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危害岗位操作规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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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支架工班末及时清理架间和架后浮煤,对各段支架、煤壁进行冲刷,使设备物见本色,同时检查耳塞和防尘口罩是否完好。
第二十条换班时,和接班人员说清当班遗留问题。
第二章刮板输送机司机、转载机司机、胶带输送机司机
第一条本章适用于公司井下刮板输送机、转载机、胶带输送机的操作。
第二条刮板输送机司机、转载机司机、胶带输送机司机必须熟悉掌握输送机的性能及构造原理、喷雾控制系统和作业规程,经公司培训中心培训时,必须培训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知识,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操作。
第三条各个转载点必须安装喷雾装置,压力不得小于0.7MPa,转载点喷雾符合设计要求,不得任意拆除。
第四条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
第五条喷雾管路要吊挂整齐,不能有埋、压、挤和扭折现象,避免影响喷雾压力。
第六条喷嘴等设施必须保持完好,喷雾管路不能有跑、冒、滴、漏等现象。
第七条检修喷雾管路时,必须采取喷雾闭锁措施。
第九条启动刮板输送机、转载机、胶带输送机时,必须打开转载喷雾,喷雾要实现降尘雾化效果,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第十条转载点没有拉煤或拉水煤的情况下,不准开启喷雾降尘。
第十一条转载停止运转后,必须立即关闭喷雾装置。
第十二条在产生粉尘时,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第十三条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地点,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佩戴耳塞。
第十四条开工前要认真检查喷雾装置是否完好,喷雾管路是否有跑、冒、滴、漏等现象,喷雾效果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对机头、机尾附近进行喷雾洒水。
第十六条各转载点运转时,来煤后及时打开喷雾降尘装置。
第十七条产生职业危害时,佩戴防尘口罩和耳塞。
第十八条班中停止运转时,关闭喷雾装置,摘下个体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转载点没有拉煤或拉水煤的情况下,关闭喷雾装置。
第二十条本班工作结束后,将机头、机尾,各机械、电气设备附近的浮煤清扫干净,待转载点的煤(岩)全部运出后,按顺序停机,然后关闭喷雾阀门,并检查个体防护用品是否完好。
第二十一条换班时,和接班人员说清当班遗留问题。
第三章超前支护工、端头支护工
第一条本章适用于公司综采工作面超前及上下出口的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条超前支护工及端头支护工必须熟悉掌握喷雾控制系统和作业规程,经公司培训中心培训时,必须培训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知识,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操作。
第三条回风巷必须安装两道风流净化水幕,第一道风流净化水幕距工作面不大于30m,第二道距第一道不大于50m,并保持完好。
第四条喷雾效果必须覆盖全断面。
第五条上、下顺槽每天必须清扫或冲洗煤尘,清除堆积的浮煤并做好记录,井下各点粉尘厚度不超过2mm,长度不超过5m,设备上粉尘厚度不超过2mm。
第六条替超前施工中,必须对施工地点进行洒水湿化。
第七条风流净化水幕不准缺失,喷雾设施保持完好,喷雾管路不准有跑、冒、滴、漏等现象,喷雾效果必须符合要求。
第八条喷雾管路要吊挂整齐,不能有埋、压、挤和扭折现象,避免影响喷雾效果及压力。
第九条采煤机运转时,必须打开风流净化水幕进行喷雾降尘。
第十条采煤机割煤时,员工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第十一条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地点,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佩戴耳塞。
第四节操作顺序
第十二条开工前要认真检查喷雾装置及防尘帘是否完好,喷雾管路是否有跑、冒、滴、漏等现象,喷雾效果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将上下出口及超前部位的浮煤浮尘清理干净。
第十四条采煤机割煤时,开启风流净化水幕。
第十五条采煤机割煤产生粉尘或噪声时,劳动者佩戴防尘口罩或耳塞。
第十六条班中采煤机停止割煤时,关闭风流净化水幕,同时摘下防尘口罩或耳塞。
第十七条本班工作结束后,将上下出口及超前部位附近的浮煤清扫干净,然后关闭风流净化水幕,并检查个体防护用品是否完好。
第十八条换班时,和接班人员说清当班遗留问题。
第四章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
第一条本章适用于公司井下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的操作。
第二条采煤机司机及综掘机司机必须熟悉掌握喷雾控制系统和作业规程,必须培训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知识,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操作。
第三条喷雾无水或水压达不到要求时不准开机作业。
在静压供水的压力达不到喷雾要求时,必须设置加压泵,其供水压力及流量必须与采煤机、掘进机的喷雾参数相匹配。
第四条采煤机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如果内喷雾不能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Mpa。
第五条掘进机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风机、风流净化水幕同步使用,形成综合防尘措施。
第六条喷雾设施必须完好,各种喷雾管路不准有埋、压、挤和扭折及跑、冒、滴、漏等现象。
第七条必须执行“开机先开水,无水不开机”制度。
第八条每个工作面必须安装压力表并保持完好。
采煤机司机及综掘机司机随时观察机器的喷雾效果,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停机检查找出原因,严禁强行开机。
第九条采煤机及掘进机机身上不准有浮矸浮煤,存在浮矸浮煤时,及时清理干净。
第十条在产尘地点,劳动者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第十三条开机前,首先检查滚筒内外喷雾是否畅通无阻,喷雾用水是否有渗漏现象,如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十四条检查供水管路是否被埋压,如有埋压,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开机前,戴好防尘口罩,打开内外喷雾。
第十六条临时停机时,关闭机组内外喷雾。
第十七条本班工作结束后,将采煤机或综掘机机身上的浮煤清扫干净,然后关闭机组内外喷雾,并检查个体防护用品是否完好。
第五章掘进工
第一条本章适用于公司井下掘进巷道和开拓巷道施工的操作。
第二条掘进工必须熟悉掌握喷雾控制系统和作业规程,经公司培训中心培训时,必须培训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知识,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操作。
第五条掘进工作面距工作面20m范围内的巷道,每班应冲洗一次,20m以外的巷道每天或每周冲洗一次并做好记录,井下各点粉尘厚度不超过2mm,长度不超过5m,设备上粉尘厚度不超过2mm。
