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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三篇文档格式.docx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六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职工及其配偶在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第七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

第八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

第九条职工及其配偶符合本细则第三条

(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三条

(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其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提取凭证和期限

第十一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卡。

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十二条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应当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和首付款收据,购房时间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二)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房地产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

(四)在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先由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经管理中心核准后,职工应当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

(五)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六)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七)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八)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职工不能提供发票或收据的,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平方米价格按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造价计算。

职工或配偶在外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比照本地同等情况办理。

第十三条职工(配偶)应当从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按照提取还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职工支付超过家庭收入10%房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于当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一)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的,应当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契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结婚证和户口簿。

(二)租住私房的,应当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结婚证和户口簿。

(三)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的,学校出具的当年住宿费发票或收据、婚姻状况证明和学生证。

第十六条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退(离)休证,不能提供退(离)休证的,应当提供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延迟退休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后,可持单位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第十七条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第十八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第二十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职工因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提供户口簿、《XX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

(二)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病人的医保卡、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

每年办理一次。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就业登记证》、《提取声明》。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损失核定书》等。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还应当提供如下提取用途证明材料:

(一)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提供租赁证明、租金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物业公司出具的物业费发票等。

(二)支付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用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物业公司出具的物业维修费发票以及相关材料费发票等。

第二十二条不得用同一证明材料重复提取。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由职工本人办理。

确需由他人代办的,除职工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外,代办人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当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XX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交所在单位核实,单位核实后在《XX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出具《现金(转账)支票》。

第二十五条职工持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XX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到管理中心各办理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各办理网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书面通知职工。

准予提取的,职工持相关证明材料、《现金(转账)支票》和管理中心出具的受理回执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二十六条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单位办理,单位经督促后,在15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予以办理。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指定办理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因特殊情况需由单位代职工统一领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提供代领职工花名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职工按本细则规定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并在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二:

XX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陕西省住建厅有关文件和《XX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提取条件和对象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配偶可以提取;

(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四)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共同债务人可以提取;

(六)职工及配偶在XX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本市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

(八)本人、配偶及家庭成员因病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可以提取;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可以提取;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三)困难家庭孩子上学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第四条已办理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且无逾期的借款人及其共同债务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请非销户提取。

第三章提取额度和申请时限

第五条属于本细则第二章第三条提取情形中第

(二)、(三)、(四)、(十)、(十一)、(十二)项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六条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职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七条非注销个人账户的提取,属于本细则第二章第三条

(一)、(六)项的,其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6个月缴存额;

属于本细则第二章第三条(五)项的,其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12个月缴存额;

属于本细则第二章第三条(七)、(八)、(九)、(十)、(十三)项的,其账户内应保留至万元。

第八条购买商品房、单位出售的公房且无住房贷款的,申请提取时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五年内(陕建发〔20XX〕176号文件),申请人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无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产权人)、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总价款。

有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产权人、借款人)、共同债务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首付款金额。

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在贷款前以购房原因提取时,应充分了解公积金贷款政策中关于贷款额度的具体规定,并合理计划提取金额,以免因公积金余额减少而对贷款额度造成影响。

第九条购买本市拆迁安置房的,申请提取时限为自协议签定之日起五年内(陕建发〔20XX〕176号文件),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购房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安置协议中规定的应补缴款项。

第十条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申请提取时限为自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产权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装修房屋实际支出。

第十一条偿还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从贷款发放次月起,连续3个月无逾期的,借款人及共同债务人一年提取一次公积金,不超过一个年度还贷本息和,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第十二条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及非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每年(同一公历年度)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夫妻双方每年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和。

第十三条职工租赁住房的提取额度:

个人账户应保留三个月缴存额,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

申请时限:

提取人应当自租房证明材料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每年(同一公历年度)可提取一次。

第十四条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疾病的,及时提取。

本人、配偶及其家庭成员每年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医疗费用总额。

第十五条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及时提取。

职工本人、配偶及其家庭成员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第十六条困难家庭孩子上学的,职工本人、配偶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支出,一年提取一次。

第四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公积金缴存人提取公积金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配偶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

结婚证;

夫妻同户的户口簿;

单位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家庭成员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

户口簿;

独生子女证;

出生证;

