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529瓦斯超限管理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办529瓦斯超限管理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办529瓦斯超限管理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九条水力掏槽、松动爆破等措施必须在区域防突措施达标的情况下使用。
二、瓦斯防治管理职责划分
第十条各矿井的行政正职是瓦斯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瓦斯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及时解决瓦斯治理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并在瓦斯区域治理、局部治理的时间、空间上给予充分保证。
第十一条矿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瓦斯治理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对可能出现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制定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进行超前治理,严防生产过程中瓦斯超限。
第十二条分管矿井生产、掘进、机电等工作的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负责瓦斯治理措施在现场的落实,协调解决分管范围内的生产与瓦斯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分管矿井安全、群监的副职,对瓦斯治理措施、制度的执行等情况负监督检查责任。
三、防治瓦斯超限的技术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各矿井必须建立工作面瓦斯超限预警体系,实现超前断电。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警浓度为1%的各通风地点,当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实现规定范围内预警断电。
当预警断电时,必须迅速查明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各矿井必须按规定测定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参数
高突矿井的采区主要上(下)山形成后、采掘工作面采掘前,必须通过岩石巷道打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压力、原始瓦斯含量。
测试点的布置要根据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确定,每延伸50m至少布置一个测点。
每个岩巷揭煤处至少布置3个测试点。
1个测点位于巷道中间,另2个测点分别位于揭煤巷道两帮轮廓线外12m范围内。
第十六条认真做好瓦斯涌出量预测工作
各矿通风部门应建立瓦斯涌出量统计台帐,做好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的统计工作。
每旬至少测定一次矿井各采掘工作面落煤和非落煤期间的风量和瓦斯浓度,分别计算瓦斯涌出量。
每一采掘工作面采掘前,都要根据本矿、本采区、同一煤层瓦斯涌出量统计的历史数据、实测的原始瓦斯压力、瓦斯含量、采掘进度等参数预测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在此基础上采取针对性的防治瓦斯超限措施。
第十七条及时进行地质预报
高突矿井地测部门要及时探明采掘工作面地质构造、煤层厚度、煤质、煤层倾角变化情况。
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探清前方不小于60m内的地质构造,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通风、生产、调度、安全等部门做好灾害预防工作。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周要对采掘工作面进行地质预报,特别是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出现矸包、褶曲、两条可能平行或斜交断层等地质异常情况时,地质部门必须立即通知防突、生产、调度、通风、安全等相关部门,并在12小时内送达书面通知。
第十八条及时修编瓦斯地质图
采掘、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的瓦斯异常带、地质异常带,区域预测结果、预测、检验超标点、实际发生的突出点、实际测定的原始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资料,地测部门都必须及时上到瓦斯地质图上,且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一式五份。
矿井调度、通风、防突、生产、安监等部门必须及时掌握各采掘地点突出危险区范围及突出危险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防突措施。
第十九条防止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瓦斯超限
在钻孔施工过程中,通风部门要采用大功率局部通风机,大直径风筒,提高打钻地点供风量。
对突出严重的煤层,打钻单位必须使用打钻防喷、防尘、防火“三防”装置,把钻孔施工过程中喷出的瓦斯直接引入瓦斯抽放系统或回风巷,并在钻孔施工地点的回风侧3~5m范围内,悬挂便携式甲烷、一氧化碳报警仪,当出现瓦斯涌出异常时,立即停止钻进。
第二十条防治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
1、高瓦斯矿井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先抽后掘,抽采钻孔应控制工作面前方不少于60m,当遇断层,钻孔不能控制前方60m时,钻孔必须穿透断层面。
当实测抽采范围内煤层瓦斯含量小于8m3/t时,方可掘进。
取样点的布置为:
第一个测点距离掘进迎头不小于20m,第二个测点距离第一个测点20m。
突出煤层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采取区域防突技术措施,并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合格后,方可在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前提下掘进。
若区域检验超标,必须补打钻孔继续抽采,直至检验合格。
瓦斯抽采钻孔的间距要根据煤层厚度及钻孔有效抽采半径综合确定。
2、巷道施工前必须有经过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局部通风设计,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按设计安装到位。
局部通风机的开停监测、自动倒台、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功能正常,杜绝无计划停风。
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减少风筒漏风,保证工作面的风量能够满足作业规程的要求。
3、炮掘工作面应采取减小放炮循环进尺等措施,预防炮后瓦斯超限。
4、井下所有已开掘的巷道应避免形成盲巷。
生产部门应设计精确,避免施工无效巷道;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没有设计的巷道严禁施工。
