及时将承包商维护方面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的意见反馈给机械动力部。

3.4.2对现场操作柱、电机及其它设备接地线进行检查,保持电气设备外观整洁完好。

3.4.3配合执行电气设备运行状态监视。

3.4.4配合执行电气检维修的电气设备切换操作。

3.5热电中心

3.5.1负责配合外电网调度工作。

3.5.2负责管辖范围内电气设备的运行及管理。

3.5.3负责建立健全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台帐、记录等基础资料。

3.5.4负责管辖范围内电气运行及维护人员、保运单位的管理和日常考核,做好全厂电气人员的培训工作,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电工取证工作。

3.5.5负责编制管辖范围内电气设备备品备件需求计划,并报机械动力部审批。

3.5.6负责编写管辖范围内变电所及线路的名称、编号。

4工作规定

4.1电气系统管理原则

4.1.1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把确保电气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作为设备管理的首要任务。

4.1.2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4.1.3电气管理,必须以安全发、供、用电为中心,经济运行为重点,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及运行、检修维护管理网络,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严格执行“三三二五制”,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电气设备的技术、装备水平,满足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4.1.4总变电站设置兼职(专职)的电气调度人员,传达生产指挥中心生产调度下达的指令,指挥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负荷平衡、继电保护配置投切、远动通讯、事故处理等。

变配电所电气设备的维护、抢修和现场电气设备的维护、抢修原则采取自修,对专业性较强的检修项目采取设立独立合同另行委托专业承包商的管理模式。

4.1.5电气设备运行及其维护、抢修和检修

热电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供配电系统的运行、操作,组织保运队伍完成管辖范围内电气设备的维护、抢修工作;

110kV线路维护检修以及部分大修项目设立独立合同另行委托专业承包商。

4.1.6运行和装置维护、检修的范围:

(1)110kV变电所的运行维护;

(2)自备发电机运行维护及厂用电的运行维护;

(3)35kV变电所的运行维护;

(4)10kV单元变(配)电所的运行维护;

(5)0.4kV变电所的运行维护;

(6)各生产装置的现场电气设备运行维护;

(7)公用工程及外围辅助装置的现场电气设备运行维护;

(8)110kV以下供、用电线路运行维护。

4.1.7电气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的内容:

(1)在电气调度指挥协调下负责与上一级变电所(总变电站除外)进行停送电的联系及所管辖范围变电所和装置内的停送电操作。

(2)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电气三票”执行、变电所内的卫生清扫。

(3)负责所管辖范围变电所及装置内电气设备的运行、巡检和维护。

具体包括:

发电机、变压器、开关柜及附属设施、电动机及附属设施、电动调节装置及附属设施、直流装置、UPS、EPS、变频器、软起动器、照明装置、检修电源、一次线路(架空线、母线、电缆)、二次线路、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日常巡检、检修维护、故障处理等工作(包括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和防雷防静电接地运行、巡检和维护,负责对机械设备、仪表设备、管道接地的修理和定检)。

(4)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动力控制、直流系统的维修、检查、电缆槽盒的修理。

包括:

维修范围内小于3×

50mm2的动力电缆及控制电缆的更换、安装(不含技改技措项目)。

(5)各装置厂房、塔罐、办公楼内、控制室内220V以上电源的电气设备及线路的维修、检查、故障处理(不包括电梯、行车、空调及家用电器、化验仪器的处理和灯源的更换)。

(6)各装置(场)临时用电的管理,检修动力箱、临时电源的维护与检修。

(7)建立电气设备的巡检、检修、运行等各种记录及设备档案。

定期定点巡回检查设备,并做好巡检记录和交接班日记。

(8)协助生产车间切换备用设备。

(9)工厂临时安排的其他任务。

4.1.8电气班组应建立的设备管理基础资料

电气班组应建立的维护基础资料主要包括:

电气设备统计台帐、主要设备档案、电气设备使用说明书、维护手册、运行维护记录用表。

4.1.9电气设备性能考核指标:

(1)主要设备有效利用率。

(2)主要设备故障率。

(3)设备完好率。

(4)静密封点泄漏率。

(5)继电保护动作正确率、投用率。

(6)变频调速设备投用率。

4.2变电所的运行管理

做好变电所的运行管理工作,是实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供电的重要保证。

因此,制定符合运行要求的运行管理制度并加以严格执行,采用行之有效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才能保证变电所的安全平稳运行。