单位出具的证明。

他人代为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公积金提取经办人应当与委托人打电话核实。

第十八条购买商品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买预售商品房的,需提供:

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首付房款凭证。

网上备案的需提供查询方式,非网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加盖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章,或出具备案登记证明。

(二)购买现房的,需提供:

《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屋产权证;

契税完税证;

购房发票。

第十九条购买XX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出售的公房,需提供:

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

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

职工交纳房款凭证。

第二十条购买XX市行政区域内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

XX市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拆迁安置协议;

缴纳房款凭证;

如安置时首次申请提取公积金的,需提供分房证明、财务费用结算表和缴房款凭证。

第二十一条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下列之一:

房产证;

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正在办理中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一)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

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

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居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相关费用发票。

(二)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

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

户主的农业户口簿;

村民委员会及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

第二十三条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

相关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

第二十四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一)男满60周岁、女满55(50)周岁的退休职工,提取时只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

(二)未达上述年龄,但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提取时需提供:

退休证或人事组织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机构的退休审批表。

第二十五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残疾等级1-4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第二十六条出境定居的,需提供:

护照;

出境定居证明、国内公安部门户口注销证明或中心指定的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本人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的,需提供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的定居公证书原件和护照、定居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偿还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债务人需提供身份证及本人银行卡。

第二十八条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及非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需提供:

借款合同及最近一期还款证明(是指有贷款银行签章的还款明细表或还款对账单;

以现金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有银行签章的最近一期现金缴款单;

合同约定采用活期存折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有银行最近一期扣款记录的存折;

合同约定用银行卡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并签章的最近一期扣款证明)。

第二十九条租赁住房的,需提供: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税务部门开具的租金缴纳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票据)。

第三十条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取时需提供: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区县民政局出具的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第三十一条本人、配偶及其家庭成员因疾病的,提取时需提供:

医院出具的当期医疗费用发票;

非本人患病的提供由单位开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第三十二条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

公安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村、社区、单位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

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发票。

第三十三条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时需提供:

户口所在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连续两年以上失业证明;

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提取时需提供:

死亡证明(包括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等);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去世职工所在单位需加盖公章);

继承人与去世职工的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或户口簿等),继承权公证书或受遗赠公证书。

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顺序申请领取。

两人或多人具有继承权的,委托其中一人办理提取手续,并提供由公正机关加盖公正印章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五条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时需提供: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户籍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户籍信息证明、户口迁出证明等)。

第三十六条困难家庭孩子上学的,提供入学通知书、户口簿、专用凭证。

第三十七条职工提取公积金时,需持身份证及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向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申请提取。

经办人审核后,对于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的,提交复核人复核无误后,提交资金权限人确认,将提取资金转入与提取人的银行卡账户。

第三十八条因职工死亡及其他特殊原因,提取资金确需转入非本人银行账户的,提取人需持身份证及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直接到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申请提取,由管理部主任审核签字。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

相关部门拒绝配合或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第六章公积金账户的转移

第四十条以下情况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

工作变动;

辞职、买断工龄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单位合并、分立;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

第四十一条职工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无工作单位的,暂封存管理。

新单位给职工建立公积金制度后可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第四十二条转入单位在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的,由职工或转出单位经办人到管理部办理转移手续。

转移时提供以下材料:

职工身份证;

填写转移申请表(需注明转入单位全称、转入单位公积金账号、职工姓名、身份证号)。

第四十三条转入单位在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外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的,由职工或转出单位经办人到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办理转移手续。

转入单位所属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开户证明(需注明转入公积金中心全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全称;

转入单位全称、单位公积金帐号、职工姓名、个人公积金帐号,身份证号);

由单位办理的需提供转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第七章相关名词解释

第四十四条自住住房:

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即房屋的产权归职工本人或配偶所有),且房屋性质为住宅。

第四十五条建造住房:

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第四十六条大修住房:

是指需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

大修住房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大修住房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第四十七条家庭成员:

申请人及配偶、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父母及岳父母、子女及儿媳、女婿、孙子女及外孙子女、抚养赡养的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第四十八条疾病:

指各类疾病。

第四十九条突发事件:

是指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细则自20XX年11月11日起试行,试行时间6个月。

原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的关于提取公积金的文件、通知作废。

篇三:

20XX年XX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XX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公积金中心所辖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具体办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为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部分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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