第六条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除尘风机。
吸风口距迎头不大于5m,距地面不得小于300m。
第九条掘进机运转时,必须打开风流净化水幕进行喷雾降尘。
第十条掘进机作业时,员工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第十二条打眼时必须采用湿式作业,放炮前必须打开两道风流净化水幕,放炮前后在放炮点20m范围内进行洒水,放炮后等炮烟稀释后方可进入作业,放炮必须使用水泡泥。
第十三条干式钻孔时,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
第十四条开工前要认真检查喷雾装置及防尘帘是否完好,喷雾管路是否有跑、冒、滴、漏等现象,喷雾效果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将迎头以外20m范围内的浮煤浮尘清理干净。
第十六条掘进机作业时,开启风流净化水幕。
第十七条掘进机作业产生粉尘时,劳动者佩戴防尘口罩。
第十八条班中掘进机停止作业时,关闭风流净化水幕。
第十九条炮掘工作面掘进时,放炮前打开两道风流净化水幕,放炮前后在放炮点20m范围内进行洒水,放炮后等炮烟稀释后进入作业,放炮时使用水泡泥。
第二十条本班工作结束后,将上下出口及超前部位附近的浮煤清扫干净,然后关闭风流净化水幕,并检查个体防护用品是否完好。
第六章锚(网)喷(索)支护工
第一条本章适用于公司井下煤巷、岩巷、半煤岩巷道施工的操作。
第二条锚(网)喷(索)支护工必须熟悉掌握喷雾控制系统和作业规程,经公司培训中心培训时,必须培训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知识,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操作。
第三条距锚喷作业地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必须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
第四条喷浆时,除尘风机、风流净化水幕同步使用,形成综合防尘措施。
第五条打眼时必须采用湿式作业,干式钻孔时,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
第六条作业地点产生粉尘或噪声时,必须佩戴防尘口罩或耳塞。
第九条喷浆前,必须将巷道两帮墙基浮矸(煤)清理干净,用水清洗巷帮。
第十条喷浆前,要认真检查喷雾装置及防尘帘是否完好,喷雾管路是否有跑、冒、滴、漏等现象,喷雾效果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喷浆前对巷帮进行湿化,佩戴防尘口罩和耳塞。
第十二条打开风流净化水幕。
第十三条喷浆作业时,严格按照给风—开机喷射—给水—注料顺序操作。
第十四条喷射作业结束时,严格按照停料并待料用完—停喷射机—关水—关风顺序操作。
第十五条喷射作业结束后,摘下防尘口罩和耳塞,关闭风流净化水幕。
第十六条换班时,和接班人员说清当班遗留问题。
第七章粉尘监测工
第一节适用条件
第一条本章适用于公司井上下对产生粉尘的监测操作。
第二条必须培训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知识,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考试合格后,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第三条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如下:
粉尘种类
游离SiO2含量(%)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
煤尘
≤5
5.0
岩尘
5~10
2.5
10~30
1.0
30~50
0.5
≥50
0.2
第四条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回采工作面
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侧10~15m处
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顶移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刨煤机、工作面爆破处。
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风镐、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顺槽钻机钻孔、煤电钻打眼、薄煤层刨煤机落煤。
在回风侧3~5m处
掘进工作面
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
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砌碹、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
在工人作业地点
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
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
锚喷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
转载点
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及翻罐笼。
回风侧5~10m处
翻罐笼司机和放煤工人作业、人工装卸料
作业人员作业地点
井下其他场所
地质刻槽、维修巷道
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
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等处工人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地面作业场所
地面煤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第五条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呼吸性粉尘可采用定点或个体方法进行。
监测周期如下:
监测种类
监测地点
监测周期
单班个体呼吸性粉尘
采、掘工作面
3个月1次
其他地点
6个月1次
定点呼吸性粉尘
1个月1次
粉尘分散度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第六条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配备要求如下:
测尘点数量
测尘人员数量
测尘仪器数量
<
20
≥1人
≥2台
20~40
≥2人
≥4台
40~60
≥3人
≥6台
>
60
≥4人
≥8台
第七条粉尘监测工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监测。
第八条进行粉尘监测时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第九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第十条进行监测前首先检查设备是否完好。
第十一条佩戴防尘口罩。
第十二条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地点进行粉尘采样。
第十三条离开产尘地点,摘下防尘口罩,对采样点粉尘进行保护。
第十四条对粉尘进行鉴定分析。
第十五条将监测结果告知从业人员。
第八章噪声岗位职业危害操作规程
第一条本章适用于公司井上下绞车房、通风机房、局部通风机、乳化液泵站或其他产生噪声地点的操作。
第二条提升机司机、通风机司机、局部通风机司机必须培训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知识,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操作。
第三条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