4.2.1变电所标准化管理配置要求(详见《变电所管理规定(暂行)》(R-P05-203))

变电所标准化管理配置应有以下内容:

(1)人员具备的条件;

(2)应具备的设备技术档案;

(3)变电所应具备的规程;

(4)变电所应具备的制度;

(5)变电所应具有的图纸;

(6)变电所应悬挂的图表;

(7)变电所应具备的提示图表;

(8)变电所应具有的记录。

4.2.2变电所运行规章制度要求:

(1)交接班制度要求:

a)交班人员应详细填写各项记录,并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遇有操作或工作任务时,应主动为下值做好准备工作。

b)交班人员应做详尽介绍。

c)接班人员应认真听取交接内容,核对模拟图板和现场运行方式是否相符。

交接完毕,双方应在交接班记录薄上签名。

d)交接班时应执行五不交接原则。

即运行方式及设备状态的交待与实际不符不交接;

事故和设备缺陷交待不清不交接;

工具、安全护具、消防器材不全不交接;

记录资料不全不交接;

卫生不合格不交接。

(2)巡回检查制度要求:

为了掌握、监视设备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异常和缺陷,对所内及现场运行和备用设备,应进行定期和特殊巡视检查。

巡视周期:

变电所每二十四小时至少巡视两次;

现场运行及备用设备每二十四小时至少巡视一次。

特殊巡视按需要进行。

定期巡视项目:

注油设备油面是否适当,油色是否清晰,有无渗漏,声音、温度是否正常;

瓷绝缘子有无破碎和放电现象;

各连接点有无过热现象;

各种信号指示是否正常,二次回路的小开关、小刀闸位置是否正确;

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压板位置是否正确,仪表指示是否正常,指针有无弯曲、卡涩现象;

电度表有无停走或倒走现象;

直流母线电压及浮充电流是否适当,蓄电池的液面是否适当,极板颜色是否正常,有无生盐、弯曲、断裂、泡胀及局部短路现象;

现场输、配、用电设备及控制设备外形是否完好,有无发热、变色现象,运转设备声音是否正常。

特殊巡视项目:

大风来临前,检查周围杂物,防止杂物吹上设备,大风时,注意室外软导线风偏后相间及对地距离是否过小;

雷电后,检查瓷绝缘有无放电痕迹,避雷器、避雷针是否放电、雷电计数器是否动作;

在雾、雨、雪等气象日,应注意观察瓷绝缘放电情况;

重负荷时,检查触头、接头有无过热现象;

发生异常运行情况时,查看电压、电流及继电保护动作情况;

夜间熄灯巡视,检查瓷绝缘有无放电闪络现象、连接点处有无过热发红现象。

巡视时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巡视高压配电装置一般应两人一起进行,经考试合格并由单位领导批准的人员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时,必须随手把门关好;

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并不准进行任何操作;

若有必要移动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保持下列安全距离:

10千伏及以下0.7米,35千伏1米,110千伏1.5米;

高压设备的导电部分发生接地故障时,在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米以内,在室外不得接近8米以内,进入上述范围的人员必须穿绝缘靴;

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构架时,应戴绝缘手套。

(3)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要求:

保证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是确保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了全面掌握设备的健康状况,应在发现设备缺陷时,尽快加以消除,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

同时,也是为安排设备的检修及试验等工作计划提供依据,必须认真执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a)凡是已投入运行或备用的各个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包括电气一次回路及二次回路设备、防雷装置、通讯设备、配电装置构架及房屋建筑)均属设备缺陷管理范围。

b)按对供、用电安全的威胁程度、缺陷可分为Ⅰ、Ⅱ、Ⅲ三类。

Ⅰ类缺陷是紧急缺陷:

可能发生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主设备损坏、或造成有政治影响的停电事故者。

这种缺陷性质严重、情况危急,必须立即处理。

Ⅱ类缺陷是重要缺陷:

设备尚可继续运行,但情况严重,已影响设备出力,不能满足系统正常运行之需要,或短期内将会发生事故,威胁安全运行者。

Ⅲ类缺陷为一般缺陷:

性质一般、情况轻微,暂时不危及安全运行,可列入计划进行处理者。

出现缺陷后,应认真分析产生缺陷的原因,并根据其性质和情况予以处理。

发现紧急缺陷后,应立即设法停电进行处理,同时,要向机动部电气主管人员和电气调度汇报。

发现重要缺陷后,尽可能及时处理;

如不能立即处理,务必在一星期内安排计划进行处理。

发现一般缺陷后,不论其是否影响安全,均应积极处理;

对存在困难无法自行处理的缺陷,应向机动部电气主管人员汇报,将其纳入计划检修中予以消除。

任何缺陷发现和消除后都应及时、正确地记入缺陷记录簿中。

缺陷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设备名称和编号、缺陷主要情况、缺陷分类归属、发现者姓名和日期等。

机械动力部应定期(每季度或半年)召集有关人员开会、对设备缺陷产生的原因、发展的规律、最佳处理方法及预防措施等进行分析和研究,以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4)变电所的定期试验切换制度要求:

a)为了保证设备的完好性和备用设备在必要时能真正的起到备用作用,必须对备用设备以及直流电源、事故照明、消防设施、备用电源切换装置等,进行定期试验和定期切换使用。

b)各电气班组要针对辖区的设备情况,制定定期试验切换的项目、要求和周期,并明确执行者和监护人经机动部批准后实施。

c)对运行设备影响较大的切换试验,应做好事故预想和制定安全对策,并及时将试验切换结果记入专用的记录簿中。

(5)运行分析制度要求:

运行分析制度是对投入运行的电气设备定期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制定解决的办法,对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安全供、用电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各维保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不断予以修正和完善。

a)每月或每季定期召开运行工作分析会议。

b)运行分析的内容包括:

运行管理工作的总评价及工作票签发和执行情况是否合格。

设备缺陷的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

电气主设备和辅助设备所发生的事故(或障碍)之原因分析。

提出针对性的反事故措施。

总结发现缺陷和处理缺陷的先进方法。

运行方式的安全性、可靠性、灵活性、经济性和合理性。

继电保护装置动作的灵敏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c)每次运行分析均应做好详细记录备查。

d)整改措施应限期逐项落实完成。

(6)场地环境管理制度要求:

a)要坚持文明生产,定期清扫、整理,经常保持场地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整齐美观。

b)消防设施应固定安放在便于取用的位置。

c)设备操作通道和巡视走道上必须保证随时畅通无阻,严禁堆放杂物。

d)控制室、开关室、电容室、蓄电池室等房屋建筑应定期进行维修,达到“四防一通”(防火、防雨雪、防汛、防小动物的侵入及保持通风良好)的要求。

e)电缆沟盖板应完整无缺;

电缆沟内应无积水。

f)室外要经常清除杂草,设备区内严禁栽培高杆或爬藤植物,如因绿化需要则以灌木为宜,而且应经常修剪。

g)机动车辆(如起重吊车)必须由机械动力部批准方可驶入变电所区域内。

进行作业前应落实好安全措施,作业中应始终与设备有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设专人监护。

4.2.3变电所电气作业要求:

(1)在变电所管辖设备上实施电气作业时,电气运行及维护检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恢复送电制度。

(2)维护检修人员在变电所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必须办理工作票,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完成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变电所所有地线应全部编号。

(3)变电所电气运行人员实施电气倒闸操作时必须办理倒闸操作票。

倒闸操作票办理见《电气操作票证管理规定(暂行)》(R-P05-206)。

(4)生产现场与变电所联系停送电需办理停、送电工作票。

办理程序见《电气操作票证管理规定(暂行)》(R-P05-206)。

4.2.4三票管理:

见《电气操作票证管理规定(暂行)》(R-P05-206)。

4.3临时用电管理

4.3.1凡在厂内施工或其它原因需临时用电者,一律办理相关临时用电审批手续。

4.3.2临时用电票办理程序、技术要求及管理见安全管理部对临时用电的相关管理规定。

4.4电气继电保护管理及高压试验

4.4.1电气继电保护管理见《电气继电保护管理规定》(R-P05-207)。

4.4.2电气高压试验管理见《电气高压试验管理规定》(R-P05-211)。

4.5电气系统调度管理

4.5.1调度管理内容:

(1)电气调度传达生产指挥中心生产调度下达的指令,组织指挥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负荷平衡、继电保护配置、远动通讯、事故处理;

向外系统报送有关的检修计划、提出检修、运行方式申请等协调工作,传达外系统的操作命令。

(2)生产调度对电力系统管理包括:

确定本系统的运行方式;

对调度管辖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组织指挥系统事故处理,参与调查分析事故,制定提高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的措施;

管辖范围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通讯和远动设备的运行管理;

监督计划用电的执行情况,编制负荷平衡方案;

参与制订并执行限电拉路顺序及低周(低压)减载方案。

(3)建立健全电气调度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以实现电气调度管理的各项任务。

(4)负责电力系统的负荷管理:

依据外系统的电力分配计划,严格控制本厂负荷限额;

依据全厂电力系统特点及生产装置的要求,会同生产管理部门,科学合理地制订有关限电措施并严格执行;

应随时掌握管辖设备的运行参数及负荷变动情况、用户生产性质,以便进行负荷调整。

4.5.2调度操作管理

(1)调度管辖的公司内部设备的操作,必须按生产调度命令执行;

外系统管辖设备,由电气调度负责与外系统调度联系。

(2)调度操作应执行预告、命令、复诵、执行、汇报、确认的程序,并做好录音,调度操作应使用调度术语。

(3)应做好接地线、接地刀闸的管理工作,确保操作安全。

(4)应根据电网运行方式的变化,及时做好消弧、滤波、补偿电容等设备的投切。

4.6防爆电气设备管理

4.6.1防爆区域划分管理

中煤陕西公司化工分公司根据所存在的介质为爆炸性气体和可导电煤粉,确定因此可能存在三种危险环境场所:

爆炸性气体环境场所、爆炸性粉尘环境场所、两种介质并存环境场所。

划分防爆区域范围时工艺专业设计提出存在介质、释放源等条件后,电气专业设计通过分析释放速率、气体的爆炸下限、相对密度、通风条件等因素的影响进行划分。

经过审查确认后,从电气设备选型、安装、验收到管理必须遵循此区域划分范围。

划分方法见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爆炸性气体环境场所分为:

0区、1区、2区,爆炸性粉尘环境场所分为:

10区、11区。

4.6.2防爆设备选型

(1)根据场所区域类型选型。

(2)根据场所中爆炸性气体或蒸汽的引燃温度选择设备的温度组别。

(3)根据场所中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或蒸汽的爆炸等级选择设备级别。

(4)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及可导电爆炸性粉尘环境11区均采用尘密结构(标志为DT)的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并按照粉尘的不同引燃温度选择不同引燃温度组别的电气设备。

(5)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

(6)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区域内爆炸性物质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两种以上爆炸性物质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来选用。

(7)旋转电机防爆结构的选型表4.6.2

表4.6.2旋转电机防爆结构的选型表

注:

表中符号:

○为适用;

△为慎用;

X为不适用。

4.6.3防爆设备检修管理

防爆设备检修按(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3部分: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GB3836.13-1997)执行。

(1)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除了应符合电气设备检修标准外,还应符合防爆规范要求。

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2)检修人员、质量验收人员需经防爆电气设备修理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此项工作;

(3)防爆电气设备大、中修后,由检修人员填写检修记录并经过防爆专业质量检查人员进行检验,签发合格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4.6.4防爆性能的失效和降级

(1)防爆电气设备因外力损伤、大气腐蚀、化学腐蚀、自然老化等原因导致防爆性能下降或失效时,应予及时修理.经过检修不能恢复原有等级的防爆性能可根据实际性能按下列原则处理:

降低防爆等级使用,降为非防爆电气设备使用,降级和失效处理时需报机械动力部审批方可执行;

(2)批准防爆性能降级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须除去原有防爆等级标志,更换相应的防爆等级标志,并从使用场所拆除另行使用,同时将降级使用批准文件、防爆性能的测试记录等资料一并存入设备档案,随设备转移;

(3)批准降为非防爆电气设备,应立即拆除防爆标志,不得在爆炸场所使用,其批准文件、防爆性能测试记录等资料一并存入设备档案,并随设备转移。

5编制依据

R-P05-203变电所管理规定

R-P05-206电气操作票证管理规定

R-P05-207电气继电保护管理规定

R-P05-211电气高压试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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