5、利用钻孔进行水力冲孔时必须安设防喷装置,将喷出的瓦斯引入回风巷或抽放系统中。
6、生产单位应加强支护管理,防止片帮流煤造成瓦斯超限。
7、掘进工作面换风筒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防止瓦斯超限。
8、岩巷掘进应“有掘必探”,防止误揭煤层造成瓦斯事故。
第二十一条防治采煤工作面瓦斯超限
1、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必须进行抽采评价,评价前应由焦煤集团评价机构根据钻孔成果图编制取样点设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专职人员按设计取样测试,确保测试参数准确、可靠。
评价标准为:
计算和实测的残余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皆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抽采不达标的工作面必须补打钻孔进行强化抽采,直至达标。
抽采评价报告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焦煤集团批复。
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每月必须对即将回采的范围(不低于100m段)重新进行专项消突评价,临近地质构造带或瓦斯异常带时,还应对地质构造带、瓦斯异常区进行重点消突评价。
2、严格按照瓦斯抽采评价结果、瓦斯涌出量预计和通风条件,核定采煤工作面班产量、日产量、月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3、回采工作面隅角不能及时冒落的,必须及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4、严禁采煤工作面及采空区大面积空顶。
采空区顶板不能随采冒落的,生产区队必须专门编制措施进行处理。
5、矿技术科必须加强采煤工作面的矿压观测和预报工作,研究周期来压规律,在周期来压前必须通知通风、生产区队做好风量调节、巷道维护、循环进度调整等工作。
6、在过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时,距地质构造50m前,必须打钻探明构造情况,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分析构造附近的突出危险程度,制定专项措施。
7、当非生产期间工作面及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5%时,矿总工程师应组织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回风巷道防治瓦斯超限措施
加强通风巷道的检查、维修,保证回风巷道断面符合要求,巷道失修率低于7%,严重失修率低于3%,否则必须进行巷道扩修。
回风巷必须按规定安装瓦斯传感器,并定期调校。
当回风巷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停止与此回风系统相关的所有采掘工作,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十三条加强瓦斯检查和监控系统管理
各矿井要加强瓦斯监控的日常管理。
瓦斯检查员每小班要用光学瓦斯检测仪对采掘工作面内的传感器进行3次比对(低瓦斯矿井2次),其它地点比对1次。
发现数据误差超过规定时,立即报告矿通风部门和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调校。
地面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要随时监测各作业场所瓦斯变化情况,详细记录异常信息。
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等异常信息时,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以便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高瓦斯、突出矿井除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员外,在采掘地点工作的电钳工、安全检查员、班组长、矿井管理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四条应加强对瓦斯传感器的管理,并采取以下措施:
1、甲烷传感器的引出线必须固定于吊环上,避免插头受力造成接触不良。
2、甲烷传感器的挪移必须指定专人,其他人不得私自移动探头。
在挪移传感器时必须轻挪轻放,严禁碰撞传感器或手拽传感器电缆。
3、瓦斯监控系统的电源箱必须安装在设备托架上,内、外接地可靠,并确保电池组铅板垂直放置,严禁吊装电源箱。
4、经过大于4%浓度的瓦斯气体冲击的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必须立即调校或更换。
5、掘进巷道爆破前,应将迎头的甲烷传感器外移50m以上,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传感器被炮崩坏。
6、甲烷传感器应按规定定期升井检测。
处于潮湿环境中的甲烷传感器应经常与光学鉴定器进行比对,发现异常及时升井检修。
7、电源箱的供电电源不得和变频装置、被控设备取自同一台开关。
8、甲烷传感器应避免安装在发热量大的机电设备上方。
采掘工作面监控电缆与动力电缆必须同侧吊挂时,间距必须大于100mm,且监控电缆必须位于动力电缆上方。
四、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
第二十五条瓦斯超限浓度的界定
矿井风流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各通风地点瓦斯浓度设限值及以上,属于瓦斯超限;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警浓度为1%的地点瓦斯浓度达到0.8%时,属于瓦斯预警。
第二十六条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
在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瓦斯超限按有计划瓦斯超限进行认定,但是安全技术措施或计划必须经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后提前上报焦煤集团调度室、监控中心。
下列情况属有计划瓦斯超限:
1、在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有计划的检修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演习、反风演习期间的瓦斯超限;
2、采取水力掏槽、水力压裂、水力冲孔或采取松动爆破主动卸压等防突技术措施时;
3、在采取防喷措施情况下,施工抽放钻孔期间出现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5%时(可不报计划);
4、在采取抽采防突措施、且经消突评价达标后,进行岩巷揭穿突出煤层时;
5、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后启封巷道、密闭时;
第二十七条在应急预案实施得当,且不造成不良后果的前提下,下列情况不作为瓦斯超限统计:
1、因暴风雨或外界不可控因素造成停电、停风引起的瓦斯超限;
2、因上级(本管辖系统外)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造成停电、停风引起的瓦斯超限。
3、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正常调校时。
第二十八条瓦斯传感器误报警的界定
1、下列情况界定为监控系统本身技术缺陷引起的误报警:
⑴系统电源故障使甲烷传感器处于供电时好时坏状态,出现报警;
