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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不但损害了自身合法利益,也加大了法院的审理和执行难度。

  借款人主动违约现象多。

很多借款人为个体户,诚信度不高,主动违约现象多,宁可违约也不愿还款,以无偿还能力为由,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拒不承担义务。

部分担保人认为担保只是履行一定的手续,也不清楚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不少担保人认为自己没有用银行的款,不应由其还钱。

  缺席判决案件多。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多数被告虽知必然承担法律责任,也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使缺席判决案件增多。

XX年缺席判决案件占全部金融案件的85%。

  二、主要原因

  金融危机的影响。

金融危机直接削弱了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履行能力的弱化导致借款人还款不能,金融机构为追回大量贷款,多数选择向法院起诉,导致该类案件增多。

  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缺乏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借款人逾期还款,仅承担部分罚息。

某些借款人在一家银行贷款出现逾期后,又到另一银行贷款,从而出现同一借款人在多家银行欠款的现象。

  金融机构放贷审查不严、催收监管不力。

许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身份、住址、资信状况、偿付能力等未尽全面审慎的核查义务;

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能力等审查不严,部分担保人和财产均下落不明或对多家金融机构负债,致使金融机构无法从担保人处得到清偿。

  三、对策建议

  要强化信贷风险防范意识。

各银行和担保公司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能力,对可能存在还贷风险的应要求其提供不动产抵押或其他有较高价值的抵押物。

  要建立权责明确的管理机制,改进信贷风险监控方式,强化贷前、贷中和贷后各个环节的风险检查与控制。

  加大对内部人员的监督,坚决杜绝违规贷款或弄虚作假。

  加大对逃避还款义务当事人的制裁力度,在审理中严格审查确定借贷双方的责任,坚决依法制止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弄虚作假、乘机逃废债务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宣传、调研力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相关法律指导,全力化解当前经济形势下的矛盾纠纷,增强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作者:

刘素英,丰县人民法院。

  篇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证据清单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证据清单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准备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身份证明资料。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准备主体资料,如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档案、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身份证明书等。

  二、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

如共同借款人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还应准备共同债务确认书。

  2、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准备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据;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准备保证合同等证据;

  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准备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质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以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财产权利出质的,还应准备出质登记的证据。

  3、借款人或担保人为公司,还应有股东会的决议。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项下借款的凭证,如借款借据等。

  2、逾期本息金额的计算清单

  3、逾期较长,还应准备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或律师函。

  篇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由

某公司诉某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某公司诉某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杨民二(商)初字第303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住所地xx号。

  负责人xx,行长。

  委托代理人xx,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xx,女。

  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被告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xx、被告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诉称,XX年2月,原告与被告xx签订一份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用于购买xx房屋,并将该房屋进行抵押担保。

之后,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被告从XX年4月起未按约还款,截止XX年1月20日,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75,元。

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xx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中除涉及抵押的条款之外的其他条款予以解除;

2、判令被告xx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75,元、贷款利息人民币7,元、逾期罚息及复利人民币元(自XX年4月20日至XX年1月20日止)和自XX年1月21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付);

3、判令被告xx以其名下的xx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就其诉请,提供如下证据:

1、个人住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一份;

2、借款凭证一张;

3、他项权利证明一份;

4、逾期一览表。

  被告xx辩称,对原告的诉请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XX年2月23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xx(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

被告xx向原告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借款用途用于购买xx房屋,借款期限为16年,借款期限自XX年2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借款年利率为%,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率水平上加收50%向借款人计收逾期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采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借款人连续积欠贷款本息达九十天以上的,贷款人有权提前宣布本合同履行期届满,向借款人发出《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借款人按《提前到期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和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未清偿债务,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被告xx以其名下的xx房屋进行抵押担保。

XX年2月23日,被告xx将其名下xx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利登记人为原告。

原告于XX年3月20日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xx发放贷款。

后被告xx仅偿还部分贷款,自XX年4月起,被告xx未按期还款,截止XX年1月20日,被告xx实际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75,元、贷款利息人民币7,元、逾期利息及复利人民币元(自XX年4月20日至XX年1月20日止)。

故原告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xx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合法、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

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

原告按约向被告xx发放了贷款后,被告xx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支付利息。

被告xx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合

  同约定被告累计三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并依法处分抵押物,该条款系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约定情况发生,原告有权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原告起诉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合同,即属行使解除权。

原告要求被告xx偿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及复利,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因被告xx以其名下的xx房屋进行抵押,故原告要求行使抵押权,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被告xx于XX年2月23日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自XX年3月11日起予以解除(除涉及抵押的条款除外);

  二、被告x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75,元;

  三、被告x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原合同约定偿付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至合同解除之日(即XX年3月11日)止的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及复利(其中自XX年4月20日至XX年1月20日止贷款利息人民币元7,元、逾期利息及复利为人民币元);

  四、被告x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合同约定偿付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从XX年3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利;

  五、如被告xx未履行上述二、三、四项,原告有权对被告xx名下xx房屋行使抵押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6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元,由被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篇二:

  一、案件特点

  个人借贷案件比例高。

  转贷的现象增多。

  借款人主动违约现象多。

  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拒不承担义务。

  缺席判决案件多。

  二、主要原因

  金融危机的影响。

  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某些借款人在一家银行贷款出现逾期后,又到另

  一银行贷款,从而出现同一借款人在多家银行欠款的现象。

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能力等审查不严,部分担保人和财产均下落不明或对多家金融机构负债,致使金融机构无法从担保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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