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卫生限值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A)。
职业接触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8dB(A)。
1.职业接触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1dB(A)。
2.职业接触1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4dB(A)。
3.职业接触0.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7dB(A)。
4.职业接触0.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0dB(A)。
5.职业接触0.1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3dB(A)。
6.但最高不能超过115dB(A)。
第四条井上下绞车房、各硐室室内墙壁、屋面铺设吸声器或设置隔声屏。
第五条在产生噪声的地点必须佩戴耳塞。
第六条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佩戴防声耳塞、耳罩或防声帽等岗位所需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进入岗位后要认真检查岗位配置的隔音、消声设施,确认隔音、消声设施无异常现象时,方可进行岗位操作。
第八条如隔音、消声设施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安排人员对故障进行维修处理,确保隔音、消声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加强日常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有效控制设备异常而造成噪声的上升。
第十条岗位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岗位操作,对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九章有毒有害气体岗位操作规程
第一条本章适用于公司井上下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地点的人员。
第二条接触有毒有害气体的从业人员经公司培训中心培训时,必须培训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知识,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操作。
第三条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限值如下:
化学毒物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碳CO2
0.5
硫化氢H2S
0.00066
第四条加强矿井通风,采用通风的方法将各种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以下,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五条工作面采空区应及时予以封闭,设立警示牌,需要进入时,必须首先进行有害气体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进行作业的,必须先通风、后作业。
盲道或废弃巷道应及时予以密闭或用栅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
第六条煤矿井下实施爆破后,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加强通风增加工作面的风量,及时排除炮烟。
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前,必须把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稀释,并在工作面洒水。
爆破时,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并在回风侧挂警戒牌。
第七条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按照不同岗位,正确佩戴防毒口罩(面具)等岗位所需劳动保护用品。
第八条进入岗位后要认真对岗位配置的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确认通风设施正常运转时,方可进行岗位操作。
第九条如通风设施出现故障时,致使岗位操作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正常范围(0.3mg/m3),要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及时安排对通风设施进行维修处理故障,确保操作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浓度正常后,方可进行岗位操作。
第十条离开岗位后,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对身体及衣服上粘附的污染物进行彻底清理,并及时清洗身体接触有毒有害气体的各个部位,避免污染物进入体内。
第十章放射源部位工作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本章适用于公司井上下有放射源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接触放射源的从业人员必须培训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知识,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操作。
第三条使用放射源的部门必须制定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放射源防盗安全措施及放射源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四条放射源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第五条发生放射事故时,必须按照放射源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按照放射元素个人剂量计数据,当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对危险源采取应急安全处理措施。
第四节放射源的操作
第七条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好铅衣和相关的用具等。
第八条用专用仪表检测辐射剂量,满足条件下可以开工操作。
第九条操作时首先关闭射源窗口开关,并确认无误。
松开紧固螺丝,拆除射源的接受部,固定存放;
射源部分注意轻拿轻放,不可碰撞,取下后放在明显的地方并用铅衣包裹覆盖。
第十条在射源旁设置明显标志,并由持证人员全过程监护,不能出现空岗以防射源丢失。
第十一条对于核子称、在线侧灰仪,不需更换部件时不许拆卸射源装置。
第十二条重新安装射源时,应符合技术要求,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重新安装完成后,检查工作现场有无遗漏、丢失部件,再次检查射源的剂量合格后方可离开。
第十四条所测剂量值记录在案,汇报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放射源的巡检
1、按国家放射源有关规定进行巡检,并做好相关记录存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2、检查指示灯灯泡是否正常,破损后及时更换;
3、检查警示牌是否悬挂整齐,清擦灰尘及赃物,保证警示醒目。
发现异常情况,按照管理程序及时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