⑵监测监控系统线路受强电磁场干扰引起的误报警。
2、下列情况属人为责任引起的误报警:
⑴甲烷传感器进水,出现报警。
⑵甲烷传感器受到摔、碰等强烈震动后,出现报警。
⑶传输线路意外断线或接线盒接触不好,出现报警;
⑷传感器距煤壁距离小于200mm,出现报警。
除有计划、瓦斯传感器误报警及在应急预案保护下的不可控外因引起的瓦斯超限以外,其它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包括人为责任引起的误报警)属管理不到位瓦斯超限,按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
监控系统引起的误报警,应对故障原因进行分析,制定专项预防措施;
因人为原因引起的误报警,必须进行责任追究。
矿井通风部门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超限分类统计台账,并及时分析。
五、瓦斯超限责任划分
第二十九条采掘工作面非作业情况下回风流瓦斯浓度必须降至0.5%以下,达不到此标准,不得组织生产,否则,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机采工作面机组割煤期间,机载传感器断电值设置为0.6%。
第三十条因风量不足造成的瓦斯超限,要追究总工程师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人、财、物不到位导致的瓦斯超限要追究矿长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未按规程、措施等要求施工造成瓦斯超限的,由分管副职负全部责任,其它情况下造成的瓦斯超限,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区域瓦斯治理措施不到位或没有履行评价程序组织生产的,要追究组织生产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因供电系统故障造成的瓦斯超限,要追究机电矿长、机电科长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因不使用打钻“三防”装置引起的瓦斯超限,要根据矿井是否配备或配备而不使用“三防装置”,分别追究矿长、总工程师、抽采队长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因通风设施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瓦斯超限,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因监督不到位导致的瓦斯超限,要追究安全矿长、安监科长等监督人员的责任。
六、瓦斯超限的汇报、统计
第三十八条发生瓦斯超限时,矿调度室应立即向矿长、总工程师、值班矿长、通风副总,焦煤集团调度室报告,并及时组织调度处理超限。
第三十九条所有的瓦斯预警和瓦斯超限必须按分类登记台帐。
有计划停电停风时,矿井必须提前填报计划申请单,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传报焦煤集团调度室,否则按无计划停电、停风处理。
第四十条各矿井每周必须对瓦斯超限如实进行分类统计汇总,并在每周五下午15时前报焦煤集团。
七、瓦斯超限的追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发生瓦斯超限时,应由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等根据瓦斯超限情况组织分析原因。
由于监控系统原因造成的误报警,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析,并及时与厂家联系,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分析及处理结果报焦煤集团备案。
如果一个月内发生2次类似问题,焦煤集团监控中心和计讯处要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将分析结果报河南煤化信息中心、安监局和技术管理部。
第四十二条建立健全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
计划外瓦斯超限,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按超限程度实行分级追查处理。
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但小于1%的,作业区队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瓦斯超限浓度大于1%而小于3.0%的,超限地点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瓦斯浓度在1~2%的,由矿井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组织值班领导、安监、通防等部门进行追查分析;
瓦斯浓度在2~3%的,由矿长组织值班领导、安监、通防等部门进行追查分析。
所有追查必须有记录、有处理结果、有防范措施,形成事故报告并报焦煤集团备案。
瓦斯浓度大于3.0%时,超限地点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由焦煤集团总工程师、安监局长组织通风、安监及有关处室进行追查处理,追查必须有记录、有处理结果、有防范措施,及时向焦煤集团董事长、总经理进行汇报,并报河南煤化集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发生瓦斯超限的矿井,在区域瓦斯治理、瓦斯综合治理、“双基”及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中按规定扣分。
瓦斯超限后没有追查记录或追查不彻底、责任未落实到人、责任人未受到处理的,按规定双倍扣分。
第四十四条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到位,造成3%以上计划外瓦斯超限的矿井,矿长要在焦煤集团月度安全办公会上做出检查。
第四十五条掘进工作面炮后瓦斯超限,超限浓度1~3%,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罚款200~1000元;
超限浓度大于3%,每次对矿罚款20000元,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罚款500~2000元。
第四十六条采煤工作面瓦斯超限,每次对矿罚款20000元,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罚款500~2000元。
第四十七条因不使用或不正确使用打钻“三防”装置引起的瓦斯超限,超限浓度1~3%,对责任人分别罚款500~1000元;
超限浓度大于3%,每次对矿罚款20000元,对责任人分别罚款1000~2000元。
第四十八条由于无计划停风停电导致的瓦斯超限,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0~50000元,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罚款1000~2000元,情节严重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其它原因引起的瓦斯超限,根据事故追查情况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对矿罚款,矿领导班子必须承担50%,具体罚款明细由矿井提供,并与事故报告一起上报焦煤集团。
第五十一条每旬由通风管理处提供超限情况,由安监局执行罚款。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焦煤集团,2010年下发的《焦煤集团瓦斯超限分级管理规定》同时作废,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